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第一篇:刮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文转自东莞交通事故赔偿网
刮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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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向刮蹭交通事故
1、一方在变更车道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变更车道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另一方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速较快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超宽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另一方在超越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一方超宽并在与另一方并行或者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刮擦交通事故,超宽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的,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对向刮蹭交通事故
1、一方骑压中心线行驶或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宽,对方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双方均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第二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http://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
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一:行政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二: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本文引自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 http://
第三篇:四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四川省公安厅)
第一条 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责任,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五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 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 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判:
(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
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
3、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
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
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车辆具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
(三)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
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应当确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第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
刮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文2025-01-10 01:30:37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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