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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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整改方

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督察整改

阶段规范管理完善机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71号)的要求,市政府研究制订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整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整改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督察整改

阶段规范管理完善机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71号),为认真解决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暴露出的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切实提高土地管理和执法水平,改善土地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整改方案。

一、防范和制止违规违法用地行为

(一)整改目标

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的要求,防范和制止“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等违规违法用地行为。

(二)整改措施

1、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公开曝光重大典型案件,揭露违法用地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进一步增强全民懂法守法意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地用地意识。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时间要求:长期

2、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停止工业用地单独选址,严格行业配套和投资强度要求,提高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规模,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各区政府时间要求:2008年3月前

3、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在立项、选址、用地审批、按照合同使用土地等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行为的监管,确保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提前介入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审查工作,促使依法使用土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

时间要求:2008年3月前

4、定期开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汇总土地使用现状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的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申报工作,保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项目依法用地。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政府

时间要求:长期

二、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一)整改目标

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推行土地使用政务公开,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二)整改措施

1、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其它能够通过市场化配置的土地资源,一律交由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在全社会范围内予以配置。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各区政府时间要求:长期

2、健全用地公示制度,年初公布年度的用地计划,每月公示当月出地出让结果,公开包括用地单位、土地坐落、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容积率、成交价格等信息,真正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各区政府时间要求:长期

三、建立预防为主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机制

(一)整改目标

建立预防为主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及时报

告、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土地违规违法用地行为。

(二)整改措施

1、建立健全卫星遥感监测、土地动态巡查、协管员反映、批后跟踪管理、群众信访举报、舆论监督等制度,全面监管土地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建设项目违法用地行为,把违法用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信访局、各区政府

时间要求:长期

2、建立健全土地巡查工作责任制,划分责任区域,确定责任人,对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工作情况巡回监督检查,做到各类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认真履行动态巡查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辖区内违法用地案件明显减少的,给予一定奖励;对违法用地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上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政府

时间要求:长期

四、完善土地执法机制

(一)整改目标

完善土地执法机制,实现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强化监管。

(二)整改措施

1、根据我市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情况,理顺国土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在土地执法方面的关系,加强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国土房产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政府

时间要求:长期

2、成立由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国土、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区两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土地房产执法重大行动,处理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切实加强对土地执法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主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整治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时间要求:2008年1月前

3、建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告知制度,对于逾期不按照处罚决定自行纠正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由国土部门告知发展改革、工商、税务、银行、电力、建设、水务等部门,或通过联席会议进行通报。各部门要依照职责,积极协助土地执法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停止项目立项、工商部门要停止企业年审、税务部门要停止税务登记、银行要停止发放贷款、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建设部门要停止项目验收、水务部门要停止供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

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局、市水务集团、各商业银行等部门

时间要求:长期

4、建立“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工作制度,对于触犯刑法的,国土部门要提出司法建议书,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党员干部的,国土部门要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证,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

时间要求:长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月15日印发

第二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5]综037号 【发布日期】1995-03-02 【生效日期】1995-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3月2日厦府〔1995〕综0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责任地段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地段内的清扫保洁,做到无乱倒垃圾、污水、废土、粪便,无随地吐痰,无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无乱张贴标语、广告,并负责卫生设施的保护。

(二)包秩序:保持、维护责任地段内秩序良好,做到无聚众喧哗、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停放车辆、无乱搭盖,无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它违章行为。

(三)包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地段内的花草树木,做到无攀折树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和损坏绿化设施等行为。

第四条 第四条 负责单位的责任地段范围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划分,并在“门前三包”责任书中确定。

暂时尚未明确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卫生、秩序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责任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两个以上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委托承包。责任单位委托承包的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门前三包”管理、检查、监督的工作部门或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承包。

第六条 第六条 负责单位有权对发生在其责任地段内影响其承担“门前三包”责任的行为给予制止、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定期进行或不定期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考评。

第八条 第八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责任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第九条 厦门市市容环境考评委员会、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要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善的单位,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的规定给予处罚。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条 第十条 对“门前三包”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与责任单位密切配合,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同安县的“门前三包”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2010〕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

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

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第五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或教育等部门,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凭市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七条 依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就读于本市普通高中的外来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由市教育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依照《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来人员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5年;

㈡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

㈢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㈣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㈤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外来人员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具备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以及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

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还应当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可以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十条 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及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

第十一条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凭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和税务部门的纳税额确认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落户地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湾事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境内个人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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