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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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12年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现代渔业实施目标

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主要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地方整合资金,集中投入现代渔业建设,开展标准化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和规模化水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扶持和引导渔业企业发展健康水产养殖生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同时,通过省级配套现代渔业资金扶持水产加工业,提高水产加工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水产品精深加工能力,提高产业整体效益。通过项目实施,2012年力争实现新增养殖水产品产量3万吨、水产加工能力2万吨、新增优质水产苗种2亿尾(粒),新增产值5亿元的预期目标。

二、项目县及指标控制数

2012年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省政府确定的霞浦、蕉城、长乐、连江、福清、秀屿、晋江、漳浦、东山、诏安、长泰、光泽、清流共13个县(市、区)组织申报。各项目县应根据现代渔业生产发展情况,按照不超过2011年度下达各县资金数(含省级现代渔业配套资金扶持水产加工项目资金)的120%组织项目申报,以县为单位认真编制2012年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将根据各地项目申报情况,结合2011年度现代渔业生产发展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总结报送情况及综合绩效考评情况等),予以批复实施。

三、扶持环节与建设内容

2012年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以水产养殖业作为主导产业和扶持重点,继续把标准化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和规模化水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作为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关键环节和建设内容,继续把水产加工项目建设作为省级配套专项资金支持的关键环节和建设内容。

㈠标准化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建设。一是标准化池塘建设改造。对老化池塘实施挖深、塘形改造、固基、护坡、进排水系统、投饵机、增氧机等基础设施规范化改造建设等;对宜渔土地(水面)实施池塘开挖新建、台面修整、设施配套等;强化技术培训,建立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积极提升现代渔业生产发展水平。二是设施养殖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塑胶养殖网箱基地建设和工厂化养殖基地建设,建立具备较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高效、节能、环保型的设施养殖基地。

㈡规模化水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结合全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发展规划,建设一批以水产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优质种苗为主导的规模化繁育基地。重点扶持具有较大规模的苗种繁育场,改善育苗生产条件,增加仪器设备配套,结合优质养殖品种繁育的保种、引种和亲本更新,建立规模化、标准化水产苗种繁育场。加强水产种苗繁育基地的技术创新,提升品种选育和研究水平,提高水产优良品种覆盖率,促进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㈢省级水产加工项目建设。现代渔业省级配套资金重点扶持水产加工环节。重点扶持方向和建设内容为:一是鱼类精深加工技术开发与规模化应用。重点为:中上层低值鱼类精深加工(如鲣鱼罐头、鱼糜制品)、淡水鱼产品加工技术应用和规模化生产;鱼类产品加工生产线的改造和先进生产线的引进。二是海参、贝类、甲壳类精深加工技术开发与规模化应用。重点为:低温干燥技术、热变性温控技术、高温瞬时杀菌、罐头加工技术、酶技术、新型包装技术等在海参、贝类(特别是鲍鱼、牡蛎、螠蛏)甲壳类、加工中的应用;国内外先进加工生产线、发明专利技术的引进和应用;高附加值产品开发应用。三是藻类精深加工技术开发及应用。重点为:新型海藻即食食品的开发及规模化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和功能性食品的开发应用;先进加工生产线的引进和技术改造。四是水产加工节能减排低碳技术开发及应用。重点为:水产品加工中降低能耗的干燥工艺、水产品保鲜运输、加工和储藏过程中的节能技术、新型烘干设备、节水等节能减排低碳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

四、资金用途与补助标准 ㈠标准化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建设

1.项目补助资金用途。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所需的挖深、塘形改造、固基、护坡、进排水设施、投饵设施、增氧设施等基础设施规范化改造建设;用于设施养殖基地生产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和配套,如塑胶养殖网箱、工厂化养殖、循环水养殖、玻璃纤维钢新型材料筏架的构建、鱼池增氧加温、标准钢架大棚、水净化处理等设备购臵、改造等。

2.项目资金补助标准。①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建设标准按福建省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标准(详见《2012年福建省现代农业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申报指南》(闽海渔〔2012〕135号)的附件1《福建省2012年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建设要求》)执行。标准化池塘建设项目方面中央财政资金(下同)补助每亩不超过1600元。②设施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类型分别补助:塑胶养殖网箱按口补助,补助标准为不高于1000元/口(全塑胶浮球型);标准钢架大棚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补助标准为不高于80元/m;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㈡规模化水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

⒈项目补助资金用途。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水产引种驯化繁育所需改扩建规范化的育苗池、蓄水池、水净化设施等生产设施建设。

⒉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每个标准化水产主导品种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新增投入的三分之一,单个企业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㈢省级水产加工项目建设

⒈项目补助资金用途。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先进的加工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等。

⒉项目资金补助标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实际投入的三分之一,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申报条件

⒈项目重点建设内容应符合当地主导品种产业发展重点和

2方向,围绕解决制约水产养殖业、加工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产业带动作用强,有利于主导品种、特色品种的产业化开发。

⒉当地政府积极支持,有明确的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项目投资主体明确,建设资金到位,原则上要求一年内完成。

3.标准化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单位申报资质应符合有关要求,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其中池塘基地连片规模海水300亩以上、淡水30亩以上,项目完成应通过设区市组织的项目验收;设施养殖基地建设连片规模不低于如下标准:工厂化(钢架大棚、标准化养殖池、循环水)养殖规模5000平方米,新型塑胶养殖网箱200口(全塑胶浮球型,单口面积不小于5.76平方米),深水养殖大网箱10口(金属网箱最小不小于10米×10米/口),等等。

4.水产优质苗种繁育基地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20年以上的证明等有效合法证件。同时要求海水育苗场占地面积25亩以上,建成后育苗池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配套相应的亲鱼培育池、渔排等养殖设施;淡水育苗场占地面积150亩以上,其中池塘面积100亩以上,并配套暂养池、催产池和孵化设施等。项目应按照不低于《福建省水产苗种场建设规范》(DB35/T1074-2010)和省级水产良种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建成后生产管理应遵守《福建省水产苗种场生产管理规范》(DB35/T 1075-2010)。省级水产良种场和农业部水产新品种苗种基地将优先扶持。水产优质苗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申报项目在拟建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

5.水产加工项目建设要突出重点,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具体项目单位原则上由省级以上水产产业化龙头企业承担,按高标准新建的水产加工企业申报不受此限制。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其建设内容不得与以往已支持的项目和今年已申报的项目重复。

六、申报程序及要求

各项目县(市、区)应根据本地渔业发展规划,按照连片规模化建设、整体推进的原则,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以县为单位编制2012年度现代渔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详见附件1),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2011年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效、2012年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申请省以上财政投入情况)、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和补助标准、组织保障措施、项目目标以及预期效益等方面。项目实施方案在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评。

各项目县(市、区)项目申报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县(市、区)级财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现代渔业项目资金请示文件;

2.2012年 县(市、区)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建设情况汇总表(加盖财政和渔业主管部门单位公章,Excel表格格式见附件2);3.2012年 县(市、区)现代渔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4.专家组对2012年现代渔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初评意见(附初评意见原件1份及评审组专家名单);

5.2012年 县(市、区)现代渔业项目建设分布图,即项目实施地点的县(市、区)行政图和村镇位臵、实施地点的地理信息图;

6.按照项目申报建设情况汇总表顺序,各具体项目的申报材料(含标准文本及必要的证件、声明等附件材料等,申请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需另附详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格式见附件3,其中标准化池塘建设项目只需按照闽海渔〔2012〕135号文件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标准文本即可)。

项目所有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装订或复印(建设分布图除外),汇总表统一用Excel表格格式。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各2份,同时将电子文档通过省财政厅及省海洋与渔业厅内部网络上报或发送到邮箱,要确保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材料的一致性。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所有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七、项目批复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将对各项目县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具体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综合各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基础条件及当地实际情况等因素,批复实施方案。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的依据。核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如有调整,须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省级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资金额度予以调整,项目县资金控制数以调整后的指标为准。

八、工作要求

⒈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实现代渔业项目工作班子,加强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沟通协调。认真组织人员编制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明确以企业、合作社等为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项目实施地点,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进行资金配套。项目实施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到人,落实到位。

2.进一步提高项目编报质量。各项目县财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6月25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报送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并附相应的项目申报材料。各项目县(市、区)应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工作,切实编细、编实、编准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申报材料的把关,对于申报项目不认真、不规范的地方将调整资金分配数,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项目县资格。

3.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各项目县要按照《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有关要求,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和本地制定的管理实施细则,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管理和使用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严格规范资金用途,加强资项目的日常检查督查。加强与相关支农政策和项目的衔接配合,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力度,做大资金规模,着力支持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

4.进一步做好各项管理基础工作。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争取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指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介,宣传财政支持现代渔业的政策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力。随时掌握和总结发展优势特色、安全高效渔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上报。项目县要建立月报制度,每个月要向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同时至少要报送一篇有关现代渔业项目建设的动态信息(进度表见附件4),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将定期通报项目进展和信息报送情况。认真做好总结和数据统计工作,将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详见附件5-8)于2012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

5.进一步严格检查验收。项目实施期间,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将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督察小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整体验收,考核组将根据检查情况、项目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等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分,对项目任务完成不好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调整下一年度资金额度。

附件:1.2012年 县(市、区)现代农业(渔业)生 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2012年 县(市、区)现代农业(渔业)生 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建设情况汇总表

3.福建省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文本 4.现代农业(渔业)项目实施、资金拨付进度表 5.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支持主导产业和关键环节 情况表(总结用表格)

6.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整合情况表(总结用表 格)

7.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成效情况表(总结表 格)

8.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分行业投入情况表(总结用表格)

主题词:渔业 生产 资金 指南 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 2012年5月28日印发

第二篇: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即行废止。

财政部

2013年1月6日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 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各地应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绩效评价结果、以前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给予定额补助。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结果和财政预算执行政策及要求,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明确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

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兵团预算和农业部部门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和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省级财政(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除农业部直属垦区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禽、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各地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禽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茶叶、甘蔗、花卉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财政部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切块分配给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在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支农资金整合先进县给予奖励。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因地制宜制定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评价和资金奖励的具体办法,合理确定奖励县的范围、数量和支持额度。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先进县发展优势产业,资金具体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地财政(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并由省级财政(务)部门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项目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有关地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市、区),下一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该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在安排下一资金时,根据违规违纪性质,按其金额的一至三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2011年5月13日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2008年6月19日颁布的《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吉林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吉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大中型灌区改造、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自查报告

一、自查范围及基本情况

本县市从2008年以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大中型灌区改造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数量、资金额度、项目等。逐项说明项目基本情况。

二、自查组织

当地水利、财政部门自查组织、执行、参与单位及人员,自查程序和时间安排,项目情况汇总和自查报告编写、审核上报等情况。

三、项目建设情况

(一)总体情况。

项目申报立项、前期工作、建设程序、“四制”执行、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档案资料、资金筹措、使用、项目验收等

(二)项目具体情况。1.***项目情况

项目建设过程情况(项目立项、批复、开完工等重要程序和时间等,工程参建单位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下达、落实和支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

— 1 — 等。

2.***项目情况 ……

四、工程效益及建设经验和做法

(一)工程效益。

(二)经验和做法。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六、整改措施

吉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印发

第四篇:2010年省级新增财政渔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0年,省水利厅拟新安排部分渔业发展专项资金建设渔业支撑保障能力、养殖池塘改造工程、水产良种工程、省级渔业科技示范工程等渔业项目。根据省政府《实施七大工程促进农民增收水产养殖发展规划(2008-2012)》的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短期见效的原则,初步提出了2010年省级新增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方向的指南建议。请有关市、部门按照指南要求,组织一批高水平的渔业基本建设项目,为加快渔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提供基础保障。

一、2010年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组织与安排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2010年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省政府《实施七大工程促进农民增收水产养殖发展规划(2008-2012)》的精神,以提高渔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水产品稳定增产、渔业持续增效、渔农民继续增收为目标,以提升渔业支撑保障能力和基础设施生产能力建设重点,以提高投资使用效益、改进和加强项目管理为工作主线,积极组织和建设一批能有效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渔业发展后劲的区域骨干性、示范引导性项目,有效改善渔业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全省渔业经济健康发展。

2010年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组织与安排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中心组织安排项目。优先选择和安排那些对提高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有突出作用,能够有效促进水产品稳定增产、渔业持续增效、渔民继续增收,对完善行业综合配套体系有直接推动作用或明显效益的渔业建设项目。

2.严格按照政府投资的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省级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需要由国家扶持的渔业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建设,即主要安排跨地区或区域对我省渔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受益范围较大、关系国计民生和行业稳定发展全局的全省性重大骨干渔业项目、跨区域性项目,以及一个地区办不了或办不好、需要由省上扶持的特殊性项目(如扶持贫困和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项目)等。对于经营规模不大和受益范围较小的一般性项目,省级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3.按照“七大工程”水产养殖规划组织项目。渔业支撑保障能力、养殖池塘改造工程、水产良种工程、省级渔业科技示范工程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及省上确定的项目布局、类型、标准、数量组织项目。

4.优先保障行业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安排上,优先建设对行业发展影响大、对提高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突出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在项目组织上,要突出重点,做大做强项目,集中资金办大事;要压缩项目数量、整合项目功能、提高项目规模,力戒项目“多而散”、“小而全”和“撒胡椒面”。5.向优势单位和优势区域倾斜。要集中资金向本行业、本领域科研、创新和公共服务能力突出的优势单位倾斜,并按照优势特色水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向行业优势区域倾斜,以加强行业支撑能力建设。6.向渔业主产区和重点渔业发展示范基地倾斜。积极支持渔业主产地区、规模性示范基地以及我省有渔业新增生产能力的关中地区商品鱼基地、陕南秦巴山区、延安革命老区等地区,以及省直属水产单位渔业基础设施,改善渔业生产条件和渔民生产条件和生活质量。7.优先安排完成前期规划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已经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并上报省渔业局2010年拟安排投资计划但尚有缺口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已通过省上专家评审但尚未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2010年省级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安排基本要求

(一)按照建设程序要求组织项目。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等规定的程序,以及《2010年省级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和《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格式及要求》(见附件)组织项目。各地报送的2010年省级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要明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期限、工艺技术路线设计、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准确,效益分析完整、明确、可行。

(二)申报的项目须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组织、申报的2010年省级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前期工作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是项目单位有一定基础条件。项目单位具备承担项目的相关条件。

二是项目建设用地已经落实。需征地的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明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用地证明或预审意见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三是编制了招投标方案。符合招投标要求的工程或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编制了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相关内容编入可研报告。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项目,可继续开展前期工作,具备条件后申请以后的投资。

(三)认真组织项目审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在向省水利厅、省渔业局报送项目前要对项目进行评审、把关、汇总,并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负责,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察。实地核实情况可以作为申报文件附件。我局不接受以下三类项目申报:一是前期工作未完成或前期工作不扎实的项目。二是申报单位有关项目因违章违纪行为被通报或要求整改,但没有完成整改的。三是项目单位所在地区因违章违纪行为被我厅、省局暂停项目申报,但暂停期限未到期的。

(四)按要求落实配套。落实好配套资金是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关键措施。凡是省、市和县共建的项目,要求地方承诺配套的,视资金能力承诺配套。如地方配套能力有限,应予以说明或暂不安排申报。地方配套资金,市级承担比例原则不低于80%。今年省级与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市、县项目原则上关中地区为1:0.5,其他地区1:0.2,省直属单位相关项目的除外。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在2010年10月10日之前完成申报工作。各市、各直属单位应在2010年10月10日之前将相关项目申报文件报送我厅规划计划处和省渔业局。申报文件应附项目可研报告。

(二)做好相关表格汇总、报送工作。在准备项目时,应汇总并报送以下三类表格材料。

1.《 项目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表1。本表作为可研报告附件。

2.《 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明细表》。格式见附附表2。本表作为可研报告附件。要求将该表汇总成电子文件,每个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明细表形成1个EXCEL工作表,每类项目形成1个EXCEL文件。

3.《2010年 申报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汇总表》。格式见附表3。本表作为申报文件附件。要求将该表形成电子文件,以EXCEL表编辑。请将《 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明细表》、《2010年(单位)申报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汇总表》的电子文件一并报送我局。电子文件发送到wmw_0011@sina.com。

附件:1.2010年省级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指南; 2.渔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格式和要求; 3.2010年省级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4.省级渔业科技示范园项目申报书;5.2010年省级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附表。

第五篇:宁陵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牧产业类项目实施方案

宁陵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肉牛产业

项目实施方案

一、畜牧业发展现状

宁陵县位于豫东平原,豫、鲁、苏、皖结合部,东与睢阳区、梁园区相邻,西与睢县相接,南与柘城交界,北与民权接壤。总面积798.12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68.4万亩,辖5个镇,9个乡,365个行政村,1061个自然村,总人口6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2万人。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优势明显,境内有陇海铁路、310国道、连霍高速、325和210省道,城乡公路交织成网。拥有220千伏变电站 1座,110千伏变电站1座,35千伏变电站8座,电力总容量达256兆安。通讯设施完善,县城内程控电话普及率达98%,农村普及率达92%以上。

宁陵县位于东经11515’至11530’,北纬3414’和3437’之间,南北长37.5公里,东西宽18.5公里。其地形地貌特点是:地势平坦,地形自西北向东南倾斜,地面坡度为五千分之一,海拔高度50.5-60.3米之间。可分为黄河故道高滩区、北河洼地、槽形洼地和缓泛滥平源地貌类型。

水文:全县河流属淮河水系,有大沙河、洮河、古宋河、陈两河、废黄河、清水河六条骨干河流穿越县境,自西北向东南注入淮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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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全县均为潮土类,下分为黄潮土、褐土化潮土、碱化潮土和盐化潮土四个亚类,七个土属,二十四个土种。

气候资源:宁陵县属温暖带半湿润的季风气候区,具有典型的温带季风气候特点,一年四季分明,春季干燥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凉爽晴朗,冬天寒冷少雪。全年可照实数4430.7小时,实照时数为2220.3小时,4-8月份作物生长旺盛,日照充足,日平均在6小时以上,最热(7月)平均气温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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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一篇:2012年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2年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现代渔业实施目标现代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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