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1-12 18:37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2]文81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2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该文中第三、第四条中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其退休年龄统一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执行。对于上述人员中的女性参保人员不再有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的区分。对于国有企业的参保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继续按照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区别对待,并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347
号)的规定办理。
二、对于该文中第六条“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人员的处理问题,我省不办理退职手续,仍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文第一部分的第(三)、第二部分的第(三)条,以及《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347号)文第8条规定办理。即: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提前办理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个别特殊病例无法按照上述鉴定标准执行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可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二)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单位负责填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三)关于参保企业职工病退的办理问题。根据省人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被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可以退出劳动岗位,并享受相应退休或退养待遇。其中:(1)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按月享受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予以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男职工年不满50周岁的,女职工年不满45周岁的,可办理企业内
部退养手续,相应退养待遇仍由企业支付,待职工达到规定的病退年龄时,再办理病退手续,其相应的退休待遇可转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保[1999]36号文下发前,已按省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病退手续的企业职工,可按闽劳保[1999]36号文件规定重新鉴定,对符合条件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予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2-03-31
第二篇: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 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 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 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 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 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 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 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 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 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 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 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 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 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 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 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 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 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 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业 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 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 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 老金。
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 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 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 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通知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12月25日印发
第三篇: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统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
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业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老金。
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四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2009-12-10 10:31:55)
转载
标签:
法律
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
高原地区
杂谈 ▼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参保范围有: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目前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2、城镇个体劳动者;
3、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何规定,需要哪些资料?
答: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状况和缴款能力证明以及《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三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文2025-01-10 01:50:27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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