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推荐5篇)
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将审批权转授营业网点时,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单户最高余额由一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3000元,贷款增幅基础数为1000元。
第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第十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在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各行可根据当地同业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
(三)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
(五)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农行贷款清收,并及时向农行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
第十七条 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在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八条 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贷款行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
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单户年债务性支出-单户年生活保障支出)-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单户保证担保额度=单户的净资产-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第十九条 以自然人、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不超过年家庭收入30%的短期信用贷款,但单户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元:
(一)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二)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县人均农民收入。
(四)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相关的保险。
第五章 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三条 营业网点(包括二级支行和分理处,下同)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
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放款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支行审批权限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
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和共同调查人,下同)签字认可后,交县支行审查审批中心或审查岗审查,具有相应权限的独立审批人审批,支行放款审核岗审核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贷款行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检查金穗惠农卡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首次跟踪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二)定期检查。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核定后,无论借款人是否用款或是否存在贷款余额,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风险经理通过每日在线监测和定期监管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实施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现场检查。各级行风险经理在贷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一级分行风险经理应密切关注国家产行业政策、农产品价格变化、自然环境等外部宏观因素可能对农户小额贷款造成的不利影响,向辖内二级分行发出风险提示函,定期评估辖内农户小额贷款质量并上报总行。
(二)二级分行风险经理通过在线监测的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对不良率较高的县级支行发出风险提示函,并视情况对该支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应通知县级支行,并定期上报辖内农户小额贷款的整体风险情况。
(三)县级支行风险经理负责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质量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抽查的方式检查农户小额贷款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客户经理是否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信号进行预警和处臵,现场抽查结果须上报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并报告给本级行行长。
第六章 客户经理管理与农户信息库建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7天时间的业务培训。经营行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控制风险能力、所处的经营环境和所管理贷款的成本利润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经营行和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进行广泛的信息采集,及时输入我行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进行定期维护,以构建我行农户客户管理的信息数据库。应采集的农户信息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教育状况、信用状况、收入水平及来源结构等。
第七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户小额贷款的“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一级分行应根据农户小额贷款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在容忍度以内的风险损失设定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对无主观过错或重大失误的信贷人员给予免责或减轻责任;对损失率超出容忍度的个人,依据损失程度和尽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情况的;
(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和决策的;
(四)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
(五)不坚持独立调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
(六)发生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现象的。
第三十五条 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对客户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通过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的信贷业务的;
(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四)不坚持独立审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六条 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二)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
(三)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四)向不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的客户授予信用;
(五)与客户串通,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
(六)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信贷人员独立调查、审查的。
第三十七条 管户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协助风险经理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
(三)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的;
(四)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的;
(五)未及时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的。
第八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户小额贷款在“24232短期农户小额贷款”会计科目中核算,在CMS系统中的“农户小额贷款”类别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金穗惠农卡中设立主账户和专用子账户,专用子账户内的资金只能在省内特定商户使用,不能取现。贷款发放时资金按比例分别归入惠农卡主账户和专用子账户。贷款资金进入主账户与专用子账户的比例,由贷款行根据客户及当地实际情况在审批贷款时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一级分行必须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向总行备案。未经总行同意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含65);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经总行或一级分行认定的,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还贷款除外)。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
(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
(三)由一级分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第九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经办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自助可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或一般方式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
第十一条 根据用款方式不同,农户小额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自助可循环方式是指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一般方式是指未对农户授予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
(一)采用一般贷款方式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
(二)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不得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超过1年时,只有在收回该笔贷款本金的50%后,收回的贷款本金才能在核定的有效期限内再次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 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含自助可循环方式)的,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在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下限之上,经办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次性还本的农户小额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要高于分期还款方式。第十五条 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
第十七条 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第四章 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担保贷款采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
(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
第二十条 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
(一)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二)农行确定的信用村内村民。
(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四)借款人以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
第二十二条 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可不进行信用等级测评。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可办理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信用贷款:(一)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
(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四)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
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3万元。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
第五章 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
第一节 基本流程
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六条 信贷业务审批流程(一)营业网点(包括二级支行、营业所和分理处)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客户经理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人)审查、审批。
(二)县级支行审批权限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支行审查岗审查,交具有相应权限的独立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贷款行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节 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八条 客户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节 贷款调查 第二十九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应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
(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
(六)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
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直接移送网点负责人审查、审批;县支行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支行审查岗审查。
第三十二条 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 贷款审查、审批
第三十三条 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客户部门(营业网点)。
第三十五条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节 用信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后,经营行或营业网点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签字人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信贷合同文本进行规范性审查。信贷合同的签章可以使用“农户小额贷款合同专用章”。第三十七条 抵质押登记。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担保落实等情况后,客户经理从CMS系统打印借款凭证(一般方式)或《自助可循环贷款额度签约/修改通知单》(自助可循环方式),经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审核签字,送交柜面人员办理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借款合同签订后,如发生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情况时,经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后,可冻结、调减、提前终止可循环贷款额度。如需调增、解冻可循环贷款额度,要按农户小额贷款权限重新报批。
第六节 贷后管理
第四十条 积极发挥村委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以及协贷员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监管、引导农民按时还款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贷后管理组织化程度,尽可能降低成本。
第四十一条 贷后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还款方式、检查成本确定检查频率。管户客户经理要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金穗惠农卡借款、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集中式的贷后管理模式,由县支行安排专人专职进行贷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不实行首次跟踪检查,管户客户经理可按还款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一)对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的,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及时进行催收。
(二)对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第四十三条 管户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回访)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
(二)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产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
(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
(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贷后检查(回访)发现有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采取减少客户授信额度、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提前收回贷款、终止用信等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
第四十四条 上级行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方式和检查面由上级行自行确定。各级行对检查结果要实行共享,避免重复检查。第四十五条 风险经理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测客户用信、定期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与客户部门紧密合作,共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推荐5篇)
本文2025-01-10 02:28:54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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