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通知
兵劳社函〔2011〕86
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
书面材料审查的通知
兵直各用人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我局定于2012年2月1日至4月30日在兵直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兵直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在兵团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兵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2010年度审查合格并且未有新增内容的单位可不报);
(三)2011年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和集体合同签订的复印件;
(五)工资发放册:用工20人以下的提供全年支付名册;用工20人以上的提供2011年2月、10月、12月支付名册;
(六)用人单位2011年度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11年度《劳动用工书面审查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汇总表》、《企业欠薪报告单》, 需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上报审查。审查结束后,一份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备查,另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表格式样可在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或兵团直属企业QQ群(群号为148970089)上下载。
三、审查程序
各用人单位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将审查材料报送兵团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初审(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漏项、是否加盖公章),初审合格后由兵团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移交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面审查。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用人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年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求报送书面审查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以及已经报送书面审查材料但存在问题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其他事项
(一)时间要求:兵团201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工作从2012年2月1日开始到4月30日全面结束,用人单位必须在4月25日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完毕。上报材料的有关数据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所有上报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或打印。
(二)报送地点:乌鲁木齐市碱泉街2号兵团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三)咨询方式:各用人单位如有不明事宜,可直接到建设路光明大厦四楼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咨询。
联系电话:0991-2896920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 监察 审查 函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汉文350份
第二篇: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办法
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报送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一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建立与社会保险办、就业办、机关保险办等机构的协作与联合审查机制。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范围和管辖
(一)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适用本办法。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依照本办法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办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二)工作管辖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市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和外商(含港澳台)独资企业、省内外地驻济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县(市)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县(市)区属及以下等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外地驻济办事处登记证复印件、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3、全部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劳动合同文本或鉴证花名册;;
4、工资发放表及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表;
5、现金帐、银行帐、应付工资明细帐、管理费用明细帐及相关会计凭证;
6、社会保险登记证,与工资发放表相对应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交费收据、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增减人员明细表);
7、使用在校实习生、下岗、退休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的,要提供相关的实习协议书、实习生花名册、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社
会保险的证明、退休证、劳务派遣协议等。
9、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周期。周期为用人单位接受审查的当月向前推一年。用人单位应报送这一周期内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过在新闻媒体、网站发布公告,或直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通知。
(二)领取材料
用人单位自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监督审查手册》及《报审表》等有关材料。对接到通知后不领取有关材料或拒绝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三)自查整改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按要求填写《监督审查手册》及《报审表》,在规定的时间携带有关书面材料到监察机构接受审查。
(四)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审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监察机构应责令改正,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第八条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关于开展201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3号)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2月21日对我镇各用人单位2011的劳动保障工作开展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我镇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提供的资料及填报的表格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公章;
2、内部劳动保障方面的规章制度;
3、全体职工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两份(有条件的报U盘); 4、2011年12月份经职工签字领取的工资发放表及考勤表(通过银行发放的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转帐支票或现金支票存根); 5、2011年12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表两份;
7、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8、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
9、诚信企业申报材料。
四、审查时间及地点
1、时间:2月21日上午8时30分;
2、地点: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五、几点要求
1、各用人单位接此通知后,思想上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书面审查的准备工作,对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加以纠正。逾期未纠正或违法严重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予以立案处理。
2、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各用人企业要明确人员,准备好书面审查的各项材料,于2月21日上午8时30分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书面审查。对拒不参加书面审查,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篇:2010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知
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乐劳社〔2011〕10号
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10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
通
知
各用人单位:
为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觉性,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的对象
书面审查的对象为我市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地驻乐办事机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
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通知
本文2025-01-10 01:31:29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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