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共5篇)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第二篇: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1、按性质划分为重大、一般、轻微等三种。

2、按等级划分:

重大质量事故:

1、一次事故损失在3000元以上至10000元,水运10000元至100000元;

2、重大返工;

3、大宗或长期客户;

4、涉及公司多家单位利益和关系协调;

5、态度恶劣,出现激烈争吵或动手,易引起事件升级;

6、造成其他重大损失和影响等为重大大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1、一次事故损失在500元以上至3000元,水运1000元以上;

2、需要返工作业;

3、需要与公司其他单位协调;

4、出现与客户或货主争执;

5、造成一定的影响。

轻微质量事故:

1、一次事故损失在500元以下,水运1000元以下;

2、现场可以立即纠正;

3、只需要与其他单位或客户、货主简单沟通。

第三篇: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XXX地铁建设工程

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指导标准

一、编制依据

依据XXX下发的《XXX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建技[XXX]XXX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XXX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指导书》的有关标准,同时结合XXX地铁以往的地下工程经验,制定本标准。

二、风险分类及分级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设计风险因素应从地下工程自身风险以及周边环境两方面等考虑,归纳为自身风险和环境风险两类。

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将风险源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Ⅳ级。

三、自身风险

地下工程的自身风险是指由于地下工程自身建设要求或施工活动所导致的风险。自身风险等级主要考虑地质条件、工程埋深、工艺特点、结构特性(如地下结构层数、跨度、断面形式、覆土厚度)等风险因素。其中,明挖法和盖挖法可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作为分级参考依据;盾构法以隧道相互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连续掘进长度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暗挖结构根据隧道的长度、地质复杂程度、环境条件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

(一)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Ⅳ级

Ⅰ级

:

明(盖)挖法基坑开挖深度H≥25m;

Ⅱ级

: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20m≤H<25m;

Ⅲ级

: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14m≤H<20m;

Ⅳ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5m≤H<14m。

注:当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风险等级可上调一级。

(二)盾构隧道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级

1、Ⅰ级

(1)处于非常接近状态(距离≤0.3D)的并行或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浅埋(盾构覆土厚度≤0.7D)的盾构隧道;

(3)连续掘进长度超过1.5km的盾构隧道;

(4)较长范围(长度≥150m)内开挖断面70%以上存在密实承压水砂层;

(5)超长(长度大于18m)盾构区间联络通道;上方有重要建(构)筑物、河流等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

2、Ⅱ级

(1)处于接近状态(0.3D<距离≤0.7D)的并行、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覆土厚度为0.7D<H≤1.0D的盾构隧道;

(3)开挖断面范围内粉土、砂土层超过50%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

(4)进出洞加固区内存在厚层(厚度≥4m)的承压水粉土、砂土含水层的盾构始发到达区段。

3、Ⅲ级

(1)一般的盾构法隧道;

(2)一般盾构区间的联络通道;

(3)一般盾构始发到达区段(一个区间共两处,分别在两站端位置)。

四、环境设施重要性类别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环境影响的风险主要指建设活动导致周边区域的建(构)筑物发生影响或破坏,地下工程环境影响的分级需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与工程影响区域范围内环境设施的重要性、位置关系、地下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等因素划分。

(一)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将环境设施重要性类别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类。

1、Ⅰ类环境设施

省级以上历史文物建筑、对沉降变形特殊敏感建筑(如有精密仪器设备的厂房等)、110kV及以上高压线铁塔、高速铁路、铁路站场、运营地铁盾构区间、高架桥立交桥的主桥、海河等。

2、Ⅱ类环境设施

标志性建筑、无桩基的多层住宅楼,高耸建(构)筑物(如水塔、烟囱),35KV及以上变电站,油库、加油站、加气站、地下道路和交通隧道、地下商业街及重要人防工程、普速铁路、铁路专用线、运营地铁车站、明挖区间、一般河道桥梁、匝道桥、人行天桥、中压以上的煤气管、自来水主干管(直径大于600mm),大型水源管,使用时间较长的铸铁管、承插式接口钢筋混凝土管,220kV以上电力管沟、军用电(光)缆等。

3、Ⅲ类环境设施

有桩基的多层住宅楼、多层商业、办公楼,一般的厂房、车库、地下人行过街通道、人工湖、煤气支管、自来水支管、雨污水管、普通电力管沟、通信管沟等。

(二)新建地铁工程与其他环境设施(如建筑物、桥梁、管线、道路、水体)相互邻近程度及相对位置关系用接近度表示。接近度分为四个范围:Ⅰ(非常接近)、Ⅱ(接近)、Ⅲ(较接近)、IV(不接近)。

1、基坑周边影响分区

2、盾构隧道周边影响分区

(三)环境风险分级

环境风险分级参考表

环境风险源

接近度

风险

等级

备注

环境设施

类别

建筑物

省级以上历史文物建筑、对沉降变形特殊敏感建筑(如有精密仪器设备的厂房等)、110kV及以上高压线铁塔等

Ⅰ类

Ⅰ级

1、已按腾迁处理的建筑物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2、超浅埋(≦0.7D)盾构区间工点相应的环境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3、建筑物对于车站主体基坑和附属结构环境风险等级不一致时,按最高等级执行。

Ⅱ级

Ⅲ级

Ⅳ级

标志性建筑、无桩基的多层住宅楼,高耸建(构)筑物(如水塔、烟囱),35KV及以上变电站,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等

Ⅱ类

Ⅱ级

Ⅲ级

Ⅳ级

有桩基础的多层住宅楼,多层商业、办公楼,一般的厂房、车库等

Ⅲ类

Ⅲ级

Ⅳ级

既有地下构筑物

地下道路和交通隧道、地下商业街及重要人防工程等

Ⅱ类

Ⅱ级

建设过程中已预留安全措施的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Ⅲ级

Ⅳ级

地下人行过街通道等

Ⅲ类

Ⅲ级

Ⅳ级

<续上表>

环境风险源

接近度

风险

等级

备注

环境设施

类别

铁路

高速铁路、铁路站场等

Ⅰ类

Ⅰ级

1、铁路建设过程中已预留安全措施的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2、超浅埋(≦0.7D)盾构区间工点相应的环境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3、道岔区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普速铁路、铁路专用线等

Ⅱ类

Ⅱ级

Ⅲ级

Ⅳ级

既有地铁运营线路

盾构区间

Ⅰ类

Ⅰ级

1、地铁建设过程中已预留安全措施的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2、超浅埋(≦0.7D)盾构区间工点相应的环境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3、隧道上穿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4、地面、高架线路参照铁路及高架桥相关标准。

Ⅱ级

Ⅲ级

Ⅳ级

车站、明挖区间

Ⅱ类

Ⅱ级

Ⅲ级

Ⅳ级

<续上表>

环境风险源

接近度

风险

等级

备注

环境设施

类别

道路桥梁隧道

高架桥立交桥的主桥等

Ⅰ类

Ⅰ级

1、桥梁建设过程中已预留条件、措施的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2、超浅埋(≦0.7D)盾构区间工点相应的环境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一般河道桥梁、匝道桥、人行天桥等

Ⅱ类

Ⅱ级

Ⅲ级

Ⅳ级

<续上表>

环境风险源

接近度

风险

等级

备注

环境设施

类别

地下管线

中压以上的煤气管、自来水主干管(直径大于600mm),大型水源管,使用时间较长的铸铁管、承插式接口钢筋混凝土管,220kV以上电力管沟、军用电(光)缆

Ⅱ类

Ⅱ级

1、一个区间或车站的地下管线按照风险级别统计数量,一个级别风险源列为一个风险源。

2、管底距盾构顶大于0.5D时,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3、管线与基坑围护结构边缘净距大于5m时,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Ⅲ级

Ⅳ级

煤气支管、自来水支管、雨污水管、普通电力管沟、通信管沟

Ⅲ类

Ⅲ级

Ⅳ级

备注:位于明(盖)挖法基坑外边线3H,隧道外边线30m或3Hi、3D(取大值)范围以外环境设施不作为风险源。

H—基坑开挖深度;

Hi—隧道设计底板埋深;

D—盾构隧道设计外径。

第四篇:质量事故划分及处理办法

产品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理办法

1.目的

规范产品返工、返修、报废管理,明确质量事故的处理办法,加强隐患整改,减少质量损失。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德炎水产食品股份公司产品实现的全过程。3.职责

3.1品控部是质量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仲裁处理;检查质量隐患整改预防措施落实情况。3.2质量事故发生部门、质量隐患存在部门负责原因调查、分析及预防整改措施的制订及实施。

3.3产品返工、返修由责任部门承担。

3.4 经理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的审批/报批;负责整改措施的审批。4.质量事故分类

4.1质量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中发生的半成品、成品、外包装质量问题,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使公司质量信誉受到大的影响的事件。4.2按经济损失分类为以下五类:

4.2.1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为一般质量事故。4.2.2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为较大Ⅰ质量事故。4.2.3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5000元以下为较大Ⅱ质量事故。4.2.4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为重大质量事故。4.2.5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为特大质量事故。4.3 按影响公司质量信誉程度分类为以下五类:

4.3.1工厂一个月内发生1起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为一般质量事故。4.3.2工厂一个月内发生2起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为较大Ⅰ质量事故。

4.3.3 工厂一个月内发生3起或同一批号发生2起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为较大Ⅱ质量事故。

4.3.4工厂一个月内发生4起或同一批号发生3起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或有一起向监督机构或新闻媒介投诉且造成一定损失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4.3.5全年因消费者投诉总数超公司下达的比例或由于质量问题引起报纸或电视台曝光,且明显影响市场销售者为特大质量事故。

4.4产品外包装检验不合格进行返工及其损失,半成品检验及成品检验不合格的返工及其损失,产品退货、报废或中转引起的损失,均按4.2条规定分类 5.质量事故的处理 5.1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制止事故发展和蔓延,并按以下程序上报。

5.1.1发生的任何类型的质量事故,必须向生产部和品控部及经理报告。5.1.2配送部发生或发现的质量事故,需在1天内向品控部和经理报告。5.1.3品控部得到报告后,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经经理审批后向总裁办报告。

5.1.4凡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单位均需在原始记录或工作日志上如实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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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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