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徐州市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市政府设立“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种子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式和额度

第四条种子基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等科技专项资金、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

第五条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方式。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300万元,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种子基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

1(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通过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种子基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

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种子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方案;

(五)审定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工作经费比例;

(六)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

(一)负责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二)贯彻执行管委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种子基金的运作;

(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向管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经市政府批准,指定徐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作为种子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负

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执行管委会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二)负责编制种子基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三)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按照管委会的决策,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管委会办公室每年按不超过其所管理年度资金总额的2%计取。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创业中心在管委会办公室的领导下,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徐州市域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5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掌握了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五)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六)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单位按照种子基金申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和提供相关附件。创业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管委会办公室;

(二)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依据项目评审规则,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及立项建议;

(三)根据评审意见,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报管委会审议后,作出资助决议;

(四)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资助决议对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和投资手续。

第五章 种子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创业中心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权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照创业中心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项目

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种子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报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种子基金使用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作出书面总结报告,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十五条种子基金可通过企业回购、上市转售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如发现承担企业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管委会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资助。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种子基金返还。

第十八条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负责项目实施,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种子基金项目如投资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种子基金项目各方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选择审计机构对种子基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报经管委会核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种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不按期支付股权收益、未能通过验收和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工作的项目承担企业,将被停止申请使用种子基金的资格,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基金管理机构将按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追究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三十日后实施。

第二篇: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加强初创期企业的孵化和服务功能,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设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规范种子基金管理,提高种子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主要用于鼓励开发区科技人员的初期创业,培育、孵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通过种子基金的扶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到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条 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对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顺利发展,推动开发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壮大。

第四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种子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种子基金来源于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开发区按每2000万元安排资金。当年结余的,结转至下一累加使用。

第六条 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行使种子基金的使用决策权,负责种子基金支持项目的确定和重大问题决策。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种子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指导工作,以及对种子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的管理和领导。

第七条 开发区设立的各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能: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和初选,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基金办负责。

第八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评审采取与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的评审一同进行的方式,由基金办统一组织实施。第九条 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费用按不超过种子基金资产规模的5%计取,但每个创业中心的管理费每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数额基金办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与创业中心协商确定,并报基金委备案。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创业中心须勤勉尽职,在基金办领导下,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种子基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种子基金优先支持领域为: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技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支持对象为在开发区依法设立、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设立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注册资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年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成立不满12个月的新办企业和需特殊扶持的企业除外);

3、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开发区的产业发展政策,有较高的创新水平,有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掌握申报项目的核心或必备的研发与生产技术,具备研发和生产所必须的设备和人才队伍;

5、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填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申报表》、《项目研究开发及实施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创业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到基金办;

2、基金办按照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评审规定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报告及立项建议;

3、根据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报告,基金办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在报基金委审议后,作出资助决议;

4、基金办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5、公示无异议后,由基金办按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出具《拨款通知书》,相关部门依据《拨款通知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主要分为无偿资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其中,无偿资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有偿使用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基金委可视项目情况适当增加上述限额。

第四章 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

第十四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

1、无偿资助方式: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相关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相应要求办理手续。

2、有偿使用方式:种子基金有偿使用的期限最多为三年,并交纳一定的有偿使用金。有偿使用金原则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具体费用根据项目情况由创业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协商提出意见,经基金委同意后,由基金办下达执行通知。项目承担企业按相关要求办理使用手续。

3、股权投资方式:种子基金的股权投资主要以项目投资的方式进行,基金委可委托相关机构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权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项目承担企业按相关要求办理入股手续。

第十五条 创业中心应对种子基金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种子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由创业中心及时处理解决,并上报基金办。对于以有偿使用和投资方式支持的种子基金项目,创业中心按种子基金有偿使用和投资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作出书面总结报告,基金办组织创业中心及相关人员,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2、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4、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5、实施前后,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的回收:

1、对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一般采取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对于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也可以继续持有其股权;

2、对于采取有偿使用方式支持的项目,到期回收本金和有偿使用金。

第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办审核并报基金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如发现承担单位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基金办将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资助。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种子基金返还。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应定期向创业中心报送财务报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并配合资金管理单位的走访调研及种子基金的使用监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种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不按期归还本金和有偿使用金、不按期支付股权收益、未能通过验收和不配合资金管理单位工作的项目承担企业,将被停止申请使用种子基金的资格。必要时,资金管理单位将按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追究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1日发布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武经开办[2010]33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

常州运河五号创意产业孵化器

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内创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或入股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排总额一百万元作为种子资金,授权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种子资金具体实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四条

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资助、依法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第五条

种子资金有偿资助应遵循“种子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人参与投资,促进高创意类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六条

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进入常州运河五号创意产业孵化器进行创业孵化的创意设计类企业。第七条

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研究、设计的方案(或服务)应具有较好的创意设想、较好的市场前景、可行的商业模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设计、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60%以上。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章 资金资助方式

第八条

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有偿资助或入股,具体条款由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第九条

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业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申请时,企业必须向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种子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

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

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验资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等相应的企业资产说明文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

6、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和转报:

1、对企业申请种子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并向申请企业详细说明种子资金的资助方式、政策性约定、运作与管理事项等;并与申请企业协商种子资金资助的具体细节,并签订有偿资助意向协议。

2、对申请企业的资信、资产及负债、经营管理、行业竞争、技术开发能力、发展前景等状况进行调研,出具调研报告;

3、组织五人以上的技术、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创意构想、商业模式、市场、资金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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