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经开管发〔2009〕16号.
第一篇:临经开管发〔2009〕16号.
临经开管发〔2009〕16号
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临沂经济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芝麻墩、梅家埠街道办事处,重沟镇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企业:
《临沂经济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九日
临沂经济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开发区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在开发区内经注册登记、合法经营,依法在开发区内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技、专利、技术标准等创新研发活动。
第三条
开发区科技信息局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为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评估机制,在项目招标投标、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项目监理(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委托市级以上(含市级)符合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咨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五条
开发区科技信息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经管委会批准后,发布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开发区重点发展技术领域;
(二)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三)组织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筛选、立项审查、可行性论证、项目监理、项目验收、项目招标投标;
(四)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五)编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合同或项目进度下达和办理拨付项目经费;
(七)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八)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报告。
第六条
受开发区科技信息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委托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委托者要求设计受理工作方案,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接收、审查申报材料,并整理、分类和编号;
(三)提交项目受理清单、形式审查结果,移交申报材料;
(四)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保持评估观点、结论、判断和建议的客观公正;
(五)针对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者的评估需求设计评估工作方案;
(六)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评估工作,科学合理地选聘专家;
(七)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八)评估活动结束后向委托者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九)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七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要求客观地提供专家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
(三)保护评估机构、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落实项目规定配套科技经费;
(二)按规定实施项目和使用经费;
(三)定期报告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和阶段经费决算,协同开发区科技信息局或由其委托的机构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理或评估,组织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及时向开发区科技信息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五)接收项目监理、评估和验收,负责项目资料归档。第九条
项目承担人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 4 成任务;
(二)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开发区科技信息局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理。
(四)项目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材料,接受验收。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开发区科技信息局将根据开发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技术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制度健全,并符合区科技计划对申请者主体资格其他方面的要求;
(二)符合开发区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性、新颖性;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有2项在研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报新项目,同一负责人本年度只能申报1项新项目;
(四)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工作场地;
(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相关业绩;
(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八)完成项目后成果原则上在开发区内实施。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由申请者按照开发区科技信息局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二)项目申报书的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三)申报计划对申报材料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应严格按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
第十五条
经开发区科技信息局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讨论、咨询和评议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报告须按照开发区科技信息局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第十七条 开发区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的论证工作。可行性论证应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由开发区科技信息局审批。对结论提出需复核的项目,申请者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报送开发区科技信息局。
第十八条
对通过立项评估的项目,开发区科技信息局将编制年度计划,报开发区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开发区财政局,由开发区财政局纳入开发区科技信息局预算中的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统筹安排,预算下达后由开发区科技信息局在预算额度内合理分配项目资金并以正式文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将根据不同的计划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照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对于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开发区财政经费拨付、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开发进展情况予以检 7 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管理方式开展。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至2年,可以逐年滚动,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两年以上(含两年)且资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开发区科技信息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报告项目阶段执行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项目必须进行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进度调整等影响项目按计划完成的重大更改时,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报开发区科技信息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开发区科技信息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项目合同:
(一)由于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或技术方案不合理,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无研究开发价值;
(二)有明显迹象表明,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目标;
(三)由于组织管理不善或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使项目无法进行;
(四)由于配套条件不能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的能力;
(五)参加项目的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拖延、停顿,或项目负责人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项目管理的报告制度或合同有关规定,开发区科技信息局可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公开批评、警告、停拨经费、终止或撤消合同、追回项目拨款、2年内不再受理有关单位或人员的项目申请等处理。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开发区科技信息局或由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截止或计划任务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准备,向开发区科技信息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单位应向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九)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一)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第二十九条 经开发区科技信息局审聘的专家组成临时项目验收小组,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独立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
开发区科技信息局批准项目验收结果。第三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 10 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达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方案;
(五)未经开发区科技信息局同意,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六)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纠纷且尚未解决;
(七)经费使用不合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将视整改进度安排在半年之内进行,仍未通过,不得再次复核。除由于技术进步,原方案开发已无实际意义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不能通过验收外,其他情况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2年内不得再承担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有2项以上逾期不能验收的项目,暂停新的项目立项。
第三十三条
除开发区合同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1 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临沂经济开发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已申请获得临沂经济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支持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出台的其他相关规定,若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科技
管理办法
通知
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9年4月9日印发
共印150份
第二篇:山发[2009]号
中共枣庄市山亭区委文件
山发[2009]4号
★
中共山亭区委 山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09年5月3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保持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枣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近年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抓基层、打基础,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整改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良好态势。但是,由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较多,个别部门、单位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和保障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务必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坚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资金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执法、社会监督以及事故责任追究、查处违法违纪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体制、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事故总量,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
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息旬报制度和事故报告、举报事故查处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二)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实施鲁发„2008‟17号文件工作任务分工方案》(鲁办发„200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联合执法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安监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行办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政府授权开展工作,发挥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督 3 查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维权意识。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要建立企业领导年薪和员工工资与安全挂钩制度。要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积极实施技术革新。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调动职工依法参与、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有效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合法权益。
四、严格市场准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严格安全许可。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的,一律不得立项,发改、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凡是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按照省、市要求,从2010年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的区(市),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监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因此,必须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建设,为发展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搭建平台。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制定规划,逐步迁入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迁出前不再批准扩建改造。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必须严格审查、审批,凡未经发改、安监等部门会审的,一律不得立项、施工。
(二)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取缔。
五、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不断充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量,做到编制、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五到位”。要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搞好规划布局,明确入园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人员。5 加快村(居)安全网络建设,3年内全区所有村(居)配齐安全监督员。要进一步规范基层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安全标准化园区、安全规范化乡镇和安全示范村(居)活动。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要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使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研究制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基础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大力推广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安全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推行生产现场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进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力争2年内,全区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水平。加强生产运行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41条禁令,规范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监管。加强劳动组织管理,高危企业要定额、限员组织生产。加强设备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检修和保养,严禁带“问题”运行。要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等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加强应急管理,提高突发事故灾难处置能力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2009年底之前建立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立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 6 设,并结合我区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特点,储备一定的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与鲁南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心、枣矿集团矿山救护大队的合作,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整合救援资源,依托大企业救援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定期开展预案演练,煤矿、烟花爆竹、化工、民用爆破器材等重点企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预案演练,其它工矿商贸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安全生产决策、指挥、监管和监控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测预警、动态监管。加快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力争2010年底前建立与省、市联网的应急指挥救援系统。
(二)建立完善防范自然灾害联动机制。高度重视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预防,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将灾害性天气向安监、煤炭、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预警后,要立即向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发出预警指令并提出预防措施,督促企业单位迅速采取防范措施,做到信息共享、反应迅速、协调有序、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要加快安全预警信息直通系统建设,对预报有大风、暴雨天气时,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逢大雨必须停产撤人”的规定,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要跟踪监督落实到位,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一)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7 定期报告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奖励、资金投入保障等制度,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形成长效机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逐级上报登记建档,并及时治理,落实监控。对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实行公开预警制度,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主管负责人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应急预案。
(二)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跟踪监管;要根据事故隐患等级,通过责令立即整改,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挂牌督办、派驻工作组等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对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发现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下达整改指令、持牌督办,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整改指令后,要认真抓好监督整改工作。对政府列为挂牌督办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要列为重点督办事项,限期整改消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跟踪落实,及时解决。对不按期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责令停产、停止使用或予以关闭取缔。
(三)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 8 和单位要采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措施,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煤矿企业要突出抓好“一通三防”、防治水、防冲击地压等工作;非煤矿山要加快资源整合,扩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严厉打击无证勘察、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突出加强尾矿库的治理与监控,强化冶金、建材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规范矿产开发秩序;危险化学品行业要抓好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加强对中小化工企业的监管,对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加设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装置。民用爆破器材领域重点强化现场管理,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烟花爆竹行业要重点抓好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的整治,严格控制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建立高效、有力的“打非”工作机制。道路交通以危险路段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长途客车、大型货车、小型客车、农用车为整治重点;农业机械以无牌行使、无证驾驶、违法载人和不参加检验为整治重点;消防安全以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九小场所”为整治重点;建筑施工以现场高处作业、进入受限区(容器)作业和施工机械安全使用
临经开管发〔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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