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高新企业减免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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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高新企业减免税备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冀国税发„2009‟4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情况,现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按程序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审批类为民族自治县减免税,其他为备案类。

三、审批权限和程序

民族自治县内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1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或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减免税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备案程序

(一)备案机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在市国家税务局、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受理与审核。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审核资料(见附件1)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见附件2)后,按规定及时转送税源管理部门。

税源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审核并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转送税政管理部门(对小型微利企业可简化程序,由税源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返还办税服务厅)。

备案机关经审核准予备案的,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按程序传送至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三)结果下达。主管国税机关的相关部门对准予备案的减免税信息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并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返还纳税人。

(四)资料保管。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审核后逐级传递返还税源管理部门,并按照“一户式”要求进行存档。

五、纳税人责任

(一)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六、后续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审批或备案项目、时间、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二)在执行减免税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具有资格证书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各级国税机关每年定期开展减免税执行情况专项评估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

七、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总结报告。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审核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9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处 乔国平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3.12.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日期:2014-02-25 来源:东莞市国税局 作者:东莞市国税局

3.12.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一、条件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三、所需资料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其他与享受优惠项目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1.债券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债券利息收入情况表。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提供以下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5.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三)、(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情况表;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需提供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文件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需提供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证明材料。

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第一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权部门公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文件复印件。

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二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8.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四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二)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和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两种情形:

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能够核算出减免税优惠金额的,可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企业经营项目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农、林、牧、渔业或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核算情况表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核算情况表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核算情况表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5.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一(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情况表)》;

(5)《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二(大专以上研发人员情况表)》;

(6)《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三(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情况表)》。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纳税人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需报送: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属于外购软件的,需报送:

①外购软件发票复印件;

②外购软件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情况说明。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核算情况表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二、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动漫企业提供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及动漫企业情况表

9.实施CDM项目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点)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CDM项目核算情况表

1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节能服务公司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专职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配置、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等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技术要求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5)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6)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规定项目和条件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7)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的证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核算情况表(附件14)

(二)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财税〔2010〕111号)。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

⑦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财税〔2010〕111号)。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4.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3(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

5.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情况表。

6.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纳税人应在终了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1)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一式两份);

(2)从事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情况说明;

(3)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4)收入明细资料。

第三篇: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税项目

附件2:

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税(抵免)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1---报送资料:(1)上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减免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专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3)专用设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声明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专用设备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符合优惠目录认定复审的要求。

三、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减免条件: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4)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

---3---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减免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复审意见。

六、小型微利企业

减免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3)《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计算表》;(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安置残疾人员企业

减免对象: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

---5---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备案期限: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免对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备案期限: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6---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明,(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减免对象: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90号)。

备案期限: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的,除了报送上述(1)、(2)(5)、(6)(7)项资料外,还需要报送(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十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减免对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7---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备案期限: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十三、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减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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