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第一篇:巴马瑶族自治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巴马瑶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一)到2017年年底,建立盘阳河干流、灵岐河干流等主要江河乡级以上河长制。
(二)到2018年6月,全县江河湖库全面建立河长制,形成覆盖县、乡、村三级河长体系,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到2020年,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水域岸线合理利用,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水域面积总体保持稳定,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水生态持续向好,逐步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目标。
二、主要任务分工
(一)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自治县水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执行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环评审批制度,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自治县水利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三同 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自治县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切实加强入江河湖库排污口监管,加强规模以上排污口监测,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持续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确保江河湖库功能持续发挥、资源永续利用。(自治县水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依规划定江河湖库管理范围、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管理职责。(自治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禁止建设不符合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和防洪安全管理要求的项目,实行水域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科学划分水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自治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涉江河湖库活动的监督管理,严禁侵占河道、围垦湖 2 库、非法采砂,清理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确保江河湖库水域岸线得到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自治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
1、按照《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确定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持续深入开展水污染综合防治。加强源头管控,实行水陆统筹、联防联控,深入排查入江河湖库污染源,统筹治理工矿企业污染。(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控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建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城乡生活污染防治,提高城乡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重点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大力发展生态养殖。(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自治县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优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江河湖库排污口专项整治。完善入江河湖库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实施水量水质达标过境管理制度,加强对江河湖库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等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监测。(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船舶污染治理,增强港口码头及航道污染防治能力,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平。(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加强监测和考核,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推行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推进城市水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水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着力打造海绵城市。(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依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保护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自治县水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综合考虑水生态、水景观、水安全、水文化等各种功能,打造整洁优美的宜居环境。(自治县住 4 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持续深入开展“美丽巴马”乡村建设活动,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依法大力打击填河、占河等违法行为,禁止建筑垃圾、弃土弃渣填占江河湖库。(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江河湖库保洁长效机制,落实江河湖库保洁责任主体和职责,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江河湖库保洁管护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
1、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禁止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掠夺式经营方式。(自治县林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加快推进石漠化片区综合治理。(自治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水源涵养林和江河湖库滨水带生态建设,建设江河湖库沿岸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自治县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恢复江河湖库水系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自治县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5 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大力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开展江河湖库健康评估,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自治县水利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1、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各类违法活动打击力度。(自治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负责)
2、建立高效的水环境监管体系和执法网络,实施网格化、精细化、全方位的江河湖库巡查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江河湖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3、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落实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加强跨区域跨部门信息沟通,建立上下游、左右岸联合交叉执法和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综合调度机制。(县人民政府负责)
4、严厉打击涉江河湖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工作,有效扩大监督覆盖面。严厉打击江河湖库非法采砂、非法采矿、非法占用水域和岸线资源行为以及非法取水、排污、养殖、捕捞、围垦、设障等活动。(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实施步骤
围绕全面推行河长制主要目标任务,分阶段分步骤明确主要工作和时间节点,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至9月)。召开动员大会,对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部署;举办相关业务培训,开展江河湖库名录调查,编制分级分段的江河湖库名录和分布示意图;筹建自治县河长制办公室。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建立自治县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验收制度、激励机制及考核办法;各乡镇编制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按照一江一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要求全面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三)检查落实阶段(2018年3月至6月)。采取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对照检查,督促整改落实措施,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好总结验收准备工作。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8年6月至12月)。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验收,自治县组织对各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验收考评,对乡镇进行抽验。对验收不合格的乡镇挂牌督导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尽快制定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各乡镇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印发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县党委和政府;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报自治县河长制办公室。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落实全面推行河 7 长制主体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如期完成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拓宽包括中央资金、地方财政、生态补偿资金、社会民间投资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江河湖库监测监控、日常巡查、保洁管护、执法监管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整合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各部门资源,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涉水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引导群众自治自管,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机构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强化考核问责。建立健全河长制考核问责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加强跟踪督察和检查考核,重点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综合防治、水环境保护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管等进行考核。将全面推行河长制逐步纳入县乡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总结推广。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创新,积极开展河长制工作跟踪调研,不断提炼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好举措、8 好政策,逐步完善河长制的体制机制。建立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管理培训和经验交流,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升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水平。
(六)强化宣传引导。要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根据工作节点要求,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加强政策解读,广泛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江河湖库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二篇:康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康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通知(陇办〔2017〕42号)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对全县河流、沟溪、湖泊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构建我县生态屏障,加快建设绿水青山生态康县,决定全面推行河长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等部署和市委“433”发展战略,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绿色发展理念,处理好河湖治理开发与管理
2钱河、窑坪河、解板河(店子河)、三河河、阳坝河、王坝河、三官河、太平河、麻柳河、清河(简称“一江十四河”)设立县级河长,分别由县级负责同志担任。
跨县区、乡镇的河段按属地原则由河湖所地在负责同志担任本辖区范围内河流河长,次要河流由乡镇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流域面积较小、流程较短的河流(支流、沟道)由村党支部、行政村(居委会)负责同志任河长,选聘责任心强、热爱社会事业的村民担任河道巡查员、保洁员。
县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主要河流(湖泊)名录由水务局、环保局研究提出,报县委、政府批准。乡镇、行政村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目录由乡镇党委政府确定,报县水务局、环保局备案。河长实行动态管理,遇人事变动,由继任者担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与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沟通衔接,进一步细化河湖、沟道名录,明确河长人员,由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下发。
积极探索分片打捆设置河长,实施片区网格化管理。积极创新“河长制+”河湖管理保护方式,建立健全长效的河湖管理体制和保护机制。
(四)河长职责
1、县级河长职责
总河长负责领导全县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县级河长全面负责“一江十四河”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采砂取土、水域岸线管理等,牵头清理整治侵占河道、非法采砂、超标排污等突出问题,监督指导并协调解决流域、片区重点难点问题,明晰跨行政区域河道的管理责任,协调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督导下级河长和包抓部门履行职责。
2、乡(镇)级河长职责
落实河道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县级河长负责。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和生活污水排放、处理的监管工作,负责防汛工作,建立日常巡查、监管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制止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修乱建、乱堆乱倒、乱排乱取、乱采乱挖、围垦河道、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重大事项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主动配合执法。加强领导村级河长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要求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3、村级河长职责
落实河道管理的直接责任,对乡级河长负责。负责本村范围内河道、沟道、涉河设施的日常管护、巡查、监管和环境卫生的保洁,负责防汛工作,保持行洪畅通,保障不被侵占。负责信息报送。确定河道、沟道保洁员。及时制止河道管理范围内乱修乱建、乱堆乱倒、乱排乱取、乱采乱挖、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重大事项向上级河长、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举报。
全面负责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河湖采砂等,牵头
6核工作;对污水处理厂(设施)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负责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
县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道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道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县农牧局: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对堤路结合交通主干线河道岸线整治保护,禁止随意向路边河道倾倒弃石弃土。
县卫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农村卫生改厕和医疗处置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河道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县法制局:负责对县政府制定出台的涉及河长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教育局:负责对中小学师生进行热爱环境卫生、节约用水、水环境保护的知识的普及推广和宣传教育。
县文体局:负责做好推行河长制和河道管护等方面典型经验的造树、培育推广。
县旅游局:负责监督景区、农家乐经营户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河道水域清洁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监督、规范涉水企业、商户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县水保局:负责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共同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
(六)河长制办公室设置
成立县河长制办公室,县办公室设置在康县水务局,行政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县长兼任,第一副主任由水务局局长兼任,设置行政编制正科级专职副主任一名。办公室事业编制人员五至七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在水务局超编人员中调剂。
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机构建制、人员编制由编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结合我县实际确定。
村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成人员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及有责任心的村民代表组成。
河长制办公室职责:保障河长制的推进和落实,承担河长交办的日常工作,指导健全完善河湖管理保护地方法规规章、规程规范、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协调部门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考核指标,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
县、乡(镇)、村(社)三级河长制办公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
10进农田轮作轮休、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河还湖还湿,恢复河湖水系自然功能;加强水生生物资源报护,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加快生态水利建设,促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保护力度,对饮用水水源地等重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管理保护;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环保局、国土局、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农牧局、林业局、交通局、旅游局、水保局。
(六)加强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建设河湖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力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倾倒垃圾粪便、设障、养殖、采砂、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执法局、财政局、农牧局。
(七)优化河库水量调度。严格制度和规划约束,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加强对水库、水电站的防汛监管,优化河湖水量及水库调度管理运行,保持平稳泄流,保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严禁无序截流取水,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国土局、发改局、环保局、财政局。
(八)规范河道采砂管理。按照河道管理层级,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管理权责,全面规范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增大水域面积,保障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可采期,全面禁止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生态功能区采砂;贯彻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推进砂石资源有序开采,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及时监督清理河道砂石、废弃堆体,覆平坑穴,平整河道,恢复河道原貌。
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国土局、发改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
(九)综合整治河道环境卫生。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按照全城环境绿、美、净要求,遵循“属地管理,分段治理”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道管理保护机制,以乱排生活污水、乱倒生活垃圾为重点,通过控源截污、雨污分流、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加强管护等措施,综合整治河道环境卫生,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落实城区河段分段包干责任制,大力开展以河道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使河道水质、水环境、水生态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牵头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村。
314附件1
康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廷俊
县委书记
副组长:文元旦
陈宇星
王卫平
成员:高
洪
李应章
苟长途
景小军
王树学
沈小煊
张贤清
梁佐慧
邵
勇
左生禄
杨
勇
高
军
陈树辉
杨
毅
巩
林
罗尚玉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县委常委 县政府副县长
县公安局局长
县政府督学、财政局局长
县委办主任 县政府办主任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委政府督考办主任(局长)县水务局局长
县人社局局长
县编委办主任 县委农办主任
县发改局局长 县国土局局长 县住建局局长 县教育局局长
县审计局局长
胡志文
县工信局局长
黄康斌
县交通局局长
冯东升
县环保局局长
张成明
县农牧局局长
左永国
县卫计局局长
雍
涛
县林业局局长
吴怀勤
县文体局局长
王正杰
县安监局局长
李国荣
县工商局局长
王俊强
县执法局局长
董生平
县水保局局长
王维成县旅游局局长
张
辉
县法制局局长
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
第三篇: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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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着力实施《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在全省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建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制体系,覆盖全省江河湖泊。
到2020年,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取排水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水域岸线利用合理,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生态持续向好,水事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保持现状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70.8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8%、21%;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0%以上,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断面比例达83.3%,淮河流域达57.5%,新安江流域水质保持优良,巢湖全湖维持轻度富营养状态并有所好转,确保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到2030年,全省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规划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以上,水生态得到有效恢复,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
二、组织形式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形式
1.分级设立河长。省级设立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河长,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担任。省境内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新安江干流及巢湖设立省级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省级河长由相关省直部门或相关单位协助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行政区域内各主要河湖设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长延伸到村级组织。
2.分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各级河长会议由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国防科工办,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分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环保厅明确1名负责同志任第一副主任,省水利厅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
各市、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
1.河长的职责。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2.河长会议的职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推行河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3.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大项目,组织落实国家关于河湖保护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有关规划的衔接。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
(3)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河长制工作经费,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4)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组织、指导、监督河湖水域岸线等河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等工作。
(6)省环保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严格的入河湖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湖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组织河湖水质监测,开展河湖水环境质量评估,依法查处非法排污,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与处置。
(7)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水上运输及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组织对破坏航道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8)省农委:负责监管农业面源污染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田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非法养殖、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9)省水利厅:负责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管理,组织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
(10)省林业厅: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行为。
(11)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工作。
(12)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取缔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无照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13)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船舶工业发展,依照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修、造船企业生产活动。
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本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4.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办理河长会议的日常事务,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拟订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严格考核监督。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节水优先。贯彻落实《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减排。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推进节水型单位、学校、企业、灌区等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健全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入河湖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不得新设入河湖排污口。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抓紧制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并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实施。对具备条件的,可将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同步实施;管理范围土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再依法依规逐步确定土地使用权属。
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全省主要河湖要分级制订《水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沿江各市要严格落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长江岸线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禁止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
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管理。健全完
巴马瑶族自治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本文2025-01-10 02:21:51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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