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费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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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许可费判决书

华为诉IDC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纠纷案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普鲁士金***************。授权代表:Scott A.McQuilkin。

委托代理人:胡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授权代表:Lawrence F.Shay,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云劭君,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INterDigital Patent Holdings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 授权代表:Lawrence F.Shay,该公司总裁及首席行政长官。委托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放,************************************,系公民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IPR许可公司(IPR Licensing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授权代表:Lawrence F.Shay,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胡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琪林,**********************************,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樊志勇,****************************************,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IPR许可公司(四上诉人以下统称“IDC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华为公司和IDC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华为公司的情况

华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销售程控交换机、数据通信设备、无线通讯设备等电信设备。该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记载,2010年,华为年度研发费用达到人民币165.56亿元,同比增加24.1%,投入51000多名员工(占公司总人数的46%)进行产品与解决方案的研究开发,并在美国、德国、瑞典、俄罗斯、印度及中国等地设立了20个研究所。截至2010年12月31日,华为累计申请中国专利31869件,PCT国际专利申请8892件,海外专利8279件,已获授权专利17765件,其中海外授权3060件。截至2010年年底,华为加入全球123个行业标准组织,如3GPP、IETF、ITU、OMA、NGMN、ETSI、IEEE和3GPP2等,并向这些标准组织提交提案累计超过23000件。

华为公司所提交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会员名单显示,华为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均为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会员。

(二)IDC公司的基本情况

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INC)、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INterDigital Patent Holdings Inc)、IPR许可公司(IPR Licensing Inc.)均是在美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均是InterDigital,Inc(交互数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互为关联公司,对外统称为“InterDigital Group”(交互数字集团)。交互数字公司所有执行官同时也具有全资子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的相同职务。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作为交互数字集团代表加入了“ETSI”、“TIA”(美国电信工业协会)等多个电信标准组织,参与了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的制定,负责对外统一进行专利许可谈判事宜。交互数字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IPR许可公司以登记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名义持有在中国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本案中Lawrence F.Shay是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副主席、首席知识产权顾问,是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PR许可公司的总裁,也是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的总裁及首席行政长官。同时,Lawrence F.Shay还是四上诉人的共同授权代表。

在2010年年报中,InterDigital,Inc自称,截至2010年底,其持有18500项专利和待批的专利申请。公司目前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组合。在公司的专利组合中,有许多专利和专利申请,已经成为或可能成为蜂窝以及其他无线标准(包括2G、3G、4G和IEEE802系列标准)必要专利或专利申请。其他公司(包括所有主要的移动手持设备制造商)制造、使用或销售基于这些标准的产品需要得到其必要专利的许可,并将需要获得其待批专利申请中必要专利的许可。公司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公司专利组合中的专利许可。在2011年年报中,InterDigital,Inc自称,截至2011年12月31日,通过全资子公司拥有由超过19500项与无线通信基本技术有关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组成的专利组合。“InterDigital Group”(交互数字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根据专利许可协议所收取的专利使用费。公司的一些专利许可是“一次性支付”,这些“一次性支付”许可约定的条件可以包括某一段期间内、某一类产品、销售的一定数量产品、某些专利或专利权利要求项下、用于特定国家销售的许可(或这些条件的组合)。

2011年7月26日,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PR许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华为公司等侵犯其专利权,上述公司在起诉状附件介绍交互数字称,*******************************************************************************

二、现行通信领域技术标准的基本情况

现行主要通信标准包括2G、3G、4G。2G标准包括GSM和CDMA标准。GSM标准由ETSI主持制定,并在欧洲推行使用。CDMA标准由TIA主持制定,并在美国推行使用。在中国的2G时代,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运营GSM网络,中国电信运营CDMA网络。3G标准包括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其中,WCDMA、TD—SCDMA标准由3GPP(The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由ETSI创立)制定并发布。WCDMA标准使用地区包括欧洲、中国。TD—SCDMA标准使用地区主要为中国。CDMA2000标准由3GPP2(The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2,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2,由TIA创立)制定并发布,使用地区包括美国、中国。CCSA(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是3GPP、3GPP2的会员。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分别使用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4G标准主要是指LTE标准,由3GPP制定并发布,在欧洲、美国、中国使用。

华为公司明确其生产相关通信产品必须符合包括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分别使用的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在内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

IDC公司认可,其在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等中国现行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拥有必要专利。

三、《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英文简称为“ETSI”)、美国电信工业协会(英文简称为“TIA”)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IDC公司加入相关标准组织及承诺

(一)《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知识产权政策的主要内容为:

该政策第3.1条规定:《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知识产权政策》旨在降低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成员以及其他采用电信标准化协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的风险,以免对标准的编制、采纳及运用所投入的资金因不可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基本知识产权而被浪费掉。为实现这一目标,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政策旨在电信领域内公众使用标准化需求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之间平衡寻求一种平衡。

该政策第4.1条规定:各成员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尽量(特别是在其参与的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及时将基本知识产权向ETSI通告。特别是:提交关于标准或技术规范技术提案的成员应当在诚信基础上提请ETSI注意任何在提案被采纳后可能变成基本知识产权的成员知识产权。

该政策第4.3条规定:如果同族专利的成员已被及时通告给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则根据上述第4.1条所规定的义务将被视为由所有同族专利的现有及未来成员共同履行。可通过自愿的方式提供关于其他同族专利成员的信息(如有)。

该政策第6.1条规定:当与某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有关的基本知识产权引起ETSI的注意时,ETSI总干事应当立即要求知识产权所有者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给予不可撤回的承诺,该承诺须说明知识产权所有者将准备根据该知识产权中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条件来授予不可撤销的许可。

该政策第8.1条相关条款规定:8.1.1如果在标准或技术规范发布之前,权利人通知ETSI,他还不能按照以上第6.1款规定,提供关于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许可,则全体大会应审核该标准或技术规范的需求,确保有一切实可行的替代技术用于该标准或技术规范,且该替代技术:不受知识产权所阻碍;且满足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要求。8.1.2如果全体大会认为没有这么一个切实可行的替代技术存在,则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工作应停止。

该政策第12规定:本方针适用于法国法律。但是,任何成员不得以本方针之名,违反本国法律法规,或者从事违反适用于本国的超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且此等法律不允许双方协议减损法规效力。

根据该政策第15.1条和第15.9条的解释,ETSI的会员包括会员的关联方。(二)TIA的知识产权政策

TIA鼓励权利人尽早披露纳入标准的专利,并要求权利人按照合理和无歧视的原则(RAND)许可其专利。

(三)IDC公司加入相关标准组织及承诺

2009年9月14日,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的高级专利执行官Bradey N.Ditty,向ETSI的主席Walter Weigel发去邮件称,通过这封信,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向ETSI提交《知识产权信息声明和许可申报》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知识产权信息声明和许可申报》中声称,依照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方针第4.1条的规定,申报人和/或其关联机构现在相信《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中所披露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成为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之工作项目、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基本知识产权,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中所披露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时,申报人和、或其关联机构将准备按照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方针第6.1条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来授予该知识产权下的不可撤销许可。不可撤销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获得许可证的人员须同意互惠。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中声称,其拥有在GSM、UMTS、GERAN、(UMTS;E-UMTS)、(GSM;UMTS)、(UMTS;E-UMTS;GERAN)、(GSM;UMTS;E-UMTS)、(UMTS;GERAN;E-UMTS)标准或项目下的大量标准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声称的标准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包括在中国的相应同族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

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IPR许可公司也均在ETSI网站中对其在各类标准中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作了声明,并承诺遵守FRAND(即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

TIA官方网站显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给TIA的邮件中声称,针对其标准必要专利,其将以无任何不公平歧视的合理条款与条件提供许可。

四、IDC公司声称的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电信领域里的使用情况。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声称的标准必要专利,对应中国电信领域的移动终端和基础设施之技术标准,亦是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

在移动终端领域,华为公司通过举例的方式证明如下事实: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中声称,其拥有TS25.212标准技术下的美国“METHOD AND SYSTEM FOR IMPLICIT USER EQUIPMENT IDENTIFICATION”标准必要专利,同时,该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为ZL02809881.1号专利。经华为公司登陆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ZL02809881.1号专利名称为“内隐用户设备辨识的方法与系统”,专利权人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中国信息产业部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显示,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技术,要求采用3GPP R99 TS25.212标准技术,对于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部分的开发、生产、引用和购买适用该标准。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中声称,其拥有TS25.212标准技术下的美国“METHOD AND SYSTEM FOR IMPLICIT USER EQUIPMENT IDENTIFICATION”标准必要专利,同时,该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为ZL02234564.7号专利。经华为公司登陆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ZL02234564.7号专利名称为“一种基站及用户设备”,专利权人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中国信息产业部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显示,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技术,要求采用3GPP R99TS25.212标准技术,对于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部分的开发、生产、引用和购买适用该标准。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中声称,其拥有TS25.211标准技术下的美国“CDMA COMMUNICATION SYSTEM USING AN ANTENNA ARRAY”标准必要专利,同时,该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为ZL00812637.2号专利。中国信息产业部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显示,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技术,要求采用3GPP R99TS25.211标准技术,对于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部分的开发、生产、引用和购买适用该标准。

在电信基础设施领域,华为公司证明如下事实: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10年颁布的技术标准称,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证中国电信移动终端的正常运行,以及终端的开发生产提供依据,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电信商用CDMA网络中使用、支持CDMA制式的移动终端。包括3GPP2/3GPP在内的规范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文。《中国电信CDMA1X无线网络设备技术规范》是在参考3GPP2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最新技术发展动态和中国电信现有网络的实际情况制定,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和国内建议等效。

中国联通公司2010年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保证中国联通WCDMA数字移动通信网能正常运行和方便运营管理,并为移动台的开发生产提供依据,技术指标主要依据国际标准组织3GPP和国内相应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并根据中国联通实际商用的需求而编写。本标准是中国联通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移动台技术规范的一部分,本标准规定中国联通WCDMA移动台基本技术要求。《中国联通2011年WCDMA网工程无线设备技术规范书》记载:本文件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买方)为拟建的中国联通各省级分公司2011年WCDMA无线网建设工程向提供设备及技术服务的厂商(以下简称卖方)发出的《中国联通2011年WCDMA网工程无线设备技术规范书》。它与1.2所述文件一起作为引入设备的技术文件。卖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包括软、硬件)应依次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一)本技术规范书要求,„„。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2009年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本标准TD-SCDMA移动终端在技术方面的技术要素、技术特性进行了要求,确保TD-SCDMA终端能够满足网络运营和业务开展的需求。本规范是在参考3GPP国际标准和其他组织有关规范,并结合中国移动的实际业务需求的情况下编写,本标准适用于2GH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对于HSDPA相关的要求,支持单载波HSDPA功能的终端为必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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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为公司与IDC公司专利许可谈判的基本情况

*年*月至*年*月,华为公司与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许可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等地进行了*次谈判。

(一)双方专利谈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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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 月26日,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PR许可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对华为公司、华为美国公司、诺基亚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美国)公司等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称,华为公司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产品*******************涉嫌侵犯了其在美国享有的*项专利*******************************************请求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初步并永久禁止华为公司等继续实施其专利并作出赔偿。同日,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PR许可公司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华为公司、华为美国公司、诺基亚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美国)公司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权,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为公司等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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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DC公司向华为公司发出的专利许可条件之要约情况

1、IDC公司*年*月*日发出的《交互数字集团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予无线产品的专利许可的条款与条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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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DC公司*年*月*日发出的《交互数字集团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予无线产品的专利许可的条款与条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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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IDC公司*年*月*日发出要约的主要内容

*年*月*日,IDC公司向华为公司发送电子邮件,************* *年*月*日,IDC公司发邮件给华为公司称****************

4、IDC公司*年*月*日发出要约的主要内容

*年*月*日,IDC公司提出要约,主要内容为*********************************************************************

六、IDC公司与苹果公司、三星公司等达成专利交易情况

(一)IDC公司与苹果公司的专利许可

交互数字公司2007年年报记载,2007年第三季度,交互数字公司与苹果公司签订了一份全球性的、不可转让的、非排他性的、固定许可费专利许可协议。根据这份从2007年6月 29日开始生效的七年许可协议,交互数字公司向苹果公司发出涵盖现款iPhone(TM)和某些将来的移动电话(如有)的专利组合的许可,即苹果公司与InterDigital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范围明确包括2G通信标准专利许可和3G通信标准专利许可。

交互数字2007年第三季度财务指南、路透社、新浪网报道共同佐证了苹果公司向IDC支付许可费七年共计5600万美元的许可条件。

苹果公司在2011年销售额、利润在所有厂商中均排名第一。苹果公司产品主要在中国制造,并销售于世界各地。

(二)IDC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专利许可

InterDigital,Inc 2010年年报记载,2009年,公司与三星及其子公司(包括三星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许可协议(《2009年三星PLA》)。根据《2009年三星PLA》,直至2012年,针对根据(在 2010年成为需要进行支付的)TDMA2G标准进行设计运行的单模终端设备的基础设施的销售,公司授予三星非独占性、全球范围内固定专利权使用费许可;针对根据3G标准进行设计运行的终端设备和基础设施的销售,公司授予三星公司非独占性、全球范围内固定专利权使用费许可。《2009年三星PLA》取代双方在2008年11月签订的捆绑条款文件,并终止本公司与三星在1996年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2009年三星PLA》也结束了双方正在进行的所有诉讼和仲裁程序。按照《2009年三星PLA》,三星已分期支付Inter Digital公司4亿美元,超过18个月内分四期等额支付。三星在2009年已支付前两期付款各1亿美元。公司已分别在2010年1月和2010年7月收到了第三期和第四期付款各1亿美元。2010年期间,公司确认《2009年三星PLA》相关收入计1.027亿美元。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声称,2009年,我们与三星公司订立了一份专利许可协议(2009年三星协议)将三星公司的关联公司覆盖在内。根据2009年三星协议,我们授予三星公司非排他性的、全球范围内的、支付固定许可费的许可,其中涉及单模终端单元和基础设施的销售,这些单模终端单元和基础设施旨在依据TDMA2G标准运行,该许可于2010年付清;同时,授予三星公司一项非排他性的、全球范围内的、支付固定许可使用的许可,其中涉及截止2012年终端单元和基础设施的销售,这些终端和基础设施旨在依据3G标准运行。根据2009年三星协议,三星公司在18个月内分四次向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支付了4亿美元(每次数额相等)。三星公司于2009年支付了四笔1亿美元中的前两笔。我们于2010年1月和2010年7月收到了第三笔和第四笔美元付款。2011年,我们确认与2009年三星协议有关的1.027亿美元收入。

(三)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对手机市场的统计分析

华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对全球手机市场的分析报告。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在其网站中称,该机构是一家全球性组织,分析师遍布欧洲、亚洲和美洲,帮助全球500强公司在复杂的技术市场发展成功路线,由于该机构全球存在,其了解区域市场,能用高度控制和完美的数据完整性进行基本研究和管理咨询。

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对全球手机市场进行了分析。该机构根据全球手机供应商出货量、市场份额、净销售额、营业收入等视角,分析了诺基亚、三星、苹果、LG电子、RIM、摩托罗拉、HTC、索尼等全球几大手机供应商的情况,华为公司未被列入该分析报告中。根据Strategy Analytics公司发布的终端产品销售额、利润统计数据,苹果公司2007年至2011年销售额分别为14.31亿美元、75.52亿美元、148.46亿美元、290.73亿美元、583.48亿美元,2007年至2011年销售总额为1112.50亿美元。根据Strategy Analytics公司发布的全球手机出货量分季度预测(2012年),2012年苹果公司预测净销售额预计为804.42亿美元,增长预计为38%。三星公司2007至2011年的销售额分别为:242.13亿美元、262.22亿美元、274.78亿美元、330.34亿美元、451.94亿美元,Strategy Analytics公司并预计三星公司2012年销售额为536.10亿美元。

IDC公司否认STRATEGY ANALYTICS研究机构关于全球手机市场分析报告的真实性,理由为,以2009年为例,根据IDC公司方提交的苹果公司《2010年年报》显示,苹果公司2009年IPhone手机和相关产品服务的销售净额为130.33亿美元,而上述STRATEGY ANALYTICS研究机构的报告认为,苹果公司2009年手机的销售净额为148.46亿美元,二者有出入。针对IDC公司的该否认观点,华为公司认为,STRATEGY ANALYTICS研究机构的全球手机市场分析报告是以日历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来计算的,而苹果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是以美国上市公司的财政年度(从上一年的9月到下一年的9月)来计算的,出现上述数据差异是因财务年度的计算差异导致。从IDC公司方提交的苹果公司《2010年年报》显示,其是以上一年的9月到下一年的9月作为计算财务年度的依据。

华为公司根据IDC公司向苹果、三星公司所收取许可费以及两公司销售情况分析得出IDC公司给予两公司的专利许可费率。

七、IDC公司专利数量、质量以及许可收入情况

(一)IDC公司声称标准必要专利分布情况。

统计IDC公司在ETSI的标准必要专利声明,其中,AU(澳大利亚)的授权专利为221件、BR(巴西)的授权专利为1件、CA(加拿大)的授权专利为150件、CN(中国)的授权专利为185件、EP(欧洲)的授权专利为206件、JP(日本)的授权专利为368件、KR(韩国)的授权专利为289件、RU(俄罗斯)的授权专利为75件、TW(台湾地区)的授权专利为192件、US(美国)的授权专利为685件。AU、BR、CA、CN、EP、JP、KR、RU、TW、US总共授权专利2372件。

(二)IDC公司多项“标准必要专利”未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

IDC网站所登载IDC关于英国高等法院判断标准必要专利的声明显示,诺基亚寻求法庭确认交互数字在英国注册的31项UMTS专利并非该标准的必要专利。在诉讼过程中,诺基亚撤回了其对1项交互数字专利的质疑,交互数字因为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原因撤回了9项专利,2项专利不再有效,交互数字选择不在审讯中主张另15项专利是标准必要专利。因此,最近的审讯和这份判决涉及了4项专利。在诉讼过程中,英国高等法院裁定EP0515610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为标准必要权利要求。另外,EP0515610专利没有中国对应专利。

(三)IDC公司部分专利被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2011年-2012年期间,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对IDC公司第03244389.7号、第03810259.5号和第02281994.0号专利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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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IDC公司近年收取专利许可费以及出售专利资产获利情况。

1、在2011年年报中,InterDigital,Inc自称,2009年、2010年、2011年总收入分别为:2.97404亿美元、3.94545亿美元、3.01742亿美元。

2、交互数字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的财务信息显示,2012年6月18日,交互数字公司的附属公司已签署了一份决定性的协议,以3.75亿美元的价格向英特尔公司出售大约1700项专利与专利申请,包括大约160项已批准的美国专利和大约40项美国专利申请,该协议涉及主要与3G、LTE和802.11技术相关的专利。

3、交互数字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的财务信息显示,2012年第二季度,交互数字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已签署了一份决定性的协议,以900万美元的价格向北京新岸线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出售了一些专利和专利申请。2012年7月21日,新浪网报道,北京新岸线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从美国InterDigital公司购买了上百项国内外专利,这些专利涉及WCDMA和LTE标准必要专利。

八、交互数字公司近两年年报记载的其他内容

(一)交互数字公司《2010年年报》记载的其他内容 交互数字公司在其发布的该公司《2010年年报》还记载:

“我们的名字可能不是家喻户晓,但世界上每一个蜂窝无线通信设备都运用了我们的技术”。

“公司自1972年成立以来,已经设计和开发出许多用于数字蜂窝以及无线产品和网络的新技术,包括2G、3G、4G和IEEE802相关的产品和网络。公司目前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的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组合中,美国专利约1300项,非美国专利约7500项。使用本公司发明专利产品包括:移动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和无线个人数字助理;无线基础设施设备,如基站;无线通信设备部件,如加密狗和无线设备模块。2010年,公司的收入确认来自一半以上销往世界各地所有的3G移动设备,包括主要移动通信公司(如苹果、宏达、LG电子、RIM和三星电子)所售的移动设备。”

“保持实质性参与主要国际标准化机构,公司将继续致力于目前正在进行的无线标准定义工作,并继续将公司的发明纳入这些标准中。参与其中让公司技术开发有了很大的可见性,并能使公司在技术开发方面走在最前沿。此外,参与主要国际标准有利于促进行业采用本公司的技术,并加快使用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产品的上市时间。”

“2000年,运营商开始提供3G服务。3G标准之下的五种规格(通常被看作是ITU“IMT-2000”推荐规格)包括以下几种CDMA技术形式:FDD和TDD(行业中统称为WCDMA)以及多通道CDMA(基于cdma2000的技术,如EV-DO等)。此外,TD-SCDMA,一种TDD技术的中国版变种,已经列入标准规格中。

由于公司专利组合的独特性,在客户关系上,公司不与其他专利权利人进行传统意义上的竞争,其他专利权利人不享有本公司专利组合中所涵盖的发明和技术相同的权利。在包含知识产权的任何设备或设备部件中,制造商可能需要获得多个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在申请专利组合许可时,公司与其他专利权利人在可能面临实际限制的专利使用费份额展开竞争。我们认为,制造和销售2G、3G以及最近的4G产品需要获得本公司许多专利的许可。但是,许多公司也声称他们持有2G、3G和4G必要专利。在多方寻求对同一产品的专利权使用费时,制造商可能宣称已经难以满足各专利权利人的财务要求。在过去,某些制造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寻求反垄断豁免。此外,某些制造商一直在试图限制必要专利的3G许可费用总额或费率。”

“本公司执行官被委任到上述办事处任职,直至其继任人妥为选出并证明具有资格。所有执行官同时也具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自2007年7月成立以来)的相同职务。”

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在《2010年年报》中还指出,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IPR许可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

(二)交互数字公司《2011年年报》记载的其他内容 交互数字公司在其发布的该公司《2011年年报》还记载:

“几十年来,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已开发出基本的无线技术,这些技术是全世界移动设备、网络和服务的核心。为促进我们的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运用,我们积极参与标准体并为标准体作出贡献,这些标准体促进每一代无线技术的设计和功能开发。交互数字公司参与全球标准组织,这对我们的成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相信,我们的参与使我们更加明确地进行技术开发,使我们始终处于技术开发的前沿。这也使交互数字公司有机会参与标准体分享我们的解决方案,同时我们也继续解决无线行业在今天所面临的最复杂挑战。而且,加入标准组织后,我们的技术获得更为普遍的使用,这有助于推动我们取得经济上的成功。”

“虽然我们在4G和非移动技术方面已取得的和正在申请的专利组合在不断扩大,但我们在这些领域的专利组合许可计划还不够成熟,而且也许不会像我们的2G和3G许可计划那样带来同样成功的收入。我们认为,使用了我们的专利发明的某些产品(包括手机)也有越来越多的价格下调压力,而且我们的一些专利使用费率与手机的定价也相互关联。此外,其他许多公司也主张持有移动市场产品的关键专利。不断增加的价格压力加上许多在其移动技术上追求使用费的专利持有人,可能导致我们收到的专利发明使用费率下降。”

“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专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会继续保持,也不能保证我们的专利将被确定为适用于任何特定产品或标准。”

“2011年7月26日,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的全资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LLC、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及IPR Licensing.Inc.(在此的叙述中,统称为“本公司”、“InterDigital”、“我们”或“我们的”)针对Nokia Corporation和 Nokia Inc.(统称“诺基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以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USA)的名义经营)(统称为“华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ZTE(USA)Inc.(统称“中兴”,且与诺基亚和华为一起,统称“答辩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答辩人从事不公平贸易活动,将侵犯InterDigital七项美国专利(简称“主张被侵权的专利”)的某些3G无线设备(包括WCDMA和cdma2000功能移动电话、USB闪存盘、平板电脑及这些设备的组件)进口或准备进口到美国,并在进口到美国后进行销售。该申诉也延伸到某些WCDMA和cdma2000含有WiFi功能的设备。InterDigital在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请求出具一项排除令,禁止答辩人进口的或他人代表答辩人进口的任何侵权3G无线设备(和组件)进入美国,同时也请求出具一份禁止令,禁止继续销售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2011年8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对答辩人展开调查。2011年9月29日,诺基亚提出一项动议,请求终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并辩称,InterDigital声称向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承诺在对外许可关键专利时遵守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条款,这导致InterDigital放弃了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寻求排他性救济的权利。2011年10月19日,InterDig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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