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年)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年)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编号:(石大2009)号

兵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称甲方)和同志(以下简称乙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为其保存身份,时间2009年7月1日起至日止。

二、甲方管理负责如下:

(1)办理乙方档案调转;

(2)管理乙方档案,做好归档工作,按规定向有关组织出具档案中记载的材料;

(3)保留乙方原有身份;

(4)按有关文件工龄连续计算,调整档案工资及转正定级;

(5)按乙方找好的新接收单位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关系转出;

(6)乙方如出国(境)为其办理政审手续;

(7)协助乙方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手续。

三、乙方责任如下:

(1)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考核,年终提供用人单位所做政

治业务情况鉴定;

(2)如被聘用单位解聘、开除或有违法乱纪行为,应及时报告甲方;

(3)调动单位,应由甲方办理手续;

(4)一年档案管理费、合同鉴证费共计200元,一次交清。一年期满后,如任何一方不愿意重新签定合同,乙方应在三个月内找好工作单位,将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出。

(5)乙方如在乌鲁木齐市工作,须办理落户,应在2010年5月1日前提交相应落户材料后方可办理。(落户材料详见兵团人事人才网,首页“毕业生落乌鲁木齐市户口办事须知”中查询)。

四、甲方不负责乙方各种保险及其他管理责任。乙方如不到期提走档案和人事关系,所交费不予退还,如一年到期档案仍未转出者,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复印件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0991-2817710

2009年月日2009年月日

第二篇: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编号:

甲方:菏泽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乙方:

为了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保障公民权利及相关待遇的落实,根据《 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自愿将本人人事业务委托甲方代理。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向乙方承担以下服务事项:

(一)保管乙方委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负责其新增材料的鉴别、归档、整理,依据档案记载出具有关证明;

(二)在保管乙方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期间,负责按有关规定计算代理人员联系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职称考评的申报等相关人事业务;

(三)根据乙方需要,为代理人员代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四)接受人事政策咨询;组织继续医学教育、业务培训;

(五)党、团组织关系接受;

(六)负责乙方人事档案的转递。当乙方被国有单位录用时,甲方按乙方原工作身份开具工作介绍信。

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甲方不负责本合同约定项目以外的其他责任。

五、乙方承诺下列事项:

(一)乙方将委托管理的人事业务的原始材料提供给甲方,及时向甲方提供应归档的有关材料(如考核材料、入党材料、奖励材料等)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二)乙方要及时转交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

(三)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人事代理服务费;如不按时足额缴纳人事代理服务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经催缴后于当年底仍未补交的,应向甲方缴纳10%的滞纳金。

六、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年,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未尽事宜由双方商定。

合同双方如有一方需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另一方。如单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可申请人事仲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宁人代[]号

甲方:宁阳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乙方:

甲方:宁阳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乙方:

根据《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二、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三、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1)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2)管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根据实际需要,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3)按现行政策办理身份确定、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考核、工龄计算、考研及出国政审等手续;

(4)协助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定、申报;

(5)中共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及管理;

(6)出具社会养老保险交纳手续;

(7)办理人才流动手续;

四、甲方与乙方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不涉及本人编制,甲方不负责乙方工资福利、伤病残亡等事宜,乙方的一切法律行为由乙方负责。

五、委托代理期间,乙方应按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向甲方汇报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并将考核以及新取得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归档材料,及时转交甲方审核,存入乙方档案。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变动的,要及时告知甲方。

六、按照上级收费规定,乙方应按向甲方缴纳人事代理服务费,缴费标准为每年元。乙方从办理委托代理之日起至少付清一个费用,以后每年同日付清下费用,逾期加收15%滞纳金。

七、合同期内,乙方需办理人才流动等手续的,对符合条件的,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出具相关手续,转移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关系转出,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八、合同期满,乙方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合同续签手续。合同期满30日内不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的,甲方不再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九、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所持有的合同书送交甲方,委托管理党员等关系的应即时将关系迁出。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十一、本合同如与国家及省市县有关人事管理规定相违背或政策调整,均以最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本合同自年月日终止,档案转出。

第四篇: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代理号:

甲方:镇江人才市场

乙方: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根据镇证发[1997]175号《关于批转<镇江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乙方委托甲方人事代理服务,并订立合同如下:

一、委托服务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与乙方不存在隶属关系。甲方不负责乙方的工资福利、病、残、伤、亡以及工作的安置等事宜,乙方的一切法律行为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人事档案关系期间,乙方个人档案身份不变,有关工龄计算由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四、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人事档案关系期间,甲方负责乙方人事档案的保存、保管、整理工作。

五、乙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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