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 社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13【23】号(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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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 社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13【23】号

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研„2013‟23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

申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已经2013年3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3年4月11日

(全文公开)

(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全英文期刊上发表过与博士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并取得下述重要科研成果之一:

1.获得与博士论文密切相关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且符合以下要求:至少获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国家级奖前3名、省部级奖前2名)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本人排名前2名);

2.从事国家重大项目、专项工程的重大实验、系统设计或专门设备研究的博士研究生,需要有独立完成且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内容,主要研究成果已通过省部级正式鉴定或验收,并得到相应的应用,且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是该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博士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组织专家组审核,专家组由至少3位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人员(导师除外)组成。专家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作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送审的依据之一,同时还是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授予学位的依据之一。

(三)博士学位论文成果为博士生在参与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如国家973项目、863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过程中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或为博士生独立完成的具有创新性的重大工程实践、重大社会实践或发明设计等,或为不宜公开发表的重大研究成果。由博士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组织专家组审核,专家组由至少3位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人员(导师除外)组成。专家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作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送审的依据之一,同时还是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

审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五条 硕士论文工作是培养硕士生科研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学校鼓励硕士生通过科研实践取得科研成果。硕士生可通过撰写科研工作报告、发表学术论文、申报发明专利等多种形式来反映其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

各学院负责按一定程序和比例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

第六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学位论文社会评价标准实施细则,所定标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博士生提交的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论文至少1篇必须正式出版;本规定所称“学术论文”是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且西安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研究论文(不包含综述、摘要类);本规定所称“科研成果”是指西安交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本规定中的SCI/SSCI/AHCI、国外期刊SCI/EI/IM收录论文以发表在收录源期刊为准,国内EI/IM均以收录后为准,CSSCI源期刊论文以正式发表为准。

本规定中的“全国核心期刊”、“国际知名学术刊物”、“高水平国际会议”以及“最有学术影响力的国际期刊”由各学院提出,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审核后确定,并定期修订。

本规定中的盲审是指在学位论文的评审过程中,隐去被评审者及其指导老师、评审专家的姓名,使双方互不知晓。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经2008年3月26

第二篇: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2005(24)

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研〔2005〕24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主管校长批准,现予印发,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探索氛围,激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在科学、技术和工程等不同方面做出创新成果,提高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生具备以下社会评价的基本条件之一者,方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过与博士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并需达到以下要求:

1.理、工、医(除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外)学科的博士学位申请者,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并被SCI收录,或2篇被SCI/EI/IM收录(其中至少1篇在国际期刊或高水平国际会议上发表);

2.管理、经济、人文类学科的博士学位申请者,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并被SCI/SSCI/AHCI收录,或2篇被SCI/EI/IM收录(其中至少1篇为英文文章),或3篇发表在CSSCI 源期刊上;

3.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博士学位申请者,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有2篇学术论文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和1篇英文期刊论文或高水平国际会议论文。

(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全英文期刊上发表过与博士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并取得下述重要科研成果之一:

1.获得与博士论文密切相关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且符合以下要求:至少获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国家级奖前5名、省部级奖前3名)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本人排名前2名);

2.在参与国家“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过程中取得重要科研成果,或独立完成具有创新性的重大工程实践、重大社会实践或发明设计等,主要研究成果已通过省部级正式鉴定或验收,并得到相应的应用,且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是该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博士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审核,审核意见作为评价依据。

(三)取得上述两项规定之外的其它形式的成果,由博士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审核后,申请人除提交学位论文全文外,还须提交5000字以上的英文摘要。

第三条 为确实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研究生院负责对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申请者须提交送审论文一式五份。具体规定如下:

(一)为鼓励博士生探索重要的学科前沿问题,从事创新性的研究,对于在所属学科最有学术影响力的国际期刊上发表了学术论文的博士生,其学位论文可以免除双盲评审;

(二)凡是满足上述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博士生,其五份送审论文中的三份由所在学院送审,其余两份实行双盲评审;

(三)凡是满足上述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博士生,其五份送审论文全部进行双盲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院受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五份送审论文中,评阅意见书全部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批准答辩;

(二)五份送审论文中,有一份评阅意见书不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研究生院将再次组织专家盲审,再审通过者,批准答辩;

(三)五份评阅意见书和再审评阅意见书中累计有两份及两份以上不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申请者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半年以后两年之内可申请重审,重审通过者,批准答辩。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五条 硕士论文工作是培养硕士生科研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学校鼓励硕士生通过科研实践做出有意义的科研成果。硕士生可通过撰写科研工作报告、发表学术论文、申报发明专利等多种形式来反映其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

各学院负责按一定程序和比例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

第六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学位论文社会评价标准实施细则,所定标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学术论文”是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且西安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本规定所称“科研成果”是指西安交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

本规定中的SCI/SSCI/AHCI、国外期刊EI/IM收录论文以发表在收录源期刊为准(有录用通知即可),国内EI/IM均以收录后为准,CSSCI源期刊论文以正式发表为准。

本规定中的“全国核心期刊”、“国际知名学术刊物”、“高水平国际会议”以及“最有学术影响力的国际期刊”由各学院提出,研究生院组织校外专家审核后确定。

本规定中的“双盲评审”是指在学位论文的评审过程中,隐去被评审者及其指导老师、评审专家的姓名,使双方互不知晓。

第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社会评价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02〕84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鲁社规办字2012-1号关于做好2012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文件 鲁社规办字„2012‟1号

关于做好2012省社会科学 规划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8月7日至9月14日受理2012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加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加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

中1篇需是CSSCI来源期刊);一般资助项目和青年资助项目需报送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篇;外语专项及自筹经费项目需报送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发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篇;发表的与研究课题相关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应注明“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字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予结项。

为进一步增强应用对策研究的针对性,更好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对研究成果得到省领导肯定性批示、进入有关部门决策的,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后可免于鉴定。

三、申报办法

1、本项目采取公开申报和单位择优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等院校和社科研究机构凡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均可申报,不具有高级职称的须有相同研究领域两名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方可申报。申报青年项目,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能超过39岁。在公开申报的基础上,各高等院校和社科研究机构应按照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的推荐指标,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评,择优报送。推荐指标根据单位类别、研究实力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情况确定,各单位上报项目不得超过下达的推荐指标。为加强我省社会科学研究梯队建设,推荐名额中39岁以下的青年项目原则上

不低于20%。申报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或专著。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为1至2年,专著完成时间一般为2至3年。

2、设立青少年问题研究、财务会计研究和外语教学改革研究专项课题。申报材料中的项目类别为XX专项研究。专项研究课题单独评审立项。

3、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承担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中央各部委、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等省级以上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报,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及省社科联等厅局级课题不受此限。省社科规划项目尚未完成的,不能作为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

4、按照《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全省与基地研究方向相关的研究人员均可申报基地项目,申报者应在《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书》项目类别栏注明“XX研究基地”一般、重点或青年项目。

5、本项目经费来源分为资助和自筹。申报者应根据研究工作实际需要,认真做好经费预算。一般项目资助2-3万元,重点项目资助3-6万元,专项研究课题资助1-3万元。申报自筹经费项目,必须出据单位经费资助证明,单位资助额度不能少于1万元。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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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 社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13【23】号(共5篇)

第一篇: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 社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13【23】号西安交通大学文件西交研„2013‟23号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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