鹤岗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篇:鹤岗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鹤岗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新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
第五条:学生异地转学凭转学证第六条:教育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八月三十一日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可以放宽。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应报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三章转学
.转学联络单.户口暂住证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原则上私立学校不允许往公办学校转入。毕业年 级的学生无特殊情况,在本地不准转学。
第七条:学生因家迁(户籍变更)需转学、家长应持户口
向原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填写转学两联单,由学校输入电脑、盖章。向学生家庭所在学区学校发送转学证书。
第八条:学校接到转学证书,核对户口迁移情况后,填写两联单、盖章。学生家长持户口、学校盖章的两联单,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在微机中进行审批。
第四章休学及复学
第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患病,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须持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相关证明,由学生父母后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年,初中毕业班学生下学期无极特殊情况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满能继续上学,应持市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在原休学年级插班复学。
第二篇:湖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讨论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网络管理,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第八条公办学校新生入学。
农村新生入学。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城市新生入学。地方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划定小学、初中的服务范围,并按照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凭相关手续安排学校就读,给予 1
学籍。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将学生名册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或常住地学校就读:⒈法定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法定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烈士子女、孤残儿等。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招生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民办学校按照自己确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收小学、初中新生,具体招生参照公办学校的办法。新生名单需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学区招收的新生,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纳入学籍管理系统。中途接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即为其注册学籍,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网络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三章转学
第十五条转学是指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跨学区就读学习。
转学手续。法定监护人持工作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暂住证等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接收证明(转入民办学校的由民办学校办理接受证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明确接收学校。法定监护人同时向迁出地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附迁入地接收证明和户籍迁移证明,迁出地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出具转学证明。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迁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
跨省转学参照省内跨学区转学办理有关手续。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六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并在网上查阅学生学籍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对学生转学,学校不得组织入学考试。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予转学。
第四章借读
第十八条借读是指因法定监护人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临时就读学习。
第十九条要求借读的学生,其法定监护人需持本人所在单位和子女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将借读学校审核证明复印件交学籍所在学校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初中借读生原则上回原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学生《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学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第二十一条借读不得变更年级。
第五章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超过3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
上述休学的相关材料应由学校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从缺课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学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满,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并征求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涂改、伪造转学、休学、借读学生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六章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目前主要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小学低年级称操行评定)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含操行评定)实行等级制。
第二十八条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含操行评定)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第三十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含操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报告书》,向法定监护人报告。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含操行评定)结果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七章修业期满
第三十一条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和不跳级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生九年义务教育修业期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对未修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第三十四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其学籍。
第八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积极,改正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第三十九条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但未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安排接收学校,保证其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章管理权限
第四十条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提供网络管理平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检查、指导、协调县(市、区)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乡镇和学校积极配合做好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三篇: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和省教委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我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1、学院的新生,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录取。凡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院请假,但不得超过两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政治、文化、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是徇私舞弊、不正当上学的,经调查属实,取销其学籍,退回原单位、原地区,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2、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有的新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学院批准,可回家或原单位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痊愈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仍不合格者,即取消入学资格。
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按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成绩考核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2、综合素质的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3、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进行考试、考查的目的是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所学知识的情况,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巩固所学的知识,便于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升降级的依据。
4、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采取百分制:考查成绩也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实践课成绩单列。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均列入学生档案。
5、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参加缓考;对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的学生,除本门课程的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6、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也可适当结合平时成绩;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情况及课堂提问和平时测验的结果评定。平时测验次数不宜过多,一般应在三次—五次为宜。
7、凡考试、考查不及格或请假缺考而需要补(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内补(缓)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补考的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8、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学院医务所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体育课考核项目或免考,但应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 37 活动。
9、实习(教学实习、上岗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应进行成绩考核,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成绩。其成绩视作一门课成绩对待。
10、学生操行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写出评语,评定成绩。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学生的操行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升级(或不予毕业)。
三、升留级及毕业(详见考试、升留级和毕业制度)。
四、休、复学和退学
1、凡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凡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含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者,经院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以两次为限(二年制的学生,休学以一次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修养,回家往返路费由本人负责。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可酌情补助。
4、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 38 查,能坚持正常学习,才可复学。
5、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院长批准,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1)经医疗单位诊断,确实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者;
(2)连续留级二次不宜继续学习者;(3)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劝阻无效者;
(4)经补考后,各学年考试、考查成绩累计四科不及格者;(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五、转学和转专业
1、本院学生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转学。
2、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对于个别学生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允许其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必须经院领导批准,报上级备案。
六、奖励和处分
1、学校对德、智、体诸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凡给予奖励的学生,其有关资料应放入学生档案。
2、对违反纪律和学院规定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或较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39 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令其退学。凡给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档案。
3、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1)旷课、旷考、考试作弊、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等违反学习纪律者;
(2)无故不参加劳动,违反劳动纪律者;
(3)打架斗殴或对待教师、同学、学校工作人员态度蛮横者;(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弄虚作假、欺骗学院领导及教师、同学,造成极坏影响者;(6)在校园内(外)赌博、抽烟、酿酒闹事者;(7)无故损坏学院仪器、设备、图书、家具者;(8)破坏公物,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
(9)在校园外行为恶劣,扰乱公共秩序、有损学校声誉者;(10)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犯罪分子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
(1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4、学院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须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报省教委批准,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学院应在学校内正式公布,并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
5、凡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学生,应送回原地区,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四篇: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配合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省、市直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第五条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
第六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信息。
第七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八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应保留第六条
(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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