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法规
第一篇:孕期法规
产前检查:应视作正常工作时间出勤,不算病假、休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工资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如果请病假的,单位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关于女员工在怀孕期间的产检及病假工资计算依据: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之规定: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由于2008年新劳动法中对于职工病假等其它假期(除职工带薪年休假有相关法律规定)工资未作出明确说明,因此可参照第三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女员工产前休假(有医生特殊说明需休假的证明的)可分为两种情况与员工协商处理:
A.病假休假计入产假休假日期内(员工如晚育产假应为120天),则按照产假工资支付工资即原工资标准。
B.休假时间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执行即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市劳动保障局发布晚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
文件依据:
1、市政府令109号
2、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一、符合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条件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以上“
1、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04年4月15日以后生育的,女方生育时年满24周岁的,申领时可以按“晚育”待遇享受生育保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5月20日
晚育妇女如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问:本市城镇户籍人员钱小姐今年26岁,2005年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单位一直按月为其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至今,目前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2007年8月初,钱小姐顺利产下了一个可爱的宝宝。听丈夫说本市人员生育后可享受生育补贴,而且晚育妇女还可多领一个月,不知有这回事吗?
答:钱小姐先生所说的生育补贴其实是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申领条件的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期限领取:
1、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产的(妊娠28孕周及以上的生产,包括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妊娠12孕周及以上至28孕周内的自然、人工流产),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妊娠12孕周内的自然、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另外,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所以,如果钱小姐符合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的条件、单胎顺产且初次生育时已年满24周岁,申领时可按“晚育”待遇享受生育保险,即共能申领4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若其缴纳城镇养老保险满一年,则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3000元/月。
从4月15日起,年满24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妇女,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这是记者日前从市劳动保障局获得的信息。
据悉,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了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数。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晚育假从原来增加15天变为增加至30天。为此,劳动保障部门将晚育生育生活津贴作了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晚育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
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4个月。
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年本人生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乘以4个月。
(二)失业妇女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本人生产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4个月。
暂停领取或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但未领取的本人生产当月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4个月。
领取失业补助金或超过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本人生产当月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4个月。
第二篇:孕期如何请假
孕期如何请假
孕期如何请假
xx(单位)办公室: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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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但是产假请假条怎么写呢?有没有产假请假条范文呢? 产假请假条 产假请假条范文xx(单位)办公室: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特此请假,恳望批准!xx(单位)xx(部门)xx(姓名)年 月 日另附:法定产假期限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产假请假条 产假请假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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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2.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按原规定休56天产假的女职工,1988年9月1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
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90天计算。
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10个月的,也有18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第三篇:孕期如何写请假条
xx(单位)办公室: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xx(单位)
xx(部门)xx(姓名)
年 月 日
请假条书写格式
首先顶格写称谓,即向谁请假,注意应加上其职务,以示尊重。
吴老师:
第二行空两格开始写正文
首先写明请假事由,其次写明请假时间,最后加上请假习惯用语“请批准”、“请予批准”等。请假条内容较少的,不用分段。
语言应朴实,简单,不能作无谓的修饰,把事情说得清楚简明就好。
第四篇:孕期保健知识
孕期保健知识
Gopla 认为,构造良好的生化环境,是孕期保健的根本。孕期保健包括孕妇和胎儿两个方面。孕期保健越早越好。孕妇的健康对胎儿的生长发育有着直接影响。孕妇要保持和增强健康,必须注意以下方面:
1、起居规律。这不仅仅是作息有规律,还包括遵循生物钟办事。孕妇极易疲劳,因此起居要有规律,睡眠应充足,每天保持8~9 小时。但也不可过于贪睡,否则会发生难产。孕妇睡姿也有讲究。
2、适当锻炼。要适当活动,活动能促进孕妇和胎儿的血液循环,有利于胎儿发育及孕妇分娩顺利进行。不可劳累过度。先兆流产时应适当卧床休息。
3、饮食得当。孕妇由于胎儿发育的需要,饮食应以富有营养而又易消化为主。多食蛋白质食物、蔬菜、水果等。食谱要广,不可偏食,以保证各种营养要素的摄入。饮食宜清淡,孕期应少吃盐和碱性食物,防止水肿与过度腹部胀气。忌食生冷、辛辣刺激食物,如冷饮、干姜、葱、蒜、辣椒等,以防寒凝胞宫,影响胎儿发育,或扰动血海,导致流产。酒能引起流产和胎儿死亡。烟能产生胎儿畸形或流产,孕期应绝对戒烟忌酒。(孕期营养)
4、禁止危险动作、行动。如孕期房事禁忌等。怀孕3 个月内和7 个月后禁止房事,以免流产和感染发生。
5、预防疾病。特别是传染病、感染、中毒、意外伤害等。清洁卫生很重要。要经常擦澡和淋浴,尽量避免盆浴,保持外阴清洁干燥。勤换内衣内裤,衣服宜阳光下晒干。怀孕8 个月后,要经常用温皂水擦洗和牵拉乳头。乳头内陷者可用吸奶器将乳头吸引出,每日2 次,每次5 分钟。可防止哺乳期乳腺炎的发生。妊娠合并某些疾病是特别值得关注的方面。妊娠合并哮喘||孕期常见疾病
6、谨慎用药。若妇女服药不慎,养生不当,则可严重影响胎儿发育,甚至发生胎儿畸形。
7、防治孕期常见疾病。孕妇最常见的疾病有妊娠恶阻、流产、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中毒症等。凡妇女怀孕后 20 天到 2~3 月间,发生头重目眩嗜睡、恶心呕吐等称为妊娠恶阻;妊娠不足 38 周,胎儿体重不到1 公斤,身长不超过35 厘米,不具备独立生存能力,不能安全渡过孕期,而中止妊娠者称为流产;妊娠24 周后发生高血压、水肿、蛋白尿者称为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8、保持愉快情绪。
9、防止辐射。除了生化环境,外界的诸多因素对孕妇、胎儿都会发生作用。如冷、热、声波、超声波、电磁环境等。不可忽视电磁环境对胎儿生长发育的影响。X 射线、核污染等会导致胎儿畸形。孕妇严防辐射伤害。手机辐射和电脑辐射虽然没有证明对身体有害,但在减少对胎儿发育的干扰,还是少碰为妙。
10、孕期反应的正确处理。妊娠呕吐、妊娠瘙痒症 妊娠期孕妇各个系统都发生变化。胎儿没有独立存在,因此,大多数的胎儿保健其实就是孕妇保健。但是,必要的胎儿保健还有以下方面:
1、按摩。
2、胎教。
3、营养强化。孕妇多吃菠菜豆类 能够预防婴儿先天畸形 参考资料: 孕期保健
(一)孕期卫生指导 1.可参加日常活动,但避免过度疲劳及重体力劳动,适当注意休息。2.妊娠最后二个月,应每天用肥皂水和温水擦洗乳头,然后涂上一层油脂,可预防哺乳时乳头皲裂。如乳头内陷,于擦洗时可轻轻向外提捏数次,使之突出,以利日后哺乳。3.妊娠晚期应避免盆浴及性交,以免引起早产或感染。妊娠前三个月亦应避免性交,以防流产。4.注意营养。妊
孕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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