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行为,切实加强对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所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纪委有关规定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县纪委、监察局在所驻部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协助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监督;对所驻部门及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所驻部门之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根据县纪委、监察局授权,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

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下列职权:

(一)加强对所驻部门党员、干部遵守党章、遵守党纪政纪进行教育。

(二)监督检查所驻部门及其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部署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四)受理对所驻部门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所驻部门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合法权益,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五)发现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中存在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情况,及时向县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经批准,协办或主办所驻部门有关违纪案件。初步核查所驻部门党组(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调查所驻部门科员级以下(含科员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交办案件;办理县纪委监察局、所驻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党组(支部)、行政领导班子交办或移交的案件。

(七)对所驻部门及其所属系统党员、干部的提拔和奖惩、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提出建议,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受理和办理涉及所驻部门的投诉事项。

(九)对所驻部门开展巡察工作。

(十)督促检查所协调的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一)完成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副组长,列席所驻部门党组(支部)会、行政领导办公会、领导班子***和其他重要会议;阅读所驻部门有关文件;根据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可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参与对所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察、考核。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与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分别履行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当意见不一致时,应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形成共识,或报县纪委、监察局协调解决。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必须受到所驻部门党组(支部)的支持,同时要尊重所驻部门党组(支部)的意见和建议。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要向所驻部门领导班子通报,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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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行为,切实加强对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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