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异体质学生安全112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特异体质学生安全协议书

特异体质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关爱特异体质学生,促进特异体质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签订本协议书。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教育管理关系。

一、学校责任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情况,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三)学校教师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四)对特异体质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特异体质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二、学生及监护人责任范围

特异体质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特异体质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的监护人没有在上学、放学时按时对学生进行接送的;

(六)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本协议书未涉及之处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学校(盖章)

校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年月日学生监护人签字:学生签字:

第二篇:特异体质学生安全协议书

通江县空山镇中心小学特异体质学生安全协议书

__________

学生家长(监护人):

为进一步保证你的子女及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现签订如下相关协议:

1、家长(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及班主任说明子女属特异体质,并详细向班主任、课任教师说明在校期间应对该子女注意的事项。家长(或监护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打电话或来校了解学生在校身体状况,家长(或监护人)隐瞒病情的,学校不担负责任。

2、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班主任在了解学生情况的基础上要对特殊学生特殊对待。由疾病导致的自身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3、家长(或监护人)应按医院相关要求做好对子女的身体体质检查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及时真实告知班主任老师,避免发生意外。

4、学生因自身身体情况引起的病情发作或突发状况,学校或教师在知情的情况下应尽快通知家长,非学校能力范围内,学校不承担责任。因学生的特异体质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学校及教师不承担责任。

5、家长(或监护人)必须与学校保持及时有效的联系,联系方式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班主任和学校。

6、家长(或监护人)应提醒子女在有病时积极主动报告班主任老师,并到医院就治,不得乱服药物,隐瞒病情,甚至逃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家长和子女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7、学生在校生病,有自伤倾向或行为,有精神疾病,有伤害他人或受他人伤害明显征兆等不安全因素存在时,家长(或监护人)须接其回家休养。

8、此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保留,一份由班主任保存,一份由学校留存。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

学生姓名:

级:

学生监护人(家长签名)

班主任(签名)

通江县空山镇中心小学

2019年

第三篇:特异体质学生安全协议书

特异体质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关爱特异体质学生,促进特异体质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签订本协议书。

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教育管理关系。

一、学校责任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情况,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三)学校教师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四)对特异体质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特异体质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二、学生及监护人责任范围

特异体质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 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特异体质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的监护人没有在上学、放学时按时对学生进行接送的;

(六)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七)家长应主动向学校及班主任说明子女属特异体质,并详细向班主任、课任教师说明在校期间应对该子女注意的事项。家长瞒报病情的,学校不负责任。家长应定期打电话或来校了解学生在校身体状况,教育子女注意膳食营养。

(八)学生身体有疾病,如癫痫病、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家长应给予治疗或休学。由疾病导致的自身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九)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后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并在治愈后方可上学。班主任在了解学生情况的基础上要对特殊学生特殊对待,如上操、上体育课、劳动等不适合的特异体质学生参加的应劝说该生不参加。

(十)家长应按医院相关要求做好对子女的身体体质检查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及时真实告知班主任老师,避免发生意外。

(十一)学生因自身身体情况引起的病情发作,学校或教师在知情的情况下要尽快通知家长,非学校能力范围内,学校不负责任。但因学生的特异体质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学校及教师不承担责任。

(十二)家长(或监护人)必须与学校保持有效的联系,联系方式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班主任和学校。

(十三)家长应提醒子女在有病时积极主动报告班主任老师,并到医院就治,不得乱服药物。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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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异体质学生安全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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