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资金的投入。据推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未来15年内全国平均每位农民需要投资约为1700元到4900元,如果按8亿农民计算,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缺口将在1.36万亿元至3.92万亿元之间。

这个需求量,仅靠政府和民间投资是难以完成的。因此,金融支持对建设好新农村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0)02-0164-03

[作者简介]杨良超,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教管理;(江西南昌330013)

赵华伟,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金融学。(江西 南昌 330077)

一、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1979年开始实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建立起了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及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并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但农村金融体系并不完善,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农民对金融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这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功能不健全,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要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这个体系的整体功能却不健全。首先,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涉足农村建设。国有商业银行实施“抓大促重”战略,逐步从欠发达县域退出。同时,上收信贷管理权限,除一些小额质押贷款外,其他贷款权统一集中到省分行,使基层机构的贷款不断萎缩。更为不利的是,商业银行逐利性的秉性使其不愿将资金投入到期限长、见效慢、成本高、风险大的农业项目,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对农村建设投入逐年减少。其次,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仅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其业务功能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其他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并没有有效地开展起来。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由于受历史包袱沉重、产权制度不合理,以及经济规模小、资金筹集难、科技力量薄弱、电子化程度低、结算手段落后、员工素质较差等因素的制约,难以给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各种有效、丰富的金融服务,业务基本停留在支持传统生产和日常资金需要的层次上,与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极不适应。

2、非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其身份关系,难以充分发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非正规金融中的民间借贷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四个优势:一是制度优势。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间借贷的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二是信息优势。民间借贷中的当事人彼此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并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优势。民间借贷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和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要低。四是交易速度优势。尽管民间借贷存在这些优势,但因我国的农村金融政策主旨就是以正规金融的高度发达来抑制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在正规金融尚未能充分发达的情况下,对非正规金融往往采取了严厉打压的手段。对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打压,导致其不可避免地走向两种归宿:一种是消亡,如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等类似于信用合作组织,如今基本上被取缔、另一种是地下交易,如一些地方私人钱庄、高利贷的存在,由于不具备合法地位,无法实现规范发展,从而难以有效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

3、农村资金外流严重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商业银行贷款投向的转移,抽走了一部分农村资金。当前农村大部分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缺少大项目,对资金吸引力不足,致使从县域吸收的存款不能按比例在县域进行贷款投放,而是过多“上存”,成了大中城市的信贷资金来源。二是邮政储蓄利用网点多、深入乡村的特点,大量吸收农民存款并转存人民银行,也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由于邮政储蓄不办理贷款业务,转存人民银行的利润又很高,丰厚而无风险的利差收益成为邮政揽储的不竭动力。国家虽然下调了邮政储蓄向中央银行转存款利率,但邮政储蓄高速增长态势短期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邮储总额还在继续上升。三是在商业化改革中,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趋势明显,经营上趋于以利润为导向,资金运用出现了非农化特征,许多资金流向城市,有的甚至通过证券公司投向股市。总之,大量的农村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从农村流向城市,减少了农村的金融资源,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失衡,对新农村建设非常不利。

4、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金融部门不敢放款

一是法律制度不健全,逃废债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金融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有效维护和执行。这主要表现在:现行《破产法》中的破产企业清算次序不利于金融机构保护债权;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个别地方片面考虑企业利益,出现执法不公现象,胜诉案件执行难。二是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滞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真实掌握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较难。目前县域征信体系只有人民银行开发的在金融系统内部使用的银行贷款登记咨询系统,并且只能查询在金融机构有贷款的企业情况,对没有贷款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没有录入,与工商、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证监等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未能实现互联互通,缺少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缺乏完善、全面的企业个人资信系统,造成了金融机构对企业、个人的信息调查上费时、费力,审批时间较长,延误了使用资金的最佳时机,引起了银行和企业的矛盾。三是担保机构发育迟缓,不能满足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户贷款的实际需要。由于找不到贷款的担保对象而不能从金融机构得到资金支持,致使小额贷款业务在基层难以推广。四是部分地区办理资产抵押担保环节多、收费高。要完成一项担保,往往涉及财产评估、登记、保险、公证贷款等各种手续和工商、保险、公证、房产等多个部门,且各种登记、评估费用偏高。若遇抵押登记的期限与贷款抵押合同期限不匹配,还需再次评估并承担费用,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建议

1、开展多种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一个开放的、多元化和多主体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保障。它不仅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筹集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而且还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的功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灵活与优质的服务。一个健全的农村金融机构,一是可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其健康发展。民间融资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政府应当承认其合法性,制定市场准人与退出制度,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并采取措施切实改善民间融资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二是可以发展社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小型金融担保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社区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组织在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因此,要借鉴国外以及国内的一些成功经验,先对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进行试点,总结经验教训,试点成功则发展,试点不成功,其风险也局限于较小的范围,不致于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应尽快制定管理办法,对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运作、监管、市场退出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促使这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驶入快车道。三是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设立民营性质的社区银行,鼓励私有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参股,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格局,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

2、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形成支持新农村建设合力

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和农村经济的多层次需求,整合农村金融资源,构建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格局。首先,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坚持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方向,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逐步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业机构。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牢固树立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宗旨,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其次,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股份制改革工作,通过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商业性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农业、环保事业、旅游观光农业等优质高效及特色农业发展,支持拓展农村新功能。重点支持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技能和素质,继续做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农村贫困学生就学,支持培养新农民。加强信贷政策与新村镇规划相结合,为新村镇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支持建设新村镇;运用信贷手段引导和支持建立完善各种生产合作组织,形成各类信用共同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培育农村新机制。再次,对政策性金融职能给予恰当的定位:一要调整贷款对象。把贷款对象由原来单一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步扩大到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及改制后落实原有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非国有企业。二要适当延伸业务范围。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前提下,延伸对粮棉产业链条的信贷支持,支持具有收购资格的粮棉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粮棉收购,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联合经营。三要拓宽业务种类。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加大对新农村建设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真正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策略

根据建设新农村金融需求多样性的特点,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鼓励适合建设新农村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创新,推动新的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一是创新信用等级评定方法。国有商业银行要改变全国使用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状况,制定符合农村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新标准。根据企业经营者品质素质、经营能力、贷款与企业自有资金比例等指标,将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支持与否的依据。二是创新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对乡镇营业机构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授权授信耍着重于规范操作和风险度管理,放开金融产品品种。在核定农村中小企业授信总量的前提下,放宽分项授信之间相互调剂的限制。在确定农村企业授信额度时,不仅将信用评级得分作为参考依据,同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现金流量、抵押物的抵押率等因素,对信用等级得分相对较低而现金流量较大、抵押物的抵押率较低的企业也增加授信。三是创新业务流程。推行扁平化管理,缩短管理链条。对资金周转快的企业,可采取一次性办理抵(质)押手续、循环使用。四是创新担保方式。突破传统担保方式的限制,接受农村企业用自身的无形资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个人信用作为贷款担保,还可探索试行品牌质押贷款、营运证质押贷款、出口创汇账户托管贷款、联保协议贷款等各种担保贷款。五是延伸服务内涵。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项目评估、产业信息、代客理财等方面的优势,为农村企业出谋划策,帮助其规避投资与经营风险,实现“多赢”目标。

4、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性地支撑农业

一是要积极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对“信用农户”试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等支持措施。加快农户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推行农户“贷款证”制度,将小额农户信贷纳入个人征信体系,让农户个人信用得到规范,并使它成为社会守信的基础工程。二是地方政府要倡导企业诚实守信,严禁企业借改制之名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以实际行动打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增强金融部门的投资信心。三是积极探索建立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机制,制定落实严格的奖惩措施,尽快把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工作纳人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范围,逐步形成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四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经济体系内资金的稳定、健康、自主、有序的循环流转,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根本支撑。

5、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采取政府扶持、农民互助合作、多方投资入股、各金融机构联合以及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基金,发挥对新农村建设的风险补偿作用。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创新农村保险品种,开发低缴费、低保障如财产、人身、责任、健康、养老等方面的保险品种,培育保险市场。与此同时,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引导农民提高参保意识,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代理农业保险业务。同时,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第二篇:财政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政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傅志华 赵大全

“多予、少取、放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导方针,也是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行为准则,它集中体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导向。2006年,我国加大了公共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加大了农村税费改革的力度,加大了农村综合改革的力度,可以说,“多予”有了良好开端,“少取”迈出了历史性步伐,“放活”正在积极推进。但是,作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作为政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渠道,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枢纽,财政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着财政应有作用的发挥。

一、“多予”欠力度,方式不合理,支农效果不显著

“多予”是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要体现,是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关键环节。从根本上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财政对农村的资金支持,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让公共服务更多地向农村倾斜,惠及广大农民。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支农预算资金3397亿元,财政支农力度明显加大,但是,由于财政对农业欠账太多,财政用于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过低,因此,财政支农支出相对于农业需求来说仍然远远不足。又由于财政支农结构不合理、支农方式不完善、支农资金过于分散等原因,导致财政支农效果不明显,财政没有发挥应有的主渠道作用。

一是财政支农仍欠力度,支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仍呈下降趋势,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农业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2006年财政资金按照“三个高于”要求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即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但是,由于财政支农资金比重一直较低,财政收入增幅加大,即使在去年支农的基数上落实了“三个高于”,仍然不能改变财政支农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中比重下降的趋势。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各级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1978年为13.43%,1980年为12.20%;1989-1994年在9.2%-10.26%之间;1995-1999年,除1998年由于增发国债达到10.69%外,其余年份在8.23-8.82%之间;2000-2003年则从7.75%降至7.12%,2004年上升到8.28%。1978年与2000年相比,国家财政收入增长了10.8倍,而财政农业投入只增长了7.2倍,财政收入增幅是财政农业投入增幅的1.5倍。2005年,全国财政支出33708亿元,其中用于农业的总支出2975亿元,比上年增加349亿元,但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例降为8.8%。2006年,中央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达到3397亿元,比上年增加422亿元,但如果财政总支出增长的幅度更大,农业支出的比重还将进一步下降。因此,可以说,财政支农支出的力度仍然不够,没有扭转农业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

二是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不合理,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性支出比重过低。用于“养人吃饭”的钱多,而用于“办事建设”的钱少。生产性支出少,非生产性支出多,经常出现行政费挤占事业费、事业费挤占生产性支出的现象。如2004年全国用于农林水利气象等事业费支出占农业投入总额的比例高达64%。2006年国家财政预算安排支农资金3397亿元,按8亿农民计算人均424元,实际上,由于其中的大多数资金用于涉农单位的人吃马喂,真正用之于民的部分有限,可以预见,随着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国家预算安排的支农资金中相当部分将被转化为涉农单位人员的工资,事实上,这部分支出算到农民头上是名不符实的。

三是财政支农方式不合理,政策工具缺乏灵活性。财政支农方式不合理突出表现在农业补贴过多地用于流通环节。1996-2000年,每年用于粮、棉、油、糖等流通的补贴在300亿-800亿元,占农业支持总量的30%左右,占国家政策性补贴支出的70%左右,年均增幅为27.16%。如此巨额的补贴主要都是补在流通环节,补在价格上,支农效果犹如隔靴挠痒。根据有关专家分析,通过对粮食流通企业的补贴方式来间接补贴农民,国家需要耗费7元钱才使农民得到1元钱,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太小。

四是财政支农资金过于分散,没有发挥整体效益。现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不完善,涉农部门多,条块分割严重,导致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佳。财政支农资金按行业分,有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农垦、气象等7大类;按部门分有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气象局、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防汛抗旱办等10个部门,再加上交通、电力、教育、卫生、文化、民政等安排涉农专项投资的部门,则有16、17个部门之多。财政部和农口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机构之间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资金使用分散和投入交叉重复现象比较严重。同时,财政支农资金往往是通过中央、省、市、县、乡、村六个层级,再惠及到农民,中间的“跑、冒、滴、漏” 问题严重。因此,部门利益、“条块”管理、各自为战、交叉重复,必然导致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五是部分财政支农支出过多考虑政治影响,没有注重发挥应有的效果。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对财政支出的绩效重视不够,目前的粮食直补也好,农民义务工的取消也罢,其政治意义上更强一些,从财政经济的角度可能不是最佳选择。就粮食直补而言,中部某产粮大省农民人均补贴20多元,不但补贴数量有限,而且补贴成本太大,对农民而言,无论是脱贫还是致富作用都不大。如果这些资金能够集中用于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上,其效果可能更好一些。至于在非粮食主产区,将不多的钱发到农民手中更是费时费力,有时发钱的成本比直补本身还高。

二、“少取”变不取,措施不配套,县乡遗留问题多

随着农业税彻底走进历史,乡级政府丧失了相应的农业税、乡统筹收入来源,而且也丧失了征收各种合法和非法农业税附加的依托。县级本级收入来源没有增加,县级支出责任反而增多,尽管中央政府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总额可观,但只占乡村因税费改革而损失税费额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这些空缺都需要基层自行负担。因此,在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农业税费的取消给县乡财政带来诸多问题。

一是县乡财政困难加剧。农村税费改革前,许多县乡政府除了预算收入外,还要靠向农民征收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进行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取消了,农民税费负担减轻了,县乡政府财力不足、运转困难的问题就凸现出来,更谈不上提供公共服务了。以中部某产量大省为例,为达到国家义务教育普九要求,对校舍采取“一年建校,三年还债”的方式修建校舍,原计划通过三年向农民附加收费来还款,结果不到两年时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收费还款被迫停止,国家又不负责这部分债务,造成了乡村债务的大量增加。从全国来看,随着县乡财力的不断削弱,乡级财政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空壳化”趋势,乡镇政府要靠上级补助和预算外收入才能维持运转,预算内收入非常有限,机构运转的费用无法保证。又由于巨额赤字和债务由于收支管理、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刚性约束,这些债务很难有消解的希望。

二是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政府间支农职责的划分上,县乡基层政府职责较大,在各级政府当中,县乡政府承担了最大部分的支农支出责任。2002年,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农业事业费和支农支出比重中,县乡基层财政负担了一半左右,即42.86%,中央只占13.42%, 省级和地市级分别占29.49%和14.23%。由于县乡财政困难,吃饭财政难以为继,要饭财政屡见不鲜的情况下,县乡财政很难优先考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后,乡级财政收入大减,村级组织已无收入来源,基本上无力组织农业基础建设投资。

三是基层组织难以发挥作用。新农村建设的成功与否,最终还是要靠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的艰苦奋斗。华西村、南街村、韩村河等明星村的实践充分证明,“农村发展快,全靠党员带”。这些村普遍存在“三好”现象:有一个好“班长”,有一个好支部,有一支好党员队伍。取消农业税之后,乡镇干部和村干部由于不再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收取税费,其与村民打交道的环境消失,与村民的关系趋于淡薄。再加上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村工作难度加大,导致村干部工作动力不足,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村干部无人担任的状况。

四是农民的义务无法体现。在取消农业税之后,原来农民承担的义务工也一并取消,农民对义务观念日益淡漠,对新农村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即使事关农民自己的切身利益,农民往往不会主动参与,基层组织协调难度加大。在农村调研中发现,个别地方的农村,由于下雨造成排水不畅,积水附近村民房屋受到威胁,村干部组织村民排水,结果无人响应,房屋受到威胁的村民竟然提出先给钱再排水,好像积水与自己无关,造成基层组织只能用金钱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在无经费保障的情况下,很多事情难以办成。从根本上说,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建设新农村只有相信农民、依靠农民才有可能成功。因此,必须要改变目前农民义务观念淡薄的状况,积极调度农民发展生产、建设家园的积极性,只有如此,新农村建设才有可能成功。

三、“放活”不到位,束缚仍然多,政策思路待开拓

多予是保障、少取是前提、放活是根本。只有多予,才能增收;只有少取,多予才有意义,放活才有可能;只有通过放活,农村各种社会经济组织才能得到充分发育,才能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具体来看,“多予”和“少取”主要是对农民在经济层面的支持,直接目标是解决农民收入增长连续多年放缓、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但是,“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不是仅仅依靠经济方面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应该是从政策上放活农民,就像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出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并没有很多具体的钱来投入,但整个农村经济活跃了。从历史看,中国的“三农”问题,有着深刻的制度体制根源,这些制度性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对于农民和农村的严重束缚。因此,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特别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要依靠“放活”。

改革以来,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放活”农民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措施:建立家庭联产承包制,打破了培养懒汉的“大锅饭”制度,这是放活土地;把农民从产品经济、指令经济中解放出来,鼓励农民面向市场发展商品生产,这是放活经营;准许农民在本乡本土务工经商、发展多种经营、大办乡镇企业,这是放活领域;准许农民“离土又离乡”,给农民以更大的发展空间,这是放活空间。这四个“放活”,充分释放了亿万农民的创造激情,带来了农村的历史性巨变。但是,在建设新农村的新形势下,仅仅满足于以上几方面的放活还远远不够,要实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要实现城乡统筹,要彻底解决农民问题,还必须打破目前对农民的诸多约束与歧视,真正能够调动和激发农民生产和建设的积极性。

一是不利于农民流动的体制和制度因素没有消除。新农村建设的成功离不开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进城务工经商不但是新农村建设所必须的,而且是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人均一亩死守土地不可能脱贫致富,死水一潭固守乡村不可能建成新农村。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是加快推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要求,是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也是农民持续较快增收的重要渠道。目前,制约农民流动的制度和体制因素亦然严重,户籍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制度、子女就学制度等仍是农民无法逾越的障碍。同时,农民身份的继承性,使得农民的子女天然就是农民,人为地制造着数目庞大的农民。这些制约农民的体制和制度大多与财政有关,财政改革不到位,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放活农民的步伐。二是城市市政管理对农民限制太多,农民从事经营和农产品销售困难重重。农民创业是农民就业之本、之基、之源,是农民解放自己、实现更高层次发展的唯一出路。城市是农民务工经商的理想之地,但是,目前我们的大中小城市往往从自身形象出发,严格限制农民在城市开展经营活动。温总理帮农民解决卖桃难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洛阳市孟津县农民进城卖桃,由于洛阳市搞创建,农民没固定摊位和证件,就进不了城,只能看着桃子成熟烂掉,后来还是在温总理的过问下才暂时解决。不久,还是在洛阳,农民李年红遭遇卖枣难,含泪将满车大枣撒入河中。当然,这样的例子不仅在洛阳存在,在全国都有共性。它说明放活农民不能仅仅表现在口头上,而更要体现在各级政府的决策中,体现在每个公务人员的意识里。

三是粮食神化禁锢我们的头脑,把农民和种粮捆绑在一起。粮食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生存,其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但是,不能因为其重要就想当然地认为粮食必须由农民通过小农生产的方式提供,其实,如果通过规模经营,以现代化大生产的方式提供可能效果更好。另外,所谓的“三农”称谓的提出,容易使我们把农业与农民划等号,容易使我们认为农民就应该居住在农村。事实上,如果把农民定位在耕地种粮上,在目前人均一亩耕地的国情下,根本不可能实现农民富裕,更不可能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余”的新农村。因此,我们不但要放活农民,而且要放活我们自己的头脑,打破所谓的条条框框,打破所谓的禁区,要知道“改革无禁区,勇者占先机”。

四是“放活”存在着放而不管的现象。改革给了农民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给了农民劳动的自主权;给了农民产品的处置权;给了农民空间的选择权;给了农民农业剩余的收益权。总之,农民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生产方式的主人、生产过程的主人和生产产品的主人。但是,被放开了手脚的农民,却又面临着放不开手脚的困惑,面对汪洋大海般的市场,农民茫然不知所措。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太低,缺乏有效的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加之农业市场体系本身很复杂,市场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使得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不知如何对接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成为主人的农民,还不知该如何成为市场的主体。因此,政府如果撒手不管,“放活”往往成为放死。在放活农民方面,财政有很多政策手段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财政可以通过贴息的方式引导信贷资金进行专业化生产,财政可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农民从事规模经营,财政可以通过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加速劳动力流动,等等。从目前来看,财政在放活农民方面尚有很大的改进余地。

四、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是加大多予力度,整合支农资金,调整支农资金使用结构,采取灵活的支农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改变财政支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比重不断下降趋势,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加强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让更多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深入农村、惠及农民,弥合各项公共事业的城乡差距。整合各种渠道的财政支农资金,以新农村建设为平台进行整合捆绑,统筹使用,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规模效应。调整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结构,把财政支农资金更多地用在支持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与转移等方面上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变农村面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支农方式,积极运用补助、贴息、奖励、保险、物资援助、风险补偿、减免税费、购买服务等政策工具和激励措施,把钱用到农民直接受益的项目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另外,要注重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评价,把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预算安排结合起来,改变过去重分配轻管理的做法。

二是着力解决县乡债务问题,尽快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资力度,加快费税改革步伐,妥善解决农业税取消后的遗留问题。县乡债务负担对新农村建设而言是一个严重制约,对财政而言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中央财政应该为取消农业税而相关政策措施不配套等原因造成的乡村债务增加部分负责,尤其是“普九”过程中贷款建校舍造成的债务,中央财政应该买单。事实上,这部分债务是目前反映最强烈的部分,是最应该解决的部分。对历史上因政绩工程乃至吃喝招待而形成的债务,财政要通过乡镇机构改革统筹解决。配合农村综合改革,要加快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县乡正常经费需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资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农田水利、县乡交通干道、农村中小学校、农业科技推广等外部效应大的公共产品的投入。后农业税时代的农村税收问题浮出水面,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使农民权利的得到维护,使农民的义务得到体现,以便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三是扎实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以及用工制度改革,打破限制劳动力有序流动的种种制约,积极推进农村规模经营,改变落后的小农生产方式,引导农民走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路子。劳动力有序流动是新农村建设成功的必要条件,人均一亩土地的国情决定了农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性。财政要积极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至少应该使各地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因农民的流动而失效,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动户籍制度、教育制度以及用工制度等改革,从制度上解除种种不利农民流动的措施。要把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化道路结合起来,使新农村建设过程成为加速城市化发展的过程。通过建立农民培训园、创业园和安居园,让农民能够在城市中进得去、站得着、留得下,在此过程中,国家可以通过住房、就业、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来置换农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并允许在城市无法继续生活的农民重新回乡务农。这些措施一方面可以加速城市化进城,另一方面可以使土地规模经营,走规模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路子,用现代化的生产方式逐步替代小农生产方式,最终使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化同步推进。

国内外经验表明,财政是新农村建设初期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制度和体制保证。推动新农村建设是财政的重大责任,可以说,财政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采取何种措施,作用如何,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第三篇:浅析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但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为了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我们务必找出这些问题,认真分析并找出其解决对策。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

目录

摘要·····························································I

第一章

新农村建设概述···········································1 1.1 新农村建设的概念········································1 1.2 新农村建设要求··········································1 1.3 新农村建设的实质········································1 1.4 新农村建设的意义········································2

第二章

新农村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2.1 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3 2.2 新农村建设的对策········································4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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