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解读(精选5篇)
第一篇:《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解读
《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解读
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分级管理,以市区、县(市)为统筹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统筹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属于《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对象或不符合其它各类社会养老保障条件(农村养老保险除外);具有统筹地户籍且户籍年限满5年(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下同);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市区的参保对象为:具有绍兴市区户籍、参保时向前推算户籍年限连续满5年(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可申请参保。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应参加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或已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已参加知识青年养老保险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贴)待遇的人员,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人员;外地参加或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缴费基数为统筹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档。农村户籍参保人员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档。
个人缴费费率原则上为8%(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可适当提高)。有条件的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部分可予适当补助。
统筹地财政原则上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可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的,凭人口计生部门证明,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
各县(市)的个人缴费费率、财政补贴比例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2个百分点内适当调整。
其中,市区的个人缴费费率为8%,市财政补贴比例为5%。经测算,2008年市区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为:农村户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830元/年;市财政补贴标准为522元/年,其中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标准为418元/年。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830元/年和1530元/年;市财政补贴标准相应为522元/年和959元/年,其中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标准相应为418元/年和768元/年。
如何参保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乡镇(街道)组织,以社区(村)为单位集中办理。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由各统筹地确定。
市区缴费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6月20日。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于每年5月1日至6月10日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室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经上报、审核等程序后,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发放《养保手册》,参保人员凭《养保手册》或《申请表》在缴费期内缴费。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后,不得退保。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两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户籍迁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转移至迁入地社保机构;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56。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个人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照本办法实施当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享受相应养老待遇。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含缴费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进行衔接。
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已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停止按本办法参保,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不间断计息,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的人员,达到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允许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人不要求折算或不符合折算条件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可退还原缴费储存额,也可将缴费储存额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财政补贴部分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标准给予补贴。不愿转换及不愿退还缴费储存额的,仍按原办法规定计发和享受养老待遇,但不得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补缴须知
年满60周岁及以上、户籍迁入年限连续满5年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可按下列办法一次性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缴费年限为本人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不足5年或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5年计算。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同上。
市区一次性缴费手续须在2008年8月30日前办理,逾期不再受理,待遇从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参保后,不再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记者
钟兰花)
第二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城关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2、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淮滨县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每人每月领多少?
答:按100元缴费15年计算,月领养老金74元。按500元缴费15年计算,月领养老金117元。按1000元缴费15年计算,月领养171元。按1000元的缴费44年计算,月领养老金386元。以上不含逐年政策性增资。
4、养老金标准会增长吗?
答:县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幅度报县政府批准,适时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5、政府每年补多少?
答:每人每年30元。
6、养老金采取什么形式发放?
答: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发放。
7、适龄人员怎么参保?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家庭为参保个体,要求该家庭适龄人员全部参保,以村(社区、居委会)为参保单位。
8、参保人员每年交多少?
答:可在100元至1000元之间选择。
9、个人参保年满45周岁以上,到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怎么缴费? 人:以县政府定启动时间为基准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时年满45周岁以上,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参只时按所在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从参保之日起逐年缴纳至60岁。
10、漏保和中断缴费怎么办?
答:漏保人员要求加入本保险时,从启动时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补缴的年份不享受政府补助。中断缴费人员,重新加入时,应补缴中断期间所欠年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补缴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字体:
】
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我市禹城市被列为全国第一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2010年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被列为全国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2011年7月上述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其他9县市纳入国家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执行时间为2011年7月1日。
我市按省政府要求,不再分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
二、参保人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一次性足额缴纳。参保人需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四份,指纹采集后,将所选保费及时存入本人的缴费存折(由银行代扣)即可。
三、个人缴费标准有哪些档次?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四、政府补贴标准怎么确定?
政府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县市区根据各自情况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可适当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对重度残疾人(Ⅰ—Ⅱ级)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给予全额代缴。缴费即补,但对补缴养老金的,政府不予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领取养老金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年满60周岁;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45周岁以上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
(三)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按月支付,现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这是根据60岁人口平均存活年数和利息等因素计算出的计发月数。
例如:某居民30周岁,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缴纳500元,政府每年补贴30元。缴费30年,按当前中国人民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3.50%计息,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27360.02元,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96.83元,基础养老金55元+30元(连续缴费30年,超最低缴费年限15年,加发基础养老金30元),养老金合计196.83+55+30=281.83元(计算时假定15年利率不变)。
继承权。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但政府补贴(含政府代缴部分)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参保居民个人养老保障的补贴,因此这部分资金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它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无法确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待遇高低的决定因素是什么?
养老金待遇的高低由缴费档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的多少决定。缴费多、年限长,享受政府补贴就越多,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就越多,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
八、居民养老保险与老农保如何衔接?
对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原待遇不变,可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经参加老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停止领取待遇,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领取前应按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咨询电话:0534-2635839
第四篇: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小编推荐)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延安,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我市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采取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保障模式。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经办,分级负担,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享受城乡集体所有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其它现有社会保障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的县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
时间。(城镇居民2011缴费时间为7月1日-8月31日)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年龄段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断保人员可补缴间断的欠费。
(一)本县区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已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再缴费。
(二)本县区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为60减去本县区实行本办法时的本人年龄,也允许补缴,但最多不超过15年。
(三)本县区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龄在45周岁以内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含补缴)。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参保人近期二寸照片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村(居)委会、社区对参保人员资格进行登记、填写《参保登记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并负责与金融机构协作征收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参保后,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应将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身份证号和缴费档次等详细资料一并录入县区参保人员信息库。
第十二条 60周岁及以上老人参保时,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要一起参保缴费。
第十三条 重度残疾人参保时应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
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所需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市、县区按比例分担。补缴不享受财政补贴。
(四)基础养老金补贴(即出口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各级财政承担。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区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承担55元/人〃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省级新农保试点县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按55元/人〃月标准承担50%,剩余和超出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市上对各县区的补贴比例为:志丹、安塞、吴起15%,子长、甘泉、黄陵40%,宝塔区60%,延长、延川、洛川、富县、黄龙、宜川80%,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五)省级财政对基础养老金补助时间规定为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提高标准也统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允许个人不缴费。属农村居民的由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100元给予补贴;属城镇居民的由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200元给予补贴。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再缴费,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养老金由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达到60周岁前一个月,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或社区签注意见,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审核,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领取手续。
第二十四条 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村(居)委会、社区每年要在辖区范围内对本辖区领取待遇人员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根据全市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相关保险关系的衔接、转移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在本市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经本人申请,可将其保险关系转移到迁入地。户口迁出本市,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应将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迁入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后办理。
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监察、审计部门要按职责实施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延安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延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试行)
一、参保登记
(一)申报
1.申报地及申报方式
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第三条规定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因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下统称“村委会”)向社保所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申报时间
自愿申请参保的人员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参保申报。
3.应提交的资料
(1)正常参保人员申报
①《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常参保人员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格式统一为A4复印纸,下同);
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④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⑤选择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代办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且已在代办银行办理了储蓄卡或存折的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储蓄卡或存折的复印件,并将储蓄卡号或存折账号填写在《申报表》相应栏目中。
(2)老年参保人员申报
①《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附件2)2份;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2份;
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④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⑤不缴费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领保人员,还应提交同一《户口簿》内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凭据;
⑥选择缴费的残疾等级达到1、2级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⑦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村委会申报
委托村委会申报的,由村委会代办员持村委会介绍信、《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委托书》(附件3)和参保人所需的资料统一办理申报。
(二
《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解读(精选5篇)
本文2025-01-10 01:07:31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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