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供以下资料
第一篇: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份 3.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
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2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
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2份 6.《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网络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1.使用网络发票身份信息认定表 2.使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篇:如何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如何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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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17日]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资料。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均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上述“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是指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中,生产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
3.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
4.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5.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
6.经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新办生产性企业和大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人员50人以上)若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除大中型商贸企业外的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不可以预)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该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属于非独立核算的、从事货物批发零售、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该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个体经营者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取得《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以此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至少3个月以上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下列纳税人不得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2.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3.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4.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5.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政策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纳税人应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场地证明材料。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3.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经营者)身份证原件(若外商投资企业确实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财务人员会计证、办税人员办税证原件;
4.新办企业需提供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5.股东名单。如股东为单位的,应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如股东为个人的,应提供占10%以上股份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6.所有开户银行账户、账号的证明材料;
7.相关会计账册和凭证原件,包括:总账、总分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金明细账;
8.购销合同原件和公正资料。
9.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10.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上述备查资料若税务机关在自有资料库中可以查到,则无需复印留底;如果自有资料库中没有或者资料内容已变更,由税务人员在实地审核时带回存档。
(五)审批时限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时限为15天。(个体户审批时限为20天)
第三篇: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对需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报告中注明,并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使用数量和限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有关事项申请审批表>>(三份,主机共享纳税人四份);
3、银行基本账号证明及其复印件;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5、申请使用主机共享系统的纳税人应附报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协议书复印件。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RD001);
(三)营业执照;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五)银行账号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本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纳税人应到什么地点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应到所选择的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会计核算健全,指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2、年应税销售额,指一个公历内,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含税)总和;新办企业,是根据有关情况预计的年销售额。
3、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它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二)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2.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3.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三)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证件不齐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证件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四)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在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五)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六)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审核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国税机关为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变化情况,将定期进行监督审核。目前,我省每年审核一次。
一、审核范围
凡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审核。审核的重点对象是:
1、新办企业;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3、挂靠有关单位的企业;
4、个人承包、租赁的企业;
5、行政性公司;
6、外地驻本地的分支机构、外地在本地所办的企业;
7、租借他人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8、稽核检查中发现有偷税、骗税或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企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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