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会诊制度

湖村卫生院会诊制度

一. 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科研,教学有意义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医师主动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 科间会诊

(一)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须经本科门诊年资较高的医师审签,由病人持诊疗卡和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诊疗卡或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二)病房会诊

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以及初步诊

断,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签字后,由护士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派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据病情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会诊是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被邀请医师的尊敬。会诊医师应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与病历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并提出具体意见,供兄弟科室参考。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退诿扯皮延误治疗。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症例外)。

三. 急诊会诊

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人,有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会诊医师应迅速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 院内会诊

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邀请有关医师参加,一般应提前1——2天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会诊人员报医务科。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历,必要是院长参加。经治医师作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

五. 院外会诊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可聘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医务科同意,报请院长批准。医务科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及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会诊由科主任主持。院长,医务科长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情,分管住院医师作会诊记录。

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科主任审签,医务科批准,持介绍信前往会诊,外出会诊要带全有关医疗资料,并写明会诊目的及要求,院外会诊亦可采取电话会诊或书面会诊的形式,其程序同前。

六. 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会诊科应严格掌握会诊指怔。

(二)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充分准备,专人参加,经治医师要详细

介绍病历,与会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技术民主,所有参加会诊的人员不论职称,年资,讨论问题时一律平等,要畅所欲言,以提出明确的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遇有意见分歧,一面查阅资料,继续研究,一面独立思考,综合分析会诊意见,由上一级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诊疗方案。

(三)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

要求。

第二篇: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一、会诊要求

1.入院三天未能确诊的病例,或在诊疗过程中因病情变化,科内诊断治疗有困难,需要院内外技术支持,协助诊治的,均应及时申请会诊。会诊应按规定填写会诊申请单(紧急情况下可先会诊,后填单)。

2.除急会诊可口头要求并需明确记录口头通知时间外,其它会诊需由护士将会诊单送达会诊科室和会诊医师,急会诊也应及时填写会诊单,以便会诊医师签署会诊意见和作为医疗责任的依据。对病情允许能自由活动、需要特殊器械和检查场地的患者尤其是眼科、耳鼻喉科等科室,可由提出会诊的科室事先与应邀科3.科内、中心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学术民主作风,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进行小结,并认真组织实施。

4.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5.会诊记录及时整理存入病历。

6.参加会诊的医师,应具有主治以上专科医师资格(含主治医师,下同。),一般由会诊科室指定的医师或各专科的二线值班医师负责,指定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因手术或科内抢救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诊时,可报告科主任另行安排主治以上人员及时完成会诊。急诊会诊可由专科总住院医师负责。

7.会诊时,因病人情况特殊或诊疗技术等因素,会诊医师室协商好,并指定专人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应邀科室会诊。

未能提出明确的诊疗意见时,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应对会诊医师提出指导性意见,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直接参与会诊。

8.会诊结束时,会诊医师应同邀请科室的医师一道,在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原则下将患者的病情、医疗风险和诊疗意见告知患者,解答患方咨询。会诊后,会诊医师应对患者病情进行跟踪和随诊。

9.提出院外会诊的科室,要协助医务科和院办做好被邀请医师的接待工作。

二、会诊形式

1.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要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属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2.急诊会诊:被邀请的医师,必须随请随到,15分钟内必须到达,绿色通道急会诊10分钟内到达。

3.中心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中心秘书具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中心专家组成员参加。

4.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指已组建中心者,下同。)并报告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由申请科主任或中心主任主持,必要时医务科派人参加。

5.院外会诊:本院一时诊治有困难的疑难危重病例,或因开展新的技术项目,需要院外医师来院指导诊疗技术操作的。由科主任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主治或以上医师按规定填写会诊单,报医务科批准后,与被邀请单位联系,经双方确定会诊时间后,由医务科通知有关科室。会诊由科主任主持。

6.本院医师外出会诊:

(1)接到对方医院会诊单或电话邀请后,由医务科征得会诊科室或会诊单位指定的会诊者意见后,确定会诊时间后通知对方,并征询接送医师办法。

(2)非办公时间或对方指定医师急会诊时,被邀请医师必须先经科室主任同意,报告医务科或医院总值备案,交待安排好工作后才能外出会诊。会诊后必须到医务科补办会诊手续。

(3)所有院外会诊,必须持邀请单位的会诊邀请函到医务科登记备案。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4)执行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有关规定。

第三篇: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请会诊时应认真填写会诊记录单,须将患者的简要病史、初步诊断意见及会诊目的书写清楚。各科室设立会诊单签收本,于送会诊单时一并交应邀医师或科室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使用物流系统送会诊单时须同时向邀请科室打电话通知,被邀请科室接到通知单后向邀请科室打电话确认并登记。

3、会诊时由邀请科室医师陪同并介绍病情,应邀医生会诊后,必须认真书写会诊记录,提出明确的诊断和治疗意见或建议。如果会诊医师不能确定诊治是,请上级医师进行会诊。为危重症患者会诊时,会诊医师应为副高以上职称医师,紧急情况下值班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邀请科室进行会诊抢救同时,通知高级职称医师迅速到达参加抢救。

4、科内会诊:入院3天未确诊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全科会诊讨论。全科讨论仍未确诊的由科主任及时向医务处提出组织全院会诊,讨论结果应以专页记录于病历中。

5、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须在2 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书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患者,可到持会诊单和病历由邀请科室工作人员问陪同到专科检查,会诊。

6、急诊会诊:必须实事求是地掌握急诊标准。一般急会诊,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上级医师签字同意,并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应邀科室应及时派医师前往。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后补填会诊单,或在会诊单上注明“特急”二字,应邀科室必须立即派医师前往(10分钟内到达),不得延误。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7、院内会诊: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处派人参加,必要时院长参加。

8、外院会诊: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手术,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邀请函,经医务处同意并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请医务处或主管院长参加。

9、外出会诊。外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发出邀请函,由邀请医院与我院医务处联系,医务处根据会诊医院的要求,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派相关人员前往会诊。点名会诊时尽可能安排被邀医师前往。往返差旅费一律由邀请单位支付。节假日或夜间须经总值班同意后方能前往,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出会诊。

10、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10.1、会诊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

10.2、一般会诊需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进行,危重症患者会诊需

副高以上职称医师。

10.3、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充分准备,专人参加。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例,与会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技术民主,所有参加会诊的人员不论职称、年资,讨论问题时一律平等,要畅所欲言,以提出明确的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遇有意见分歧,由上一级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诊疗方案。

10.4、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第四篇: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一、患者所患疾病涉及到多个专业,暂时无法明确诊断或是治疗效果不佳的疑难病例,经治医师应及时提出会诊申请。会诊包括科内不同专业间会诊、科间平(急)诊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

二、科内不同专业间会诊

患者收治应本着按专业收治的原则,如患者罹患本科其它专业疾病,应请本科相关专业医师会诊。邀请者应开具会诊医嘱,受邀者亲自诊查病人后,按规定完成会诊记录的书写。

三、科间会诊

(一)各科必须安排具有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进行科间会诊。各科负责会诊的医师应将联络方式留存在护士站,便于联系。

(二)科间会诊由医疗组查房后提出(急、危重患者由当班上级医师查房后提出),经治医师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填写会诊申请单(急诊要注明),开医嘱,交主班护士执行。

(三)平诊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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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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