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系2014年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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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教科系2014年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教科系2014年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班级:

现将我系2014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应届毕业生。

2、评选比例:毕业生总数的20%。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风范,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优良,=能起到标榜作用。

4、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以上获得校级荣誉和二次(含)以上奖学金。

5、符合上述条件且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或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落实工作地点的毕业生可优先评选。

6、对在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对学校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同学,经审批可参与评选。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1、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符合评选条件的毕业生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

2、各班班主任组织班委会团支部主要学生干部在符合条件申请者中商议提出初选人名单,并召开班会进行民主评议,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候选人名单报送本系学生事务办公室。

3、系学生事务办公室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查和综合评议,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最后将无任何异议名单报送学生事务处。

4、学生事务处审核并报送学校审批。

四、几点要求

1、各班级要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

2、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要认真组织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见附件1)。

3、各班级在优秀毕业生中选取1名学生代表撰写优秀毕业生事迹材料,字数要求1000字左右。

4、优秀毕业生报批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5日,请各班级将相关材料送到学工办。

教科系学工办

2014年4月18日

第二篇: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

关于做好2014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健康成才、全面发展,根据《武汉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校学字〔2008〕20号),现将2014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

武汉理工大学2014届全日制在籍本科毕业生

二、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必须符合必备条件和选择条件的要求。

(一)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讲究社会公德,为人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行修养;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文化等活动;

3.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5.无不及格课程;

6.未受过学校处分。

(二)选择条件(应具备下列任意一条):

1.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与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分值排名均为班级(专业)前15%。

2.获省部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且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80分以上者。

3.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且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75分以上者。

4.在国家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且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75分以上者。

5.参加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等志愿服务项目且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70分以上者(说明:符合此项要求的学生,在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正式名单后评选)。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评选应先由各班初评推荐,学院综合评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将初选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评选时间:2013年11月25日—12月6日。12月6日各学院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学生工作处将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并报学校审定。

五、工作要求:

1、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组长、毕业班辅导员为副组长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将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在毕业生中广泛宣传;

2、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办法各项条款进行,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3、各学院初评结果在上报学校之前必须公示3天;

4、各学院需上交的材料有:

①附件1《武汉理工大学2014届优秀毕业生汇总登记表》

②附件2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请下载正反打印,学院审查意见请加盖学院党委公章)③符合选择条件2-5的候选人荣誉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请于12月2日(星期一)12点前交至学院学工办

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篇: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等专业学校:

为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切实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现就2012非师范类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含电大、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高等学校为毕业生总数的5%,中等专业学校为毕业生总数的2%。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无不及格现象,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各学校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各学校要将初选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样式见附件1),并写出评选工作报告。

四、奖励

经公示合格、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12届优秀毕业生”、“ 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2012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

各市、各学校要认真做好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推荐,促进其尽快就业。在企、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招考中可适当给以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毕业生。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要负责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退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毕业生就业处),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四篇: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分校:关于做好2012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根据某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届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同时经请示省人社厅同意,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2012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优秀毕业生评选是加强和促进学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要本着鼓励学生主动就业,促进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实践技能水平,实现全面就业的目的,做好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审核小组。各学院成立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人员、任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选小组,做好推荐、选拔、公示工作。

三、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在读学籍的2012届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

四、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达到本学院所规定的综合素质评价要求。

3.学习认真刻苦,获得奖学金。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

1.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历年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学校开设的就业指导课和就业创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就业能力。

(4)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获得奖学金;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5)自愿到农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到基层单位、中小企业、社区等就业,或在某一方面取得过突出成绩;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优先考虑推荐。

2.凡在以下项目之一实现突破者,可进行第一阶段的项目申报:

(1)已经出国留学(就业),或者已经办理出国留学(就业)手续;

(2)已经与用人单位在就业信息网签约;

(3)注册、创办、领办公司且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4)取得入伍通知书;

(5)已通过各类招考(国家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的笔试、初试;

(6)获得国家专利发明项目;

(7)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8)在国家核心期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

(9)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3.以下情况获奖的,不具备申报资格:

(1)参加各类邀请赛获奖的;

(2)参加由企业单独主办的比赛获奖的;

(3)获奖证书只标明×××组委会、×××评委会或×××赛事管理中心,无明确主办单位的;

(4)入选×××展览或作品集的;

(5)在省级预选赛或带有选拔性质的比赛中获奖的;

(6)不以学校名义参加比赛的;

(7)在未经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许可的比赛活动中获奖的;由学会、协会、社会团体等民间组织主办的赛事;

4.以上项目没有突破者,普通本科毕业生须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奖学金或一次奖学金和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学生)称号,专升本、专科毕业生须获得一次奖学金或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学生)称号,可参加第二阶段的评选。

5.已获得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资格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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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系2014年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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