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所得税自查重点
第一篇:建筑业企业所得税自查重点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自查重点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自查重点:
1、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转工程结算收入。
2、有否虚记或重记外购材料业务,导致虚增材料数量和成本。
3、有否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
4、有否将材料成本部分费用提前挤入生产成本(如将采购保管费等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或“辅助生产”等)。
5、有否不按规定归集和核算加工改制材料的成本。
6、有否不按规定的方法正确核算发出材料的数量和成本。
7、有否虚构工程成本项目的“材料量”、“人工费”、“机械施工费”以及其他直接和间接费用。
8、工资费用等工程成本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9、是否按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对工程成本与期间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
10、是否工程结算收入与工程结算成本不对应,有否将当期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未完工程成本提前结算成本。
11、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12、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3、“坏账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4、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5、有否将应作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一次扣除。
16、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7、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8、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9、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20、发票的真伪及户头和内容是否填写正确。
21、销售废料是否开具发票。
22、年度末是否存在暂列成本情况。
23、销售转让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适用税率开
具增值税发票。
第二篇:自查提纲--企业所得税
自 查 提 纲
——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一)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三)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六)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七)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八)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九)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一)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二)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三)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四)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五)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六)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七)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八)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九)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十)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十一)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十二)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十四)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十五)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十六)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十七)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十八)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十九)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二十)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第三篇: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模版]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苏州地税发„2007‟104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建筑业行业特点以及苏州市实际情况,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本地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原则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账册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和利润
业,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纳税终了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查实查账征收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状况,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应税收入,或因垫资及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应税收入的,可以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应税收入。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结算金额确认应税收入;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收入确认应税收入,待结算后进行清算。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1.查账征收企业征收办法
从事建筑工程作业且上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应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下同)小于1%的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且上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小于1.5%的施工企业,应根据规定的预缴征收率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建筑工程作业且上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大于1%(含1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自查重点
本文2025-01-10 01:28:10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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