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通知2012
第一篇: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通知201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12〕12号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5】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购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将所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协助预购人转让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严格执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购房人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或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告知购房人本市住房限购相关政策,并按《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文件要求留存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核查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住房或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三、买卖双方注销存量房网签合同信息后,同一购房人再次购买同一套房屋签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上记载价格变化情况。纳税申报人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相关材料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综合运用房地产估价等技术加强房屋交易税收征管。
四、金融机构审核贷款申请人存量房网签合同信息后,应在存量房网签系统中对申请贷款的网签合同进行标注,注明贷款审核结果及贷款额度;买卖双方申请注销有贷款标注的网签合同的,金融机构与购房人解除贷款合同后,在系统中做解除标注。
网签合同中未约定为贷款支付的,金融机构不得对购房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违规协助购房人转让预售商品房、未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未严格核查购房家庭有关材料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依法从严查处,并可暂停其网签资格。
六、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卖 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 方:(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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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其它:。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 有关争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楼房买卖合同 | ·软件买卖合同 | ·二手车辆买卖合同
·车位车库买卖合同 | ·钢材买卖合同 | ·木材买卖合同
甲 方: 经办人: 电 话:
乙 方: 经办人: 电 话:
丙 方:
____年__月__日
第三篇: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买受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
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第十四条。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三)共有情况为:【】无共有人;【】有共有人,共有人为:。
房屋共有权证编号为:。
(四)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已设定抵押,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办
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租赁情况为:【】该房屋未出租;【】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 经北京印邦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出卖人和买受人自愿成交。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整
(¥)。其中,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补偿款为:人民币(大写)(¥),两者作为整体不可分割。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
(二)买受人采取自行交割方式付款,具体的付款方式及其付款期限见第十四条。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向【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万元整(¥)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
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3、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
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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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
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买受
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
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等费
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
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
第七条违约责任
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
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违约方按日计算向
合同的另一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的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自
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合同的另一方全部财物,并按照总房价款的30%向合同的另一
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的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
日止,违约方按日计算向合同的另一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
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但如该违约金低于总房价款的30%的,出卖人应按照总房价款的3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
(一)买卖双方应依法承担的税费主要有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所得税】【2营业税】【3教育
费附加】【4城建税】【5土地增值税】【6合同印花税】【7综合地价款】【8契税】【9房本印花税】【10
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11产权登记费】【12】。
(二)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为:。
(三)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为:。
(四)因政策变化或约定不明等因素导致缴纳的税费,由缴纳。
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
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双方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
十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则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
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双倍利率付给
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三)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
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自逾期之日起,出卖
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风险责任: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网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居间人一份。
第十
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通知2012
本文2025-01-10 01:27:48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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