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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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增收节支和成本核算,保证良性财经循环,促进我院更快发展,特制订如下财务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莱西城关医院各部门、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第二章会计机构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制度,实行财务记账一本账、财务审批一支笔。

二、财务主管人员对全院财务收支要起到监督保证作用,认真做好财务预算、决算,既要及时保证医院业务用资金的需要,又要对不合理的开支把好关,为院领导当好财务管理的助手。

三、所有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收取的各项款项要及时上交,不得挪用。对收取的款项隐瞒不报或截留挪用一律按贪污论处。因不及时上交款项而造成的丢失被盗,责任自负,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四、所有财务开支,必须有院长签字方可报销入账;对科室及职工有关财务的奖励处罚决定需经院长签字生效。对业务往来中的应付款项应按院长批示数字支付,否则造成的财务损失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出纳人员要做好原始票据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虚假、涂改票据及白条坚决不能入账。

六、财务人员对账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工作时要认真、细心、负责。因工作不细、账目不清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要酌情给予责任人处罚,出现重大失误追究责任人责任。

七、收费人员及财务科值班人员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和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医院有关财务信息。

八、财务工作人员要接受医院领导及广大职工的监督,院领导可随时检查财务人员的账目和收支凭证以示责任,确保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财务票据管理

一、加强票据管理,所有收费人员领用发票一律进行严格登记,发票存根上交财务科保管。票据管理人员应随时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作废票据、退票及损毁票据要分别登记、分别保管。对开据虚假发票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二、对外单位大额付款一律采用支票支付,对个人的款项、购买零星办公用品及结算起点以下的款项可支付现金。业务终结的应付款项,一律由承做业务的当事人支取,本院职工及其他人员不得代支。

第四章、医院采购管理。

一、医药、器械、物资采购按程序报院长审批,各种临时性开支需报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所需费用不予报销。

二、对车辆维修、加油、器械、物资和药品采购等政府明令定点采购的物品,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公开,择优竞标采购,对定期结账者按月由有关的主管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定期以支票形式结帐。

第五章、借款及往来管理

一、医院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必须经院长签字批准,事后及时偿还。财务科每年底要进行职工借款清理,对逾期不还者从工资中扣除。

二、对收费人员、司机及其他经常外出人员所借周转金要进行定期核查,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财务岗位管理

一、财务工作岗位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设置为:财务主管、出纳、收入费用核算、资产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住院结算、门诊收费、成本核算、稽核。根据业务量繁简情况, 设为一岗一人, 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二、财务人员的任免按《会计法》规定办理。

三、财务人员在工作调动时, 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一般财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 应由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时, 由主管财务院长监交, 必要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第七章、收费处财务工作制度:

一、办理门诊病员收费和住院病员预交金收取工作。

二、收费人员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解释,不刁难,不推诿病人。准确掌握有关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效率,缩短病员等待时间。

三、收费人员在收到病人交付现金时,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填写门诊收据,必须做到姓名相符、项目真实、金额准确、日期一致、字迹清晰。

四、严格执行医保查证手续和有关比例收费规定,做到姓名、项目、金额相符,防止张冠李戴,错帐漏帐。

五、收费人员应在每天规定时间内办理结帐,核对所开收据与所收现金是否相符。将所收现金交出纳核收,做到当日收款当日结算上交,不得拖延积压,不准挪用公款。

六、各种收据必须按日期、编号顺序使用,不得中断或间断。凡写错作废的收据,必须将原正副联粘贴在字根上,并写明注销的原因。

七、收费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室内会客,不准由他人代替收费、填写收据,否则追查处理。

八、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努力完成各项收费任务。第八章、报表管理 根据医院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 正确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 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 报送会计季报和年报(决算)。第九章、财务档案管理

医院会计档案的管理严格按国家制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章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不完善之处另行文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本管理制度由医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医院财务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2010】306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三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院长及财务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医院设置财务科,具体负责财务核算管理、绩效核算等工作。第六条 财务科职责

1.在医院分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全院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有资产;

2.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3.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制定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4.开展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制定增收节支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5.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开展财务分析,提供决策信息;

6.协助制定绩效考核方案,调动全院职工积极性,及时考核兑现到科、到人;

7.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制定岗位职责,考核会计人员;

8.组织全院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 9.承办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医院会计岗位分为:主管会计、制证会计、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往来款项结算会计、成本会计、预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票据稽核会计、收入稽核会计、药品会计、材料会计、收费员、出纳等,财务科根据业务需要,可合理选择设置。

第八条 医院会计人员须具备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敢于坚持原则的品质,必须持证上岗,财务科科长须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并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条 医院预算分为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本预算三部分。收入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医院收入目标及其构成要素的财务安排;支出预算反映的是预算期内各预算单元需开支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内容,包括全院支出明细汇总表及各预算单元支出明细表;资本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基建工程预算等。医院所有涉及价值形式的经济管理活动都应纳入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目标,实行预算控制。

第十一条 医院预算编制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按以下制度执行:

(一)预算编制制度

1.医院财经(预算)管理小组根据医院发展战略和预算期经济形势的初步预测,于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医院的财务预算目标,包括医疗收入目标、医疗成本费用目标、结余目标和现金流量目标,并确定财务预算编制的政策,由财务部门下达各职能部门和临床各科室。

2.各职能部门及归口单位按照医院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及预测的条件,提出详细的部门财务预算方案,于11月底前上报财务部门。

3.财务部门于12月上旬前对职能部门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由医院财经(预算)管理小组进行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的意见,并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予以修正。

4.财务部门在有关职能部门预算修正调整的基础上,于12月底前编制出医院的财务预算方案,报医院财经(预算)管理小组讨论。对于不符合医院发展战略或者财务预算目标的事项,医院财经(预算)管理小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修订、调整。在讨论、调整的基础上财务部门正式编制医院的财务预算草案,由财经(预算)管理小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二)预算审批制度

医院于次年初对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职代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职代会书面批复通知财务部门组织执行。

(三)预算执行制度

1.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2.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四)预算调整制度

1.医院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但当市场环境、经营条件、国家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紧急事件等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需要调整预算的,由职能部门书面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预算的调整幅度等,报分管副院长审核提出意见并进行修改。2.财务部门对职能部门提交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医院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医院财经(预算)管理小组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五)预算决算制度

终了,财务科组织预算决算,按业务归口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决算结果,并编制决算报表。

(六)预算分析和考核制度

医院建立对预算情况的分析、考核制度,并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根据年初预算与年终预算执行结果的差异水平对各预算责任单元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医院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五条 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认。

第十六条 医院严格按省市物价政策组织收入,各项收入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收取款项,收入取得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一)门诊收入管理

1.收费员应按标准收费,严格执行优惠减免政策,不得随意减免有关费用,严禁少收、漏收。当日收款当日结算上交,做到治疗单、交款收据、日结单、资金四相符。严禁挪用公款。

2.收入稽核员应对收费员收费情况进行稽核,确保门诊收入真实、准确、完整,每日编制收入汇总报表。收款报表经财务分管收款的出纳审核签收后,转交会计做账。

(二)住院收入管理

1.住院结算处根据入院证为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按临床通知收取住院预收款,并

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

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七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管理费用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医院结余资金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医院动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

第八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相关科室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

财务科应按《债权和债务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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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第三条 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医院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各级各类医院不同的特点和业务收支状况以及财力可能进行确定。大中型医院一般以定项补助为主,小型医院一般以定额补助为主。

第十条 医院预算参考以前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收入的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医院在逐步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财会部门根据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在医院预算执行过程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须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小时,由医院自行调整,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收入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四条 医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包括定额和定项补助)。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医疗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药品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凭证格式附后),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医药费用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帐,并及时结算。门诊、住院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 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总额(包括药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项收入),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卫生主管部门。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医院支出包括: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药品支出,即医院在药品采购、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具体内容与医疗支出相同。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药品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被没收的财物支出、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与医院医疗业务无关的基础性科研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第十九条 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包括医疗成本核算和药品成本核算。成本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即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可以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开支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修缮费、购置费和其他费用。辅助科室中能明确为医疗或药品服务的科室或班组的费用支出,如一般医院的营养食堂、洗衣房等的支出,基本上是为医疗业务服务的,可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提取修购基金应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分别计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

(二)间接费用,即不能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后勤部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职工教育费、咨询诉讼费、坏帐准备、科研费、报刊杂志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等。间接费用按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的人员比例进行分摊,并按支出明细项目逐项进行分配。第二十条 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应分别计算。

收支结余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经常性补助+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

药品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财政专项补助上年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专项补助-财政专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年末业务收支结余首先支付超收上缴款。支付超收上缴款后的收支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保留待分配结余为正数的,按规定提取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记入专项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库存物资、药品等。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医院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其他应收款等。医院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应收住院病人医药费要及时结算。对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作为坏帐处理,坏帐损失经过清查,报经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批准后,在坏帐准备中冲销。终了,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

第二十七条 库存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购入的库存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库存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库存物资要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帐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以其价值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的,属于正常损失部分,扣除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经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后,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其他支出。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帐,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分期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作为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药品是指医院为了开展医疗活动而储存的各类药品。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的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加成率(或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药品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药房要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医院自制药品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按规定的零售价入库,成本与零售价的差额计入药品进销差价。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置分类帐分类分批核算制剂成本。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医院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无偿调拨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帐面原值记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帐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具体的比率由医院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执行。比率一经确定,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盘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扣除变价收入、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冲减固定基金。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其变价净收入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 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三帐一卡制度,即:财会部门负责总帐和一级明细分类帐,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帐,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帐)。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按期报废,并与财会部门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帐。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没有规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其他收入。医院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应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或院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和购买国家债券。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的为长期投资,不足一年的为短期投资。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经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医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事业基金。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四十一条 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帐户帐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医疗预收款、预提费用和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超收款等。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四十三条 医院实行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条 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院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

(一)事业基金,即未限定用途的基金。包括滚存结余资金、主办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医院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入形成的基金。

(二)固定基金,即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其主要来源于国家基建拨款、专项经费拨款,单位事业基金和专项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即医院按固定资产一定比率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大型修缮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即医院按规定提取的和结余分配形成的用于职工福利的基金。其他基金,即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其他专用资金。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专项基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转入固定基金。

(四)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即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未完工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

(五)待分配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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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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