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保险合同查询
第一篇:中英人寿保险合同查询
中英人寿保险合同查询
篇一:第三章 中英银保流程 第三章 中英银保流程
银行保险业务总流程
一、投保流程 投保受理流程
? 首先由中英人寿网点专员将空白《银行保险投保书》(以下简称投保单)、宣传资料等
交与银行网点,交接时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 当客户前来投保时,银行网点柜面具体经办人员发给其投保单,并指导其亲自填写。
经办人对填好后的投保单进行初步审核,如通过,在投保单上加盖网点储蓄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员章并填上网点代码后留存。如审核不通过,则需要重新填写。
? 客户填写投保单后,柜员收取保费同时打印银行代收费凭证,内容包括日期、客户姓
名、金额等(其中一联交客户,一联银行留存、一联交接给网点专员),银行柜员在代收费凭证的“中文备注”栏中输入客户姓名以及“金苹果十年”“金苹果B款5年/8年”、、“金葫芦A/B”、“金护甲”或“利呈祥/利如意 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在“英文备注”栏中输入客户电话号码,交客户签名后再加盖网点储蓄业务专用章(或主任章)和经办人员名章后交客户。若客户选择保单快递方式,则同时告知客户保险合同将于一个月内寄达;如客户选择到银行柜面领取保险合同,则与客户约定时间或告知将电话通知。至此投保受理完毕。
? 银行各代理网点每天填写《银保业绩登记表》,与投保单核对无误后同中英网点专员进
行单证交接,交接时双方签章确认。《银保业绩登记表》包括投保日期、投保人姓名、投保单流水号、险种名称、份数、销售人等。
? 中英人寿打印正式的保险合同和保费正式发票。如客户选择快递方式,中英人寿将保
险合同与发票一起封装通过快递寄发给客户,并取回保单回执,统一交回中英人寿;如客户选择到银行柜面领取方式,中英人寿将保险合同与发票一起封装给网点专员带至银行柜面,由银行柜员指导客户在保单回执上签字,并将保单回执交网点专员带回中英人寿。投保变更处理
? 如客户在投保当天要求进行变更,且保费还没有从银行转帐至中英人寿,则客户可在
银行柜台进行办理。如客户要求变更的是受益人、地址等不涉及保费的内容,则由银行柜员将客户需变更的投保单进行作废处理,并指导客户填写新的投保单,并特别注意客户要求变更事项是否填写妥当;如客户要求变更投保份数,则由银行柜员将原投保单和代收费凭证一同进行作废处理,并按照新投保的流程为客户办理。
? 如客户在保费已从银行转帐至中英人寿,但中英人寿还未出正式保险合同之前(是否
已出可打电话咨询)要求变更投保内容,如投保份数、受益人等,若客户到银行要求办理,则由银行柜员联系网点专员,指导其填写《投保变更申请书》,交由网点专员带回公司处理;客户也可直接到中英人寿办理。如果是增加投保份数,则还需按投保流程收取保费,开具代收费凭证;如果是减少投保份数,则在中英人寿出单后再退费。
? 所有有关投保份数的变更需在《银保业绩登记表》上作相应更改,中英人寿网点专员
与银行柜员双方签字确认。
客户查询流程
? 投保前及投保过程中,客户如有疑问可向银行柜面人员咨询,银行柜面人员就其所了
解的情况向客户作出回答。银行柜面人员不知道或者不能确定的内容,请让客户拨打或代客户拨打中英人寿银行保险咨询服务热线84101288;
? 投保后,客户如有疑问可直接拨打中英人寿银行保险咨询服务热线。如果客户直接到
银行柜台询问,银行柜面人员应引导其拨打该服务热线; ? 服务热线开通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早上9点至下午5点30分(可根据银行网点服务时
间作相应调整)。
保费收取程序
? 所有通过银行销售的保单,均由该银行代收投保人保险费。
? 银行网点代收代扣保险费的程序:中英人寿委托银行销售之险种,投保人在投保网点的
柜台缴纳保费,按要求填写投保单后,将投保单,现金或取款单、该行存折(或该行发行的各类银行卡)交银行柜员,并将身份证交银行柜员核对。
二、核保流程
核保规则
以下被保险人将不接受投保金苹果A、B款,金护甲,利呈祥和利如意: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航海及捕鱼船上作业人员,森林砍伐及木材加工人员,各类采矿人员,潜水人员,三轮车及卡车工程车驾驶及随车人员,各类建筑施工人员,公路及铁
路施工人员,金属加工机械操作人员,锅炉工,炸药制造及爆破人员,硫酸盐酸及硝酸等有毒化工产品制造人员,造纸作业人员,陶瓷制造人员,玻璃制造人员,玻璃加工人员,高空作业人员,武打及马戏演员,电力设施施工及维修人员,液化气体制造、安装及运输人员,治安员及有巡逻任务的军警人员,运动员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因自杀导致
身故或自致全残;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4.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5.被保险人因从事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或全残。
若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本公司将退还其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理赔流程 银行柜台报案流程
? 一般情况下要求客户到公司银保服务部申请理赔。若客户要求在银行网点进行理赔申
请,则由银保服务部电话联系客户并告知客户办理理赔申请时需准备的资料,由网点专员在银行柜台约见客户,指导其正确填写《理赔报案表》,内容包括报案时间;报案人情况:姓名、与事故人的关系、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事故人情况:姓名、持有的保险合同号码、在保单中的身份;申请理赔项目;事故简述: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诊疗情况:经治医院、目前状况等。并告知客户中英人寿将直接与其联系。身故、全残保险金给付
由银行售出之保险合同,如发生重大理赔(如身故、全残等),客户应直接联系中英人寿或通过银行柜台人员联系中英人寿进行后续事项的处理。若批准理赔,索赔申请人应亲自到中英人寿指定地点领取现金支票。
四、保全流程
保全定义说明
? 保全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
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 保全项目包括变更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受益人、通讯地址、基本资料,减少保额,复
效,犹豫期撤单,退保,补发保单以及满期保险金的给付等。
保全变更流程
篇二:2012年中英人寿理赔申请书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CBD国际大厦8层 邮编:100738 电话:(86)10 85672888 传真:(86)10 85672899 ■出险人信息
团体医疗保险理赔申请书
■员工信息(出险人如为员工本人,此栏可省略)员工姓名
证 件 号 码
与出险人关系
联 系 电 话
■事故经过及申请险种
事故经过描述:
申请险种:
■理赔事项及金额(费用类别填写:1-门诊;2-住院;3-生育;4-体检;5-其他)■其它告知事项:
被保险人是否已获得/正在申请/准备申请其他保险公司、社保、其他福利保障计划或第三者的给付或补偿:O是 O否 ■若为是,请详述其它公司或机构名称:。■声明与授权:(签名前请再次核对所填资料是否完整无误)
1、本人声明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资料(包括本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并作为保险事故的凭据;
2、本人授权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代表向任何医院、医生、公安部门、保险公司或相关组织机构查询、复印或以其他
方式取得有关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3、本人授权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将理赔款项划帐至指定银行帐户,若转帐成功即视为本人已领取相应款项。
开户户名:银行名称:
开户网点: 省(市)地市(请填写具体网点)帐号: 存折 □银行卡 □(请勾选)
4、本人已知悉贵公司理赔完毕后将保留已报销的票据并不接受退还票据的申请。
申请人签名: 日期: 投保单位盖章:
篇三:1.中英人寿乐安康两全保险(C款)条款
中英人寿乐安康两全保险(C款)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后的10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9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1条 您拥有保单借款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9章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
如
实
告
知的义
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7条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2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 如果您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缴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3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2条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4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
您
慎
重
决
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9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1章
条款目录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保险合同的构成
1.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1.3合同的生效日 1.4保险期间 1.5保险金额
1.6投保份数与申请减少投保份数 1.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8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9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
保障范围
2.1保险责任 2.2责任免除 3 保险费
3.1保险费的缴纳 3.2宽限期 3.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4 保单借款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6 保险金的给付
6.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6.2保险事故的通知 6.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6.4如何申请保险金 6.5保险金的给付时效 6.6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6.7失踪处理
欠款的扣除 8 保险合同的变更
8.1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8.2合同内容的变更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争议的处理 11 名词释义
附表:保险金额对应表
中英人寿乐安康两全保险(C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1.3 合同的生效日
1.4 保险期间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乐安康两全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出生满180天至50周岁(见11.1)。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
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1.2)给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1.8条的规定,我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2、3款办理。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11.3)、保单年度(见11.4)、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见11.5)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依照第2.1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该保险期间为20年。1.5 保险金额 1.6 投保份数与申请
减少投保份数 1.7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份数为基础,按如下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投保份数×每份对应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每份对应保险金额以《保险金额对应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金额为准,该金额根据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性别确定,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您为您未成年的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投保份数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投保份数为准。
本合同的投保份数必须与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款)》的投保份数相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投保份数,但减少后的投保份数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投保份数,我们在减少本合同投保份数的同时,按比例减少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款)》的投保份数。投保份数减少的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投保份数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9 犹豫期内的合同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 1.8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解除权 第2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11.6)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本合同所称已缴费次数,包含依照本合同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保险费的次数。
本合同所称应缴费次数,指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该缴纳保险费的全部次数。如果您选择每年缴费的方式,应缴费次数等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年数。如果您选择每月缴费的方式,应缴费次数等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年数乘以12。
2、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第二篇:人寿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五周年时生存,且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届满五周年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按每届递增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自保险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高残保险金,高残保险责任终止。高残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仍可领取生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自保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投保人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高残之日起的分期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自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所致;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五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年交;年交方式交费期限可选择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交纳全部保险费或分期交纳保险费。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领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费免交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高残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六、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垫交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有书面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垫交保险费及利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数额时,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并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视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按本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垫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及利息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二十
中英人寿保险合同查询
本文2025-01-10 01:38:33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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