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办理办学许可流程及所需资料
第一篇:成都办理办学许可流程及所需资料
http://www.cdjsz.net/ 成都办理办学许可流程及所需资料
成都办理办学许可流程:
一、申请
1、申办单位或个人向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办学申请书及所需的办学材料、证明、证件,给申办单位或个人出具到银行开户证明;
2、申办单位或个人凭开户证明到国有四大银行(任意一间)开户并存入所需的办学资金,凭存款凭证到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办学验资报告;
3、申办单位或个人向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全部有效的办学材料。
二、提交材料
1、在举办者按要求提供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后由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受理;
2、审查办学材料:
①审查举办者所交的全部材料及填写的表格;
②审核、验证办学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③审查办学有关材料、证明是否符合办学基本条件和要求。
二、审核
由教育局研究审批。对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告知办学者。
所需资料:
http://www.cdjsz.net/
一、办学申请书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举办者、拟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办学目标、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学习期限、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内部管理体制是指举办者将以何种模式管理学校:如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或其他模式,而非指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2、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管理与使用方法。经费来源是指在学校建设和正常运转过程中,筹措经费的方法和途径。经费的管理使用是指学校收入的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案。还需预备机构成立后头三个月的流动资金;
3、举办者的姓名、学校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
4、单位办学的在申请书上盖有主办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联系电话;
5、个人办学的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
6、联系电话。
二、举办者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资料
主要包括举办者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的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学历情况、户口所在地、身份证、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
二、学校各项相关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
http://www.cdjsz.net/ 度等有关资料。
三、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及教学所使用的教材
四、办学可行性报告及办学风险防范措施
五、以单位名义申请办学的需提交的资料(相关证照要通过近两年的有效年检)
1、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2、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营业执照或所需的证件)
3、主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薄、学历证书;
5、会计师事务所对举办者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6、提交银行存款复印件(办学流动资金)
六、以个人名义申请办学需提交的材料
1、举办者户口薄、身份证、学历证书;
2、必须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权利的证明,并有在本市常住户籍,没违法办学经历: ①若离退休人员办学须持离退休证; ②提交银行存款复印件
3、办学资金验资报告
七、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1、举办者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委托)书及本人接受任命(委托)的书面材料;
http://www.cdjsz.net/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大专以上)、年龄按各类学校的要求执行,公职人员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出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第二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及附图,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申请进行土地储备前期整理的,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和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原件。
5、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500或1/2000地形图5份(用地范围涉及多个区(县)行政区划或者建设单位为多个单位的,需相应增加地形图份数)。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篇:办理手册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办理手册需提供下述资料 1,合同执行登记簿(原件)2,生产能力证明(复印加章件)3,料件归类表 4,成品归类表
5,拱北海关保税业务审批表
6,拱北关区保税企业办理海关保税加工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7,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8,规范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规范申报内容)9,进口料件清单 10,出口成品清单 12,国内购料清单
13,出口成品对应进口料件单损耗表 14,出口制成品对应国内购料单损耗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16,申报单耗情况说明 17,工艺流程图 18,代理报关委托书 第一次办理手册还需提交: 关于申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报告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针对加工贸易)对于AA类企业可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对液体化工品单损耗有浮动的,手册办理时按企业申报单耗备案,手册核销时按实际单耗核销,余料补税)
报核前申报单耗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报告
2,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查表(一式两联,海关申批后企业一联核销手册用)
3,申请手册前3至6个月的:(原材料领用表、备案单耗和实际单耗对比表、成品入库表、原材料对应生产出成品数量表、产品单耗情况表)
4,单耗浮动表 BP的手册还需提供: 关于对<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报告>的附件的说明 备案单耗和实际单耗对比说明表
SAP系统能实现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区分(保税与非保税料件同生产线)
生产投料单能有效区分(保税与非保税料件同生产线)财务管理能有效区分(保税与非保税料件同生产线)相关管理制度(保税与非保税料件同生产线)BP外设仓库操作管理规范 BP料件进出仓明细表 BP作业计划表 二,手册办理流程
1,审核上述相关资料的相关数据是否有误 2,资料提交加贸审核
3,加贸审核资料无误后,持:进出口合同、进口料件清单、出口成品清单、出口成品对应进口料件单损耗表、规范申报及提供企业海关注册编码、注明是否报核前申报单耗到金关录入通关手册
3.1,通关手册页部份录入需注意的内容:
企业内部编号:录入企业内部编号,录入后不能更改 手册类型:按加工类型填写,如进料加工
主管外经贸:按主管企业的外经贸委录入,如珠海市外经贸委(BP)处理标志:新增
有效日期:合同签订日期1年内,如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8/20,录入有效日期为2014-8-19 管理对象:以加工单位为管理对象
单耗申报环节:报核前(AA、A类企业可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出口前(不可报核前申报单耗的)
台帐银行:中国银行(指定),AA、A类不用银行台帐,但需录入,非AA、A类需到中国银行办理台帐
备注栏:录入在料件表体、成品表体规格型号栏无法录全时的补充录入,需注明成品或料件,注明通关时按规范申报要求进行申报,签约日期(29章商品)
3.2,成品表体页部份录入需注意的内容: 申报状态:企业不申报(报核前申报单耗的)3.3,单损耗表页部份录入需注意的内容: 损耗率、非保税料件比例%(BP可录入为0)
4,核对通关手册、料件表体、成品表体、单损耗表内容无误后提交海关审核及三级审批,三级审批完批通知金关发送数据,海关审核通过后打印通关手册、料件表体、成品表体、单损耗加印海关印章。
第四篇:办理公证流程及所需资料
继承权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可继承的财产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墓地证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情况证明;
4、遗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5、弃权人的身份证件(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遗嘱公证
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
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遗嘱承受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明等;
5、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与遗嘱承受人有亲属关系时);
6、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委托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委托公证的方式:
1、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事项的依据,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夫妇共同委托时;
4、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单并写明委托书的年月日;
2、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
3、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起止时间。赠与公证
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赠与公证的形式:
1、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2、赠与人的赠与书;是指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受赠人的受赠书;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赠与人及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4、办理赠与公证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出生公证
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活动。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明,如医院的出生或证居(村)委会证明;
3、被证明人的父母情况证明;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2、当事人姓名要真实,一律采用简化字;
3、当事人出生日期应具体写明年月日。
4、出生公证只能证明在域内出生的事实,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公证处不予公证。当事人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区),地名要写全称。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以括号加注原地名全称;
5、出生公证书中父母姓名只能是生父母的姓名。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同时注明养父母姓名,以及从何时起被收养。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应如实证明其生父、母的姓名,必要时可进行亲子鉴定,查证属实后再予以办理。生父母查找不到的,可注明父母不详。继父母不要注明。
6、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死亡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当时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给证明的活动。办理死亡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死者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火化证、墓地证、注销户口证明等);
3、如非申请人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
5、死者的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若有);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当事人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死亡公证的事实必须真实、无误;
2、申请人提供的死亡人的身份资料及死亡时间和地点的资料应当详细;
3、申请人应当与死亡人有利害关系;
4、本死亡公证书不能直接用于继承遗产;
5、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死亡公证。
监护公证
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受托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就履行监护职责所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监护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
4、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
5、监护协议草稿;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可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申请;
2、当事人申办监护协议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
4、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监护协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5、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监护公证。
收养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收养的法律效力:
就收养的后果而言表现在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两个方面:
1、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解除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2、居(村)委会和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同意收养的证明;
3、收养人的经济状况证明,包括经济收人情况、经济来源和住房情况等;
4、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情况证明,包括双方有无严重疾病、收养人有无生育能力等 ;
5、弃婴的来源证明(被收养人是弃婴时);
6、送养人与被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收养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所规定的关于收养人的条件;
2、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收养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财产受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遗赠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扶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3.遗赠人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有无债务;
4.扶养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一方,与遗赠人签订协议;
5.协议如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的财产情况。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 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2、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3、抵押贷款合同草本及其附件;
4、抵押财产清单、抵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
5、抵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6、抵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7、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买卖或转让的财产;
2、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3、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4、应履行法定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财产;
5、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
6、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亲属关系公证
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
2、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5、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与关系人有利害关系;
2、亲属之间的称谓应准确,应当使用我国法定的统一称谓,辈分均应清楚,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3、公证处证明的亲属关系仅包括血亲、姻亲以及收养行为而产生的与血亲、姻亲相类似的法律上承认
成都办理办学许可流程及所需资料
本文2025-01-10 01:28:16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sowenku.com/article/171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