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内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第一篇:天津港内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天津港内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来源:天津海事局 发布时间: [2012-08-14] 津海船员[2002]409号 2002年12月16日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籍港为天津且仅在天津港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 在船舶上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的船员应持有适任证书。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20周岁、不大于60周岁;
(二)符合船员的体检标准;
(三)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五)完成天津海事局认可的专业培训;
(六)参加并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考试。第五条 适任证书由天津海事局印制。第六条 适任证书应标明的内容:
(一)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地、出生日期等;
(三)持证人适任的等级、职务;
(四)适用的船舶类别或主机种类;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等级、职务:
(一)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设置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二)60—200总吨(220—750千瓦)的船舶设置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
(三)未满60总吨(220千瓦)的船舶设置正驾驶、副驾驶,正司机、副司机。
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九条 考试科目:
(一)船长、驾驶员: 1、2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60—200总吨船舶:(1)航海基础;(2)船舶避碰;(3)船员职务与法规;(4)船舶操纵。
2、未满60总吨船舶:
(1)航海基础;(2)避碰与法规;(3)船舶操纵。
(二)轮机长、轮机员: 1、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和220—750千瓦船舶:
(1)主机;(2)辅机;(3)轮机管理;(4)轮机操作。
2、未满220千瓦船舶:
(1)主机;(2)轮机管理;(3)轮机操作。第十条 申请适任考试的资历要求:
(一)申请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持有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或持有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并担任实际职务18个月。
(二)申请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持有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或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2个月。
(三)申请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持有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或持有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或持有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
(四)申请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持有未满60总吨(220千瓦)船舶正驾驶(正司机)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或持有未满60总吨(220千瓦)船舶副驾驶(副司机)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或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2个月。
(五)申请未满60总吨(220千瓦)船舶副驾驶(副司机)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6个月。
第十一条 在学校已通过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统一考试的中等及以上航海院校的毕业生,毕业后经过12个月见习,并写出见习报告,经天津海事局审核,可换发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或换发60—200总吨(220—750千瓦)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或未满60总吨(220千瓦)副驾驶(副司机)。
在学校未通过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统一考试的中等及以上院校的航海专业毕业生,毕业后经过12个月见习,可申请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或申请60—200总吨(220—750千瓦)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的考试;或申请未满60总吨(220千瓦)副驾驶(副司机)适任证书的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职务签证的资历要求
(一)持有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可申请签发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
(二)持有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可申请签发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
(三)持有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可申请签发未满60总吨(220千瓦)船舶正驾驶(正司机)适任证书。
(四)持有未满60总吨(220千瓦)船舶副驾驶(副司机)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可申请签发正驾驶(正司机)适任证书。
(五)担任水手(机工)12个月者,经天津海事局审核并在其《船员服务簿》内签证,可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第十三条 所有在船舶上服务的船员,均应完成“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在安装有雷达、自动雷达标绘仪等设备的船舶上担任船长、驾驶员的船员还应完成相应“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和“自动雷达标绘仪”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在高速船、客船或油船上服务的船员还须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职务签证、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船员,应向天津海事局提交或交验下列材料:
(一)填妥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有效的适任证书(如适用);
(五)两张近期两寸证件照片;
(六)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合格证;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所服务的单位应在申请表内填妥最近五年内申请人的水上资历、专业水平和技能、适任能力、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等客观的鉴定和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九条考试科目中“船舶操纵”和“轮机操作”采用实际操作考试外,其他科目均采用笔试。
实际操作考试所需的设备和费用由申请人所服务的单位提供和承担。实际操作考试在理论知识笔试合格后进行。
第十七条 理论知识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都合格者,天津海事局审核后签发相应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未通过考试者,可在两年内补考两次,仍有不及格者,须重新申请考试。第十八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船员,可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向天津海事局提出换领同等级、同职务的新适任证书申请。申请换领新适任证书的船员应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材料,并在最近5年内有累计不少于12个月担任其适任证书所载等级、职务的水上资历。经天津海事局审核后签发相应新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不足12个月,或在5年内相应水上资历不足12个月的船员申请证书再有效时,必须在与证书等级相同的船舶上,在与证书相同职务岗位上见习3个月,并经“船舶操纵”(船长、驾驶员)或“轮机操作”(轮机长、轮机员)考试合格,由天津海事局审核后签发相应新的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12个月的船员,申请证书再有效,还需经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科目重新考试。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签证的船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水上资历的要求,且安全记录良好,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材料,经天津海事局审核后签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一条 船员适任证书被损坏、遗失,持证人及所服务的单位应及时向天津海事局报告,还应当在天津日报刊登适任证书遗失作废声明,所需费用由持证人承担。经天津海事局核实后,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的日期,高速船和客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0周岁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按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等级对应的船舶吨位等级持证,并认可相应的资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天津海事局签发的海船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船员可在港内船舶上担任相应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持有渔船船员证书的船员,如需在港内船舶上任职,须在港内船舶上见习6个月后,经天津海事局核准,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考试科目,参加不超过原证书等级、职务的考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名词的定义为:
(一)“天津港内”系指天津海事局管辖的通航水域及港口;
(二)“驾驶员”系指大副、二副、值班驾驶员、正驾驶和副驾驶;
(三)“轮机员”系指大管轮、二管轮、值班轮机员、正司机和副司机;
(四)“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
(五)“客船”系指载客12人或以上的船舶;
(六)“油船”系指用于运载散装石油或石油产品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和发证,应按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上级机关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天津港港内作业船船员考试办法》(津海监[88]海字第72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外 部 文 件
名称: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2015-02-12 生效时间: 2015-04-01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和考试,以及《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合格证》类别及适用范围
(一)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三)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四)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五)内河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液化气船。
(六)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客船。
(七)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及高级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高速船。
(八)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滚装船(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滚装船。
外 部 文 件
(九)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载运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包装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所包含的物质、材料和物品)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及甲板部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十)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第五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完成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第六条 持有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河相应类别的船上任职。
第七条 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高一类别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类别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对于在载客30人以下的客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和在船长5米以下的高速船上任职的船员,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辖区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管理规定。
第三章 培 训
第九条 开展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规则》的要求,申请并取得主管机关相应船员特殊培训许可。
第十条 各类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得低于本办法相关培训考试大纲的要求(附件1-10)。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向满足培训要求的学员颁发《船员培训证明》。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二条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才视为考试合格。
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有两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者,可向考试发证机构申请签发相应的《合格证》。《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申请《合格证》应向考试发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申请表》(附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电子照片);
(二)船员服务簿及影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四)船员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 由于遗失或污损等原因须补发《合格证》的,除递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材料外,还须递交补发原因说明。
第十六条 考试发证机构应对参加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章 再有效审验
第十七条 《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及届满后3个月内,向原考试发证机构申请再有效审验。
第十八条 申请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审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一年的相应内河船舶任职服务资历;
外 部 文 件
(二)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三)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船员在油船上的任职服务资历和在散装化学品船上的任职服务资历可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各项目知识更新培训应由取得相应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时间为6至12小时,并且应包含以下培训内容:
(一)最近五年新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新技术新设备应用;
(三)相关案例分析;
(四)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未满足再审验条件的,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再有效审验者,如需重新申请《合格证》,应重新参加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被吊销《合格证》的船员,如需重新申请《合格证》,应于合格证吊销之日起两年后重新参加相应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二条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625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江、河、运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内从事航行、作业的我国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工作。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第四条 船员职务和证书等级:
(一)船员职务:
驾驶员设船长、大副或正、副驾长。
轮机员设轮机长、大管轮或正、副司机。
(二)证书等级:
甲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45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在30总吨以上工作的驾驶员。
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30总吨-10总吨上工作的驾驶员。
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10总吨及尾挂机和非机动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
第五条 各种渔业船舶必须配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的职务船员。每艘渔业船舶驾驶员和轮机员的配备标准由各省考试发证机关制定。
第六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
天津港内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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