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篇: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性学校建设意见》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的文件精神,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实现教育教学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作目的
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带动招生、教学、就业良性循环,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学校应根据所办专业主动与相关企业联系,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专业科、处室与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队伍建设、科研、技术开发与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合作的原则
(一)服务企业原则。企业的需求就是学校的追求。为企业服务是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二)校企互惠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惠是校企合作的基础。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与学校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企业领导或企业代表、教务处、专业科、招就处、学生处、总务处等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同学校合作的企业以及合作的方式及步骤,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宣传;
(二)指导并协调校企合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科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三)督促、考核、宣传专业科及相关部门校企合作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工作业绩;
(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校企合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五)对各部门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考核,奖励校企合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主任兼任。
校企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起草和修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和管理学校工学学结合、校企合作工作;
(三)全面掌握并了解专业科学生顶岗实习、培训企业员工、校企科研和技术合作、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双师”队伍建设和生产性项目合作等情况;
(四)组织有关部门审定校企合作协议实施方案、检查校企合作成果;
(五)制定专业科校外顶岗实习工作方面的目标责任和考评机制,督促各专业校企合作方案的实施;
(六)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协调解决校企合作的重要问题等;
(七)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各专业科根据专业设置的不同特点,聘请行业专家、企业领导、技术人员与学校教师共同组建以专业为单位的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科科长为主任,每个专业指导委员会至少需要选择3-5家企业组成。
专业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联系更多更好的企业来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原则上要求每个专业要有实质性校企合作项目,学生较集中的专业可开设多个项目。
(二)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向学校提出立项申请。
(三)按照专业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校企合作协议的拟定和签订,起草和修改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五)与企业共同制定并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方案,明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课程资源开发与建设。
(六)校企共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共享人才需求信息,搞好本专业顶岗实习和学生就业安置。
(七)与企业联合组织技能大赛等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聘请企业人员来校做兼职教师。
(八)加强校企间的科技合作,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服。
(九)建立合作企业管理平台,管理好重要的合作客户,建立深度校企合作机制。
第六条 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以下设校企合作项目工作小组,校企合作项目工作小组组长一般由教研组长或专业学术带头人担任。主要进行个别企业与专业开展某些或某项专题合作。
第三章 合作内容与运行管理 第七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
(一)校企合作共同构建人才培养方案与人才培养模式;
(二)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
(三)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合作经营实训基地;
(四)校企合作科研开发,联合进行技术推广,共同实施生产性合作项目;
(五)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合作建立师资培训、职工培训;
(六)教学见习、工学交替、顶岗实习;
(七)联合办学、订单培养;
第八条 学校支持专业科与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制定校企合作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合作项目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和立项。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计划任务书检查和考核工作执行情况。
第九条 校企合作工作流程
(一)合作项目调研。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成功运行,在本部门校企合作需求的基础上,应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调研。
(二)提交合作方案。各部门在与合作单位在较为深入的协商、酝酿基础上,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交合作方案。合作方案必需体现人才培养的教学性要求。
(三)合作项目论证。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合作项目评价审查和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报告,以决定该项目是否立项,报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学校财、物的重大校企合作项目需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拟定合作协议书。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合作部门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在学校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并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经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署。
(五)签署协议。不涉及学校人、财、物的校企合作协议由合作部门负责签署,涉及学校人、财、物的校企合作协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分管校领导签署。
(六)合作项目和协议备案。对于已签署的校企合作协议及合作方案在一周内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
(七)合作项目的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专业科和专业老师,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与方案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
(八)项目落实情况检查。校企合作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九)合作项目资料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影像资料),由专业科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 校企合作工作的激励机制
第十条 校企合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养、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专业科每学期要向校企合作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企合作奖励机制,表彰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二条 对确实有发展前景和操作的良好的合作项目,学校将在政策上给予重点保证和倾斜。
第十三条 对参与引进、捐资共建、设立奖(助)学金等合作项目的专业科和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各科(处)在立项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报送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
第十五条 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是帮助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创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精神,积极落实人才培养优先服务区域经济,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与省内、国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组织管理,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具体职责另行规定于《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第二章 合作
第四条 原则
校企合作坚持服务、互利、统一的原则。即校企合作应坚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服务、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的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目标
校企合作的目标是: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校专业设置,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加强学生素质和技能培养,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推进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全面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大力加强校企合作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帮助企业的技术革新和创新;帮助企业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学历水平。第六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其所在行业应与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特定专业相关,管理体系、技术水平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或其所在行业是朝阳行业,为国家政策所支持,其管理体系和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处于中高水平。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办学的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特色专业建设、重点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建设要求,符合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设置条件,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并能提供工学结合的实训、实习的平台和高职专业教学、科研平台。校企合作办公室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规定的条件。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第七条 审批
一般性合作项目(一般性合作项目指小型简单合作项目,比如简单的顶岗实习合作、员工培训合作、教材编写等)的审批分别由各专业教学团队自行负责,各专业教学团队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规定的条件。校企合作办公室不保留合作协议,仅对合作项目进行统计。
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含运行成本)大于2万元人民币(含2万元)的项目。一般性项目由相关部门自行负责立项、实施、管理。但仍必须经过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授权,并需在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接受校企合作办公室考核。
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立项
拟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各专业教学团队相关组长需向校企合作办公室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实行项目审批制度。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整体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定位和发展需求,审议学科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专业教师科研参与度;审查是否符合实习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实习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习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审查,同时视项目情况还可以召开专项论证会。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中心主任签署后方有效。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也必须经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中心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所有项目均应首先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书),经中心法律顾问审核同意后正式签约。
第八条 形式与内容
各专业教学团队应在探索校企合作新型办学模式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在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基础上,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教学指导方案,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
1、共建专业结构,校企共同研究专业结构,使专业结构更加合理,更能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企业发展提供高级技能型人才;
2、共建专业课程体系和内容,根据技术发展和岗位能力需求的变化不断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引入行业企业标准,与企业专家一起编写修订教学参考资料;
3、共建师资队伍,引进企业专家做兼职教师,派出学校教师到企业定岗进修,共建企业专家与专业教师构成的教学团队和科研团队,服务教学,服务企业发展;
4、共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化实习实训条件,让实习实训更加贴近实际工作过程;可以考虑设置校中厂、厂中校,可以聘请企业技能大师进入中心开设工作室。
5、共建教学评价体系,用企业标准来评价教学效果。
6、合作可延伸到共同开展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以及学校教学项目研究等领域,也可以由中心为企业加工产品,实行产教结合。
7、在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中心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按照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对学生实施定向培养。实施订单培养的班级可以采取冠名制等管理形式。无论是长期合作还是短期定向培训,均可视为订单培养。
8、中心按照协议为企业培训员工,提高员工素质和学历水平。
9、探索实践教学模式,进行工学交替教学模式的探索。
10、在现有专业课程体系中植入行业、企业认证证书相关课程,视作校企合作的一个特殊类型,纳入校企合作管理范畴。
11、企业对以任何名义对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进行捐助,包括企业奖学金等形式,视作校企合作的形式之一,但可简化手续。附加条件的捐助,应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整的审批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与合作企业建立共管机制。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根据项目类型归口管理。校企合作办公室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效益评价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效益评价。校企合作项目的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对效益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应通过与归口管理部门讨论,向上级领导提出终止或者继续项目的建议。考核评价的计划应与企业共同制定,考核过程应有企业参与,考核结果应与企业共享。考核年报表每年12月25日-30由项目管理部门撰写并交校企合作办;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归口管理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可以用企业的名字命名,或按照企业要求命名,但名称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应按协议确定管理方。未明确定义知识产权管理方的,应确定校企合作双方为共同管理方。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校企项目合作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中心专业教师从事的非中心校企合作伙伴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不受本办法约束,但应按中心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等财务收支情况由财务处统一设立台账,集中管理。能够具体产生效益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心收入部分的20%为中心管理费,其余80%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主要用于设备维护更新、原材料采购、外请技术人员工资、本校教师指导学生加班费等。该部分资金仅能用于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营,不得他用,不得体外循环,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档案的管理。必须收集归档的资料包括:校企合作申报表、校企合作项目立项书(或批准文件)、校企合作办公室的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过程资料等数据、文字、图形资料。
第十六条 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校企合作办公室每学年末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教学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引进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或者合作项目对专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对专业招生就业具有整体性的促进作用,中心将给予引进该项目的个人5000-20000元的奖励。对确有发展前景,但启动过程较长的项目,中心将给予政策支持,并在项目效益实现后对引进该项目的个人给予5000-50000元的奖励。奖励在项目签约之日同时以文件形式确认,在项目效益实现当年发放。
(二)责任追究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中心或专业教学团队、部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中心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专业教学团队、部门或个人,由中心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中心造成损失的专业教学团队、部门或个人,中心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
(一)中心及专业教学团队等开展的校企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年3月18日
第三篇:13.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张集中等专业学校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设校企合作机制。
第二条目标和任务。学校通过引进企业的设备、技术、销售、培训业务等,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企业在实现自身工作任务的同时,接受对学生的专业实训,使学生得到企业文化的熏陶,尽快实现由学生到职业人角色的转化,更快地融入到社会中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教师、企业负责人、行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战略,筹集合作资金,发挥联合优势,加强校企联系,协调推进校企双方共同发展。
第四条成立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该机构为常设固定机构,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协调,建立和强化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自我完善机制,保证合作项目科学、规范地运行,更好的满足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
第五条成立校企合作项目组。该机构为非固定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由学校、教学部门或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小项目可由一人担任,大项目可由多人担任。选派其中一人担任项目组长。项目组长任课任务不能太重,学期任课超过平均12节/周以上者不适宜担任项目组长。
第三章校企合作项目的内容
第五条合作开展师资培养。企业为学校进行教师培训。每年安排部分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或者企业派人到学校给教师开展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另一方面,学校为企业兼职教师培训,提高企业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六条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各专业应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校不定期邀请企业代表到校参与专业建设研讨会、讲座,每学年邀请企业专家为学生实习实训进行指导和考评。
第七条合作开展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学校和企业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投资,建成生产性实训基地,一方面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场所,另一方面又是学校相关专业学生和教师进行专业的训练场所,达到企业经营、教师提升、学生实习三方面都收益的目标。
第八条合作开展企业技术服务。发展校企合作开发项目,走校企结合技术服务之路。学校和企业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合作,为其他企业或者社会团体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合作开展培训。学校和企业共同合作开展社会培训,加大学生与企业的参与力度,不定期为企业生产一线技术骨干人员和社会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的原则与程序
第十条引企入校的原则。
1.所引进的企业必须与专业对口,有利于专业或专业群的发展。愿意并且能够承担学校的教学、实训、技术服务、培训等工作。以下特征的企业不可引入学校:
(1)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污染,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的企业。
(2)大型的生产企业,人员多、能耗大、物流量大的企业。(3)产品不适合在学校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4)生产、经营与各种运作与专业教学没有关系的企业。(5)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的企业。
2.引进的项目允许学生免费使用资源。对引进的企业可适当收取场地使用费,同时需要收取运行过程中与教学无关的电费与水费、网络、电话、清洁等费用。若网络及电话不占用学校资源,可不收取该部分费用。
3.企业具有规范的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4.企业就技术服务领域内的项目要求学校帮助解决的,谈判时需双方确认技术服务成功后企业需支付的费用。
5.凡引进培训性的校企合作项目,需明确注明一年内计划培训多少人。若不能在签订协议时明确的,应在协议中规定,每年应向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办公室提供培训计划,包括开设何种培训班与总人数。
第十一条成立校企合作项目的程序 1.谈判
(1)以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为主展开与企业的谈判。涉及生产、培训、技术服务项目收益比例的标准,需上报学校领导,由学校领导班子或者分管领导审批。
(2)其他不涉及场地、收益、技术服务收益的项目,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可由教学部、部门等作为主体与对方谈判。
(3)重要项目由分管或主管校领导亲自参与谈判。2.签订协议
(1)协议需明确校企双方合作目的、意义、内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
(2)所签协议的蓝本由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签署之前由校办审阅之后,交由学校聘用律师审核,经校领导审批后,与合作方共同签署。
(3)校企双方可先签订意向书,待条件成熟时再签订协议。3.立项
(1)由指定项目负责人填报立项表,交主管校领导审批。(2)由项目负责人指定其团队成员。一般项目组成员不宜超过5人。若项目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或减少相关人员,经报主管校领导审批。(1)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项目。非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担任项目组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需经分管校领导的审批。
4.实施
(1)合作项目所需场地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2)合作项目中的校内场地所需的水电、装修等安装由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后勤、保卫科审核与统筹安排。
(3)合作项目中的校内场地所需的电话、上网等安装由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教学部和网络中心统筹安排。
(4)引进企业落户学校前,保卫科需核实常驻进校人员名单,由项目部门向校办申请制作并发放有关证件作为出入校门之用,有关常用交通工具亦发给相关的出入证,并指定交通工具的停放地点。
(5)引进企业若有员工需在校内食宿的,由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总务科统一办理。
(6)引进企业需要在学校所提供的场地进行装修或改变原有结构的,需通过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7)项目负责人需制定合作企业进驻学校需知、指南,告知进驻企业需遵守之校规与相关指南,并要求企业负责人在进驻人员中宣讲。5.校企合作项目组职责
(1)项目负责人须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与任务,按时按量完成任务。要负责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妥善处理项目合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接受学校对项目开展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应保存好项目全部资料,包括项目申请、立项、开展到结束、总结全过程的重要资料。
(3)校企合作项目到期或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备完全部资料(包括影像资料),交到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做好总结并将材料报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6.校企合作项目的终止
以下两种情况项目终止:一是按协议规定,合作期满而结束;一是双方由于特殊原因而终止合作。项目终止应遵守如下规则处理:
(1)由项目负责人通知有关部门,校企合作办、保卫、财务、总务科等协同,催促合作方交清相关费用,若由于特殊原因合作方无法交清费用者,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免除相关费用。
(2)若项目是进驻学校的,保卫科需全部收回发给合作方人员、车辆的出入证。(3)项目结束时,不能擅自拆除设备。凡是需要拆除、带走的有关设备与装修材料,需由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报告并同意后方可拆除。拆除时,项目负责人应在现场监督,保证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校企合作项目的监督评价
第十二条校企合作项目的监督
1.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并及时要向校企合作办公室进行汇报。项目协议签订一个月后仍未能实施,校企合作办公室与相关教学部或部门要采取措施助其落实。
2.各教学部主任是校企业合作的责任人,负责本教学部校企合作项目的落实、监督。如有项目违反相关规定,对学校和专业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及时制止,若仍无改善,应向校企合作办公室反映,由学校介入。
第十三条校企合作项目的绩效评价
每年由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对所有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如发现校企合作项目的目标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管理不善的,由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并上报学校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经研究,可采取警告、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该项目等措施。各教学部主任是校企合作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项目评价分以下等次:
1.不合格:未能提交任何项目实施的文件也没有任何佐证材料的,视为不合格。2.项目已启动但尚未完成任务,且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为基本合格。
3.项目已完成且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为良好。4.项目完成很好且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为优秀。第十四条校企合作的总结
1.项目的负责人每年12月初向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总结。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2月底向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提交校企合作工作报告。
2.引进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尤其是校企双方共同合作研发的产品,尽可能为学校留下产品样本,项目负责人要对此进行追踪,并进行编号,建立电脑档案,留下相关的文字与实物档案、影像资料。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第四篇: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高校要在充分了解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主动分析未来人才的需求结构,并结合本校专业特色,主动申请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科研团队为主的技术和管理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接收本校毕业生为主人才转移合作。可以与地区或企业共商专业结构、专业内容,要搭建有效的实习实训平台,在生产一线、工作一线培养学生,确保人才与企业有效对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和《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
(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
(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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