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为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新风,倡导文明出行,铁路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措施,并对铁路职工文明服务提出要求,铁路职工和广大旅客一起,共同维护良好的铁路旅客运输秩序,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的铁路旅行环境,进一步提升铁路旅客旅途中的获得感。
据铁路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从即
日起实施。依据该办法,今后有七种行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铁路部门还将记录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主要包括: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倒卖车票、制贩假票;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被列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旅客,如有异议,可通过12306客服电话或由所在地车站通过12306客服电话向实施信息采集的铁路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信息采集的铁路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确认旅客信用信息错误、遗漏的,将予以纠正。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铁路部门将严格按规定向国家、地方相
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
该负责人指出,在加强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的同时,铁路部门积极倡导文明服务,规范铁路职工履职行为,努力提升铁路客运服务水平。一是全面落实服务质量规范,为旅客提供周到细致服务,让旅客通过铁路出行更加温馨、舒适。二是严格落实首问首诉负责制,热情解答旅客咨询问讯,最大限度为旅客提供帮助,方便旅客出行。三是坚守职业道德准则和从业规范,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情况,遇到不文明言行和过激行为,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积极化解矛盾,保护旅客和自身安全,维护站车良好秩序,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的旅行环境。
该负责人强调,铁路客运服务岗位是铁路直接服务旅客的重要岗位,客运服务人员为广大旅客出行提供服务,在岗位上作出了奉献。但是,近年来客运服务人员在日常履职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有所上升。针对这一情况,铁路部门将采取措施,切实维护客运服务人员合法权益,提供心理咨询,疏导心理压力,实施激励措施,保护铁路客运服务人员立足岗位、服务旅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铁路客运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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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等七种失信行为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铁路部门将严格按规定向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来源:中新网)
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而在封闭动车组上吸烟轻则导致动车组紧急停车,而重则会威胁到全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耽误大家的出行时间;逃票则是个人诚信的问题,如若一人逃票不追究,则会有百人追之,跟随其后的则会是骨牌效应的产生。
据铁路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介绍,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依据该办法,今后有七种行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铁路部门还将记录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
莫把个人信用当游戏,个人信用是一个人诚信的根本体现,也影响着我们的衣食住行。把逃票和动车组吸烟列入个人信用当中也是为了更好的营造出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我们都知道个人信用一旦被记录将对个人生活带来影响。然而在加强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的同时,铁路部门也积极倡导文明服务,规范铁路职工履职行为,努力提升铁路客运服务水平。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出行更多的选择铁路,选择高铁,自然而然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成了当下铁路的思想理念。
铁路客运服务岗位是铁路直接服务旅客的重要岗位,客运服务人员为广大旅客出行提供服务,在岗位上作出了奉献。把逃票和动车组吸烟纳入个人信用不仅是对旅客们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不要把自己的个人信用当作游戏来玩,更是为了不断提高铁路服务质量的一种保证。
第二篇:《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维护旅客运输秩序,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车票(以下简称车票)实名购买及实名查验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车票实名购买是指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或者销售车票。车票实名查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对实行车票实名购买的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的行为。
车票实名购买和实名查验统称为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儿童票除外。其他站车需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运输安全需要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车票实名购买及实名查验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实名查验设施设备建设,积极推进车票实名制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车票
1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在服务场所内公告相关规定,通过媒体、显示屏、公告栏等方式提前向社会公告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车站及列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运输安全。
第五条 实行实名购买车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六条 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车站及列车,乘车人进站乘车时应当出示车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七条 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旅客,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旅客进站乘车的临时身份证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办理旅客临时身份证明提供便利。
第八条 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所需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由铁路运输企业向社会公布,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车票实名制管理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并在实行车票实名购买的售票窗口(含车票代售点)和车票实名查验的场所配备身份证件识读设备,提高车票实名购买及实名查验的速度和准确性。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采取互联网、电话等新型售票方式,有条件的应配备自助售票、取票和自动检票、查验等设备,为旅客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旅客身份信息保密工作,完善相关保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保护因车票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备的管理,确保人员培训到位,系统安全运行,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系统、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下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措施,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现扰乱站车秩序,影响旅客购票、进站、乘车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的调研分析,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投诉举报的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实名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于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篇:《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公安机关发布。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广播、图形标志、电子显示、文字提示等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 1
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当场开包检查。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第五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条 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应当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七条 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应当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安全检查工作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健康防护。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或者疑似危险物品的,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不听劝阻的旅客,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实施情况的调研分析,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投诉举报的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于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第四篇:旅客铁路春运感言
旅客铁路春运感言
春运期间铁路职工每天都承担着大量的服务工作,回到家里伺候老人、照顾小孩,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面对如此高强度的工作、生活压力,他们仍然在为我们的顺利出行尽心竭力,让我们送上最衷心的祝福:好人一生平安!
作为服务性窗口单位的职工有很多无奈跟辛苦,现在的人们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要求也越来越多。作为这些在服务业一线的工作人员,春运期间坚守岗位,上有老,下有小,和家人在一起的时间聚少离多,更多的是对家庭的亏欠。今天发一些感言,勉励默默奉献在春运第一线的劳动者,也希望大家换位思考,体谅一下窗口行业的艰辛与不易。
帮助旅客找回丢失的钱物,帮助老弱病残上下车,帮助旅客拿大件行李,背着老年人送上车的小伙子,抱着孩子送下车的列车员……春运期间随时随地可以看见这些忙碌的身影。
中国960万平方公里土地,每天有几万趟列车在运行,每天运送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旅客,发生的好人好事根本无法统计。今年春运,广大媒体走基层活动对春运给与了高度关注,铁路系统也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载体大力宣传报道铁路职工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让更多的人了解铁路、理解铁路。在车站这个流动的大家庭中,铁路人用自己独有的方式演绎着中华民族相互帮助的传统美德,诠释着他们爱岗敬业的职业操守。
繁忙的春运期间,我们着急出行的时候,他们的服务工作或许会有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希望大家能够客观公正地看待他们的工作,多一些理解、少一些苛责,多一些宽容、少一些挑剔。把相互谅解、相互帮助的团结、友爱,无限的延伸、无限放大,共建和谐社会从我做起。
第五篇: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铁运〔1997〕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
第三条 《客规》内定义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6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主要站中转换乘时刻表。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 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旅客运输 第一节 铁路旅客运输组织
第七条 旅客运输组织工作要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经济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第八条 要本着旅客至上的原则,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周到热情为旅客服务。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
站车服务设施和引导标志应采用《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或国家标准规定的图形标志。标准没有规定时,自行设计的标志应易于识别并附加汉字。
第二节 车票和其他乘车凭证
第九条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第十条 除车票外,还可以持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乘车。特种乘车证包括:
1.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
2.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部门使用的软席乘车证(限乘指定的乘车位置)。
3.邮政部门使用的机要通信人员免费乘车证,包括押运员、检查员(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4.邮局押运人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5.邮局视导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6.口岸站的海关、边防军、银行使用的往返免费乘车书面证明。
7.我国铁路邀请的外国铁路代表团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
8.用于到外站装卸作业及抢险的调度命令。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监督,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邀请的其他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检查铁路工作时,凭“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可乘坐除国际列车以外各种等级、席别的列车。
“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发和管理。
第三节 售票与购票
第十二条 车票由车站或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其他售票处所发售。为了方便旅客,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售车票。
第十三条 有计算机售票设备的车站,除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发售手工车票。发售车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车站发售客票时,不能使用到站不同但票价相同的车票互相代替。
2.在软卧车有空余包房的条件下,车站可根据列车长的预报发售软座车票。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包房,可利用其发售最远至预留站的软座车票,但涉及夜间(20点~7点)乘车,不得超过2小时。
3.发售去边境地区的车票时,应要求旅客出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安部规定的边境居民证、身份证或边境通行证。
第十四条 发售加快票时,应在符合《客规》规定的前提下,其发到站之间全程都应有快车运行。如中间有无快车运行的区段时,则不能发售全程加快票。
第十五条 购买卧铺票的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售票员须在客票背面签注某站上车,加盖站名戳,并在“中途预留卧铺通知单”上注明,以便通知列车预留。
第十六条 为测量儿童的身高,在售票窗口、检票口、出站口、列车端门口应涂有测量儿童身高的标准线。通学的小学生不论身高多少,均按学生票办理。成人无论身高多少均应购买全价票。
第十七条 发售学生票除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按如下原则发售: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地的学生票。
4.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乘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由列车长注明“×年×月×日乘××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减价优待证记载的车站是没有快车或直通车停靠的车站时,离该站最近的大站(可以超过减价优待证规定的区间)可以发售学生票。
8.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9.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边境车站。
10.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持有其他抚恤证的人员,如革命工作人员残废证,参战民兵、民工残废证等,均不能享受减价待遇。
第十九条 为便于进站接送旅客,车站应积极发售站台票。对确有需要的单位,可发售定期站台票。定期站台票可按实际需要分为季票和月票。季度站台票的式样和价格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月度站台票的式样和价格由铁路局自定,价格应不少于每日一次。
第二十条 对团体旅客乘车时,车站在编制旅客日计划时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发售各种硬纸卡片式常备车票时,应在票面左端轧印乘车日期。发售卧铺票时,另在卧铺票背面添注车厢号和铺位号或粘贴印有车次、日期、车厢号、铺位号的小票。
用卡片式车票发售半价票时,应当在适当的剪断线处剪下票根。
第二十二条 发售区段票时,必须用墨汁、黑色墨水或圆珠笔填写并根据相应的运价里程以下的横线剪断(发售半价票时,其剪断线还应沿相应的栏向上剪断),剪下的上部交旅客,下部存根报缴。
第二十三条 发售代用票应按如下方法填写:
1.在事由栏填写相应的略语:
(1)客票“客”;
(2)加快票“普快”或“特快”;
(3)卧铺票“卧”;
(4)客快联合票普快或特快分别为“客快”或“客特快”;
(5)客快卧联合票分别为“客快卧”或“客特快卧”;
(6)儿童超高“超高”;
(7)丢失车票“丢失”;
(8)变更座别、铺别、径路分别为“变座”、“变铺”、“变径”;(9)无普快或无特快分别为“无快”或“无特快”;
(10)改乘高等级列车为“补价”;
(11)乘车日期、车次、径路不符“不符”;
(12)误撕车票“误撕”;
(13)不符合减价规定“减价不符”;
(14)有效期终了“过期”;
(15)退加快票“退快”;
(16)退卧铺票“退卧”;
(17)持站台票来不及下车“送人”;
(18)空调、包车、无票、越席、误售、误购、越站、分乘、团体按本项定语填写。
2.原票栏按收回的原票转记。
3.乘车区间栏填写发到站站名、经由、乘车里程。
4.人数栏分别全价、半价、儿童栏内用大写字体填写,不用栏用“#”划消。
5.票价栏按收费种别分别填写在适当栏内。其他费用应在空白栏内注明收费种别和款额,卧铺栏前加“上、中、下”,不用栏用斜线划消,合计栏为所收款总计。补收过程中有退款相冲抵时,退款金额前用减号表示。发生退款时在空白栏注明退款种别,在合计栏的金额数前用减号表示退款额。
6.记事栏内记载下列事项:
(1)发售学生票时,记载“”字。
(2)发售包车时,注明包车的车种、车号和定员数。
(3)办理团体票时,注明团体旅客证的起止号。
(4)在列车上发生退款时,应注明“到站净退××元”。
(5)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7.票面填写禁止涂改,乙联按合计栏款额在相应的剪断线剪断后交旅客,其余随丙联上报。
第四节 车票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因列车满员或意外事件列车停止运行,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车站应积极为旅客办理签证及通票有效期延长手续。办理时,应在通票背面注明“因××延长有效期×日”并加盖站名戳。旅客如托运行李时,还应在行李票上签注“因××原因改乘×月×日××车次”,加盖站名戳,作为到站提取行李时,计算免费保管日数的凭证。
中途站办理动车组列车退票的公式:应退票款=原票价-(原票价÷原票里程×已乘区间里程)。
第五节 检票、验票和收票
第二十五条 车站的检票口、出站口应有明显的标志。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加剪(市郊定期客票、卧铺票不剪)。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销角后交给旅客。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误撕车票时,应换发代用票。
第二十六条 列车车门口验票由列车员负责,列车内的验票工作由列车长负责组织实施,由乘警、列车值班员等有关人员配合。验票原则上每400千米一次,运行全程不足400千米的列车应查验一次,特殊区段由列车长决定查验次数的增减。
第二十七条 铁路稽查执行任务时,应事先与列车长取得联系,特殊情况可先执行任务。列车长、乘警及其他列车工作人员对稽查的工作应予以配合。
第六节 乘车条件
第二十八条 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卧车列车员应及时收票换发卧铺证。列车开车后,还应该通过广播提示持卧铺票的旅客及时到卧铺车换票。
第二十九条 列车员对保持卧铺车的良好秩序负有责任,对轮流使用卧铺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有剩余卧铺时,列车员应及时通报列车长,列车长应在车内组织发售或预报前方站发售。
第三十条 对烈性传染病患者(尤其是对人身健康危害严重、有暴发性流行可能的疾病患者),车站发现时应告之铁路规定并给予办理退票手续。列车上发现时,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必要时,应通知铁路防疫部门处理污染现场。
第七节 变更
第三十一条 1.旅客在发站办理车票改签时,应收回原票换发新票,票面打印“始发改签”字样。计算票价时,在联合票价基础上计算。
旅客在中途站办理签证不需补差价时,只打印签证号;需补差价时,发售有价签证票。
2.除售票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手工改签车票。
第三十二条 旅客在列车上要求变更座位、铺位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办理。需补收差价时,发售一张补价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第三十三条 旅客要求变径需补收票价时,车站可使用常备专用补价票或计算机票补价。补价时,应收回原票。
符合使用原票乘车的规定时,可在原票背面注明“变更经由××站”,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凭原票乘车。
第三十四条 旅客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旅行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予以办理。办理时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旅客同时提出变更座别、铺别和越站时,应先办理越站,后办理变更,使用一张代用票,核收一次手续费。遇有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站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三十五条 二人以上旅客使用一张代用票,要求分开乘车时,应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分乘与旅行变更同时发生时,按变更人数核收一次手续费。
第八节 误售、误购、误乘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站名相似或口音不同发生误售、误购时,站、车均应积极主动处理。应补收时,补收正当到站票价与已收票价的差额,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应退还时,凭原票和客运记录乘车至到站退款。
第三十七条 旅客因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需送回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车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返回。在免费送回区间,站车均应告之旅客不得自行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的免费区间,按返程所乘列车等级分别核收往返区间的票价,核收一次手续费。
第九节 丢失车票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购票时,车站另发新票。列车上补票时,注明丢失。由于站车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旅客车票丢失时,站车均应填发代用票,在记事栏内注明“因××原因丢失”,将款额剪断线全部剪下随丙联上报。
第三十九条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和后补车票一并交给旅客,作为旅客在到站出站前退还后补车票的依据。列车长与车站办理交接时,车站不得拒绝。处理站在办理时,填写退票报告,并核收退票费,列车编制的客运记录随报告联一并上报。
第十节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旅客、人员,站车均应了解原因,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有意不履行义务的,应补收票款并加收票款。对主动补票并经站、车同意上车的人员或儿童,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对持定期客票违章需按往返及天数加收票价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加收票价=单程应收票价×2×天数。
第四十一条 对需补收票款差额的,办理时,发售补价票或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换发代用票时,补收的差额票价填写在代用票补收栏内,收回的原票随代用票丙联上报。
第四十二条 列车内发现旅客车票漏剪口时应补剪并核收手续费;如漏剪是由车站责任造成的,则列车补剪不收手续费。到站发现车票漏剪则不予追究。
第四十三条 旅客持票提前乘车并已经车站剪口时,列车应予补签,或者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代用票上记载实际乘车的日期、车次,原票栏按原票实际填写,原票随丙联上报。
第十一节 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 列车上对拒绝补票的人,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列车前方县、市三等以上车站处理,但不能超过无票人员的到站。车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人员应按章追补票价,对当时无力补票的应设法通知其单位或家属帮助补交票款。
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被列车工作人员责令下车的旅客,列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车站工作人员对在站内发现的和列车移交的上述旅客应带出站外,情节严重者应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被站、车拒绝乘车和责令下车旅客的车票应在车票背面做相应记载,作为不予改签或退票的依据。
第十二节 退票
第四十六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车站退还带有“”字戳记车票时,应先将托运的行李取消托运或改按包裹托运。
2在列车上,旅客因病不能继续旅行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中途有医疗条件的车站,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四十七条 因铁路责任造成旅客退票时,无论在发站、中途站还是到站,均应积极为旅客办理,不得互相推诿,继续给旅客造成困难。同时产生应补收时不补收。不收退票费。
第四十八条 因线路中断致使旅客中途退票时,应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不收退票费。
第四十九条 退还票价时,按客、快、卧起码里程分别计算。旅客需报销退票费时,应开具退票费报销凭证。
第十三节 携带品
第五十条 对旅客随身携带品应动员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并做到平稳牢固,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对旅客按《客规》规定携带少量带有危险性质的物品或佩带枪支、子弹乘车时,应告之妥善保管,避免发生意外。
第五十一条 发现旅客违章携带物品(包括几人同时携带一件超重或超大物品)时,在车站,应拒绝进站或动员旅客办理托运;对已带入车内的,应补收运费,妥善安排,必要时可放入行李车内。
对已带入车内的猫、狗、猴等宠物,应安排在列车通过台由旅客自己照看,宠物发生意外或伤害其他旅客时,由携带者负责。
第五十二条 对违章携带的物品补收运费时,一律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注明日期、发到站、车次、事由、件数、重量。具体处理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区别不同的违章情况,妥善处理。对携带品超重不足5千克时,应免收运费。
第五十三条 三等及其以上车站应设携带品暂存处。暂存处应公布收费标准和注意事项。暂存物品需包装良好,箱袋必须加锁,包装不良的,不予存放。办理暂存手续时,必须填写暂存票,注明品名、包装、日期、件数等。提取时还应注明提取日期、寄存日数和核收款额,并在暂存票乙票上加盖戳记后交给旅客。暂存票应按顺号装订,保管一年。
第五十四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开展旅客携带品搬运业务。搬运员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标志。搬运车辆应有明显标记,易于识别。收费时应给旅客收费凭证,搬运服务不得违反铁路规章。车站对非车站人员进站经营搬运业务的应予以制止和清理。
第十四节 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详细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车站对本站发现或列车移交的遗失物品,应在遗失物品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注明日期、地点、移交车次、品名、包装及内含物品、数量、重量、交物人、经办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遗失物品招领处
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2025-01-10 02:14:50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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