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方案
XX县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XX市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逐步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保护。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将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
——坚持底线思维。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四条底线,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充分尊重农民自主经营意愿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发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坚持问题导向。凡是存在划定不实、补划不足、非法占用、查处不力等问题的,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分类处置措施,落实整改、严肃问责,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补划。
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以及自然资源督查、党政领导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发现问题,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对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找准划定不实、违法占用等问题,制定分类处置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错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以下几种情形,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编制整改补划方案:1.将不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要求的建设用地、林地、草地、园地、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2.河道两岸堤防之间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3.受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无法复垦的耕地;4.因采矿造成耕作层损毁、地面塌陷无法耕种且无法复垦的耕地;5.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6.公路铁路沿线、主干渠道、城市规划区周围建设绿色通道或绿化隔离的林带和公园绿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7.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或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8.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禁止或不适宜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土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XX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二)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及用途管制,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强化用地预审“闸门”作用,严格项目准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将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前提条件,切实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各类非农建设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经国务院批准占用的,优先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三)统筹规划衔接。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及其他保护红线过程中,要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及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和已实施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对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按程序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结合生态退耕工作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以自治区因生态退耕实际核减我县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基数,核减相应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应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经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同意后逐步退出,并优先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进行补划调整;保护区非禁止人为活动的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XX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四)加强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论证。
一般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对建设占用的比选方案、补划方案按照“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的原则从严审查。属线性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在建设用地报批阶段,项目用地范围与用地预审范围保持基本一致情况下,因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导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或区位发生变化的,需完善补划方案并详细说明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的可行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通过后,随同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属非线性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所占规模和区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需要临时用地且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应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并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后,方可临时占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采取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临时用地期满1年内),由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土地使用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并由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管理。
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的有序、规范引导,永久基本农田上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树种,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已经种植的,要制定方案,按以下情况逐步整改清退:2019年1月3日前已经种植的,由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六)妥善处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
1.对于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依法申请新设矿业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的,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
XX县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方案
本文2025-01-10 02:08:06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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