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连续排污再利用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锅炉连续排污再利用

对锅炉连续排污热量的回收与利用

一、改造背景

1、由于排污水温度较高,一般将污水先排入连续排污扩容器中,由于扩容器通常与除氧器相连,压力较汽包压力低一些,使小部分污水汽化,大部分未汽化的污水温度降到连续扩容器压力下的饱和温度后,排入定排扩容器后排空。这样既造成了大量的热量、水量的浪费,又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热污染。连排扩容器出水温度在150℃,压力为0.5MPa,两台220t/h煤气锅炉公用一台扩容器。

2、由于锅炉定排、连排的排污及锅炉汽水取样和阀门内漏的原因,在机组热力循环过程中必要再补充一部分除盐水来维持整个热平衡。现补水方式为由化学水车间的来水冷却锅炉汽水采样器后引至除氧器。经过采样冷却器后除盐水温度在40℃,而除氧器内水温为150℃,温差较大。

3、若增加一台换热器,用连排污水热量加热除盐水,增加了除盐水进除氧器温度,同时降低了连排至定排扩容器后热量的损失。

二、效益计算

高温水进口温度: t1 150℃ 高温水出口温度: t2 40℃ 高温水流量:

W1 7t/h 低温水进口温度: t1' 40℃ 低温水出口温度: t2' 90℃ 低温水流量:

W2 15.40t/h 计算数据

传热量

Q=W×1000×(t1-t2)=770000kcal/h 全年回收热量折算标准煤964.851吨,创效482425.5元,煤气发电二车间四台机组全年共创效964851元。

第二篇:某电厂300MW机组锅炉连续排污系统的改进

五、某电厂300MW机组锅炉连续排污系统的改进

字体 [大] [中] [小]

甘肃某电厂300MW机组是引进型亚临界机组,锅炉采用WGZ 1025-17.45-7型自然循环锅炉。该厂针对300MW机组锅炉连续排污系统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将锅炉连续排污系统与事故放水系统进行了合并,提高了排污效果,对提高机组运行的安全性、经济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图5-3 改造前的连续排污与事故放水系统T1~T4—调节阀;E1、E2—汽包事故放水

电动阀

(一)锅炉连续排污系统存在的问题

锅炉汽包尺寸为1743mm×145mm。原设计汽包连续排污管和事故放水管分别设在汽包几何中心线下400mm和50mm处。连续排污管为沿汽包轴向布置的1根多孔管,由汽包两端引出,后合并为1根,经过1只截止阀和1只调节阀(两只阀常开)后又分成两路:一路至连续排污扩容器;另一路至定期排污扩容器,如图5-3所示。

该锅炉连续排污系统及疏、放水系统存在以下问题:

(1)锅炉连续排污系统庞大,阀门过多;连续排污扩容器旁路系统利用率低,与锅炉定期排污母管接在一起,进行锅炉定期排污时,引起连续排污扩容器旁路系统管道、阀门振动;连续排污扩容器蒸汽排大气没有多大实际意义(设计的连续排污二次蒸汽取样系统从未使用);连续排污扩容器内的水排向定期排污扩容器,热量完全损失。

(2)汽包事故放水经过定期排污扩容器全部排放,事故放水动作后,若不能及时关闭,将导致水位急剧下降,甚至发生汽包低水位事故。

(3)锅炉侧主蒸汽、再热蒸汽系统疏水基本上没有回收措施,汽水损失较大。

(4)原设计送风机、一次风机暖风器疏水回至其疏水箱,再通过疏水泵打至除氧器,系统投运效果不理想。技术改造后,暖风器疏水通过疏水泵打至厂用辅助蒸汽系统管道疏水扩容器,再次扩容降温、降压后,蒸汽排向大气,水则经多级水封筒后回至凝汽器。

(二)改造措施

为了保证汽包各段连续排污的均匀性和满足事故放水的要求,改造中将汽包内的连续排污管分为两段,通过两根∅60×4mm联络管(使其总排量大于事故放水管∅89×5mm排量)与事故放水管汇通;至事故放水一次电动门前,引出至连续排污扩容器排污管,在该引出管上再接一路至锅炉疏水扩容器(需增加的设备),并设两只电动门E3、E4作为汽包溢流阀。当汽包水位高至150mm时,E3、E4连锁开启;若汽包水位继续高至200mm时,原事故放水阀E1、E2连锁开启,同时E3、E4连锁关闭;当汽包水位恢复至100mm时,上述电动门全部连锁关闭。在E3、E4之间至E2后,设置手动旁路,在连续排污扩容器故障切除的情况下,锅炉连续排污可通过此旁路系统进行(见图5-4)。

在汽包事故放水二次门E2后接入来自连续排污扩容器水侧的预热水(采用小流量),从而实现汽包事故放水管路的全线连续暖管。为了防止事故放水阀E1、E2开启时,连续排污扩容器内的水倒流,可在连续排污支管上增加止回阀。

为了确保系统合并后锅炉连续排污的效果和进一步提高汽包事故放水的安全性,将原汽包事故放水管入口位置由几何中心线下50mm提高到几何中心线处,端部封死后开孔,安装一个虹吸破坏管(约∅60×4mm),在其管口设计一个浮子阀(见图5-5)。

图5-4 改造后的连续排污与事故放水系统B-SK—锅炉疏水扩容器

图5-5 汽包内部连续排污管与事故放水管连接图

以上改造的优点是:

(1)简化锅炉连续排污系统。

(2)减少高压阀门数量,减少高压管道、阀门泄漏,节约优质钢管。

(3)虹吸破坏管可以防止锅炉水位失控。

(4)预热汽包事故放水管道系统,提高其使用寿命。

(5)事故放水管作为连续排污前置段,由于其管内流速较低,可以起到集污器的作用,从而提高连续排污的效果。

(6)连续排污管与事故放水管在汽包内连通后,连续排污至定期排污扩容器旁路系统可由事故放水阀的小旁路(60mm×4mm)代替。

(三)设置锅炉疏水扩容器的优点

在系统中增加节能型锅炉疏水扩容器,主要接入炉侧疏放水(包括主、再热蒸汽系统,暖风器系统疏水及汽包部分事故放水)、除氧器事故放水和高压加热器事故疏水等,参见图5-4。其蒸汽回至除氧器,疏水则通过疏水泵也打至除氧器。相应的原炉侧主、再热蒸汽至定期排污扩容器疏水系统、暖风器疏水系统、除氧器至凝汽器溢流和至定期排污扩容器放水系统、高压加热器事故疏水扩容器系统可全部取消,足可以抵消节能型锅炉疏水扩容器的投资。

每两台机组之间的锅炉疏水泵出口需设置联络管,为机组启动、事故处理、汽水回收创造有利条件。利用节能型锅炉疏水扩容器可加热凝结水或除盐水,提高向故障机组除氧器的补水温度,以减小温差,回收连续排污热量,整体上提高机组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四)结论

该电厂对其引进型300MW机组自然循环锅炉连续排污系统与事故放水系统合并,提高了排污效果,对简化热力系统和全面提高300MW机组运行的安全性、经济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篇:锅炉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封面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行业类别: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非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其主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主要是《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目前主要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

九、改正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注意核实总量分配文号,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关于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量限值的污染因子。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此外,对于受纳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25461的污染控制因子,根据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如需要,则此处也需要选择列入。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不用再做选择。表2及表2-1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生产设施及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生产时间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锅炉的主要生产单元分为热力生产单元、储运和制备单元、辅助单元等,主要工艺分为燃烧系统、贮存系统、制备系统、输送系统、软化水制备系统、冷却水系统等。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不要遗漏必填的生产设施,如燃烧系统、贮存系统等;二是各生产设施是否正确归类,如锅炉应归类于“热力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为“燃烧系统”;三是所有生产设施必须逐一填报,不能采用合并填报或备注数量的方式;四是设施参数名称及计量单位严格按规范填写。产品名称、产能单位规范统一。锅炉产品主要包括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等,其中蒸汽计量单位为t/h,热水和有机热载体为MW,电计量单位为kWh。锅炉生产能力可参考锅炉额定出力。生产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8760h;供暖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结合当地供暖时长审核,一般不超过7个月,即5040h。

生产能力指的是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万t/a。4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原料/辅料名称、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应填写完整。原料应根据锅炉加热介质正确选择,包括锅炉用水、有机热载体及其他。工艺辅料填报完整,包括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脱硫剂、脱硝还原剂以及常用水处理药剂等。

燃料的组分、热值、设计年使用量应填写完整,注意审核数据来源及准确性:

一、锅炉燃料信息按前三年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进行填报,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设计燃料分析数据进行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运行周期内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填报;

二、提供锅炉燃料信息证明材料(至少上传必填项燃料信息证明材料,如燃料检测分析报告或者燃料数据信息来源证明等地方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三、固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灰分、收到基硫含量、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燃煤锅炉还需填写煤中汞含量;液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硫含量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气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硫分(按硫化氢计)和燃料低位发热量;

四、注意热值单位和设计年使用量的单位,固体及液体燃料分别为MJ/kg、t/a;气体燃料分别为MJ/m3、万m3/a;

五、若有自产燃料,需在“其他信息”中备注说明。5 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无组织排放可填可不填。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

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

九、改正规定”。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废水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废水类别、废水污染物种类填报是否完整;废水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准确:废水排放口包括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一般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应根据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判别。

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间接排放时,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

九、改正规定”。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与表4保持一致。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标准要求。注意执行排放标准中有排放速率要求的,不要漏填。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或速率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环评批复要求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的,应以数值+单位的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

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排污单位申请的浓度排放限值是否准确:

审核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是否与标准一致。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是否清晰,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一是许可量确定的原则,对于新增污染源(2015年1月1日起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及环评文件要求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对于现有排放源(2015年1月1日前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二是计算方法、公式、参数选取来源以及许可量取严过程需描述清晰,计算结果准确无误,最终计算结果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一致。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填写是否正确: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限值”是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冬防应对等时段对排污单位更严格的控制要求;若有,应审核排污单位是否填报正确。表9及表9-1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无组织排放的编号、产污环节和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排放标准等信息。无组织排放编号指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生产设施编号,应与表2-1和表4(如填写无组织排放)保持一致。在“其他信息”一列,可填写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对应的监测点位,如“厂界”。无组织排放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划“/”。

表9-1为必填表,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报排污单位所有无组织排放环节和无组织管控现状(即表9中填报的无组织防治措施),从而可以判断无组织管控现状是否满足技术规范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1 表10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全厂合计”是否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量之和、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数据是否为取严数据。

现有排放源:规范计算结果及总量控制指标二者取严; 新增排放源:规范计算结果、总量控制指标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三者取严。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

应填写各排放口对应的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以及批复文号等相关信息。

应填报雨水排放口相关信息,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和名称,填写排放口经度、纬度、排水去向、排放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信息。表12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需准确填报受纳污水处理厂相关信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锅炉连续排污再利用

第一篇:锅炉连续排污再利用对锅炉连续排污热量的回收与利用一、改造背景1、由于排污水温度较高,一般将污水先排入连续排污扩容器中,由于…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