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最终定稿]
第一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5〕6号 【发布日期】2005-01-24 【生效日期】2005-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扶贫办、省农业银行、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贫困残疾人的突出困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多种扶贫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本地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给予扶持,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的多渠道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省有关部门在统筹安排扶贫资金的基础上,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给予重点倾斜。要安排落实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加大“公司加农户”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力度,继续推行小额信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可依托当地龙头产业,扶持贫困残疾人在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等方面发展生产致富项目,增加投入,变输血为造血。?
(二)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规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等方面落实好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69号)要求,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依法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在职职工的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国家和省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安置盲、聋、哑、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的50%(含50%)以上的,享受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数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上述人员不得作为残疾人员计算比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民政福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超过企业生产人员10%未达到35%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的福利企业,生产自用车辆、接送残疾人上下班的通勤专用大型客车,免征养路费;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35%以上不足50%的福利企业,生产自用车辆减半计征养路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鼓励、扶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社会福利性企业和机构,扩大残疾人就业范围。各部门要推进福利企业改制,向现代企业制度并轨。?
鼓励无业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个体创业机制。下岗残疾职工(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各级劳动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总体安排,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核准登记;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和所得税。对经营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有关部门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达不到当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以按照符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要把无业残疾人纳入再就业援助范围,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大龄无业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关于“4050”人员优惠政策。各用人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照顾。在岗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一人在岗。?
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适合残疾人的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按规定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无业残疾人就业,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之和计算。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社区开发的残疾人就业协理员岗位,享受公益岗位待遇。?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在费用上对残疾人实行减免优惠。残疾人参加培训,取得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所在地残联应给予一定补贴。?
(三)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力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力度,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家庭,要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对其中的重度残疾人在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基础上,每月增加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或法定赡(抚)养人无赡(抚)养能力的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在完善和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也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其中。同时,通过临时救助、社会互助等措施,解决残疾人的临时困难,保证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对城镇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可由该地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适当补贴。?
各级政府将城乡无房、住危房的贫困残疾人户纳入特困群众住房援助制度。在安排解决城乡贫困群众住房困难和采暖费减免补助时,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户纳入其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优先给予照顾。在为农村特困户建房和实施危房改造时,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其中,每年按一定比例帮助农村特困残疾人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城市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和政府廉租房政策。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的采暖费,从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中给予补助,以减少残疾人在住房方面的压力。?
对因遇到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要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应急救助。?
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在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等方面,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员、干部包扶贫困残疾人户活动。通过组织广泛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二、开展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四)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按照国家、省关于医疗体制改革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救助和优惠政策,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范围。残疾人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城镇用人单位参保办法参保;灵活就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农村贫困残疾人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府减免、救助的优惠政策。?
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开展医疗救助。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的要求,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重大疾病救助工作,使他们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贫困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非营利医院(卫生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床费和诊疗费给予优惠20%。?
(五)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按照国家、省关于农村卫生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精神,各级政府建立并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创造条件,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开展基层卫生人员康复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六)建立多元化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每年确定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资金每年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动员和发动社会、团体和个人募集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
三、落实各项助学政策和措施,确保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七)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的长效机制。贫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免交学杂费及其他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对寄宿的残疾儿童少年每年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加强对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和现代化教学设备的配备。加大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力度,巩固和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积极开展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实验研究工作,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含随班就读教师)岗位津贴标准。?
(八)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国家和省现行助学政策和措施,确保城乡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加强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逐步增加和扩大残疾人中专教育教学点,逐步建立残疾人远程教育体系和网络。?
四、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长效机制,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九)加强检查监督,促进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已经取消农业税的地区,要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通过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扶助残疾人。没有取消农业税的地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税费改革政策中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规定,减免贫困残疾人的相关费用,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十)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依法做好我省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的意见》(辽信发〔2003〕11号)规定,重视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切实解决好残疾人在就业安置、房屋拆迁、康复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好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好残疾人机动车运营问题。已经取缔残疾人机动车运营的地区,要落实好残疾人的各项扶持政策,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没有取缔的地区,要做好取缔前相应的就业、保障等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掌握好取缔的时机,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十一)开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网络建设,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和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帮扶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贫困残疾人救助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继续关注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生产生活。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积极参与。民政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财政部门将贫困残疾人救助资金纳入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卫生等部门将对贫困残疾人医疗减免项目纳入有关医疗减免政策;建设部门在困难群众的住房援助工作中,加大对残疾人的倾斜力度;教育部门将残疾儿童、贫困残疾人子女纳入教育救助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
(十三)动员社会,广泛开展扶助贫困残疾人爱心公益活动。倡导社会爱心公德,唤起共济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救助和帮扶活动,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条件。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扶贫办 省农业银行?省残联?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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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
【发布单位】云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8-03 【生效日期】2005-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昆明市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殡葬工作,规范公墓管理,确保全省殡葬改革顺利推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宗教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八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宗教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公墓的管理,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但是,目前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公墓管理有关规定,乱批乱建公墓,浪费了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有的在公墓经营活动中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滋长了大操大办丧事的陈规陋习;有的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竞相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并引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对此,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加大公墓管理力度,确保殡葬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公墓管理是殡葬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殡葬改革,做好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做好公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公墓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公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坚决制止违反国家公墓管理规定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大力开展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公墓
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民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公墓进行清理整顿,在摸清现有公墓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清理整顿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整顿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把握政策界线,依法开展工作。对毁林、占用耕地的非法公墓,民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责令其恢复林地,搬迁坟茔,所占林地、耕地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未经批准或虽经审批,但擅自扩大墓穴面积、乱占土地、扩大墓区面积的,民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整改。对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责令停止,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不正当营销活动
当前,我省个别地方的少数公墓单位利用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少数寺庙违反政策法规公开出售骨灰格位,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骨灰存放设施必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不得预售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骨灰存放格位的管理,坚决制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的不正当营销活动。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或变相进行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公墓单位,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出售的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均不得进行公墓经营活动,对少数寺庙违反规定向社会出售骨灰格位的,民政、宗教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及时制止公墓管理中的各种不正当营销行为,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避免诱发不安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格控制公墓发展,规范全省公墓管理
在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殡葬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墓的数量、占地面积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所有新建、改扩建的经营性公墓,必须按规定报省民政厅审批。要加强对公墓单位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公墓营销活动,建立健全公墓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公墓规范化建设,引导广大群众改革丧葬习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公墓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建设,规范运营,诚信经营,杜绝暴利,以功能齐全的设施设备和高质量的服务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墓管理的督促检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墓管理的监督,对各种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省里将于今年适当时候对各地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也要对本地公墓清理整顿情况和公墓管理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并于2005年9月底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民政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49号)及《关于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云府法通〔2005〕23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办公厅截止2004年12月发布的文件逐一进行了认真清理审查,清理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129号令)规定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共计65件。现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关于加强晋宁县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告昆政发(1987)147号1987年7月16日2关于批转市档案局《关于体制改革中档案整理、移交和管理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1994)66号1994年8月17日3昆明市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昆政复(1995)11号1995年3月15日4昆明市公有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办法昆政发〔1996〕9号1996年3月6日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通告昆政发(1997)40号1997年6月20日6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市区禁用燃煤的通告昆政发(1997)80号1997年12月22日7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劳动模范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昆政发(1998)52号1998年5月28日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告昆政发(1999)33号1999年5月1日9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屠宰市场管理的意见昆政办(1999)32号1999年4月2日10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范有关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0)15号2000年3月2日1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0)42号2000年8月5日1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户外印刷品广告和加强沿街出售报刊管理的通告昆政发(2000)52号2000年9月15日13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昆政发(2000)53号2000年9月13日14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市总工会《关于企业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昆政复(2000)3号2000年4月8日15昆明市文化站工作规则昆政复(2000)44号2000年11月17日16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昆明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00)59号2000年7月20日17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00)85号2000年11月30日1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1)1号2001年1月10日1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1)3号2001年1月10日20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在昆明市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1)4号2001年1月10日21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旅行社(公司)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1)7号2001年1月11日22关于印发《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1)15号2001年3月5日2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等四个医改配套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1)16号2001年3月19日2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城市基础通信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1)20号2001年4月5日25昆明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昆政发(2001)33号2001年6月12日26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1)47号2001年8月21日27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政通(2001)43号2001年12月25日28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1)19号2001年3月15日29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部门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01)63号2001年12月12日30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办通(2001)88号2001年1月22日3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医疗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2)6号2002年2月27日3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各级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7号2002年3月13日33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昆政发(2002)9号2002年3月27日3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2)30号2002年9月16日35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昆明市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2)37号2002年11月13日36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滇池流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政通(2002)2号2002年1月17日37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昆政办(2002)30号2002年10月9日38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试行意见等两个医改工作文件的通知昆政办(2002)35号2002年11月21日39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滇池九条主要入湖河道两岸开发和建设的通知昆政办通(2002)18号2002年3月15日4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3)2号2003年1月1日4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3)17号2003年5月26日4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内招商引资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03)19号2003年6月26日4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3)26号2003年9月20日4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交通和环境整治拆迁改造工作的通告昆政发(2003)27号2003年10月8日4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昆明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3)28号2003年10月30日46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3)34号2003年12月10日47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新建高海公路东侧滇池湖滨带保护的通知昆政通(2003)7号2003年3月4日4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国际机场净空环境管理的通告昆政通(2003)13号2003年4月7日4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3)31号2003年7月31日50昆明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昆政通(2003)43号2003年12月18日51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便民热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03)11号2003年4月16日52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70岁以上老龄参保人员给予医疗照顾的通知昆政办通(2003)110号2003年12月11日5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昆明市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4)12号2004年5月21日5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昆明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4)16号2004年6月10日5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4)22号2004年11月22日56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3号2004年4月8日57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5号2004年4月8日5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6号2004年4月8日5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54号2004年12月13日6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的批复昆政复(2004)14号2004年3月25日61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4)6号2004年5月9日62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4)7号2004年5月11日6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办法》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55号2004年5月21日6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135号2004年10月20日65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155号2004年11月25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134号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2005-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民政厅 教育厅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扶贫办 残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级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康复扶贫贷款、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的落实工作。选择、落实发展前景好、见效快、辐射带动面大的扶贫项目,扩大项目覆盖面,带动残疾人扶贫。
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做好康复扶贫项目库的建设与管理,做好项目储备、筛选、认定、论证工作。采取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的方式,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与信贷扶贫有机结合,支持能够带动残疾人增加收入的项目或企业。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精神,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
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保证按时退税,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兴办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机构。
制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执照的残疾人,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下岗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费用。各级城管部门要在场地、摊位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营业经营,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免税照顾。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税务征收,财政拨款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于适当补贴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各级政府为实现再就业目标购买的岗位,应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下岗残疾职工。
加强对残疾人尤其是失业、求职登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和职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
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建立和完善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项目,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旗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县级、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规可以委托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各级政府应采取督查的方式,检查按比例就业工作。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用人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照顾,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残疾职工的生活,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岗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一人在岗就业。企事业单位因实行改组、改制或关停并转的,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
各地要按照应包尽保,公开、公平、公正,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分类施保。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列为特殊保障对象,实行重点补助。对由于特殊因素导致低保家庭或家庭成员按低保补助标准已不能维持家庭或有关家庭成员最低生活水平的,适当提高其家庭或个人补助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专项基金,用于解决贫困残疾人低保范围之外的特殊需求。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据初步统计,我区尚有3??8万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属于无房或极度危房户,实施残疾人危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最终定稿]
本文2025-01-10 01:39:55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sowenku.com/article/172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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