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
第一篇: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
笔者以为,从见义勇为的本意出发,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该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第一,主体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首先,必须不负有特定义务。众所周知,国家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处理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设立一定的专门机构来应对,常见的有公安局和消防局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又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另外,企业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经营秩序也会聘请一些工作人员,如商场的保安、游泳池的救生员等。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他们对违法行为有制止义务、对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救助义务、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况下负救助的义务。由此可见,他们虽然实施的“见义而为”的行为,但是基于职务和义务上的原因,是不得不为,不能构成见义勇为。其次,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因为构成见义勇为的基础或前提必须是有“义”的存在,而“义”是指社会正义,当然也包括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人的“良心”,而“良心”则只能专属于自然人,因此,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可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基于内心„良心“的驱使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意图。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等。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一般是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做出的,一般情况下要冒着较大的人身或财产危险。
第二篇:食品安全法实施 呼和浩特出现首例十倍赔偿案
食品安全法实施
呼和浩特出现首例十倍赔偿案
2009年06月09日
内蒙古新闻网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在此法实施的第四天,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就出现了首例10倍赔偿案。
6月4日10时许,市民魏先生在如意开发区一纬路一家超市花3元钱买了3包北京鑫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回家后,他发现该饼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拨打了工商部门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后,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如意分局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申诉情况属实,所购板栗饼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将过期食品下架,并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相关规定,责令超市退还魏先生的购货款并且支付10倍赔偿金。
第三篇:潘成国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潘成国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我叫潘成国,是韩岗镇宋庄村朱庄自然村的一名普通村民,今年46岁。1983年11月我满怀着保家卫国的思想踊跃参军,成为济南军区某装甲兵团的一名战士。参军后,我苦练军事技能、努力学习,各门训练成绩都名列前茅,由于表现突出,1987年我光荣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同时被任命为班长。在部队的六年中,我不怕吃苦受累,勇于冲锋在前,多次受到领导的表彰,部队的生活锻炼了我的坚强意志和强劲的体魄。1989年3月,我复员回到了家乡,由于群众信任,1990年,我被群众推选为团青年书记,多年来,我一直努力工作,勤劳致富,认真履行一个共产党员的神圣职责。
今天,我在这里向大家讲述一下我“连救三人不图回报”的事情经过。我自己认为:这不是什么值得大书特书的所谓英雄事迹,谈不上什么作报告,我就简单地汇报一下。
那是2008年2月26日,尽管早已立春,但天气依然寒冷,水面上的冰层还没有完全融化。当时我正在韩岗镇宋庄村朱庄自然村砖窑厂维修设备,附近有一个大的坑塘,面积20多亩,水深平均约7、8米,最深处有12米多,夏天,附近村的男壮劳力洗澡扎猛子也扎不到底,所以村民们都不敢在这里洗澡。记得那是上午10点多时,我突然听到附近坑
塘里传来了阵阵水声,由于天气冷,路上行人少,坑里平时没有什么动静,听到声音后,我忙跑上前去看看究竟。
当我跑到坑塘边时,看到坑塘里不断有水花出现,就想可能是坑塘岸落土所至,当我转脸顺坑塘向南岸路边望去时,却发现一辆三轮车翻倒在水边。
“不好,一定是有人掉到水里了。”顿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有人落水了。来不及多想,我边跑边向窑厂的工友们喊:“有人落水了,快来救人呢!”,边脱掉棉衣,向着冒水花的水中一个猛子扎了过去。当时在水中真是冰冷刺骨,我一面向前游,一面用胳膊使劲砸开前方的冰块,不觉间胳膊上就被冰层划破了很多血口子,我没有顾的上疼痛,很快就游到了水泡处,我用力一扎,扎入水中,在水中摸索落水者的踪迹,很快我就抓到了落水者的衣服,我拼命的向水面提,将快沉入坑塘底的妇女拉上了水面,可能是由于落水者不会水,加上天气冷,她已经没有了力气,我拼命拉着她的衣服迅速向岸边游去,这时,附近的工友听到我的喊叫声后,已纷纷赶来,在他们的帮助下,我拉着落水者很快上了岸。并把她交给闻讯赶来的附近群众。
上岸后,湿透衣服的我被风一吹,冰冷刺骨,全身被冻得直打哆嗦。这时,附近赶来的人们又发现不远处的坑塘树枝间,还有一位年轻的妇女身子掉在水中一手抓着树枝,一手托着一个棉包裹,包裹里还不时有婴儿的啼哭声传来,由
于惊吓过度,她一句话都说不出来,甚至连喊“救命”都忘记了。由于附近的人们都知道水深,不会水,谁也不敢下水救人。我看到这种状况,没有多想,来不及喘息,又毫不犹豫的再次跳入水中,游到母子俩落水的地方,由于刚才救人消耗了我大量的体力,我先将包裹托上岸,然后,又游回到落水处,在岸边群众的帮助下,我咬紧牙关使出全身的力气把落水妇女托上岸。
上岸后,由于连冻加累,我体力不支瘫倒在岸边。围观的群众一边派人到附近窑厂屋里收集棉被供落水的三个人和我取暖,一边找人用车把我和落水者一起拉到韩岗镇宋庄村卫生室治疗。经过一番抢救,被救的三人很快就有所好转,我也很快恢复过来。在场的群众看着被冰层划伤的我说,这个大水塘平均有7、8米深,附近的男劳力都不敢在这里洗澡,要不是你潘成国当过兵,体力好,再加上有一股子冲劲,再晚一步,这三个人的生命可真就危险了。
后来我才知道,落水者是韩岗镇崔庄村村民崔心乐的三妹崔秀荣和侄媳妇小英母女俩。原来当天,崔心乐的三妹崔秀荣在侄媳妇小英的央求下,用三轮车载着刚6个月的女儿一起去汶上县郭楼镇韩庄村走亲戚,当走到砖窑厂附近时,不慎翻车掉到路旁大水塘中。
为感谢救命之恩,第二天,崔心乐代表家人一行五人到宋庄村我的家中致谢,他们买
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
本文2025-01-10 02:19:54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sowenku.com/article/1751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