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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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保字[2009]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帮扶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已正式运行两年时间,全国各级工会通过这一工作平台,实现了帮扶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促进了工会帮扶工作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存在着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档案录入工作、已录入的档案缺项严重、帮扶信息录入不及时、安全意识不够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软件系统全面投入使用进程和系统功能的有效发挥。

为进一步促进工会帮扶工作信息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会帮扶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加强工会帮扶工作信息化建设是帮扶工作不断创新

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工会帮扶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工会帮扶工作信息化工作,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把工会帮扶工作信息化建设当作工会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准确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的状况,为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帮扶服务,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各级工会要加大对信息化工作硬软件投入,配备业务

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门信息管理员,专人负责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省、市、县总工会要把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帮扶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指标。

二、认真做好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在全面、真实地掌握当地困难职工家庭生活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1、坚持属地动态管理档案。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

层工会或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的困难职工,其档案由用人单位工会或所在地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失业、灵活就业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社区工会或所在地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单位或社区未成立工会的由所在地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档案按照户籍制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对一户多档、一人多档等问题档案应及时采取合并、转移等进行修改完善,对已脱贫、死亡、调离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应及时调整、注销,做到动态管理。

2、科学确定建档标准。各级工会应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

[2006]36号)规定,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困难职工生活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建档标准,其中低保边缘户原则上控制在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50%左右,各地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意外致困户应是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需要工会长期帮扶的,若是一次性应急帮扶或集中帮扶则需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3、规范完善档案内容。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应按照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中的困难职工档案内容,真实详

3细、符合逻辑地为困难职工建立档案,不得漏填、错填、少填困难职工信息。

4、逐级严格把关审核。各级工会尤其是市、县两级工会保障部门或帮扶中心要切实负起审核把关的责任,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要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予以修改完善。

三、充分使用帮扶救助等模块功能

各级工会要全面启用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及时把帮扶救助、信访接待、政策咨询、法律援助、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信息输入帮扶管理系统相应模块。今后送温暖活动、金秋助学活动、农民工平安返乡活动以及困难职工中心建设情况等报表都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软件上报。要按照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名制汇总至财政专项资金模块。要充分发挥软件交流平台作用,及时发布本地出台的政策文件,交流共享工作情况。

四、切实加强农民工档案管理

鉴于农民工流动性大,身份难以界定的特点,各级工会在建立困难农民工档案和临时救助档案时,要认真了解困难农民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就业状况、帮扶需求等信息,仔细核实相关证明材料。

4凡农民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二是有固定工作单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是因子女上学、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因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需要长期帮扶。所在单位工会或单位所在地帮扶中心可为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凡对前来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农民工提供应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一次性资金帮扶,或为就业困难的农民工仅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帮扶的,帮扶中心应为其建立临时救助档案,输入帮扶信息。

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2009年11月27日5

第二篇:中华全国总工会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在上海建立了公开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张特立任总部主任。1922年7月迁到北京后,邓中夏任总部主任。

1922年5月1日至6日,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173余人,代表有组织工人30余万人。会议决定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为全国工人团体的总通讯机关,并由它负责筹备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10项决议案,其中的《全国总工会组织原则案》规定了筹备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方法和步骤。

1925年5月1日至7日,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281人,代表有组织工人54万余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致信祝贺。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选举产生了全总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宣告正式成立。选出全总第二届执委会委员25名,林伟民当选委员长,刘少奇、邓培、郑绎民当选副委员长,邓中夏任中共全总党团书记。

1926年5月1日至12日,在广州召开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502人,代表有组织工人124万余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致祝词。选出全总第三届执委会委员35名,候补执委17名,苏兆征当选委员长,项英当选副委员长,刘少奇当选秘书长。1926年9月,全总在汉口设办事处。1927年2月,全总机关由广州迁到汉口,在广州设办事处。

1927年6月19日至28日,在汉口召开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420人,代表有组织工人300余万人。陈独秀代表中共中央致词。选出全总第四届执委会委员35名,候补执委20名,苏兆征当选委员长,李立三当选秘书长。大革命失败后,各地工会开始转入地下活动。1927年9月,全总机关秘密迁到上海。

1929年11月7日至11日,在上海秘密召开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选出全总第五届执委会委员27名,候补执委18名,项英当选委员长,林育南当选秘书长,罗登贤、罗章龙先后担任中共全总党团书记。

1933年初,全总领导机关被迫迁往中央苏区瑞金。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中央执行局,刘少奇任委员长,陈云任党团书记。1934年10月,全总领导机关被迫撤离中央苏区随红军长征。1935年10月,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成立全总西北执行局,刘少奇、刘长胜先后任委员长。

抗日战争时期,工会一部分人在敌后领导抗日运动,参加游击战争,一部分人在敌占区坚持地下斗争,另一部分人则到国民党统治区与朱学范领导的中国劳动协会联合,进行合法运动。1937年底,中共中央成立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康生任主任,张浩任副主任。1939年,刘少奇任书记,张浩任副书记。1940年,邓发任书记,张浩、崔田夫任副书记。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都建立了工会组织,1945年5月成立了中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筹备委员会。邓发任主任,崔田夫任副主任,李颉伯任秘书长。1946年刘宁一任主任。

中华全国总工会历史沿革

1948年8月1日至22日,在哈尔滨召开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518人,代表全国有组织工人283万余人,中共中央委员会致祝词,李立三致开幕词,陈云作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报告,朱学范致闭幕词。大会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并通过了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选举产生全总第六届执委会委员53人、候补执委20人;常委15人、候补常委6人;陈云当选主席,李立

三、朱学范、刘宁一当选副主席。李颉伯、许之祯、赖若愚先后担任秘书长。在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期间,朱学范代表中国劳动协会声明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全总。1949年11月,中国劳动协会在北京召开代表会议,决定结束其组织,实现了全国工会运动在组织上的完全统一。

全总机关1948年12月迁到沈阳,1949年3月迁到北平。

1949年5月30日,全总常委会扩大会议推选刘少奇为全总名誉主席。全总六届三次执委会议决定,从第七次全国劳动大会起,将全国劳动大会改称为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

1953年5月2日至11日,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到会代表830人,代表全国1020万名工会会员。刘宁一致开幕词,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致词,赖若愚作工作报告,刘长胜致闭幕词。选举产生全总第七届执委会委员99人、候补执委42人、主席团成员24人。赖若愚当选主席,刘宁

一、刘长胜、朱学范当选副主席,刘少奇继续担任全总名誉主席。推选赖若愚、刘宁

一、许之祯、陈少敏(女)、李颉伯、刘子久、栗再温、董昕为书记处书记。1955年8月,张维桢任书记处书记。

1957年12月2日至12日,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到会正式代表989人、候补代表100人,代表全国1630万名工会会员。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邓小平出席了开幕式。刘长胜致开幕词,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致祝词。国务院副总理李富春作关于国家经济建设的报告。赖若愚作工作报告。朱学范致闭幕词。选举产生全总第八届执委会委员136人、候补执委69人、主席团成员31人。赖若愚当选主席,刘长胜、朱学范、许之桢、陈少敏(女)当选副主席。推选赖若愚、刘长胜、许之祯、栗再温、董昕、张维桢、张修竹、顾大椿、康永和、郗占元为书记处书记。

1958年5月赖若愚逝世。1958年8月,全总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选举刘宁一为主席,李颉伯为副主席。1962年11月,全总八届四次执委会议选举马纯古为副主席。推选张天民、狄子才为书记处书记。1963年12月,全总八届五次执委会议推选黄民伟为书记处书记。1966年3月,全总八届六次执委会议选举顾大椿、康永和为副主席,推选赵国强、王志杰、王家扬、栗树彬、陈宇为书记处书记,邵井蛙、李春明为候补书记。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总及其所属各级工会组织遭到了严重的冲击、破坏。

1967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封存全总金库,停止全总作为全国工会领导机关的活动。随之,各地工会也被造反派组织的工代会代替。1973年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健全工会的通知,先后恢复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各级工会组织和活动。1977年11月,在全总机关建立了领导小组,逐步恢复了全总与各产业和地方工会的联系,并为召开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准备。

1978年10月11日至21日,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到会代表1967人,代表全国5000多万名工会会员。马纯古致开幕词,邓小平代表党中央、国务院致词。倪志福作工作报告,朱学范致闭幕词。选举产生全总第九届执委会委员193人、候补执委85人、常务委员29人。倪志福当选主席,朱学范、马纯古、康永和、黄民伟、陈宇、宋侃夫、王崇伦、韩荣华、刘玉娥(女)、章瑞英(女)当选副主席。推选马纯古、黄民伟、陈宇、宋侃夫、王崇伦、韩荣华、章瑞英(女)为书记处书记,邢方群、齐平、韩西雅、王家宠为候补书记。从此,工会工作全面恢复,中国工会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1979年9月,全总九届执委会第二次常委扩大会议推选李望淮为书记处书记,张维桢为全总顾问。1979年10月,全总九届执委会第三次常委扩大会议推选顾大椿、金直夫、蒋毅、邢方群、齐平为书记处书记,穆其彬为候补书记。1979年11月,全总九届二次执委扩大会议选举顾大椿、金直夫为副主席。1980年4月,全总九届四次常委扩大会议推选张祺、乌兰(女)为书记处书记。1981年10月,全总九届三次执委扩大会议选举张祺为副主席,推选王家宠、穆其彬、陈用文、刘实为书记处书记,王永成、蒋永清、王申详、王繤为候补书记。王崇伦主持书记处日常工作,齐平、蒋毅、王家宠为常务书记。

1983年10月19日至29日,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到会代表1998人、特邀代表328人,代表全国7693万名工会会员。李先念代表党中央、国务院致词。倪志福作工作报告,顾大椿致闭幕词。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全总第十届执委会委员241人、候补执委83人、主席团成员34人。倪志福当选主席,顾大椿、尉健行、罗干、王崇伦、章瑞英(女)、王家宠、蒋毅当选副主席。推选倪志福为书记处第一书记,尉健行、罗干、王崇伦、章瑞英(女)、陈秉权、刘实、王申详、王繤、张富有、李雪莹(女)为书记处书记。

1984年12月23日至27日,全总十届二次执委会议选举陈俊生为副主席。1984年12月,全总十届执委会第五次主席团会议推选陈俊生为书记处书记。1985年7月,全总十届执委会第六次主席团扩大会议推选方嘉德为书记处书记。1985年11月,全总十届三次执委会议选举陈秉权为副主席,全总十届执委会第八次主席团扩大会议推选李容光、于庆和为书记处书记。1988年10月,全总十届六次执委会议选举万绍芬(女)、郑万通为副主席。

1988年10月22日至28日,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到会代表1515人、特邀代表282人,代表全国9336万名工会会员。赵紫阳代表党中央、国务院致词,倪志福作工作报告,朱厚泽致闭幕词。大会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选举产生全总第十一届执委会委员229人、主席团成员27人。倪志福当选主席,朱厚泽、王厚德、陈秉权、章瑞英(女)、郑万通、李容光、李沛瑶当选副主席。推选朱厚泽为书记处第一书记(1988.10-1989.12),王厚德、陈秉权、章瑞英(女)、郑万通、李容光、李沛瑶、方嘉德、张富有、于庆和为书记处书记。

1989年12月,全总十一届二次执委会议选举于洪恩、杨兴富为副主席,全总十一届执委会主席团第五次会议推选于洪恩为书记处第一书记(1989.12-1991.12),杨兴富、薛昭軻(女)、张国祥为书记处书记。1991年12月,全总十一届四次执委会议选举张丁华为副主席,全总十一届执委会主席团第十二次会议推选张丁华为书记处第一书记。

1993年10月24日至30日,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到会代表1600人、特邀代表296人,代表全国10176万名工会会员。江泽民、李鹏、乔石、李瑞环、刘华清、胡锦涛、尉健行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大会,会前接见了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江泽民作了重要讲话。胡锦涛代表党中央、国务院致词,倪志福主持大会,张丁华作工作报告。朱镕基作经济形势报告。尉健行致闭幕词。选举产生全总第十二届执委会委员241人、主席团成员34人。尉健行当选主席,张丁华、杨兴富、李奇生、刘珩、江家福、张国祥、方嘉德、薛昭軻(女)、滕一龙当选副主席。推选张丁华为书记处第一书记,杨兴富、李奇生、张国祥、方嘉德、薛昭軻(女)、滕一龙、肖振邦、李永安、单亦和为书记处书记。

1995年12月,全总十二届三次执委会议选举倪豪梅(女)为副主席,全总十二届执委会主席团第九次会议推选倪豪梅(女)为书记处书记。1996年12月,全总十二届执委会主席团第十四次会议推选李永海为书记处书记。1997年12月,工会总十二届五次执委会议选举徐锡澄为副主席。1997年12月,全总十二届执委会主席团第十七次会议推选徐锡澄、纪明波为书记处书记。

1998年10月19日至24日,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到会代表1652名、特邀代表207名,代表全国8913万余名工会会员。江泽民、李鹏、朱镕基、李瑞环、胡锦涛、尉健行、李岚清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了开幕式。胡锦涛代表中共中央致祝词,张丁华作工作报告。朱镕基作经济形势报告。尉健行致闭幕词。选举产生全总第十三届执委会委员258人、主席团成员37人。尉健行当选主席,张俊

九、卢展工、李奇生、刘珩、张国祥、方嘉德、倪豪梅(女)、尤仁、王东进、徐锡澄当选副主席。推选张俊九为书记处第一书记,卢展工、李奇生、张国祥、方嘉德、倪豪梅(女)、徐锡澄、纪明波、周玉清、苏立清、董力为书记处书记。10月26日,江泽民等中央领导人接见了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工会十三大代表并进行座谈。

2001年6月,全总十三届执委会主席团第七次会议推选孙宝树为书记处书记。2002年1月,全总十三届四次执委会议选举孙宝树、周玉清、苏立清为副主席。2002年12月,全总十三届五次执委会议通过了尉健行不再担任主席职务的决定,选举王兆国为主席。

2003年9月22日至26日,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出席大会代表1698名、特邀代表252名、列席人员23名,代表全国1.34亿名工会会员。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曾庆红、黄菊、吴官正、李长春、罗干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开幕式。曾庆红代表中共中央致祝词,王兆国作工作报告。温家宝作经济形势报告。王兆国致闭幕词。大会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全总第十四届执委会委员167人、主席团成员39人。王兆国当选主席。副主席为孙春兰(2005年12月当选)、张俊

九、孙宝树、周玉清、王东进、苏立清、张榕明(女)、王瑞祥、徐振寰、陈秀榕(女)、徐德明(满族)、黄彦蓉(女);主席团委员为王玉峰、尤仁(蒙古族)、白录堂、刘文、刘玉明、汤维英、阳安江、买买提江·艾买提(维吾尔族)、杨衍银(女)、宋大涵、张立军、张宏遵、张鸣起、张春生、张秋俭(女)、陈豪、陈希明、陈荣书、赵永金、祝晏君、贾艳敏(女)、郭永平、黄四川、黄燕明、阎启俊、散襄军、董力;书记处第一书记为孙春兰(2005年12月当选),书记处书记为孙宝树、周玉清、苏立清、徐振寰、徐德明(满族)、黄彦蓉(女)、张鸣起、张秋俭(女)、陈荣书。

2008年10月2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全总十五届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王兆国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组成。孙春兰、乔传秀、徐振寰、马培华、孙宝树、陈秀榕、黄丹华、张鸣起、倪健民、王炯、陈荣书、尔肯江·吐拉洪等12位同志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马兰翠等54位同志当选为执委会主席团委员。主席团成员产生后,接着举行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了书记处书记:孙春兰为第一书记,乔传秀、徐振寰、张鸣起、倪健民、王炯、陈荣书、王瑞生、李世明、喻红秋为书记处书记。

全总机关内设15个部门和机关党委。15个部门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教育部、研究室、基层组织建设部、集体合同部、民主管理部、保障工作部、劳动保护部、经济技术部(加挂中国职工技术协会办公室牌子)、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加挂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财务部、国际联络部、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还有离退休干部局、事业发展部。

有10个全国产业工会,其中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国防邮电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农林水利工会全国委员会为驻会全国产业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为不驻会全国产业工会。还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全总直属单位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人日报社、中国工人出版社、全总文工团、中国职工对外交流中心/中国职工交流中心、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之家、全总机关服务中心、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中国职工音像出版社。

中国工会已同全世界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个全国性工会组织以及国际和区域性工会组织建立了友好关系。

第三篇: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16〕2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年10月9日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第十一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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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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