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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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工作,提高设计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文)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试点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的设计勘察工作,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设计勘察是指公路工程中的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工作,包括初步设计阶段的初测初勘、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定测详勘等工作。

设计勘察工作应当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符合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和设计合同书等的相关内容,满足项目设计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为确保地质勘查的工作质量,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单位对地质勘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过程核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设计勘察工作总体负责,负组织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勘察工作质量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对其核查工作质量负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相关设计勘察从业单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计勘察准备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进场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合同要求,组建项目勘察工作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进场后须对工程全线进行现场初步踏勘和调查,根据踏勘和调查情况,分阶段编制详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事先指导书。

事先指导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质量要求和计划工作量,重大或特殊结构、不良地质、特殊地质工点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和工作量,超出设计勘察合同约定工作量的合理补偿办法,计划进度及完成日期,完成勘察工作的保证措施,提交资料和成果的要求。

设计勘察事先指导书格式详见附件1。

第八条

由两家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总体设计单位牵头确定总体勘察设计原则,各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编制事先指导书。

第九条

事先指导书须经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对事先指导书的主要审核内容有:

(一)事先指导书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二)勘察工作的人员、设备等配备是否合理,计划进度是否合理,勘察工作周期是否满足有关文件要求;

(三)勘察方法是否合理,勘察工作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是否符合工程实际。对于重大或特殊结构、不良地质、特殊地质路段,是否采取了针对性的勘察手段、布置了合理的工作量;

(四)事先指导书能否满足指导设计勘察工作的需要。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事先指导书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察工作交底。

第三章 设计勘察实施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准的事先指导书,进行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工作,工作过程中必须确保勘察工作量、工作深度和工作质量,保证勘察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保护环境。

第十三条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地形和地质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方案调整需报建设单位备案。

如有以下重大调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线位发生重大变化或新增比较线;

(二)(特)大桥、(特)长隧道等结构物的位置和形式明显变化;

(三)互通、服务区和收费站等位置和形式明显变化;

(四)涉及动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暂列金额的情况;

(五)其它重大调整情况。

第十四条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应依据事先指导书对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建设单位如认为勘察方案需调整时,应认真听取勘察设计单位意见,并按照内部管理程序下达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初审单位应了解设计勘察各阶段工作情况和成果,加强外业勘测工作的技术服务。

第四章 设计勘察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基本完成外业勘察、室内试验和资料整理,并经过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审核后,编制勘察验收成果报告。

设计勘察验收成果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第十八条

勘察工作验收主要程序:

(一)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地质勘察外业验收成果进行核查并完成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

(三)建设单位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四)通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将批准意见(含成果报告、核查报告)、验收会专家组意见和勘察设计单位答复意见等资料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九条

初测初勘验收一般采取现场踏勘和室内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定测详勘验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室内会议形式,也可采取现场踏勘和室内会议相结合的验收形式。

第二十条

参与验收的专家一般由地质、路线、路基和结构等专业具有丰富工程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

(一)事先指导书未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或未及时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验收资料严重不全的,外业勘察及室内实验完成量不满足要求或深度不足的;

(三)验收成果报告未经过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审核、签署的;

(四)勘察周期未达到有关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相关规范和事先指导书的要求,对勘察验收成果进行评价,提出具体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后,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第五章 设计勘察验收内容

第二十五条

初测验收内容:

(一)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平面及高程控制测量控制点的布设间距、等级和精度;

(二)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地形图测量范围、精度及成图;

(三)路线放样控制桩设置的间距、位置等是否满足各专业调查工作的需要;

(四)特殊路段(如高边坡、地形复杂的大桥、偏压严重的隧道、高挡墙等路段,铁路、高压铁塔、通讯基站、医院、学校、管线(含地下)等重要构筑物附近)控制横断面或控制距离的测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五)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筑路材料、概算编制等各项调查工作的情况,沿线规划、城建、水利、水文、气象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情况;

(六)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和《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验收成果报告格式》的要求,核查提交的成果资料及原始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路线比选方案是否进行同深度的设计勘察。第二十六条

初勘验收内容:

(一)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事先指导书及初步设计工作的要求,核查地质勘察点的布置原则及数量;

(二)核查地质勘察方法的合理性,能否满足基本查明路线和构造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设计对地质参数的要求;

(三)核查地质勘察外业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清晰度;原位测试数据能否反映客观实际;孔位测量成果是否准确;

(四)提交的验收成果资料是否已基本查明工程的总体地质条件;对路线、路基、桥梁、隧道等方案比选起控制作用的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类型、范围及性质是否已基本查明,其对工程危害程度的初步评价和提出绕避或处治对策的依据是否合理;各路线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是否已基本查明,提出的基本结论是否充分、合理。

第二十七条

定测验收内容:

(一)平面及高程控制点的检测情况,包括控制点的布设及成果精度;

(二)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路线中桩设置的间距、位置、精度等;

(三)路基横断面的测量方法及精度情况能否满足相关要求;

(四)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环境保护与景观、其他工程、施工方案、筑路材料、征地拆迁、预算编制等各项调查工作的情况;

(五)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和《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验收成果报告格式》的要求,核查提交的成果资料及原始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核查全线路线平面及纵断面设计指标采用的合理性,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局部路段能否进一步进行优化。

第二十八条 详勘验收内容:

(一)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事先指导书及施工图设计工作的要求,核查地质勘察点的布置原则及数量;

(二)核查地质勘察方法的合理性,能否满足查明路线和构造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设计对地质参数的要求;

(三)核查地质勘察外业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清晰度;原位测试数据能否反映客观实际;孔位测量成果是否准确;

(四)提交的成果资料是否已查明总体工程地质条件;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类型、范围及性质是否已查明,其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意见、建议处置措施等是否合理;是否查明路基、桥梁、隧道等构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初测初勘(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格式

2.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初测初勘(定测详勘)验收成果报告格式

3.高速公路项目地质勘察初勘(详勘)核查报告格式

第二篇: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工作总结

厦蓉高速贵州境水口(桂黔界)至都匀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7918”网中的16横--厦门至成都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厦蓉高速”)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贵州省规划的“三纵三横八联八支” 骨架公路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项目路线全长58.772km,桥隧长度约占路线全长的60.5%。桥梁总长17494.65米/40座(全幅,下同),其中:特大桥6351.48米/6座、大中桥11143.17米/34座;隧道总长18089.65米/14座(双洞,下同),其中特长、长隧道14625.8米/6座,中、短隧道3276.35米/7座,连拱隧道187.5米/1座。

本项目具有技术难度大、任务重、地形、地质复杂、工期紧、造价高、受业主干扰较大等特点。

xx年年3月1日,我院设计人员进驻工地,全面开展勘察设计工作;3月5日我院收到业主通知,路线走廊带调整,南线方案变为北线方案,致使我院48公里(82%)的路段受影响,项目组克服地形图不到位,测图范围不够等不利因素影响,在较短的时间内,加班加点,克服困难,5月中旬完成初步设计外业,6月底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此期间,根据业主要求,补充三都立交的方案研究、终点路线方案研究和初步设计;7月进行设计方案、概算优化工作;9月4日至5日通过初步设计省内预审,并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了修编,XX年1月通过交通部审查。

8月10日,放线人员进场,9月6日,各专业设计人员全部进驻工地,施工图外业工作全面展开。xx年年9月10日至xx年年11月13日,项目组完成施工图的同时,会同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咨询单位、总体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方案进行优化,增设了三都互通式立交;根据业主要求,11月我院全面修编了初步设计文件。

xx年年10月30日,本合同段施工图定测工作结束。xx年年11月2日至5日,我院总工办赴现场进行了外业验收。xx年年12月19日~22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对本项目施工图进行了定测外业进行了预验收,XX年3月29日至4月1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对本项目施工图进行了施工图外业验收,4月30日完成施工图设计。

厦蓉高速第5合同段为省外项目,项目困难、规模大、技术难度大、路途遥远、成本高、变化大,我院历时15个月完成了本项目设计工作,现就 项目的特点、完成过程,总结体会如下:

一、加强总体设计与协调,有利于勘测设计的进度和质量

本项目由4家土建单位和2家交通工程单位共同承担。贵州省院作为总体单位在项目的进展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的较为详细的总体设计原则,为了便于全线设计标准统一、大力推行标准化工作,总体单位主持完成了许多基础性工作,在4家设计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编制了完成了桥梁、隧道、路基路面排水等通用图。编制完善通用图有助于加强技术交流,吸取兄弟单位的优点,提高自身设计水平。本项目通用图编制进度不一致,部分单位承担的任务不能按期交付,严重地制约各家单位工作开展,本项目桥梁通用图XX年1月份才完成,严重影响了施工图的开展和进度。

通用图的编制工作,能有力保证项目设计进度、设计质量。这些工作,应该在初步设计阶段内业阶段应该完成,对于提高设计质量、进度、确保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协调统一有重要意义。在项目的实施中,根据设计、施工反馈的意见,不断地予以补充、完善、总结,提高通用图的质量。

二、了解地方习惯,加强设计环境的认识,减少反复

本项目为省外项目,设计环境、语言交流、设计理念差异很大,对我们设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初到贵州,开会时,常常听不懂,不能准确理解业主意图,而且开会不总结,会后不知道该如何开展工作,成为我们设计工作的极大障碍。初步设计主要是解决工程方案和工程造价两件事情。初步设计超工可是目前设计的通病,本项目初步设计第一版概算超工可较多,在业主主持下,后经多次优化,采取各种措施,使初步设计概算满足上报要求。

1、加强交流:

工可研报告一般规划部门完成,它和初步设计承担的部门一般是两家单位或部门。工可报告在编制完成中,设计人员的水平、研究周期和为了立项的需要,报告中存在哪些问题、研究不透澈的问题、不宜在报告中出现的事宜,通过研读报告事发现不了的。若根据报告提供的内容去做初步设计肯定是要走弯路。本项目工可编制较急促,三都立交研究不透彻,造成我们在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阶段花费了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立交设置的必要性,开了很多会,受到了很多批评。

2、注重工程造价:

一个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历史时期不同,各项目工程的估算指标会略有差异,偶尔会有个别反常现象。要将设计方案研究和估算研究并重,根据估算指标去指导方案设计和研究工作。这对提高设计质量、生产效益有重要意义。

外业阶段要尽早安排材料单价、造价信息等的收集、整理工作,要加强造价分析工作。工可和初步设计的对比工作,不能停留在工程规模比较的层面上,在造价控制相对合理的情况下才能由外业工作转入内业工作。

同时,要加强估算指标的验证工作。建议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路段,加强设计深度,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完成概算。完成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的对比工作。通过代表性工程反映估算金额的合理性。

3、提前安排工程地质调汇:

山区公路,地质选线是一个非常重要因素,在纸上定线时如果有走廊带的1:1万的工程地质调汇图,这对提高设计质量,节约工程费用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建议象提前安排测量控制一样,提前安排地质调汇工作,对于提高设计质量、加快进度、提高设计水平、节约成本非常重要。

4、加强地形图精度的评价工作、充分利用地形图:

随着设计手段、基础资料精度的提高和完善,对我们设计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特别是地形图采用航拍技术后,图纸精度很高。如何很好的利用好它,最大限度发挥它的作用,值得我们大家去思考,去研究。

外业阶段应选择代表路段进行放线,评价地形图的精度,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减少放线工作量,提高设计速度,减少成本有重要意义。

初步设计阶段路线方案较多,水文测量工作量大,如果对全线所有路线方案完成水文勘测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建议水文工作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充分利用地形图,利用数模,对全线桥位、路基文件进行计算分析,指导路线平纵面设计和各专业尽快展开。第二阶段,对推荐方案的重要路段、重点桥梁进行水文实际勘测,根据分析结果,修正第一阶段成果;第三阶段,安排在施工图阶段完成,主要是对第二阶段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并全面修编水文报告。这有助于节约资源、成本,减少工作强度,加快进度,减少水文工作对项目进展的制约。

5、放线、调查:

山区高速公路地形复杂,植被茂密,放线难度大,成本高,进度慢。为控制中桩测量、横断面精度,对全线均增加了边桩,有力地保证了测量和调查精度,但也增加了放线难度和工作量,影响了放线速度,增加了放线成本。

本项目路线穿越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落后、偏远,给居住、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工点和驻地非常远,路上花费的时间往往达3、4个小时,有效工作时间极短,项目组人员克服种种困难,完成本项目外业工作。

第三篇: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2004年7月26日省交通厅浙交〔2004〕288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便捷、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办法;2.对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养护市场准入、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4.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总结管理经验。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2.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安排、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经营范围路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含绿化、水土保持)工作,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职责如下: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养护,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2.建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养护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3.制定养护规划及计划,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4.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及时支付养护款项;5.按规定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各种统计资料;6.协助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为养护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具。第六条高速公路的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全面养护、依靠科技、确保质量、注重安全、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坚持“业主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市场运作”的工作原则。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本着“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宗旨,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路况良好、设施完备。第二章规划、计划与招投标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的五年规划,提出养护总体目标、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并向省公路局备案。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根据养护规划和路况评定结果制定养护计划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末之前,将本养护计划按规定格式向省公路局及沿线市公路处(局)备案。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每年应优先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养护经费原则上不少于通行费收入的10%,按需及时投入,确保路况的良好。第十一条对规模较大或技术难度较高的大修及专项工程,应事先经设计审查或方案论证。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所经营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市场运作,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将招标结果向省公路局及沿线市公路处(局)备案。第三章养护作业第十五条养护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作业。第十六条养护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计划,保证养护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建立与公路管理机构联网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系统对所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根据评定结果提出养护对策,制定养护计划。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大修及专项工程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组织,行业管理单位参加。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养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路面破损和桥头跳车等影响行车舒适和安全的病害发生。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重视春运、雨季的养护,对高速公路的高路堤、高边坡、高挡

墙及桥涵、隧道等重要部位及地质情况复杂或历史上经常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路段应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制订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确保人员、物资、设备及各项措施的落实,保证在灾害或事件发生时,反应迅速,抢修及时。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五条省公路局根据交通部《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省内各高速公路的具体情况,提出养护质量指标。第二十六条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综合检查结果由省交通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参与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工具及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养护质量的评定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实施,每季度评定一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按规定的格式向省公路局及沿线市公路处(局)提交上一季度的评定资料。第二十九条市公路处(局)应结合季度检查对高速公路养护质量的评定工作进行抽检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省公路局。第三十条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对其经营范围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处理、及时反馈。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一条省交通厅每年召开一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养护经验,商讨养护对策,奖优惩劣。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在综合检查中养护质量指标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厅给予表彰并适当奖励。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养护职责的,省交通厅将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强制养护直至报请省政府降低其收费标准或暂停收费等措施责令其达到应有的路况水平。第三十四条省、市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廉政建设参照《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廉政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高速公路发展,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厅制定了《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 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多元主体、市场运作的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新体制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厅的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编制全省高速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三)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经省政府授权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项目的管理、投资人招商、项目法人组建等工作;

(四)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责。

第五条 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市(州)交通局(委)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的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指导、监督经营性高速公路组建项目法人;

(三)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和备案事项;(三)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组织项目建设;(四)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五)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总体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及季进度、月进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的具体进度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建设按计划实施和完成。

(六)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组织实施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实行审批制,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八条 审批制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报省交通厅组织行业审查;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 组建项目法人或委托建设单位,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三)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查或审批;

(四)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监理招标文件,履行招标方案报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和评审结果备案审查手续,组织工程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建设用地手续,组织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

(六)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报批项目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工程建设,执行批准的设计,组织质量、安全生产、工期、造价管理,按规定报批设计变更,按规定上报工程财务和工程进度等报表;

(八)工程完工后项目通车前,省交通厅组织对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法人主持项目交工验收;

(九)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完成质量鉴定、决算审计和各单项验收后,向省交通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九条 核准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组织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报省交通厅审查;

(二)组织进行投资人招商;

(三)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组建项目法人或委托建设单位,报省交通厅备案;

(四)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的同时,报省交通厅组织行业审查;(五)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查或审批;

(六)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批;

(七)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监理招标文件,履行招标方案报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和评审结果备案审查手续,组织工程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

(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建设用地手续,组织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

(九)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报批项目施工许可;

(十)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工程建设,执行批准的设计,组织质量、安全生产、工期、造价管理,报批设计变更,按规定上报工程财务和工程进度等报表;

(十一)工程完工后项目通车前,省交通厅组织对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质量检测,项 目法人主持项目交工验收;

(十二)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完成质量鉴定、决算审计和各单项验收后,向省交通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十三)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项目研究、设计和审批等工作,主要包括:路网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报批、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及报批、技术设计(如有)及报批、施工图设计及报批等。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等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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