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范文模版)
第一篇:小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范文模版)
小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作者 张显峰
摘要
与境外企业垂直化、精英化的法律风险管理相比,中国内地企业更专注全员扁平化、全员化法律风险管理;小微企业受限于交易地位、资金和人力资源,其法律风险管理活动更趋向内部协同和加强全员执行力;律师通过开展法务外包服务,在小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实务中发挥着外脑和延伸平台的作用。
关键词 小微企业 企业法律风险的动态化管理 法务外包
目录
一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概述 二 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的独特属性 三 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
四 律师在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五 关于关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建议 参考文献
一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概述
从1882年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设立第一位企业法律顾问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下称《指南》)颁布的近130年间,国际经济和中国经济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现代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与一个多世纪前不可同日而语,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手段向着更精细、更量化和更多元的方向发展。
《指南》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者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在实务中,我们更熟悉的定义是:上述原因导致的与企业经营远望所背离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其成因包括:违法行为、自甘冒险行为、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性和管控的不规范性。
在境外公司的治理结构中,“首席法务官”(CLO)的头衔正日益成为其中重要的一极。它来自于英文“Chief Legal Officer”(CLO)的中文对译名,实际上,其意为企业法务管理的最高领导人,其必须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必备的管理能力。在中国内地企业中,与此相关的岗位或职务的称呼是:法务专员、法务经理、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律师,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境外企业存在着微妙的差别。
欧美企业凭借其层出不穷的高新技术、大量知识产权、凭借其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保证了企业常规利润的比较恒定的高附加值,其有财力储备通过提高所延聘得法务人才的质量和数量来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在美国,公司律师人数为20万人,约占全美律师总数的20%,而在中国,经过近年的迅猛发展,截止2016年,全部律师执业人数也才有29.7万人,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形式,明确了对国有企业延聘公司律师的要求。但是中国内地企业主要以能源型和加工型为主,在企业成本设计中,一般难以负担高额的法律人力资源成本,加之中国的文化传承中,法律长期被弱化和异化,内地很多企业没有选择设立一个庞大的由法律精英组建的法务部,转而开发出了全员参与法律风险管理的模式,将垂直化的法律风险管理转变为扁平化的法律风险管理,营造出了具备中国企业特色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二 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独特属性 1 小微企业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提出了中小企业的概念,随后,国家统计局下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提出了小微企业的标准,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上做出了划分。比如营业收入方面,除了与房地产有关的行业,微型企业一般小于300万元。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的小微企业有8000万家。
在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有人将小企业发展为大企业作为专门课题来研究。在国外,从业人员不足10人,一般是微型企业的标志,从业人数不足50人是小企业的标志。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英国和原西德的制造业金额的1/4是由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企业完成的。
2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的的特点是由其在市场中的交易地位决定的。由于小微企业一般占据大企业所忽略的、边缘化的市场,所以其涉及的法律风险也不是学界研究的热点。
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的的特点表现如下:
(1)小微企业成长性强,弹性差,动态风险高,与清算破产有关的法律风险高。
(2)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高(3)小微企业不同于大企业单维度、线性内部增长的模式,而采取多维度、网络化外向合作模式,外部法律风险更高
(4)小微企业为追求效率,不以组织结构性作为管理手段,突显出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高
(5)小微企业受资金的限制,法律风险管理预算小,法律风险转化为对企业不利的法律事实的概率高
(6)小微企业区域色彩浓,与地方立法相关性强
(7)小微企业成长性好,受大资金和大企业青睐,与并购事务相关的法律风险高。
3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现状
我们很难奢望小微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中系统地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等工作程序;很难想象小微企业会主动厘清什么是纯粹法律风险、什么是投机法律风险,什么是显性法律风险、什么是隐形法律风险,什么是外部法律风险、什么是内部法律风险;我们不能要求他们开展法律风险成本分析和指数评价。
小微企业能够设置一个法务部或者一个法务岗位,能够明确这样的岗位兼具管理职能和救济职能已经是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初步成功。
三 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
小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应当选择运营中的重点区域实施
受限于资金和人力资源,小微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中应当服从不等概抽样的理论,选择运营中的重点区域的风险进行防控。
比如,针对小微企业需要大量参与外部部门的协同合作,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就要向外部法律风险管理倾斜,通过积极介入商务调查,商务谈判,推广各类型法律文件的执行手册,提高全员执行力等来保障外部合作的安全性、有效性。
比如针对创新,就要积极地熟悉创新的形式,尽量理解创新的本质,通过对法律精神的理解,通过对国外案例的学习,保障企业在暂时性的法律盲区中发展。
2小微企业应当补强法律风险的动态性管理
受限于资金和人力资源,多数小微企业虽然建立了企业风险管理文件和设置法律风险管理岗位,但是不具备动态管理意识、不能开展有效的技能训练和不能实施实际操作,文件建立和岗位设置不能满足事前防范的要求,更遑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小微企业的成长性、创新性决定了其经营行为超前于管理行为,法律风险管理行为更滞后于经营行为。这就需要企业主保有法律风险管理的补强意识,一方面能够周期性地参照经营行为对法律风险管理文件进行更新,一方面能够及时对偶发性、触发性的风险转化进行化解,一方面结合化解措施对管理文件和管理行为进行修正。
3小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应当突出部门协同,全员参与法律风险管理
鉴于管理层级简单,在法律风险管理中,小微企业一般不会建设强大的垂直化管理体系,不会以复杂的法律文件完成内部交流,不会营造大企业特有的以组织结构化、部门差异化为标志的管理体系。小微企业通常会通过全员参与的形式、通过部门协同的形式、通过法律技能培训、法务工具资源共享的形式完成法律风险管理。
销售通常是小微企业的命脉。法务人员的一切管理工作如果以促成交易、促成安全交易为出发点,在企业运营中持开放、包容态度,那么他们对于销售部门的业务增长就是有帮助的,就容易得到销售部门的支持。
因为积极参与了企业的销售行为,小微企业的法务人员通常比大企业的法务人员更有能力识别企业运营的风险。
4以买卖合同为例看企业法务人员如何协调全员参与法律风险的动态管理。
小微企业通常在市场中不占据优势地位,参与的是一种不对称竞争,小微企业一般很难将自己的制式合同模本运用到每一次交易中,而由于小微企业的成长性、创新性决定了其交易的频繁性,法务人员很难参与到每一个合同的全称控制。
从合同设立前的市场调查、客户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到合同签订中的条款拟制、磋商、签订生效,到合同的履行,包括生产、运输、交付、验收、回款,到可能的质量争议、售出确认、账款确认、账款催收,到可能发生的合同变更、解除,其中一定有一些环节是销售人员、财务人员、储运人员等自行处理的,法务人员只有通过培训、协同才能完成全程法律风险管理。
小微企业法务人员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是以网格化、人格化的方式渗入到企业各个部门,通过部门和全员协同完成的。
企业法务人员首先与销售部门会商,结合商务条款填充法律条款,制作买卖合同模本。对于法务人员来说,此时,法律风险的静态管理已经完成了。但是,更重要的工作将从第二步开始。第二步,要对销售部门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做出评估,并向销售部门主管人员作出提示;第三步,要根据销售部门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制作出《买卖合同执行手册》,对于合同中的静态风险点(主体适格、内容瑕疵等)、动态风险点(不当缔约、不当履行、不当变更、不当解除)做出提示;第四,手册中要明确指出哪些条款是必须坚持的,哪些条款是可以协商、变更的,哪些是可以放弃的;第五,当法务人员提出的风险点转化为确定的对企业不利的法律事实后,销售人员必要时有权利有义务依据手册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催告、制止、补救或证据保全;第六,当纠纷发生时,销售人员在必要时有权利有义务依据手册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和解,做息诉努力。甚至依据手册,依照授权向第三方机构采取行政举报、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
在小微企业的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活动中,突出的是员工的执行力。在持有一份成熟的《买卖合同执行手册》的前提下,销售部门的员工就好比是野战部队的战场卫生员,必须具备基本的止血、包扎技能;而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就好比战地医院,采用流水线方式最快时间完成基本的手术,保全伤员生命;之后,部分伤员就需要转回后方医院,此时,与小微企业对接的律师和律所就要出场了。
四律师在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的定位
律师事务所一方面有义务承担企业的外脑职能,另一方面也有为企业搭建外部延伸平台的职能,借助这个平台,企业可以拓展交易,律所可以为企业之间开展法律风险管理交流提供机会。2 律师作为小微企业外脑的职能
一些律所将过去针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做了转型,重新定位为“虚拟法务总监“或”企业法务外包“。
这当中,首先有着市场推广的考虑,但更有着律师行业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新思考。随着创新企业、创业企业的发展,传统的法律顾问服务难以和企业产生共鸣。只懂法律、不懂管理,只懂法律、不懂销售的律师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法律需求。而借助虚拟法务总监或企业法务外包者的身份,律师可以与更多小微企业进行交流,更顺利地对小微企业的体系进行渗入,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以学习到更多的管理、销售实务,反过来提升自身与企业交流的能力、提升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同时这些技能可以应用于更多企业的服务中,也可以把A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经验推广到B企业。3 OA和CRM系统是帮助律师成为企业外脑的工具
互联网和IT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协作变得越来越容易、越来越普遍,小微企业甚至不需要做大,企业不再只有内生式发展这一条路可走,小微企业依靠外向型合作一样可以创造出可观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互联网和IT技术的发展将催生出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也催生出越来越多、越来越精准的法务外包类服务。
互联网技术和IT技术使得律师对企业的融入变得容易。许多企业欢迎律师进入企业的OA系统,参与流程管理,律师的审批工作变得不可或缺。由于OA,企业对于律师的依存度加强了,律师对于企业的熟悉度提升了。很多律所也在引导企业加入律所的CRM系统,通过CRM系统,律所的服务效率提高了,管理水平提升了,律所可以藉此建立大数据,借助大数据为企业群体提供更精准的服务。
4律师作为企业外脑为企业制定执行手册,推进法律服务产品化
从2004年起,法院系统陆续对于执行案件信息和案件审判信息进行公开,律师借助这些信息可以充分开展大数据的建立和分析,从判决结果、执行结果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实施反向控制,引导企业规避风险。律师对于诉讼案件的实体法研究工作包括对于己方违约、违法违规、侵权行为与对方违约、违法违规、侵权行为进行量化分析,对于诉讼引发的经营成本的变化进行分析;结合诉讼法的实践和研究,律师可以从证据、管辖、时效、举证责任等方面对企业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相比较企业法务人员,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活动中,律师的绝对优势在于具备诉讼和仲裁实务经验和经过了必要的思维训练,这是企业法务人员无法比拟的。
律师可以将基于诉讼案件的经验、思维训练和法律研究应用于企业实务。依然以买卖合同为例,企业法务人员可以在扁平化的法律风险管理中,以提供《买卖合同执行手册》的形式实施法律风险控制;律师则通过以外脑形式对于企业实体法务人员的补强或对部分小微企业以虚拟法务总监的取代实体法务人员,满足企业管理的需求和成本控制的需求。
由律师拟制各类型法律文件执行手册,为法律服务产品化探索出了新的途径。
5律师事务所发挥延展平台作用
就像星巴克成为人们家庭外廊的延伸,为人们提供一个社交平台一样,律师事务所也能够凭借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为小微企业搭建一个社交平台,通过研讨、论坛、年会、培训和其他分享活动,让众多的小微企业在这里交流,甚至谋求交易机会。律所和律师服务的附加值开始显现,就像星巴克的咖啡不仅仅是咖啡。
五 关于关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建议
现实中,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无论是市场还是舆论,无论是法律共同体还是企业家群体,人们对于小微企业的关注度都远远不够。
自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就已经开始实施,小微企业应当通过这部法律在资金支持、创业辅导、清洁生产、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寻求改进。
参考文献
1秦日伦,蒋海岩、王坤明、冷涛,宋真玮,李芳著《全方位动态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与实践出版源《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 2009(V00):44-50 2宋智宇、韩磊著《关于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的研究》出版源《经济研究导刊》, 2011(17):189-190 3李 刚,张晓健 著《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的价值导向》出版源《中国律师网》
4刘宏强 著《首席法务官(CLO)一个崛起的法律职业群体》出版源 《法人杂志》 2009年01期
第二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即是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点进行系统性归纳和层次性分析,并根据企业各方面法律风险的不同程度进行深入分析。在全面测评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对症下药,设计出一整套适合企业特征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流程。
(一)主要内容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在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中,为了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而建立的,由一系列制度、流程、活动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操作流程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是:运用科学的工具和方法,全面客观地识别和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统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根据措施要求建立或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在控制措施落实完成后,对风险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体系进行滚动更新。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测评和分析并制定重大法律风险控制计划,第二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落实重大法律风险控制计划,第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风险控制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对体系进行滚动更新。
其中,第一阶段的工作主要由法律部门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来开展,即由企业内部法律人员或由内部法律人员及外聘中介机构共同组成一个项目组,集中3到4个月的时间来完成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首先采用调查问卷及访谈的方式收集风险基础信息,同时对企业以往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例以及企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然后利用法律风险识别方法对风险信息进行整理,形成法律风险清单;接下来利用法律风险测评方法,对法律风险清单中的风险进行量化测评,并进行排序、分级,确定重大法律风险;之后,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从多维度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状况进行分析;最后,是针对重大法律风险进行风险控制现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第二阶段的工作主要由各业务部门来分别完成。即业务部门将重大风险控制计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控制措施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然后按计划完成相关工作,如制定或完善某项管理制度,改进某项业务流程等等。该阶段的工作周期较长,通常为一年左右。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第三阶段的工作由法律部门完成,主要工作内容是收集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措施的完成情况,并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风险控制措施改进建议,并对风险清单内容及风险测评结果进行滚动调整,进入体系建设的下一周期运作。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2093651.htm
第三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计划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计划
王思鲁: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
日前,记者巡城发现,在各大中小型小区,灯箱广告、电梯广告几乎随处可见,小区业主也早已对此习以为常,但这些广告的收益到底该如何分配和使用,却鲜有业主了解一二。随着小区管理的日趋规范化,不少小区物业管理处开始公示广告收支明细,给双方创建一个相互信任的空间。
业主:
不清楚小区广告收益分配
位于新香洲的鸿泰80是近几年兴建的小区,居住人群以年轻置业者为主。和几乎所有的高层住宅小区一样,进入每栋单元的电梯里,都可以看到至少两幅镜框广告,内容以美食、美容、房产、培训等为主,或多或少都跟业主生活息息相关。该小区业主张小姐表示,电梯内的广告不定期就会更换一次,但具体由谁操作、广告收益如何分配,她并不知情。
记者通过鸿泰80物业管理处了解到,小区内投放广告由总公司负责,收益不归物业管理处所有。该物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用一般由两部分组成,日常小的修修补补,由物管处出资或向总公司申请费用。比较大的支出,一般会在小区公示,由业主平摊。
随后,记者前往香洲区五洲花城小区,随机询问了几位业主,是否了解小区广告收益的流向,他们纷纷表示不清楚,也完全没有意识到这部分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家住1单元1幢的赖女士告诉记者,“我们小区电梯广告很多呀,收益归谁我们就不清楚了,可能是物业吧!”
物业:
广告收益用在公共设施维护上
当记者向五洲花城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询问相关情况时,他们表示,“我们收取的物业费很少,只有1元/平方米,而小区里的各种公共设施,像电梯、楼道灯、道路、绿化带等都需要定期维护,广告收益都用在了这些公共设施的维修上。”
当被问及广告收益的使用是否有向业主公示时,一位曾姓负责人回答,“每半年我们会公示一次公共设施的维修情况。”但显然,对于广告收益的数额以及具体的财务收支明细,并没有向业主们公示。对此,曾主任给出的理由是,目前小区业委会还没有成立,物业只是代管小区广告收益,等业委会成立了,会将广告收益的财务收支明细交给业委会。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岭南世家荣景园,一到小区门口就看到入口处的道闸上鲜明的两块广告牌,十分抢眼。而进入小区单元楼,电梯内外也都有各种广告。记者随机采访几位业主,大多对广告收益的数目、分配及使用情况全然不知。
当记者向荣景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葆力物业了解情况时,一位周姓经理表示,小区广告是直接由总公司经营管理的。谈及电梯维护的费用由谁承担时,周经理坦言,这笔费用由业主分摊。但随后,周经理又解释道,“目前广告收益应该大部分都用在了公共设施的维护上。而且,我们小区的业委会还在筹备中,等到8月份业委会成立后,广告收益会和业委会平分。”
记者了解到,目前大部分小区的电梯广告都是包给专门的传媒公司在做,播映内容由对方决定,小区只是提供平台。据珠海框架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员介绍,他们到小区安装广告,一般是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把一定费用交给物业公司,“我们不直接和业主对接,但物业公司必须确保业主同意,现在的价格很透明,电梯内每块广告每月300多块钱。”
珠海特区报记者刘雅玲 实习生 张蓉
尝试
部分小区已公示广告收益明细
记者走访几家大型小区了解到,一部分小区已对广告收益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定期公示收支明细。还有一部分小区也将该事项提上日程,待细节敲定后,也将实施收支明细公示方案。
据了解,仁恒星园作为高端小区,现有29栋楼,40台电梯,每个单元的电梯广告年收益从几千到一万不等。该小区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每个单元的广告收益分开管理,一般用在该单元的公共设施维修、维护方面。“目前主要集中在电梯故障维修、电路板维修等,将来还要用在小区外墙维护等方面,当这笔资金不足以支付公共设施养护时,剩余部分再由业主分摊。”
“为了让小区业主心中有本账,物管处每半年会进行一次财务报表公示,小区广告收益有多少,用在了什么地方,还有多少结余,都会一一体现在报表上。”该小区物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每个单元结余的资金会累积起来,原则上由集体共有,类似于一笔公共维修基金,“今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七八月会贴出来。”
对于物业公示财务报表的行为,业主程女士表示赞同。她认为,小区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无可厚非,只要定期公示,账本公开,业主普遍都能接受,“这也是个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过程。”
另一大型小区中珠九悦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前段时间小区进行了倒闸门改造,还举办了小区游园活动等,都是由广告收益开支。相当于取之于广告,用之于业主。”据称,该小区物管处已经向总公司申请将这笔费用的收支明细公示给业主看,具体半年还是一年公示一次,细节还待确定。
第四篇:中小微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设立、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我叫邓洁,是找大状法律服务公司签约的律师,来自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企业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中国企业更多的关注商业风险,却往往忽视另一种潜在风险,那就是法律风险,而法律风险恰恰是企业最为重要的、最为致命的风险之一。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的风险,包括经营性损失、民事索赔、行政或刑事处罚或制裁、企业资产受损、商誉受损等,该风险隐蔽性强、发生频率高、影响大、范围广、情况复杂、治理成本高,因而不容易为企业所认识和发觉,导致目前很多企业不够重视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使企业的发展危机四伏。
根据法律风险产生的过程不同,企业的法律风险可以分为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两类。
本章重点阐述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一、投资者协议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投资者应当签订股东协议或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投资者协议”)。投资者协议是确定投资者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内容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是约定投资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小微企业的投资者往往不愿意出资请专业人士为其拟订出资者协议,因此,其签订的投资者协议往往存在较多的漏洞。如对公司的架构并未进行合理、充分的法律设计,则会出现对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违约责任等未做出明确的约定等情况。日后若投资者之间在该等层面上引发争议,完全没有依据可循,进而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公司章程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其被称为“公司的宪法”,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应订立的最重要文件。公司章程的制定,涉及到许多原则性和专业性的东西,如果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是非常熟悉,很难起草出一部较完善的章程。中小微企业中的投资者,往往不愿意花钱请专业人士为其制定公司章程,而是自己动手拟定公司章程,这些章程往往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考虑不周,如股东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责不够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制度与表决制度规定不尽完善;公司重大决策过程,缺少法定程序和监督程序等。
实践中,由于章程不完善所导致中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股东僵局”、“董事僵局”、“内部人控制”以及“大股东操纵公司”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
三、出资方面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投资者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资产评估手续。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中小微企业在出资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点:
(1)资产评估报告失实,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严重背离其真正价值。若某一投资者的出资被严重高估,公司的全部投资者都需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若在法定期间内投资者无法补足公司的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可以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2)抽逃出资导致的法律风险。有些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即将出资从企业中抽走。根据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公司追回股东抽逃的出资,公司若不积极追回,债权人可以追究公司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亦可对此种行为,予以罚款。
四、设立中的其他法律风险
(1)投资者资格缺陷导致的风险。根据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另外,被锁入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
小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范文模版)
本文2025-01-10 01:01:52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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