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篇: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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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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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委托人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做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平台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应向投资者充分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存管人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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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存管人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账户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实现各账户之间的有效隔离,并记录账户与网贷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身份验证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开户、充值、投标、提现、撤单、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以便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授权进行认证,确保资金指令真实合法,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贷平台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贷平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项目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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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当保存15年以上;
(八)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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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三条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签署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四)平台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平台投资项目关键信息的记录;
(六)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七)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八)存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九)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十)风险提示(存管人不负责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风险等);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合同、收费服务合同等。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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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订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六条 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资产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产对账、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第十八条 网贷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网贷机构或清算处置小组完成存续借贷业务的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第二十条 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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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解读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解读
1、存管人的身份限定为银行。
“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2、对存款银行的资质有了要求。
“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臵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3、对存管银行的存管业务技术系统有了要求。“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清算和明细记录的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臵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通过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防止
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具备对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4、对存管银行的履行的职责做了要求。
“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设臵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账务核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 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一个P2P平台只指定一家存管银行。
“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6、明确了存管银行的披露义务。
“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7、禁止用存管银行进行商业宣传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随着《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正式发布,P2P行业又进一步走向合规!未来,整个行业将在有制可依的环境下,更为健康快速的发展!
第三篇:6.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
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资金存管基本原则 3 5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 3 参考文献 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业务指导。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懒猫联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书春、朱勇、吕罗文、许其捷、杨彬、沈一飞、辛路、肖翔、陈则栋、苏莉、耿进波、王威、郑丽娜、许现良、李均柠、张景燕、卢洁、刘鑫、王娟、郦丹丹、金晓烨、李多志、钱伟华、成蕾、罗伟、李壮、李舒扬、高路、邹丹莉、马腾、林涛。
引
言
2017年2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相关机构在执行该《指引》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且市场上资金存管业务模式种类繁多,各相关方迫切呼吁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规范。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明确参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主体的责任义务及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政策文件,编制了《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相关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时的指导性文件。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规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明确了参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了规范的网络借贷资金业务运行规则,有利于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的要求见《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
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
范围
本规范提出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存管人、业务管理和业务运营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即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参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NIFA 1—2017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
银监会令[2016]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办发[2017]21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术语与定义
T/NIFA 1—2017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个体网络借贷 P2P lending 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以下简称“网络借贷”。[T/NIFA 1—2017,2.4] 3.2
网络借贷资金 internet lending fund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网络借贷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银监办发[2017]21号,第三条] 3.3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internet lending fund depository business 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银监办发[2017]21号,第二条] 3.4
委托人 deposited lending platform 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银监办发[2017]21号,第四条] 3.5
存管人 fund depository bank 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银监办发[2017]21号,第五条] 3.6
委托人的客户/客户 user 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3.7
汇总账户 summary account 存管人为委托人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3.8
子账户 sub-account 存管人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开立的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分账管理;子账户应为仅具备记账功能的虚拟账户。
3.9
资金存管专用账户 special account for fund depository business 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银监办发[2017]21号,第六条] 3.10
自有资金账户 lending platform's own fund account 存管人为委托人开立的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委托人自有资金,与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分账管理。
3.11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internet lending fund depository business system 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而建立的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技术系统,以下简称“网贷资金存管系统”。
3.12
委托人运营平台 deposited lending platform 委托人运营并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站、APP或其他移动端平台等。
3.1
3出借人 lender 经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T/NIFA 1—2017,2.5] 3.14
借款人 borrower 在委托人运营平台发布借款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借入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T/NIFA 1—2017,2.6] 3.15
担保人 guarantor 为委托人运营平台发布的网络借贷项目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16
身份验证 authentication 存管人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完成对客户真实身份验证的过程,个人客户应验证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应验证客户名称、证照类型及号码等信息。资金存管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市场化原则,促进网贷行业规范发展。存管人应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与委托人自有资金隔离,同时应确保对各个客户的资金进行分账管理。资金存管业务规范 5.1 存管人要求
存管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及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商业银行。
存管人应具有明确的总行一级部门,该部门负责管理并负责运营全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该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全行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存管人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存管人应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存管人应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等相关制度,并在全行范围内发布并实施。
存管人应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存管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存管人应承诺按照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存管人应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职责。
存管人应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其他要求。
5.2 业务管理 5.2.1 审查标准
存管人应对委托人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及审查机制,并在全行范围内正式发布实施。
存管人审查标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人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应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委托人已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委托人已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委托人股东背景;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业务模式;业务规模;风险控制;技术系统等情况;
——委托人未从事或者未接受委托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活动;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委托人备案登记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存管人审查时,可要求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
——委托人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委托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的证明材料; ——委托人在通信主管部门获得的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材料; ——委托人股东资料;
——委托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委托人业务模式、业务规模等相关材料; ——委托人风险控制、技术系统等相关材料; ——委托人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人合规经营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其他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所需的材料。存管人对委托人的审查不应外包或者委托给其他机构。存管人应负责对委托人实施现场调查。
存管人对委托人审查相关文档应保存5年以上。5.2.2 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管理 5.2.2.1 管理要求
存管人应制定完善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管理规范,且汇总账户管理规范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委托人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网络借贷资金。
5.2.2.2 开户
存管人应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存管人应在自有网站页面为客户开立子账户。
存管人应在汇总账户下分别为每个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等开立子账户,确保清晰统计每一笔出借、借款等资金交易流水,并准确识别每一位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等客户角色。子账户客户信息应与委托人的客户信息一一对应,确保网贷资金存管系统与委托人的系统数据一致。
存管人为客户开立子账户时,应设置必要的身份验证环节,同时绑定客户银行卡/银行账户。
存管人为客户开立子账户时,应为客户子账户设置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验证方式。存管人不应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客户的验证指令。
存管人不应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验证客户指令,委托人不应以任何方式截取、破解客户的指令信息。存管人不应允许委托人及第三方代理客户开户。5.2.2.3 绑定/解除绑定
存管人应提供银行卡/银行账户绑定及解除绑定的服务。
存管人应将客户子账户与该客户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银行账户绑定,绑定过程中应验证客户身份,验证客户拟绑定的银行卡/银行账户信息。
5.2.2.4 其他
存管人应提供账户信息变更、冻结、解冻及销户服务。
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支持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5.2.3 资金管理 5.2.3.1 充值
存管人应使用存管人自身的支付通道或使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支付通道实现账户充值功能,存管人应确保客户充值资金及时地进入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并同时在子账户记录增加充值金额。
客户充值时,存管人应验证客户子账户的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
充值环节委托人不应接入支付通道。5.2.3.2 出借
出借人出借资金时,存管人应验证客户子账户的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
出借人出借资金时,存管人应支持资金从出借人子账户直接进入借款人子账户,但不应支持资金通过其他方账户中转。
5.2.3.3 提现
存管人应使用存管人自身的支付通道或使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支付通道实现账户提现功能,所有提现操作应在子账户记录减少相应提现金额,并确保提现资金进入客户已绑定的银行卡/银行账户。
存管人应建立提现运营管理制度,各子账户之间的资金不应混用。客户提现时,存管人应验证客户子账户的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
提现环节委托人不应接入支付通道。5.2.3.4 还款/代偿
借款人还款时,存管人应验证还款指令的借贷关系。
借款人还款时,存管人应支持资金从借款人子账户直接进入出借人子账户,但不应支持资金通过其他方账户中转。担保人等代偿方代偿时,存管人应支持资金从担保人等代偿方子账户直接进入出借人子账户,或从担保人等代偿方子账户经借款人子账户再进入出借人子账户,但不应支持资金通过其他方账户中转。
担保人等代偿方代偿时,存管人应验证客户子账户的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
5.2.3.5 缴费
存管人应为委托人提供在客户充值、出借、提现、还款、代偿等环节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的功能,但委托人收取的费用应单独区别于客户资金进行管理。
客户缴费时,存管人应验证客户子账户的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
5.2.3.6 业务授权
存管人应仅允许客户在出借、还款、缴费环节实施业务授权操作,出借授权仅针对自动投标类产品。
业务授权时,存管人应验证客户子账户的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并由客户设置授权期限、授权金额等限制。
存管人应提供取消业务授权的服务。5.2.3.7 其他
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借款人与担保人等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委托人仅能发起与客户约定的服务费用、标的成立放款等划拨指令。
存管人不应支持委托人以任何非法方式截留客户资金。
存管人应在资金划拨过程中实时对交易信息和标的信息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
存管人应对客户的借款余额上限实施监控。
存管人应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与委托人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网络借贷项目从发起到结束的各个环节。
5.2.4 信息管理
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制定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存管人应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不应将客户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存管人应在标的创建、资金流转等关键操作记录完整的交易信息,确保所有资金变动可溯源。
存管人应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5.2.5 系统管理
存管人应负责网贷资金存管系统的持续开发和安全运营。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共同制定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为委托人提供数据接口,该接口应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与委托人系统直接对接,以避免信息泄露,地方监管有特殊要求除外。
存管人应支持根据市场情况、委托人需求等对网贷资金存管系统进行更新、优化升级。
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5.3 业务运营 5.3.1 存管合同
存管人应在与委托人等签署资金存管合同前,按照5.2.1要求完成对委托人的审查。
存管人应按监管相关规定与委托人等签订资金存管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人客户开户、充值、出借、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存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存管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风险提示;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职责;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其他约定事项。
存管人应在为客户开立子账户时,与客户、委托人共同在线签署三方存管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5.3.2 存管费用
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应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应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5.3.3 系统接入
存管人应要求委托人制定存量业务迁移计划,将委托人全部历史待还标的及信息迁移至网贷资金存管系统中。
存管人应要求委托人在迁移周期内完成全量客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余额的迁移,迁移周期应不超过3个月,存管人应按资金存管合同要求协助委托人完成迁移。
5.3.4 账务核对
存管人应要求委托人从网贷资金存管系统正式上线之日起,所有网络借贷业务的客户资金都应由网贷资金存管系统进行管理。
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应与委托人核对账务: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进行资金明细流水核对,确保双方资金明细流水一致。——存管人应与委托人进行账户资金余额核对,确保双方账户资金余额一致。
——存管人应进行汇总账户与子账户总分核对,确保总账与分户账一致。存管人应制定核对不平时的差错处理流程。
存管人与委托人双方核对不平时,应以存管人数据为准。5.3.5 系统运维
存管人应制定相应的系统运维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机房管理、介质管理、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监控巡检管理、变更管理、安全事件处理等相关内容。
存管人应制定详细的系统应急预案。5.3.6 清算处置
委托人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制定完善的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并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人或清算处置小组等相关方完成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及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办理。
5.3.7 客户服务
委托人在网贷资金存管系统上线后,存管人应根据监管要求与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存管资金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信息变更、咨询答复、投诉处理等服务。
5.3.8 风险监控 存管人应建立委托人负面舆情信息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委托人运营平台运行状况。
存管人应设置风险监控机制,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当发现委托人运营平台出现超限额的情况时,存管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5.3.9 信息披露
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委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存管人可要求委托人向存管人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经营情况、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各参与方信息等。
存管人应通过全国互联网金融登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本文2025-01-10 02:01:19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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