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检复验复查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的应用(2015.09.24)[5篇]
第一篇:复检复验复查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的应用(2015.09.24)
复检复验复查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的应用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复检、复验、复查这三个词的使用与监督抽查的行政行为紧密相连,一旦误用、错用会直接影响到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正性、正确性。
一、什么叫复检、复验、复查
很多人把它们的组合——复检、复验、复查,都认为是一个意思。这三个词对一般人来说,不区别含义或认同为一种解释问题不大,对于日常生活也不产生大的影响,而对于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检验的人来说,是不能把复检、复验、复查三个词弄混淆,必须有明确的区分,否则无法应用抽查控制理论,会把抽查程序弄乱,会出大问题的。为便于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准确应用抽查控制理论,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中特意对复检、复验、复查进行区分与定义:复检是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核查总体是否合格;复验是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复查是复检和复验的统称。换言之,复检与复验是两种完全不同要求的工作内容,是用于处理不同类型的异议。复验是解决被监督者对样品检测数据等事项的异议,复检是解决被监督者对监督产品总体(即核查总体)结果判定等事项的异议,这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必须严格地区别与应用,如果该复验而用复检,或该复检恰用复验,不仅不能正确处理异议,而且会产生严重的错误。
二、复检、复验、复查的特点与运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既是行政行为,更是技术行为,它有一套严谨的技术程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行政规范与措施是通过技术程序来实现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要求,即抽查控制理论。比如,在处理被监督者的异议时,不能简单了事,更不能用备样(除非是系统问题)进行仲裁,否则处理结果必定是南辕北辙,根本达不到科学、公正的目的。被监督者的异议归纳有三大类:一是对有关程序与方法执行的异议;二是对检测数据处理与正确性的异议;三是对监督产品总体判定结果的异议。如果解决异议问题需要重复再来一次核查,不能只用一种处理方法,更不能采用瞎子摸象、刻舟求剑的方式进行,必须要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第一种异议的处理往往是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是对异议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如果异议的事实存在,那么就是怎样整改与纠正,否则提供有关证明,做好解释工作;第二种异议纯属技术问题,应采用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的方式,解决检测中技术问题,即判定检测数据的对错与准确;第三种异议既是行政管理问题又是技术验证问题,应采用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的方式,再一次决定核查总体是否合格,即按照国家监督复查标准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执行。这就是为什么GB/T 2828.4—2008标准给复检、复验、复查三个在日常生活没有什么差别的词有针对性地进行区分的目的。换言之,GB/T 2828.4—2008标准给复检、复验、复查所下的定义是便于监督抽查工作的叙述与开展,也是监督抽查控制理论中的基本概念。
三、《产品质量法》中复检、复查的内涵
大家知道,《产品质量法》调整或解决的是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问题,而不是为单个产品是否合格立法的。它要求质量监督部门通过监督抽查的形式寻找出不合格产品总体,用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等手段,对产品总体进行处罚,而不是针对单个样品进行处罚,以此来督促、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由于监督抽查是通过样品检验不合格来推断监督产品总体不合格,这种推断并不是百分之百准确,存在5%的误差(这是国家监督抽查方案设置决定的)。换言之,质量监督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二十次中有可能出现一次把合格监督产品总体判为不合格。为了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消除有可能出现的抽样检验判定差错,所以《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以复检形式来弥补监督抽查检验存在的不足。因此,《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采用“复检”两字的含义与GB/T 2828.4—2008规定“复检”的意义是相同的。而基层质量监督部门或检验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所经常涉及的问题或异议是样品检验是否合格或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即如何做好复验工作,它与《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复检有着本质的差异。所以,作为质量监督工作人员不仅要学习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而且必须弄清《产品质量法》的内涵与要求,不能以自己想当然的认识来解读《产品质量法》中的复检,更不能以被监督者所采用“复检”两字就不加分析地去套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复检程序来处理异议问题。
然而,《运用辨析》认为“《产品质量法》和标准GB/T 2828.4—2008中的复检涵义并不是完全一致”,其根据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被监督者的异议所采用“复检”的渠道为:一是留存样品,二是抽取的备用样品。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处理异议只是在特殊情况(即产品存在系统质量问题)下一种特殊处理异议的办法,是不能普及推广的,更不能作论证的依据,比如,某家电的样品耐压检测击穿不合格,难道备样的耐压一定也会击穿?换言之,样品与备样的特性值不可能完全一样(除特殊产品项目外),否则监督抽查也就没有必须用随机抽样,完全可以根据物理的、化学的特性进行挑样。而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告诉我们备样原则上是不能用于对异议的仲裁,何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它的先决条件是“并具备检验条件的”,这需要技术人员进行判别与把握,不可生搬硬套。因此,不能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有某种特殊情况下的规定而不顾《产品质量法》中复检的本意,进行过度解读。
《运用辨析》认为“《产品质量法》和标准GB/T2828.4—2008中的复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是对《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望文生义的结果。《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不知《运用辨析》根据什么认定复查就是指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查找不合格品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并消除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对企业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生产现场的检查和重新进行抽样检验对产品质量状况的确认等一系列工作”。《产品质量》只是对复查仍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给予责令停业,限期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复查程序与方法,也没有设定详细的复查内容与要求,复查完全可以对原样品整改后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也可以对原核查总体整改后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还可以在各方面都进行整改后对新的核查总体进行抽样检验,等等,这些复查的做法与GB/T 2828.4—2008规定的复查没有两样,我们不能拿质量监督部门日常的监督检查行为或职责要求作为解释《产品质量法》中复查的规定内容与要求,这显然是不适合、不严肃,甚至是有害的。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复验的内涵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不是用于调整或解决进出口商品总体的质量水平问题,而是规范对进出口商品有没有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如何把关与核查的问题。因此,对进出口商品总体进行抽查检验一般不用监督控制质量水平的随机抽样方式,往往采用百分比的方式抽样。换言之,抽查检验判定进出口商品总体不合格不是通过样品检验结果来推断的,而是直接以样品检验结果来决定的,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处理进出口商品总体的依据,不存在有监督抽样检验判定差错的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在原进出口商品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进出口商品总体是否合格。
如果报检人(或被抽检人)有异议只能是对原样品的检验是否正确与准确的异议,只能是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的方式,以证明该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也就是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异议处理只能是采用复验,不能采用复检。所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此项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对比除了叙述形式相同外,存在着本质与内容的不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异议的工作程序,也就谈不上《运用辨析》所认定“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使用的‘复验’概念实际上是与《产品质量法》中的‘复检’的涵义是一致的”的结论。
第二篇:五好党支部复查复验报告范文
柯坪县经贸委党支部“五好党支部”复查复验
情况汇报
县直机关工委:
自2010年5月我支部“五好党支部”申请成功以来,在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抓好三个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逐渐形成了一种廉政、廉洁、奋发向上的良好风尚和工作氛围。党组织的先进性得到了充分体现;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桥梁纽带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结合学习创先争优活动,对照“五好”党支部考核细则,现将创建工作复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重点,强化领导班子建设。
经贸委党支部高度重视单位党建工作始终围绕经济工作常抓不懈,年初,根据党建工作要求,经贸委党支部专门组织召开党建工作动员大会,对全年党建工作认真安排部署,并成立由我委党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做到工作有安排,有部署、有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我委全年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明确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党建工作的任务目标,先后制定《经贸委党建工作制度》、《党建工作职责》等相关制度,用制度规范我委党支部建设和领导干部班子建设。
二、夯基础,打造一支优秀的党员队伍。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员政治思想素质。经贸委党支部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紧抓党员思想政治学习,认真组织、圆满完成了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党建工作。通过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干部职工开展了“热爱伟大祖国 建设美好家园”专题演讲活动,聆听先进事迹报告会,进行重温入党誓词,学习党章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了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树立了坚定的理想信念,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我委先后派干部职工参加自治区、地区组织的业务培训10余人次,组织单位党员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中央经济会议、自治区党代会、地区及县“三干会”精神、“两个条例”、《党章》、《行政许可法》、《宪法修正案》以及市场经济知识、公民道德、职业道德、钟岩的《如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马作宽的《组织运行管理》、王平的《经济统计运行》及《经济统计监测》等相关的培训课程。截止目前为止,学习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受教育1000余人次,党员干部年培训率达到100%,党务干部年培训率达到100%。
三、重实效,彻底转变工作作风。
创新机制,规范行为,注重实效。一年来,经贸委党支部班子坚持“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创用并举的原则,建立机制,完善机制,运用机制,用制度约束行为,用制度规范程序,用制度净化风气,用制度提高水平。一是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目标精细到人头、到岗位,实现了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二是改选党支部、成立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两个文明建设。通过一系列的巩固、完善、拓展、提高,使机制建设有了新突破,规范作用有了新增强,总体工作有了新发展。三是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明确领导班子议事的程序、方法以及执行决议的原则,保证党支部班子会议的质量和效果。四是落实民主生活会和干部例会制度。每季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周一干部例会,每月一次员工大会,将问题和看法摆在桌面上,不诿过、不护短,不搞背后议论,把一切思想情绪和困惑消除在萌芽状态中。五是抓好精细化管理制度。针对干部职工日常工作,完善制定了10多项制度,彻底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工作局面。
四、带团队,努力建设和谐经贸。
经委党支部将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思想教育等工作纳入支部建设重要内容,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定期开展党员干部谈心活动,通过谈心及时掌握日常工作中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想什么、干什么、有什么要求,面临什么困难,以及每个党员干部的
复检复验复查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的应用(2015.09.24)[5篇]
本文2025-01-10 01:12:45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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