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篇: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连妇保„2010‟18号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臵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保障和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连云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医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购臵、使用、维护、监督检查、统计、综合评价和处臵;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臵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 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医院的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总务科负责具有通用性的及非械字号设备的管理,其他专用设备(含实验室设备)由设备科管理,主要职责:
(一)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档案,规范管理程序,完善实物资产的相关证件办理、资产申购、招标采购、资产添臵、资产调拨、资产维护以及资产处臵等相关手续,负责组织设备、物资采购的论证、招标、验收等工作;
(二)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分类统计、明细账、卡管理,确保明细账与实物相符;
(三)监督、检查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统一规划实物资产的资源配臵,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处臵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会同相关部门编报有关资产的变动情况;
(六)对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维护跟踪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 财务科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医院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设臵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确保固定资产总账与实物账相一致;
(三)协助设备科、总务科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加强对实物管理的监督和控制;
(四)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资产的处臵情况进行上报,并 根据上级部门审核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占有或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对本部门领入或使用的物资,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责任。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各病区为科主任、护士长,医技科室为科主任、职能科室为科长,其他部门为该部门实际负责人)是该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并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 账、卡、物进行核对,开展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登记和填报设备使用数据。
(三)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本部门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工作。
(四)提出固定资产处臵意见。
(五)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活动而购建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的各种房屋、设备、仪器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医院固定资产分为五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医院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业设备。指医院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臵的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指医院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 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等。
(四)图书。指医院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
(五)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 医院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一)购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购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购买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税金(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贷款利息(专门为购 建固定资产的银行借款利息)等。
(二)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冲减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原值,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自制的固定资产。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进入固定资产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臵完全价值入账。重臵完全价值是指医院在取得无法确定原值的固定资产时,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以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得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九)无偿调拨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计价。
(十)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计;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臵;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四条 医院固定资产应建立三账一卡制度。具体要求:
(一)财务科设臵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每季度与财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工作,确保账账相符;
(二)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即设备科、总务科设臵二级明细分类账,分类分户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码、经济技术指标和使用变动情况,完善固定资产档案,确保账卡相符;
(三)使用部门设臵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的台账,即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登记其类别、品种、数量、金额、领用日期、使用人、维修等具体情况,并会同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账、卡、物核对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医院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保管和保养制度,各使用部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部门科室的第一负责人是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制度》(见附件1)的要求,具体落实使用保 管直接责任人,规范管理科室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教育工作,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对购臵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 医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填写申请单,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借、出租。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根据医院业务需要,对长期闲臵、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医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见附件2)并加以实施。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验收及入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臵、建造、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二十五条 医院固定资产的添臵,必须遵循医院的发展需求与医院的资金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固定资产建筑安装工程,从立项到完工结算及交付使用,一律按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使用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统一交管理部门综合平衡,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计划采购,如执行计划有变更,必须征得使用部门同意;如使用部门要求变更计划,也必须取得管理部门认可,并附变更计划的理由,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申请与采购另按《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凡购进、调入、赠送和自制的固定资产,一律要经过验收手续,填制 “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由相关人员验收并经仓库入账,并由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方能交付使用。职能部门负责办理财务报销。对于技术性较高的和进口的设备,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医技人员进行严格验收。如发现质量、数量和零配件等有问题时,必须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拒付及退款手续。否则其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备采购完工或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承办部门凭采购(或工程)合同、经审批的发票、设备验收单(或工程完工验收单)等相关资料会同归口管理科室办理固定资产审核入账手续,并填制《医院固定资产卡片》和《医院固定资产入库凭证》。
(一)《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二份,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各执一份;
(二)《固定资产入库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归口管理科室明细账记账联,作为明细账的入账依据;第二联为财务科总账记账联,连同有关资料交财务科办理报账手续,并据以增加固定资产总账;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的改建项目,应将批准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批件交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由使用部门的保管责任人到仓库领用,填列《固定资产出库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归口管理科室明细账记账联,作为明细账的入账依据;第二联财务科使用,用于月末总账固定资产在库转在用的转账依据;第三联为使用部门实物登记联,作为实物保管的记录依据。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臵
第三十四条 医院固定资产处臵,是指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臵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因丧失原有功能而属正常淘汰的,或因技术性能落后而强制淘汰的,或由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且无修复价值的,均按正常报废处理。需要对外出售或捐赠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再进行转让或捐赠。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丢失或毁损的,除按非正常报废处理办理手续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处臵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臵审批表》,经相关人员签名后交归口管理科室;
(二)归口管理科室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评估、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具体按《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调剂报废制度》(见附件3)执行;
(三)归口管理科室定期将需处臵的资产资料报财务科,财务科按照《连云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处臵手续;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处臵批复意见,由归口管理科 室进行明细账、卡的销账,财务科作固定资产总账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院处臵房屋、建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科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臵价格,处臵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处臵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医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条 单位内部调剂使用的固定资产,经调剂双方确认和管理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实物转移。归口管理部门应进行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院财务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保管使用责任人制度》。
附件2:《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附件3:《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调剂报废制度》。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 管理 办法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2010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1: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保管使用责任人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医院固定资产保管使用责任人制度。
一、各科室资产保管使用责任人的设立
1、资产使用部门的科室第一负责人(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是该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具体使用保管直接责任人的安排,督促规范管理。
2、各使用部门第一负责人可以授权管理,设立1-2名兼职使用保管直接责任人,负责本科室资产的领用,日常保管保养,规范使用,送修和填报资产相关使用数据等事宜。
3、各使用部门设臵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簿(各科室分账簿),由使用保管直接责任人保管。
4、遇直接责任人退休、调动时,科室第一负责人必须及时重新落实新的使用保管直接责任人,双方交接人清点设备后到医院职能科室(即设备科或总务科)办理资产分账交接手续。
二、领用
资产到货验收后,使用科室应由保管使用责任人到仓库办理(或职能科室)领用手续,领用时间规定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必须办理。
三、日常保管保养
各科室保管使用责任人应切实保管好设备,定时对所保管 的设备进行防尘、防潮、充电等保养,并做好贵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的登记记录,妥善保管附属件(管道、电源线、导联线、测试校准等附件),保证设备能随时投入使用。
四、送修
设备需维修时,应及时与设备归口管理科室联系,配合维修工作的进行,修好后及时取回。
五、使用
1、保管使用责任人在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督促使用人制定好操作规程,各使用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使用,按规程进行操作,未熟悉操作规程者禁止上机操作。
2、按时填报设备使用情况的数据,配合设备归口部门进行数据分析,提高设备使用率,提高设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附件2: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根据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为推动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按照权责分明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规范,建立奖惩制度,实行奖优罚劣。
一、奖励
每年由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管理责任人进行以下方面的评估,然后将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名单汇总,并写出评价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批,给予每单位500-1000元的奖励。
1、科室二级账目清晰、账实相符。
2、按时、按要求并如实填报有关的设备使用数据。
3、资产设备日常保养好、附件完整齐全,无安全隐患,故障率低。
4、管理工作认真负责,现场设备保养维修使用登记资料完整,设备使用规范。
5、积极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对医院固定资产的调剂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设备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扣罚
1、直接管理责任人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第一责任人没有及时落实新的直接管理负责人员,没有办理设备财产的交接手续,每月扣罚科室第一责任人绩效500元至落实为止,对直接管理责任人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医院即停发当事人工资,直至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
2、直接管理责任人对所保管的固定资产必须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应报批的待处臵设备未及时上报,以及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设备去向不明或丢失的,扣罚科室第一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绩效500元,丢失的固定资产由科室第一责任人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赔偿。
3、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填报或不按时填报、漏报、虚报有关医疗设备使用数据的,每月扣罚直接管理责任人绩效200元。
4、不及时按照财产管理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手续,接到通知后超过一周的仍不办理领用手续的扣发第一责任人当月绩效100元。
5、使用科室在没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将设备报废、处理或调剂到其他科室的扣发第一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当月绩效200元。
6、对于因违反操作规程的或保管不善等人为责任导致资产损坏或提前报废的,由直接责任人按该资产原价减去折旧后的余额按实赔偿,同时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绩效。
7、由于病人、陪护人员、探视人员照成设备、设施丢失损坏的,视情节按损失金额的30%-100%由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共同赔偿。
8、擅自外借资产未造成损失的对科室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另对科室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按损失金额的3倍予以罚款。
9、对于拒不服从医院资产调剂决定的,即停发第一责任人的当月绩效,直至其执行医院决定为止。
附件3: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调剂报废制度
一、报废的申请、鉴定及审批
1、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处臵审批表》,经科主任审定后,报请归口管理科室组织技术鉴定,交财务科履行国有资产报废手续。
2、资产的报废,一般情况下必须使用至一定年限后,其技术参数确实达不到医疗诊断或治疗的要求,或者主要部件、附件缺损,确实无法替换后方可提出申请。其他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设备给予办理报废手续:
(1)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目及种类;(2)旧设备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又无法较正修复者;(3)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又无法维修或无改造价值者;
(4)超过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明显下降又无法修复者;(5)旧设备质量下降,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正常运转,又无法改造利用者。
3、所有报废设备均要报归口管理科科长审批,管理科科长提出意见及审批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固定资产处臵审批表》审批完毕后,交医院财务科,财务科定期按照国有资产处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正式销帐,在此过程中,归口管理科将这些设备暂时列入待报废账目中。
二、固定资产的调剂
1、凡购买超过需求或由于工作任务变更的仪器设备,应由院内调剂使用。
2、在用仪器设备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程度,可降级使用或调剂。
3、因工作需要,由医院临时下达的调剂决定。
4、院内调剂资产应及时办理财产转移变更手续。
第二篇: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
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一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 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城乡体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五条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提防及护堤地。同一条河道,局部无堤防的,按有堤防处理;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主要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顶、堤坡及下列规定的护堤地:
1.新沫河:背水坡堤脚外20米。
2.新沂河:背水坡南堤至沂南小河边,北堤至沂北小河边(漫源的单位和个人。
水地段不得小于30米);无沂南、沂北小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3.蔷薇河:背水坡堤脚外10米至20米
4.大浦河、东盐河、西盐河、烧香河、排淡河、玉带河、宋跳河等:有河堤的,背水坡堤脚外10米;无河堤的,从河口向外30米至40米。
5.东一站引河:背_水坡堤脚外10米至20米。
6.乌龙河:背水坡堤脚外10米。
7.蔷薇河电灌站干渠(高渠道):台北镇附近石渠段,石渠外3米;靠近公路的,以公路排水沟中心线为界;其它河段,背水坡堤脚外5米。支渠的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2米。
8.灌河、义泽河、龙沟河、武障河等:背水坡堤脚外2米至5米。
9.一帆河、柴米河、柴南河、南六塘河、北六塘河、盐河等:背水坡堤脚外3米至5米;无堤段河口向外50米。
10.沂南小河、唐响河、公兴河、甸响河、古屯河、老六塘河、县界河、馒头河、硕项河、花王河、孙花河、灌新河、渠西河、东友引河等:背水坡堤脚外3米至5米。无堤段汛期行洪河口向外50米。
11、海堤: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第二道海堤堤脚外30米至5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处于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确实难以划定护堤地的,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坡的管理范围按堤防设计标准断面,堤脚外不得少于5米。
(二)大中型涵闸、抽水站的管理范围
1.大型涵闸、抽水站
(1)临洪闸:上游东堤500米,西堤至调度闸以南100米。下游东堤至临洪东站堤界。左右侧堤脚外20米。
(2)太平庄闸.:闸上游南堤至沫南闸以西50米,北堤至沐北闸以西50米。闸下游10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20米。
(3)蒋庄闸:闸上下游各5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 20米。
(4)石梁河水库溢洪闸:闸下游河道、堤防1000米。
(5)武障河闸、北六塘河闸、龙沟河闸、义泽河闸、盐河南闸等闸管理范围,按原征用土地协议执行。
(6)临洪东站(含大浦站):上游东堤1800米,西堤1600米,上游从翼墙最后一根栏杆处起算;下游河道1000米,左侧与临洪闸管理范围相接,右侧至大浦河西堤脚止。
(7)临洪西站:上游河道堤防500米,下游河道堤防至临洪河口,左右侧各200米。
2.中型涵闸,(1)沫南闸、沐北闸:.JW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5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乌龙河调度闸上游至蔷薇河中泓,下游25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
(2)大板跳闸:闸下游左岸到宿城排水河口止,右岸到市养殖公司的对虾场泵房止,左右侧宽度均为河口以外30米;闸上游以翼墙末端起500米止,左岸到山脚止,右岸背水坡堤脚外10米。
(3)玉带河闸:闸下游从翼墙末端向下482米止,闸上游到盐河口止;左右岸堆土区背水坡堤脚外10米。
(4)电厂闸:闸下游到老铁路桥,闸上游到蔷薇河中泓边,右岸至洪门公路桥公路基,左岸从闸岸墙外200米。
(5)猴嘴闸:闸上游自翼墙末端向上200米止,闸下游至蔷薇河电灌站送水干渠;左右岸河口以外各40米。
(6)大浦闸:闸上下游各200米,左右侧河口向外各50米。
(7)大浦附闸:闸下游和大浦闸管理范围相接,.闸上游1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
(8)盐河闸:闸上下游各200米,东堤以导流河东河口为界,西堤背水坡堤脚外10米。
(9)新浦闸:闸上下游各200米,左右侧以石护岸向外10米为界。
(10)蔷薇河电灌站:上游至三孔进水涵洞(引河两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为界);下游至海连公路路边(两侧以取土沟中心线为界)。
(11)蔷薇河四孔进水涵洞:上游至蔷薇河中泓边,下游
至东站引河中涨边,左右侧各50米。
(12)小潮河闸:东起南偏泓滚水坝消力坎向东85米,西至潮河闸上游引河块石护坡西边缘外5米,北起南偏泓 北河口,南至沂南小河北河口(无河按已定范围)。以上范围 含滚水坝、小潮河涵洞。
(13)东友涵洞:东起东门闸下游块石护坡边缘向东77米,西至西门闸上游块石护坡边缘向西40米,北起南偏泓南河口,南至沂南小河南河口。
(14)孙湾闸、花元翻水站、花元闸、渠西河闸等闸管理范围,按灌南县人民政府灌政发[1988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河道上下游以闸、涵、站等建筑物中心线计算,两岸以岸墙外边缘计算。
(三)水库的管理范围
1.大型水库
石梁河水库28米水位线、小塔山水库37.26米水位线、安峰山水库18.9米水位线以下的水库区,大坝、副坝背水坡坡脚外200米。2.中型水库
房山、贺庄、昌黎、横沟、大石埠、羽山、西双湖及八条路等八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副坝背一水坡坡脚外100米至200米。
3.小型水库
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坡脚外10米至50米。
大中小型水库大坝两端的山头岗地,可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
(四)灌区的管理范围
1.10万亩以上的灌区
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2.10万亩以下至 1万亩以上的灌区
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
灌区干、支渠两堤之间的滩地和水面亦属管理范围。
上述各类工程管理范围,凡已经划分明确且标准不低于现行规定的,不再变动。新建工程在批准设计时,应同时明确划定管理范围。其他河道、堤防、灌区、涵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饲,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六条
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一,由一市、县人民 政府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任何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活动。
第七条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一放的其他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大坝的泥泞路面上行使。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水利管理规划和实施计划,对水利工程每年应组织检查,对损坏的工程设施进
行养护、维修、加固和更新。每年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修的经费,应纳入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计划。
第九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市、县管理的水利工程,有的也可以按照工程的统一标准和管理要求,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城建、场圃、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一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路面(含路面两侧各0.5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二条
河道中的航道由_交通部门按《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管理。在流域性主要河道中,以行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堤防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既是行洪、排涝、送水又是通航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第+三条
市、县、乡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调 不能解决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河道、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的总体规划,其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批准实施。确因国家建设及生产、工
作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应当从严控制,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向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一向一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工程项目批准后,应当在开工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准建证。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并按时竣工。凡不能按时施工或竣工而影响蓄水、排水、供水和行洪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一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拆除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因施工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管道、堤坝、桥梁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其它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原有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被阻断和损坏的水利工程。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筑物,需经河道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对流域性河道要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后,方可实施,并按市物价局连价费字[998]第79号和市水利局连水政仁[1998]第08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第十五条
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报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公安保卫机构,依法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属于国家规定的重要警卫目标的工程,由武警部队负责守护。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政机构的管理,完善水政监察制度,充实执法力量,改善执法条件。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乡(镇)经批准可设置水利站,作为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乡(镇)农田水利的建设、水工程、水资源、河道的管理和保护。第四章
防洪与清障
第十八条
防汛抗洪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石油、供电、城建、邮电、公路、航道、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2025-01-10 01:56:48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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