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办法(精选)
第一篇:安吉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办法(精选)
《安吉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小额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规范权力阳光运行,促进廉政建设,参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安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下同)、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级(含社区,下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小额交易各方行为纳入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管理,小额建设工程参与方原则上是安吉县电子交易平台成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交易申请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小额交易活动。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县交易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乡镇负责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未设交易分中心的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小额交易在县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各乡镇应建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对本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分中心),交易分中心应配备1名主任和1名以上熟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本乡镇所在地有相对固定交易场所并挂牌运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协调,组长由乡镇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业务归口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制定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指导和协调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三)审查批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四)处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五)指导村级小额项目交易和实施。
第九条
交易分中心是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具体负责各类小额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二)组织小额交易活动,维护小额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协助项目业主处理小额交易活动中的质疑事项;
(四)协助业主与成交单位签订合同和廉政责任书,并做好合同备案工作;
(五)负责统计每月交易数据,每月定期将交易月报表报送县交易中心;
(六)负责小额交易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七)分析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和措施;
(八)协助领导小组调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小额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配备工作人员1名。监督小组负责各类小额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检查交易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与检查;
(二)负责到场对小额交易活动交易评审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三)受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交易申请人的投诉;
(四)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小额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本县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融)资或控股的项目,且项目 3 金额在规定额度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国有、集体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项目等,具体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在县交易中心限额以下,投资额乡镇10万元人民币(含)、村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国家集体投入的村镇设施配套工程、村镇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教育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
(二)政府采购项目:乡镇财政及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政府集中采购以外的货物、服务。即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不含)的,且高于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货物、服务。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乡镇、村级集体资产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项目标的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
1.大宗土地流转。2.村集体资产处置。
3.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
4.土地整理(宅基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
5.山场、山塘、水库、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项目。第十二条
小额交易项目业主应向所在地交易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填写《安吉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并附项目实施依据和具体交易方案(文件或会议纪要),交易分中心受理并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批。村级项目在申请交易时,需另附“村(社区)两委会会 4 议纪要”或“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等。
第十三条
小额交易各类公告、交易文件、合同等参照指导文本编制。交易文件应载明交易申请人资质要求、评审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须严格按指导文本编制交易文件,不得擅自提高交易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不得提出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要求。
第十五条
小额交易项目需有资质企业参加申请交易的,交易信息必须在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交易公告;村级筹资筹劳项目或包清工项目经乡镇审核同意应在所在地村务公开栏及人口集中的较大自然村公布。
第十六条
由审批部门正式立项审批的小额交易项目,原则上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交易事宜;对投资额在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一些零星、修补等小额工程项目,业主具备自行编制工程预算和交易文件能力的,可不委托代理机构由业主自行办理交易事宜,其他交易程序不变。
第十七条
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村级小额交易项目,业主具备自行编制工程预算和交易文件能力的,可不委托代理机构由业主自行办理交易事宜,其他交易程序不变,交易地点仍在交易分中心,同时接受村监会和乡镇监督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小额工程交易项目应当设定交易最高限价,项目业主须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交易最高限价。
第十九条
小额工程交易项目依据预算编制规定编制预算价,5 项目业主在编制好预算价前提下,应依据项目特点和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下浮系数,然后确定交易最高限价。凡高于交易最高限价的交易申请人不得进入评审范围。
第二十条
设定交易最高限价应符合相关要求,对不同工程类别相应下浮不同比例。一般下浮比例为:房建工程类3%—10%;市政、水利、交通工程类12%—25%;园林绿化类18%—30%。
第二十一条
小额交易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交易保证金,以便验证,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交易最高限价的10%,交易申请人提交交易申请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凡“建设工程类”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原则上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成交人,因为特殊原因需要采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合理低价法”的,必须经业主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决策结果签字盖章后报县公管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小额交易项目一次交易失败后,经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即可采取比选的方式确定成交人。
第二十四条
小额工程项目对技术有较高要求的,业主可在交易文件中提出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小额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交易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约定签订合同,不得违法增加免责条款,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副本报交易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交易分中心应做好交易记录,对进交易分中心的 6 小额交易项目,均须按照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
第二十七条 交易申请人有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其他交易申请人公平竞争,损害项目业主和其他申请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八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如下:
(一)交易申请。业主携立项审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相关手续向交易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二)编制交易文件。业主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项目进行预算编制,形成交易文件。
(三)信息发布。业主应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信息发布到组织交易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建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一般项目的评审小组,可由项目业主代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乡镇专业对口的工作人员组成;重要项目评审需要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参与的,可从县级专家库中抽取。
(五)组织交易。(交易评审办法见附件)
(六)成交公示。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应当按照原交易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期满无异议的,由业主发出成交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条
交易分中心受县交易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
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交易各方主体、其他群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主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业主要加强项目标后管理,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禁成交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三条
交易分中心应严格执行小额交易相关规定,坚持“场内交易、阳光交易”的原则,避免交易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严禁肢解工程,严禁以各种理由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在小额交易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交易申请人、代理机构和评审小组成员在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吉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和处理暂行办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交易分中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有关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操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吉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办法
一、建设工程
(一)随机抽签法
第一条
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法组建交易委员会;
(二)评审前准备;
(三)交易申请文件评审;
(四)完成评审报告。
第二条
按照《安吉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办法》规定组建交易委员会,交易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
评审前准备工作
交易委员会评审前应当熟悉交易项目的相关情况、主要技术要求标准以及评审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发包人或交易代理机构做好评审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四条:符合性评审
交易申请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申请文件作无效申请文件处理,不列入抽签名单:
(1)交易申请文件未按交易文件规定的格式(包括表格、格式、证明、承诺等)编制的;
(2)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注册建造师的;(3)未按交易文件要求,在交易函中填写履约保证的;
9(4)经交易委员会评定,交易申请人的交易申请文件之间有多处异常一致的;
(5)交易申请文件附有发包人不能接受的条件(6)未按交易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7)交易申请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交易申请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8)交易申请文件载明的交易项目工期期限不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期限;
(9)所提供的证书未在有效期之内的;
(10)交易申请报价高于发包人交易最高限价的;(11)未实质性响应交易文件要求的;(12)交易申请人存在以下不良信息的:
①近1年内,交易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业主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
②近1年内,因管理不善在施工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③近2年内,交易申请人有不良行为记录被扣分的; ④近2年内,交易申请人被行政处罚或被没收保证金的; ⑤其他被暂停或取消申请交易资格的。
(1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废除或否决其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效交易申请人的确定
交易申请文件符合性评审合格的交易申请人为有效申请人。
在经评审的合格交易申请人中随机抽签产生第一、第二成交候选人,评审小组根据抽签结果,推荐第一、二成交候选人。
由发包人或交易代理人主持抽签程序:抽签分两个步骤:第一步骤由交易申请人授权代表按交易申请文件递交先后顺序抽签产生抽签顺序;第二步骤为根据第一步骤产生的抽签顺序从1开始依次抽签产生第二成交候选人(第一个抽到黄球者),第一成交候选人(第二个抽到黄球者)。
补充说明:第一步骤抽取现场制作的同一规格的带号纸签;第二步骤抽取现场拆封的同一规格的乒乓球(黄球和白球总数量等于合格交易申请人的数量,其中黄球2个,其余为白球),抽中黄球的作为成交候选人,抽中白球的不作为成交候选人。抽取前,现场监管人员将严格检查以上带号纸签和乒乓球的同一性,保证交易抽取程序的公平性、公正性。以上二步骤所用的签在抽签前应得到交易申请人(代表)的确认但交易申请人不得用身体任何部位接触签。(注:交易申请人授权代表不得放弃抽签,未按要求执行的,其交易保证金将被没收,除2个黄球已经被抽出的情况例外)
如现场抽签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发包人或交易委托代理人有权对抽签办法进行调整,但必须得到所有交易申请人的认可,如果交易申请人对调整后的抽签办法有异议,必须在现场提出,如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同时交易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及解决办法,否则不予接受。
(二)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1.业主将交易项目信息及最高限价(业主根据预算价合理下浮)一同向社会发布。
2.审查确定有效申请人:由业主组织的专业小组依据交易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申请人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班子、三类人员、商务报价、工程量清单等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的为有效申请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为无效申请人。
3.确定成交人:以有效申请人内最低报价的申请人为成交候选人(若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人时,则用随机抽签的办法抽取成交人)。
(三)合理低价法
1.业主将交易项目信息及最高限价(业主根据预算价合理下浮)一同向社会发布。
2.审查确定有效申请人:由业主组织的专业小组依据交易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申请人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班子、三类人员、商务报价、工程量清单等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的为有效申请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为无效申请人。
3.确定交易基准价:将所有有效申请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与次低价再次平均确定基准价。
4.确定成交人:报价等于交易基准价的交易申请人为成交人;若没有等于交易基准价的,则确定报价低于且最接近于交易基准价的交易申请人为成交人;当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人时则用随机抽签的办法抽取成交人。
二、政府采购
1.成立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按规定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小组。
2.竞价:竞价小组跟供应商报出的多次价格进行谈判。3.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租赁承包
1.设定保留价:召开专业小组会议,集体讨论设定最低(承包)或最高(服务管理)保留价。
2.确定成交人:各类资源的承包,通过拍卖或书面竞价的方式,在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的基础上,以最高价中标;各类资源的服务管理,在不高于保留价的基础上,以竞争性谈判形式进行,在满足需求及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以最低价为成交人。
第二篇:加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思考
加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思考
农村基层小额公共资源内容广泛,涉及交通、水利、房产、土地、山林、水面、企业等方方面面,既有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又有村民自治范畴的产权交易项目,具有分布广、数量大、交易额小、缺乏规模效应等特点,而且监管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随着农村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日益频繁,监管制度、机制的滞后,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进而影响和谐稳定。因此,如何找到一条适合农村实际的小额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是基层党委、政府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2009年5月,场口镇创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辖区内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面向社会公开,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有效的节约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自2009年5月实行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招投标以来,总计完成,节约成本。
实行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可以有效的推进基层组织廉政建设,从源头防止腐败的产生;实行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可以节约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实行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可以规范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实行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可以有效的推进基层民主,完善监管机制。根据我镇推行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所取得的成绩,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认为我们还要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制度建设。
二、强化人才配置,打造专业队伍。
三、加强监督管理,净化交易市场。
第三篇: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法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公开、规范、高效、廉洁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监察机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监办)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与加强对行政监管行为再监督相结合;
(四)教育、惩戒与预防相结合。
第四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区(市)县监察局负责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的领导。公监办代表监察局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的指导协调,并分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市公监办负责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事项可以委托派驻部门监察机构或下级公监办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派驻部门监察机构或下级公监办管辖内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事项。
第五条 公监办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情况;
(三)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与管理职责情况;
(四)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
(五)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行政监察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由公监办履行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职责。第六条 公监办采取巡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电子监察、受理投诉举报、转办督办、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等方式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第七条 公监办应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监管工作细则,并确定专人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条 公监办应加强对交易中心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交易中心应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情况每月向公监办报告,发现交易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监办,并协助调查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的,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向公监办征求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应同时抄告交易中心和公监办。
第九条 公监办现场巡查发现公共资源交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处理,必要时可以责令终止交易活动。公监办现场巡查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第十条 公监办开展专项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检查事项并报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或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市公监办依托市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电子监察。
第十二条 公监办受理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应当分级按规定办理;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监办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转办、督办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或案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予以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向转办或督办的公监办反馈调查情况,征求处理意见,处理后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公监办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纳并书面回复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公监办应当与公管办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协调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公监办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公监办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 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规定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1]
第四篇:公共资源交易站整改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多举措规范乡镇公共
资源交易站工作
针对督查组对我县“工作的督查情况存在的情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站的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现就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一、坚持督促检查。加大力度对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的督促检查,今年将进行2次督促检查工作,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由县纪工委牵头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共同开展此项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公共资源交易站的机构人员到位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场所建设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存档情况及考勤情况等。建立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业务工作人员QQ群,便于指导业务及沟通交流,并督促各乡镇街道不断完善各项建设、规范各项业务。
二、强化考核考评。每月对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业务报表情况进行通报,每月通报一次。每年对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情况一次全面的考核评比并进行表彰。
三、开展业务培训。针对乡镇街道干部岗位变动频繁,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的情况,计划每年3月份开展一次业务培训,聘请相关的业务专家进行授课,对象主要是具体业务工作人员。内容主要是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县行政服务中心加强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重点抓好以
下工作:一是培训好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和管理人员。二是帮助建立健全各项服务制度和管理制度。三是对服务工作、业务工作进行考核。四是搭建平台,定期组织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交流工作,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另外,要求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对派驻乡镇站、所设在便民服务中心的相关窗口办理业务、办理服务事项的业务指导,对涉及到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尽量下放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监督。中心将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办事效率、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监督,受理处理群众投诉。建立群众办事评议制度,组织农民群众对窗口服务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把县直各部门派驻乡镇站、所的窗口服务工作列入作风整治年活动内容。
第五篇:公共资源交易经验材料
题记:2012年1月3日,央视新闻联播标题为‚惩防并举,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其中讲到了‚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地有关部门建立起了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等公共资源统一进场、集中交易,有的地方还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将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操作分离,使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权、操作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有效地发挥了市场配臵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这既是中央对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动公共资源统一集中交易的充分肯定,又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其实,从2008年开始,我市就着手开展此项工作,并于2009年成立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在,当我们回头审视我市两年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历程时会发现:当初,市委、市政府高瞻远瞩、解放思想、痛下决心、改革创新,超前率先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第一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完全符合中央精神与要求 的顺‚势‛之举。
两年多来,市委、市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具体操作层面做出的有益探索与实践检验,方向和做法与中央精神及要求完全一致,在形成自己模式的同时,更为公共资源统一集中交易积累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创新管理体制 实现阳光交易
---我市改革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综述
决策执行监管三分离 形成协调制约新体制
市委、市政府改革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的要求提出于2008年。同年下半年,市政府组织市纪委监察局、发改委、建委、交通局、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就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先后赴浙江、江苏、福建、湖北等地区考察调研。随后,《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
安吉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办法(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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