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进担保业可持续发展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如何促进担保业可持续发展

如何促进担保业可持续发展

鉴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风险,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七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经营原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没有对股权结构、资金补偿、风险分担等关键环节做出规定,使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渠道还不够通畅。

担保业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经多次演变,具有了现今的准金融性、政策性和公益性的特征。为体现其“三性”,在股权结构、资金补偿、业务监管、风险控制等方面有成熟的制度设计,确保了担保业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中的作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建立科学的资金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高效的配套服务体系,并使之法律化,对促进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担保业与国外担保业主要差异比较

(一)股权结构单一

国外信用担保机构一般都有强大担保资金实力。担保资金除了来源于金融机构和社会团体投资外,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是信用担保制度的重要支柱。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权投资。这样的股权结构决定了担保企业的过分逐利性,而忽略了政策性和公益性。

(二)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国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都有一套完善的分散和规避风险的机制,而我国担保业却缺乏这种制度安排。

1.缺乏风险分散机制。通常发达国家的担保机构和银行按照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担保机构不进行全额担保,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而在我国银担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存在着不对等,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所形成的风险,基本是由担保机构100%承担。同时,银行在贷款定价时,没有考虑因担保企业提供担保而贷款风险降低这一因素,部分银保合作的业务品种综合融资成本一般在12%左右,导致企业融资成本上升,企业失去了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积极性。

2.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发达国家通常建立再担保机构,国家予以税收支持,以政府财力作为最后保证,解决赔付资金来源问题。我国各级政府只是根据担保机构的业务额给予一定的奖励,而不是风险补偿。在反担保方面,我国担保机构通常向企业要求100%的反担保,这不符合国际惯例,担保的作用应填补企业要求的贷款额与中小企业所能提供抵押品之间的缺口,而不应是100%的反担保。

3.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低。在外部监管无力的情况下,大部分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不强,加之没有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致使担保风险应对能力较弱。

(三)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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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达国家一般对信用担保机构都设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而我国七部委联合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除法律效力远低于发达国家法律效力外,且对股权结构、资金补偿、风险分担支撑体系以及运作规则等关键内容的规定较为模糊。

促进担保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拓宽资金渠道,建立稳定的资本金补充机制

我国各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在信用担保机构成立的初期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并随着担保机构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鉴于财政拨款有限和盘活存量资产的考虑,对政府出资的形式可实行多样化,如预算拨款、土地使用权、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等,把提供担保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流动有机结合起来;此外,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担保体系。进一步调动民间资金等其他资金投入担保机构,可通过参股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或规范市场准入制度、监督制度等促进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推动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行。

(二)建立和完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防范担保风险

担保作为高风险行业,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一是规范担保机构自身运作。按合理的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担保赔付。同时拓宽业务范围,探索与银行在中小企业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业务领域的担保合作,做大做强担保业务,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分散担保风险。二是建议建立担保风险政府适当补偿制度。由政府设立扶持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为担保公司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利用担保的放大效应引导银行资金投入民营及中小企业,真正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为担保业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纵观日本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史,其共同的特点之一是法律、法规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日本对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法制化建设十分完备且较先进,这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从我国担保业立法情况看,立法层次较低、针对性不强、规定不够明确、有关内容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加快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建设,根据我国经济及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明确规定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行为规范、担保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行业管理规则和审批制度,并严格约束政府在担保业务经营中的行为,切实保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独立运作和自主经营。

(四)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一是建立地方和中央有机联系的风险共担机制。第一,由政府出资加快建立省级和中央再担保体系,专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风险补偿。第二,创新保险业务,建立再保险业务体系。第三,建立财政弥补机制。在财政支出中,专门设立一块风险有限补偿基金,用以弥补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二是建议成立专门的管理监督机构。一方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长、中、短期扶持政策,负责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设计、论证和建设工作;另一方面重点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行业标准、业务程序、运行规则等的制订,同时承担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及其各级机构的专门监督管理。三是加强征信体系建设。资信评级是一种对企业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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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技术装备、经营水平、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信用评级,对融资担保过程中是否给予中小企业信用及给予多少信用有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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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大力发展有机肥料业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大力发展有机肥料业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7月8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环境与有机农业高峰论坛”上,业内人士表明,中国宜大力发展有机肥料业,推进中国生态环境建造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长期以来,中国一些区域因为农药和化肥的过量及不妥运用,使农业变成立体污染较大的范畴,化肥残留致使土壤功能退化,并进入地下水层。据了解,中国每年耗费5600多万吨(养分)的化肥,但化肥当季使用率一向徜徉在30%左右,首要原因是化肥过量施用和不适当的上肥方式所造成的。

“上肥是一把双刃剑,上肥带来的最大优点即是增产,但是带来的最大不良后果即是污染环境”,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研究员赵同科说。

而有机肥作为中国的传统肥料,不只能够处置农业废弃物,改进农业、农村环境,还能够改进土壤、供给植物成长所需求的养分,经过有机肥料的方式充分使用养分资源。

中国植物养分与肥料学会理事长白由路表明,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几千年施用有机肥料的传统,正是因为施用了有机肥料,才使得中国农业完成了数千年的可持续发展。在科学技能非常兴旺的今日,施用有机肥料仍具有极其重要的含义。

据了解,当时中国每年发生的固体有机废弃物约6000万吨(折合养分),其间能够被用于出产有机(类)肥料的废弃物约4000万吨左右(折合养分),而当前只使用35%-45%。

“很多的固体有机废弃物流失在环境中,污染了中国的环境,影响了中国的生态文明建造。若是将这一使用份额提高到80%左右,将节约中国化肥用量1500多万吨(养分),不只会节约用于化肥出产的不行再生资源,更有利于中国生态文明的建造”。南京农业大学副校长、中国植物养分与肥料学会有机肥专业委员会主任沈其荣说。

白由路也表明,以钾素为例,中国每年有大概7亿吨的作物秸秆,其间富含1800万吨的氧化钾,是中国钾素再使用的重要来历,这有些有机物成长在农田,经过秸秆还田技能,可将其非常简单的返还农田,这样不只能够清洗环境,还能够代替名贵的钾资源。

7月8日,由中国外文局北京周报社、南阳市委宣传部主办的“秀丽中国生态南阳绿色淅川主题外宣推介暨中国环境与有机农业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向国际阐明一个生态中国”、“向国际介绍一个科学发展的中国”。

第三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

甘政发〔201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融资担保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投融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7号)等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发展融资担保业是解决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竞争力、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建立了一批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人才培养、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我省担保机构总体规模小、实力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担保能力与需求的矛盾突出,监管机制不健全,财政引导资金不足等问题较为明显。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融资担保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市场主体融资担保困难为宗旨,以提升担保机构承保能力为核心,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加大担保机构投入力度,切实加强监管,积极推进再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建设,逐步建立运作规范、监管有力、服务高效、综合配套的全省融资担保业体系。

(三)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有序竞争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积极扶持与加强监管相结合。

(四)主要内容。

1.积极组建并扶持各类担保机构发展。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积极拓宽担保资金来源,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资金、民间资本和国(境)外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引导发展政府出资或政府出资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企业、自然人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

2.建立省级再担保平台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省政府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再担保机构资本金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通过建立省级再担保平台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克服我省融资担保业的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完善再担保机制,提高融资担保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和整体担保能力,放大担保功能,增强风险化解能力。

3.强化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担保机构管理的办法和制度,制订相关配套细则,逐步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监管制度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发展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同监管。对担保机构实施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变更审批程序,建立退出机制。建立担保机构信息收集、分析、披露、统计报告制度和对担保机构的检查、业务审计、监管记分制度及风险应急机制,防范、化解并及时处置融资担保风险。

(五)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省担保机构户数、注册资本、融资担保业务总量3项主要指标比2010年末翻一番;建立起省级再担保平台及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基本形成以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以社会出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各类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省、市、县3级担保网络体系。

二、规范担保机构设立与经营

(六)担保机构设立、变更、退出的审批及注册登记程序、条件、申报资料等相关要求和事宜,要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八)担保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机构治理的有效性。

(九)担保机构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努力完善服务功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扩大城乡就业的科技型、成长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担保机构根据其规模和业务量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十一)担保机构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十二)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十三)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十四)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十五)担保机构可依法开展联合担保、分担担保,促进异地间担保业务开展,分散担保风险。也可开展授信担保业务,提高担保工作效率。

(十六)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十七)担保机构应建立准备金制度,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十八)担保机构应加强资本金管理,要按照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比例提取保证金,专户存入协作银行,用于担保机构清算时清偿债务;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其中,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进行上述投资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十九)建立债权人与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风险责任分担制度。

(二十)担保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应当与债权人共同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十一)担保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全省各级政府不得干预具体担保项目的决策,不得对担保机构指定具体担保业务。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协作

(二十二)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甘肃银监局要会同省工信委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促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可能放大担保资金使用规模,并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代偿损失责任分担比例,支持担保业发展。

(二十三)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特点和需求,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

(二十五)省工信委要会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担保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并及时将评级结果纳入征信管理体系。积极推进担保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建立并规范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升担保机构信用管理水平。

四、积极扶持担保机构发展

(二十六)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担保机构发展。

1.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建立资本金滚动式注入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拨补机制。在“十二五”期间,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力争每年按不低于担保机构上对中小企业实际担保额的1%—5%扩充担保资本金,并按担保机构实收资本金的5%—8%增拨风险准备金。省级再担保平台自设立年份起,连续5年按不低于其上再担保额的1%—5%扩充担保资本金,并按其实收资本金的5%—8%增拨风险准备金。

2.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0万元省级融资担保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发展担保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开展信用评级、统计监测、业务监管等。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到“十二五”末,各市州都要建立融资担保业发展专项资金。

3.加快建立省级再担保平台。2012年底前,通过政府出资、申请国家支持及其他渠道筹资,设立省级再担保平台。

(二十七)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88号)文件精神,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限率补偿的规定,积极建立风险损失补偿机制。

(二十八)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担保机构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等有关优惠政策及规定执行。

(二十九)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30%的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三十)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三十一)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

(三十二)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向担保机构公开信用信息,实现可公开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等文件精神,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向担保机构开放金融信贷信息查询。

五、加强担保机构监督管理

(三十三)全省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省工信委作为全省融资担保业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政策、指导发展、审定资格、监督管理等职责。各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担保机构实施属地化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担保机构设立、变更、退出申报材料的汇总、转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三十四)建立甘肃省融资担保业发展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联席会议具体方案由省工信委提出后,报省政府研究审定。

(三十五)建立担保机构年检制度。省工信委对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委托各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担保机构进行年检登记。对年检合格的予以公示,对年检不合格或1年以上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报省工信委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年检登记具体办法由省工信委另行制定。

(三十六)省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省工信委会同统计、银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披露、统计分析、统计报表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三十七)各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于每年末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进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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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担保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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