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篇: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学习问答
《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学习问答
关于学习问答的说明:
1、在本问答中对《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表述为《规定》。
2、在本问答中对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1、问:我校《规定》是何时正式出台实施的?
答:我校《规定》正式出台实施的日期是2005年9月1日。
2、问:制定《规定》的宗旨和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规定》的宗旨是为维护西华师范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定》依据教育部2005年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3、问:《规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4、问:《规定》中写明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的权利有哪些?
答: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问:《规定》中写明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问:学校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形式有哪些?
答:学校将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7、问:学生成立社团、参加社团活动有哪些要求?
答: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团体管理章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8、问:学校在哪些方面对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其形式有哪些?
答: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9、问:学生退学的情况有哪些?
答: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10、问:学生办理退学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属处理行为的也可由所属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会议批准(自主退学的除外)。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
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11、问:学生退学后应办理哪些后续事宜?
答: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12、问:对因出国而退学的学生,可以保留复学资格吗?
答: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
13、问: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坚持哪些原则?
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14、问:纪律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共5种。
15、问:学生违纪后,从轻或减轻处分的前提有哪些?
答: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16、问:学生擅自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应受到什么处分?
答: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7、问:对男女交往过程中的违纪应如何界定?
答:学校倡导男女同学文明交往,对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8、问:对有偷窃、诈骗财物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
(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偷窃、诈骗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除按国家法律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9、问:对使用网络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0、问:对有打架、斗殴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21、问:对有旷课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22、问: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对在考试中违反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夹带、传递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材料、纸条或他人答卷等;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4)违反考场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
(5)违反考场规定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
(6)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23、问:对有剽窃、抄袭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为惩治学术腐败,保持校园良好的学风和学术氛围,对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的严重性,给予最高可达开除学籍级别的处分。
24、问:对有伪造证件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5、问:学校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加重处分的情况有哪些?
答: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26、问:对未取得学籍的新生,怎样执行处分决定?
答: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若其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参照相应处分条款执行;若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27、问: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流程是什么?
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
28、问:处分决定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29、问:解除留校察看期有哪些条件?未能解除留校察看期的毕业生应如何毕业?
答: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30、问: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如何离校?
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1、问: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如何归档?
答: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32、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能和构成是什么?
答: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建立规范的申诉制度,学校成立西华师范大学本科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科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所提出的申诉。
本科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33、问:学生申诉的受理机关及相应职能是什么?
答: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校教务处是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
34、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能是什么?
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书,并将学生申诉书送达相关的学生申诉受理机关,秘书处设在仙林校区B1楼130室。
35、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的范围是什么?
答:(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36、问:学生提出申诉的时间是否有要求?
答:学生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37、问:学生能否委托其代理人提出申诉?
答: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38、问:学生提出申诉应向受理机关递交哪些材料?
答: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39、问:申诉受理机关应如何受理学生申诉?
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申诉,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40、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如何处理学生申诉?
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41、问: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的内容应如何作出?
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42、问: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如何送达申诉人或代理人?
答:学生申诉受理机关负责送达学生申诉复查结论。送交方式可采取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或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3、问:学生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停止执行吗?
答:在申诉期间,学生的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44、问:学生如何撤回申诉?
答: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45、问:学生如何向学校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篇: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2009】教字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现对《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05】教字23号)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取得学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未办理交费手续者不予注册。超过学校开学注册日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学费减免、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学生成绩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按学期进行单独考核,每学期均按独立课程计算。
(三)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任务,均应进行考核。对于独立的实践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课程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三部分按一定比例构成,除采取考试方式外,还应重点考查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课堂表现、课程作业、课程论文、课程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五)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无故缺课与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
(六)除体育课、实验课、社会调查、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外,其余各门课程的考核均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学校规定的考核。凡因病、因事或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冲突不能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者应持请假报告,因时间安排冲突应出具学生所在院(系)证明材料,经主考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通修课,考试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对于病残、体弱学生,任课教师可对其区别对待,允许选、免修部分项目,特别严重的,可免修体育课。
病残、体弱的学生选修、免修部分项目或体育课的,必须由本人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医院诊断证明,所在院(系)和体育教研部共同审查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核方式分笔试、口试、论文、报告、实验技能测试等形式。对于非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核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批确定;对于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核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记分。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上,成绩与学分同时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因参加课外学术活动所取得的创新学分(即创新类课外附加学分)可以充抵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对外交流计划生、体育特长生、民族生的成绩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课程补考与重修
第十四条 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仅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补考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递交补考申请。补考不合格者,须随低一年级进行重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补考。(一)通识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二)毕业学期的课程不及格者;(三)无故旷考者;(四)违反考试纪律者。
第十六条 凡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应于补考成绩公布一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重修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不允许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重修考试。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的补考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重修成绩栏中,成绩合格后,统一记60分;缓考者的补考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原始成绩栏中,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于每学期第五周前把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重修学生随下一年级听课。当重修学生的教学计划与下一年级发生冲突时,可采用自学方式进行,但须到所在院(系)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一门课程多次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学分只计算一次,不累积计算。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重修成绩栏中,成绩合格后,按照实际重修成绩记录,成绩不合格时,多次重修的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
第十九条 因开课计划变更或专业设置调整而无法开设的重修课程,可安排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应办理结业手续或延长学制手续。
第二十条 有重修机会而故意不参加重修及毕业前有3门以上(含3门)不合格课程的应届毕业生,不得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应办理结业手续或延长学制手续。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学和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和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可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非第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艺术类专业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
(五)因学业问题留级者;
(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七)在休学期间者;
(八)非基地专业学生申请转入基地专业者(实行普通本科专业与基地专业双向交流的仍按原细则执行);
(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校内转专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前二分之一);
(二)国家级、省级、校级学科竞赛活动获奖者,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相关学科论文者或有2名以上相关学科教授联名推荐者。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4周开始办理,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负责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二)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并组织考核,确定符合申请资格学生名单;
(三)接收院(系)对符合申请资格学生进行专业审核,确定接收学生名单;
(四)教务处根据院(系)考核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必须修够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核心课程的学分和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按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留级和延长学制)在学生所在专业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延长两年的总学习时间,即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七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要求暂时中断其学业者,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申请休学的期限一次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手续办理后,学生应离开学校,不得继续滞留在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学生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有关待遇;不享受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复学时应持父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写实性表现证明材料(含遵纪守法情况),并附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各院(系)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章 退学、肄业与留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其他意外伤残疾病,无法在校学习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仍未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者;
(七)在校期间个人申请出国留学者(学校对外交流计划生除外)。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长及主管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退学的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期限(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后,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退学学生离校前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未办理肄业证明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未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补考后一学期重修学分达10个(含10个)以上者,或一学年重修学分总和达到本学年所开课程总学分1/2(含1/2)者,或在校期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累计达到20个(含20个学分)以上者,学校将予以学业警示,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在校期间多次受到学业警示或警示后无效者,学校将予以强制留级。
第三十六条 凡一、二、三年级学生一学年必修课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总和达到本学年所开必修课总学分1/2(含1/2)者(体育课除外),或在校期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累计达到30个(含30个学分)以上者,必须留级,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学籍变动至下一年级,应修读下一年级的教学计划。留级前一年未合格的课程学分不记入重修总学分,已合格的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学业困难,可自愿申请留级,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申请留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留级的学生(一年级新生不得申请留级)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二)留级学生学费、住宿费按下一级同专业标准收取。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课外附加学分),全部课程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课外附加学分),但部分课程未合格,未申请延长学制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离校后,于第二年四月返校参加换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不合格者,不再安排换证考试。
学生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发给结业证书,予以退学,并不得参加换证考试。
第四十一条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制
(一)学生如能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取得规定的课外附加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二)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初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三)应届毕业生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年按照学校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申请手续。
(四)学生延长学制的期限一次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五)延长学制学生为有学籍在校生,享有在校生相同待遇,应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按时注册,接受学校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包括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学科方向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四部分。
第四十三条 其他相关教学管理办法中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发【2005】教字第23号)、《西北大学在校本科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01】教字第11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西华师大校〔2013〕2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一期简称“质量工程”、二期简称“本科教学工程”),是坚持科学发展,强化学校内涵发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学校决定设立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
第二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该项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西华师大教[2009]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质量工程Ⅰ、质量工程Ⅱ、质量工程Ⅲ等三个方面的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综合改革类项目、课程建设类项目、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类项目、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类项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列出的相关项目等五个方面的国家级、省级、校级建设项目。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统一预算、分年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各类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资金来源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质量工程Ⅰ:新专业建设、教改教研项目、教材建设(含精品教材、规划教材)。
(二)质量工程Ⅱ: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综合实验区等标志性教学成果的建设和申报。
(三)质量工程Ⅲ(简称“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科技创新。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综合改革类项目:新专业建设、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专业综合改革项目。
(二)课程建设类项目: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视频公开课程、教材建设(含精品教材、规划教材)。校级规划教材经费资助单列,资助额度参见《西华
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本文2025-01-10 01:28:30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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