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篇: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司法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的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和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和《市司法局贯彻〈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就我区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的建设和规范司法所,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地区稳定,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发挥更大作用。
二、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局成立创建规范化司法所领导小组。由局长黄保卫担任组长,副局长马小平担任副组长,局政治处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基层科、法宣科、安帮科、法制科科长为创建规范化司法所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
三、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工作目标
再用2个月的时间,使我区各个司法所人员力量更加充实,队伍素质更加提高,内部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办公设施更加先进完善,以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开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确保在2005年下半年,各司法所全部一次性通过市司法局对我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考核、验收。
四、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规范化
司法所是区司法局在镇、开发区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司法所实行区司法局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机构编制采用司法行政的单列编制。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司法所办公用房、办公所需的相关设备以及行政业务经费等由所在镇、开发区负担。
(二)队伍建设规范化
司法所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鼓励自学成才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利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奖优汰劣等内部人事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地方党团活动,积极参加区局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工作人员全部具备国家公务员条件,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新进司法所工作人员都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学历。
(三)业务工作规范化
司法所主要承担九大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所内人员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以及 “110”公安司法联动等工作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便于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自我监督的业务公开公示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所,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四)基础设施规范化
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着眼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立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所基础设施现状,既要高标准、高起点,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财力、物力方面的支持。司法所办公用房不少于90平方米,分设所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人民调解室、群众来访接待室等。每个司法所必须配置必要的司法警车和必要的办公桌椅,配备必要的电话、传真、空调、两台以上电脑(尽快实现网络办公系统)和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档案管理等办公设备,司法所办公用房和装备配置应适应形势发展、丰富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职能作用的要求配备。
五、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工作要求
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事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发挥,事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的公信力,事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区局把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作为今年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大管理指导力度,帮助协调司法所规范化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司法所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作为今年建设司法所的重点工作来抓。
各司法所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方案,重点在创建司法所业务工作规范化方面予以完善与拓展,并有所探索和创新。
各司法所在6月10日前进行自查,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目标后,向区局申报。区局创建规范化司法所领导小组定于6月中旬对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申报市司法局考核、验收。
第二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04]16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促进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
二、工作目标
用3-5年时间,分四个阶段,逐步使全省绝大部分司法所建设达到司法部制定的规范化司法所的基本要求: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全省30%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全省60%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全省80%以上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8年底以前,力争全省司法所全部达到规范化要求。努力使我省司法所能够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与此同时,要使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1.机构设置。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乡镇(街道)司法行政组织机构统一称为XX县(市、区)司法局XX乡(镇)司法所(城市街道司法所省去“办事处”)。
2.管理体制。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3.机构编制。贯彻落实《河南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豫文[2001]174号),司法所要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管理科学规范。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
4.人员组成。司法所应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在司法所公务员暂时不足3人的地方,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可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内部职能分开,工作相互配合的体制。
(二)队伍建设
1.政治素质。大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树立求真务实、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原则,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爱岗敬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努力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2.文化素质。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要在任职3年内完成法律专业的学习;加强公文写作、社会学、计算机、电子政务等相关学科的学习,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综合文化素养。
3.业务素质。司法所工作人员要熟悉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它业务知识,及时掌握本地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要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调解疑难矛盾纠纷,协调各方面关系,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制作调解协议书和起草常用法律文书的能力;宣讲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普法工作的能力;为群众、企事业单位和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
(三)业务工作
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熟悉辖区社会情况,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民间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现状及特点,加强矛盾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指导,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掌握辖区内帮教对象的基本情况,健全帮教组织网络,落实帮教措施。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普法规划,建立健全群众学法制度。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学法活动。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所要把本职工作和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逐步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整合在一起,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树立统一、规范的整体形象。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司法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从事加重农民负担的活动。严格区分司法所的行政职能和法律服务所的服务职能,禁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四)管理制度
司法所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学习例会制度:每周至少安排半个工作日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每月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汇报总结、交流经验、布置任务、研究工作。
2.岗位责任制度:人员分工、岗位职责、责任目标明确落实。
3.廉政建设制度: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廉洁自律,接受群众监督;完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4.档案管理制度:各类业务分类归档,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档案安全保管标准。
5.信访工作制度:设立投诉信箱,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虚心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6.请示汇报制度:发生重大情况要按规定逐级请示、上报,建立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7.排查调处制度:排查调处工作要有计划、有安排、有分工、有要求、有情况分析、有措施对策。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中排查,对重大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要及时进行调处并上报情况。
8.业务登记制度:建立“四簿两册”(来信来访登记簿、学习会议登记簿、法制宣传登记簿、调解纠纷登记簿,人民调解员花名册、刑释解教人员花名册)。
(五)基础设施
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是:
1.司法所有专用的、功能齐全的办公场所。乡镇司法所应设所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社区矫正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人民调解庭和法律服务室,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街道司法所应设办公室、档案资料室和人民调解庭,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
2.司法所应悬挂全省统一规范的标牌,有统一规范的印章和文书格式。
3.有电话、桌、椅等办公设施,有录音机、电视机、照相机等法制宣传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电脑。
4.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业务用汽车或摩托车。
5.各类业务档案和资料要齐全、规范、安全。配备常用法律书籍和工具书籍。
6.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制宣传栏,定期更换法制宣传内容。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悬挂必要的公示内容。
7.所容所貌整洁美观。
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应当着眼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立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所基础设施现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在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逐步改善司法所的办公条件,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实施办法
要将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和文明司法所创建活动有机地衔接起来。我省多年来开展的文明司法所创建活动对我省的司法所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我们要把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作为文明司法所创建活动的继续和发展。已命名的文明司法所要按照规范化司法所的标准,缺什么补什么尽快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的要求,在2年内经验收达不到规范化要求的,取消其文明司法所称号。今后我省不再命名文明司法所。
省辖市司法局负责对县(区、市)司法局申报的规范化司法所进行考核验收,符合规范化司法所基本要求的,由省辖市司法局授予“规范化司法所”称号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省司法厅对省辖市司法局拟授予并上报备案的规范化司法所进行适当比例的抽检,以指导和协调全省的创建工作。对于省辖市司法局授予的“规范化司法所”中,有一些各项工作特别突出,在全省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规范化司法所,经省辖市司法局推荐,省司法厅考核符合要求,由省司法厅授予“规范化司法所”称号。省司法厅将及时总结推广这些优秀规范化司法所的经验和作法。“规范化司法所”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验(规范化司法所的验收、复验办法另行制定)。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具体规划,尽快组织部署,各省辖市的具体规划于8月底前报厅基层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要总结推广经验,创新体制、机制,指导和推动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
发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0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07月22日(地方法规)
第三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意见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
司法所活动的指导意见
各市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和省委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的要求,真正把司法所建设成为“第一道防线”的直接组织者、指导者和实施者,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为促进司法所依法履行职责,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职能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扣建设和谐山西这条主线,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推进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为维护人民权益、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全面加强我省司法所建设,达到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和建设标准(一)组织机构规范化。
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一个司法所,为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工作。各地应尽快按现有编制配齐人员,已经下达的用于配备司法助理员的政法专项编制被挪作他用的,应尽快收回,确保专编专用,并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以满足基层工作需要。
(二)队伍建设规范化。
1、司法所应当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设所长1人,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长应为国家公务员,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司法所所长享受副科待遇。任免由县(市、区)司法局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提名,会同有关部门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学历,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热爱司法行政工作。
2、凡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司法所应建立党支部,并大力开展司法助理员的党风党纪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 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要明确党员隶属关系。
3、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制度。要全面开展素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业务技能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不断改善基层队伍的知识结构,尽快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所所长,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轮训一遍。
4、切实加强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严把入口,畅通出口。司法所新录用公务员和新任命司法所所长,要严格按照用人标准、考录程序和审核、审批、任免权限等有关规定运作;其他人员的录用,也要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制度。今后,新录用人员必须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试用合格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方可正式上岗。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制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司法所人员进行考核,并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对不称职人员,及时报请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调整;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维护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基础设施建设及财政保障规范化。
全省司法所办公用房和装备设施建设要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出发,立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所基础设施现状,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原则,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财力、物力及建设用地等方面的支持,逐步改善司法所的办公用房条件,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文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1、司法所建筑面积达到120平米。建筑布局应包括办公室、调解庭、资料档案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司法所应具备统一的调解庭布局。
司法所应具备电话、电脑、照相机、资料柜、工作人员办公桌椅、人民调解庭办公桌椅、摩托车等基本办公设施和交通设施,有条件的司法所可配备汽车。
2、司法所日常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司法助理员工资统一由县级财政负担。其他福利补贴或单项奖金均与乡镇(街道)干部享受同等待遇,由乡镇(街道)解决。
(四)业务建设规范化。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3、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4、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8、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9、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所要把本职工作和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积极为当地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司法所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体系,树立统一、规范的整体形象。
(五)制度建设规范化。
司法所应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流程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建立一套职责清晰、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形成激励机制;建立一套人员培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建立一套工作失误、执法过错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所、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1、司法所应正确制作并悬挂统一的室内版面,包括司法所职责、分工示意图表、工作纪律、廉政制度、工作人员照片等内 容。
2、司法所应当建立统一的登记、统计制度,分门别类对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登记和统计。
3、司法所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项业务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立卷,及时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4、司法所应当建立司法所所长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根据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和要求,定期考核评比。
5、司法所应当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6、司法所应当建立廉政建设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7、司法所应当建立法制宣传工作制度。组织制定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普法教育,积极参与依法治理工作,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考核验收工作。
8、按上级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报表。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是实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切实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省厅成立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领导组,并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情况汇总、工作协调、检 查指导、考核评定等工作。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要严格实行创建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要认真做好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深入实际,精心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创建方案,同时要加大对基层工作的管理力度,通过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及时发现、分析、解决目前司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三)加大投入,提供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进展情况及取得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与编制、人事、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加大对司法所规范建设的政策扶持和经费投入,努力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四)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总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挖掘、培育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中的先进事迹,营造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通过扎实开展创 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优势,进一步提升司法所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推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在开发区、大型农场、林场以及各地自行设立的街道司法所可以遵照本意见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
附:山西省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组名单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
抄报: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 抄送:各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 发: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司法厅办公室 2008年7月17日
第四篇: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总结
冷 水 司 法 所 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总结
我所在市司法局、县司法局、乡党委和政府的领导的指导与帮助下,在开展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围绕以司法行政工作为中心,反复学习和对照创建标准,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把创建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中,使各项齐头并进,创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领导重视,上下同心,建设文明环境。
我所在市司法局、县司法局领导下,一直坚持把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作为长期工作来抓,每年总结分析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通过创建活动营造一个奋发向上的团队。在创建的过程中,司法所努力搞好班子建设,不断提高班子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司法所结合本身实际,切实抓好党风、政风和行风建设,营造民主文明环境。切实履行好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遵纪守法。一是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在评先评奖、大项经费开支等敏感工作上,严格按有关规定,把程序和结果公开、公示,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交所务会充分讨论,接受群众监督。在业务工作上,将办事程序、流程、收费项目、办事人员上墙公布,通过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强化干警的法纪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组织好所务民主生活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保证了干警同心同德、分工合作、团结廉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三是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全所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干警无严重违法违纪及刑事案件,无“黄毒赌”等丑恶现象,没有人参与“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更加活跃。
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工作,使基层工作更加活跃,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实现了司法所人员由县司法局管理为主,乡镇协管为辅的管理体制。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化调解室项目建设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了建设任务,办公室、会议室、调解室,档案柜、调解桌椅等办公设施齐全,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工作进一步规范,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了司法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对司法所实行目标量化考核,强化了规范化管理,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司法所承担了乡镇普法依法治理的日常工作任务,使乡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保障乡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今年以来,司法所直接调处民间纠纷和指导村级调委会调处民间纠纷多件,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司法所继续指导各村委会健全调解组织,对辖区内的调解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承担了综治办的日常事务工作,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更加活跃,为维护农村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力度,全面加强和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村级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调委会标准化建设步伐加快
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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