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

附件8: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编号: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 0 —

附件9: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1 —

第二篇:木质包装熏蒸

木质包装熏蒸

一、木质包装熏蒸的目的和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二、木质包装熏蒸的范围

对我国出口的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

木质包装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

三、熏蒸程序

1.如果输往欧洲的货物为针叶木包装,则须提供熏蒸证明书。

1)工厂所在地不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须在当地工厂进行。

A提前7-8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报检;

B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给商检局;

C与商检局约定时间进行商检;

D工厂须提供熏蒸的场地,如温度低须在室内进行;

F熏蒸完毕后,向商检局索要熏蒸证明书;

G付款给商检局。

2)工厂所在地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

A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

B由船代申请报检;

C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

D付款给船代。

2.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无论是何种木质包装,都要提供熏蒸证明书,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

1)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

2)由船代申请报检;

3)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

4)付款给船代。

四、熏蒸的一些要求

1.木质包装物不得带有树皮。

2.熏蒸处理过的木质包装物要尽快出运,同时要注意单独存放,并与其它未处理的木制品、木料隔离。

3.熏蒸证书的有效期为21天。

五、注意事项

1. 有关熏蒸的信息需定期更新,相关的信息可以在网站上查找。

2. 在知道货物的包装后,每次必须向船代询问是否需要熏蒸,确认后方可定舱。

第三篇: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

第一部分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一什么是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为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PPC是WTO/SPS指定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

二、为什么要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国际保准?

一是降低国际贸易中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的风险;二是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避免不合理的技术措施影响国际贸易。

三、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四、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

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五、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

目前,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IPPC可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改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或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六、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否均可以使用国际标准规定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 否。应根据进口国要求实施相应的除害处理方法。如韩国要求我国所有针叶木木质包装均须实施热处理。

七、出口商是否可以使用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

可以。标识是木质包装已经实施除害处理的一种全球认可标志。出口商可以使用已经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而不管这种木质包装是否来自出口国家或地区。

八、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是否可以重复使用?

可以,但要求该包装标识清晰,未添加任何未经除害处理的木质材料,且不得带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土壤等。

九、标识的木质包装再加工或修复后,是否可继续使用?

如使用了新的木质材料,应按规定重新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后方可使用。第二部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

十、我国为什么要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制定《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方法》?

目前,美国、加拿大、新西兰、韩国、欧盟等国均已根据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制定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并于2004年起陆续开始实施。为确保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检验规定,同时为履行WTO成员国的义务,有必要采纳国际标准,并对我国现行的出境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修订。

十一、是否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须采纳国际标准?

不是。输入国家或地区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按其规定的除害处理方法实施除害处理,并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十二、哪些国家或地区提出采纳国际标准?

WTO鼓励各成员国采纳国际标准,但是各个国家或地区采纳国际标准时间不同,国家检疫总局将及时公布采纳国际标准的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名单和实施时间。目前,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新西兰、韩国、欧盟、澳大利亚、瑞士、南非、菲律宾、印度等均已相继采纳国际标准,部分国家已经进入过渡期或完全实施阶段。

十三、由谁在出境木质包装上加施标识?

标识是IPPC确认的表明木质包装经过有效除害处理的符号,只有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才有资格使用标识。

十四、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如何取得标识使用资格?

需使用标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常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十五、何为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

标识加施企业是具备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能力和相应的防疫能力,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取得标识使用资格的特定木质包装生产企业。

十六、标识加施企业可以随意加施标识吗?

不行。标识加施企业应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并对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督。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加施标识。

十七、标识加施企业如何加施标识?

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标识加施企业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后,按规定的式样将标识刷(印/烙)在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在每件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标识颜色为黑色。企业可在标识上增加其它与木质包装相关的信息。

十八、出口商从哪里购买具有标识的木质包装?

出口商应从取得标识使用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购买,检验检疫机构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取得标识使用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

十九、出口商使用具备合格标识的木质包装,还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吗? 对输入国为已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出口商不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但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对输入国未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并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和熏蒸消毒证书的,出口商仍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十、使用含有标识的木质包装是否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对输入国为已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不再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输入国未采纳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并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十一、对需要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可否在出境口岸实施除害处理?

否。木质包装最好在木质包装的原产地实施除害处理。因为货物在出境口岸实施除害处理后需掏箱才能加施标识。

二十二、我国出境木质包装标识有什么特别规定?

标识中含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2位数代码和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该组合代表每个标识加施企业的唯一代码。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企业可以在标识中增加其它必要的信息,如生产流水号、防伪标识等。

二十三、对标识加施企业有何监督管理措施?

标识加施企业应保证除害处理质量并正确加施标识。出现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隐患的,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其整改,如果由此导致货物在国外重新处理、销毁或退货,以及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被取消标识使用资格,并予公布。二

十四、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将如何处罚?

标识是IPPC注册的用于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特定标志,我国已向IPPC秘书处申请并获准使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标识。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五、《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自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来源:

第四篇:关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

关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

http://blog.sina.com.cn 2007年07月07日20:27 shaland

标签:

资料一:

目前,对我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书的输入国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欧盟(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成员国)。具体要求如下:

(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二)、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1、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2、出口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三)、欧盟的检疫要求1、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货物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木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2、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对针叶树木质包装紧急法令(简称2号法令):

(1)出口欧盟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热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但是,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或经检疫发现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出口企业应将该木包装更换为符合欧盟检疫要求(1号法令)的木包装材料或向检验检验机构申请检疫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处理方法、技术指标以及该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3、出口欧盟货物如何选用木包装材料

根据上述欧盟木包装紧急法令的规定,可将木包装分为三类: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和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

A、当出口货物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且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以直接出口。如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检疫除害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B、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热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方可出口。我国的山东、安徽、江苏、浙江和广东省的部分地区为松材线虫疫区。

C、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不论是否符合1号法令要求,也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经检疫,发现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必须更换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木包装,或申请检疫除害处理,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出口企业也可以直接报检申请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

(四)、出口货物木包装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的要求

1、检疫要求:根据中国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和输入国检疫要求,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都必须实施检疫检查。出口企业申请检疫除害处理并要求出具有关证书的,必须经检疫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检疫除害处理。

检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核对报检单、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有关单据之间的收、发货人及其地址、货物的品名及其数、重量、输入国别及口岸、包

装种类及其数量、货物唛头等信息是否相互一致;检查实际货物与证单上的货物信息是否相互一致;检查货物木包装是否符合输入国检疫要求。出口欧盟的货物使用针叶树木包装的,必须取样经实验室检测(检测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日),未发现松材线虫的,方可实施熏蒸处理;发现松材线虫的,必须更换针叶树木包装或进行热处理。

2、检疫除害方法:目前,厦门口岸对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有熏蒸处理和热处理两种。

(1)熏蒸处理要求:A、集装箱的要求:出口货物木包装在集装箱内进行熏蒸处理时,该集装箱必须气密性良好,如箱体无破损、箱门不变形、箱门的密封橡胶不脱落、底板没有缝隙。B、熏蒸场地的要求:由于熏蒸剂是有毒化学药品,为保证熏蒸工作能安全有序地进行,熏蒸处理的集装箱必需停放在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场地内。C、熏蒸过程要求:熏蒸处理密闭时间为48小时。为保证熏蒸处理效果,在熏蒸处理密闭期间,该集装箱不得移柜。D、散气要求:熏蒸处理结束后,该集装箱必须打开箱门排放剩余毒气4小时以上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五)、出口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的报检要求

1、办理出口木质包装熏蒸的报检手续时,除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等单证外,输入欧盟各成员国的货物木质包装,还必须提供《输欧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声明》,如实申报木质包装材料的材种及产地。

2、报检单上的信息必须与随附单证上的信息相符。即:报检单、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之间的收、发货人及其地址、货物的品名及其数重量、输入国别及口岸、包装种类及其数量、货物唛头等必须相互一致。

3、合同(信用证)或出口企业对熏蒸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其特殊要求必须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上体现。

4、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的英文名称:

A、木托盘:是指一种水平的木制平台,其最小高度适合于托盘车和叉车或其他相应的装卸设备的装卸和运输。托盘可带有上部构件,但不形成六面体(ISO445-1984)。其英文名称为:PALLET,WOODEN PALLET。常见的木托盘如图

一、图二所示;而图三所示的木质包装是木托盘另一种形式,通常称为木捆,其英文名称为:WOODEN BUNDLE,也可用PALLET,WOODEN PALLET。

B、木箱:是指用木材制成的有一定刚性的包装容器,通常为具有六个面的长(正)方体(GB4144.1-1996)。木箱有两种常见形式。图四所示的木质包装是箱

面为密闭状的木箱,其英文名称为:CASE,WOODEN CASE或WOODEN BOX。图五所示木质包装是箱面为栅栏状的木箱。其英文名称为:CRATE或WOODEN CRATE。

C、垫木:是指置于货物底部,对货物起到加固、防滑或防震等作用的木质材料,垫木的数量与货物本身的数量不相关联。其英文名称为:DUNNAGE 或WOODEN SKID。

D、其他:除上述几种常见木质包装外,对难以把握定义的、没有规则形状的木质包装。建议其英文描述统称为WOODEN PACKING MATERIAL或WOODEN PACKAGE。

(六)、如何预约熏蒸处理

报检后,应及时把报检单递交业务部门并提前半个工作日预约进行熏蒸处理。

(七)、办理熏蒸的货物何时才能拿到通关单

出口企业在货物木包装熏蒸散气完一个工作日后,到检务部门办理通关手续。

(八)出口货物申请熏蒸处理须知

根据输入国或进口商要求,出口货物需要熏蒸处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外,必须经检验检疫(含现场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装箱或在密封的仓库内进行熏蒸处理。使用溴化甲烷熏蒸处理,密闭时间为48小时;使用磷化铝熏蒸处理的,密闭时间为96-120小时。

资料二:

一、木质包装熏蒸的目的和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二、木质包装熏蒸的范围

对我国出口的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

木质包装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

三、熏蒸程序

1.如果输往欧洲的货物为针叶木包装,则须提供熏蒸证明书。

1)工厂所在地不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须在当地工厂进行。A提前7-8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报检;

B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给商检局;

C与商检局约定时间进行商检;

D工厂须提供熏蒸的场地,如温度低须在室内进行;

F熏蒸完毕后,向商检局索要熏蒸证明书;

G付款给商检局。

2)工厂所在地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

A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

B由船代申请报检;

C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

D付款给船代。

2.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无论是何种木质包装,都要提供熏蒸证明书,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

1)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

2)由船代申请报检;

3)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

4)付款给船代。

四、熏蒸的一些要求

1.木质包装物不得带有树皮。

2.熏蒸处理过的木质包装物要尽快出运,同时要注意单独存放,并与其它未处理的木制品、木料隔离。

3.熏蒸证书的有效期为21天。

五、注意事项

1.有关熏蒸的信息需定期更新,相关的信息可以在网站上查找。

2.在知道货物的包装后,每次必须向船代询问是否需要熏蒸,确认后方可定舱。

附件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指南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指南

1998年9月11日,1998年11月4日,1998年12月22日,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相继提出对来自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和木质铺垫材料提出检疫要求。对进境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上述国家前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或者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的证明。1999年11月3日,巴西也提出要求,对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货物的木质包装实施与上述国家同样的检疫措施。为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多次发文,对我国输往以上国家货物的木质包装提出了具体检疫要求。

☆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虫孔或光肩星天牛等活害虫。

☆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监督除害处理单位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出口企业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未办理“熏蒸/消毒证书”出口产生的后果,由出口企业自负。

☆除害处理的种类主要有:热处理、熏蒸/消毒处理或进口国许可的其他除害方式。

☆实施除害处理业务的的机构、场库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没有经过考核并获得认可的企业不得从事输美、加、英、巴货物本质包装除害处理业务。

☆中小型出口企业,可向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认可的木质包装生产厂家购买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

☆对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实行严格的核销制度,在经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喷印标记以示区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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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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