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的帐务处理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的帐务处理

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的帐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标准作了严格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办法》对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为加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 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 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关于加 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和《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等四个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辅导期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填开、抵扣、会计处理、申报等事项又做出了 具体要求,为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严格按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进行进、销项核 算和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还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那么,按照《 通知》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应注意哪些问题呢?为便于掌握,本文归纳整 理如下,供执行中参考。

一、要明确税务机关加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对象和任务。

加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对象是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任务: 一是避免不法分子以假注册企业为名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骗取国家税款,保证增值税抵政策的贯彻执行;二是夯实新办企业会计核算和依法办税的基础,规范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二、要明确纳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一般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 万元后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认定为辅 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但 是,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 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 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认定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提前进入辅导期管理。

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 定条件的,也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根据《通知》规定,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 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 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 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 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在相关批文中要注明不售专用发 票戳记和字样,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后企业若要经 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 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 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要明确辅导期期限。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为6个月,到期后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交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报告。

四、要明确辅导期内应做的主要工作和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次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 领购量最多不得超过25份,其计算公式是: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 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 专用发票时,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 次发售专用发票时,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按差 额部分发售。

2、增购专用发票必须先预缴税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文件附件附有格式),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 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 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可允许继续领购。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主管 税务机关不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 值税时。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 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抵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 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 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 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如果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

3、专用发票的填开限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张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原则 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可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领购和开具相应限额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4、进项税额的抵扣。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 误后,方可予以抵扣,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的 不准许抵扣。

5、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方法。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 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已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通过认证的专用发票 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进 项税额。取得上述扣税凭证时,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6、待抵扣进项税额的申报方法。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 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 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 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有关栏次名称调整如下:

①第28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

②第29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③第30栏调整为:“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④第31栏调整为:“货物运输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本期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本期不能抵扣,需通过比对后才能抵扣。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 证。

另外辅导期半年,期满后符合标准的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和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相比不同的情况有: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是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抵扣,并且必须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帐务处理: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对于等待比对结果的进行税额部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内填写此行内容。

收到允许抵扣的比对结果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内填写此内容。

相关行次的关系23行+24行-25行=3行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月使用量为25份,且为千元版(单份价款最高开具9999.99元),如果25份的月使用量不够,增票时要按当月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价款的合计数依4%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应交税金明细账怎么设?及预交税款的账务处理 2007年11月24日 星期六 23:29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增值税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下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税种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必须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应交所得税;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有选择在“应交税金”科目设置以下二级科目: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等。

一、关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说明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即当月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不能抵扣,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然后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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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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