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调解治安案件规定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公开调解治安案件规定

公开调解治安案件规定

第1章 公开调解的范围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工作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开调解的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4.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

调解处理上述治安案件,除不宜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2章 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

二、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

1.涉及个人隐私的;

2.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

3.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且理由正当的;

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调解的其他情况。

第3章 公开调解的原则

公开调解应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疏导、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教育违法行为人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

第4章 公开调解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公开调解前应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后果轻微,须赔偿、补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基本清楚。

第5章 公开调解的程序

1.符合公开调解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治安案件处理审批表,报主管科(处)、队、所领导审批;

2.决定公开调解处理的,应在二日前将公开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告。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

3.公开调解时,可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一至二名民警为调解主持人,并可邀请街(乡)司法干部、居(家)委会主任、有关单位领导等为协助调解人;

4、调解会开始由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及调解的法律依据,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宣布调解主持人、记录人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5.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二是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对受害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进行调解。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明确指出调解的原则,以促使达成调解协议;

6.主持人宣布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异议。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的,可宣布对具体赔偿事项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就枝节问题争执的,可教育双方避免不必要的纠缠;

7.主持人询问双方当事人关于调解内容的请求和主张,并出示损失情况的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是否提供新的证据和具体赔偿范围。主持人应依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提出调解意见;

8.调解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在《违反治安管理调解书》或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调解书上签字,并履行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的,主持人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增加调解一至二次;

9.对治安案件的调解最终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在履行之前反悔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同时对损害赔偿继续调解。对损害赔偿的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第6章 承办公开调解工作的基层执法单位应设立固定的公告栏,确定相对固定的公开调解室,保证公开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7章 各单位对公开调解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自行扩大不公开调解范围或不认真执行公开调解规定造成执法不公等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市公安局治安处要加强对公开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统计。

第8章 各单位在执行中,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开调解程序细则,报市公安局治安处备案,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公安局反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从条文数量上看,现行条例5章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6章119条,条文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内容,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在法律第6条当中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使社会治安有了很大的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有110多种,比如有些行为,80年代的时候没有规定。比如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现在虚拟空间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这些行为的增加规定。比如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行为。

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二百元。显然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

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定。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我们都讲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增加了26条,专门有一章的规定,法律里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第六,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的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第二篇:治安案件调解笔录

治安案件调解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主持调解人 工作单位 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调解方(甲方):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被调解方(乙方):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被调解方(甲方)签字:

****年**月**日

被调解方(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模版

派出所

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工作单位及职业 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 _________ 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主要事实: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当场履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送当事人;第三联:送当事人)

第四篇:一般伤害类治安案件调解空白申请书

一般伤害类治安案件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1):性别年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单位或住址

申请人姓名(2):性别年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1)签名: 申请人(2)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下由民警填写

是否已采集人员信息:是□ 否□ 是否已制作笔录:是□ 否□ 是否已开具《验伤委托书》:是□ 否□ 警情编号:

初步伤情判断:申请人1(未达轻微伤□ 轻微伤□ 轻伤以上□)申请人2(未达轻微伤□ 轻微伤□ 轻伤以上□)是否属于可调解范围:是□ 否□

案件队办理意见:建议调解□ 不建议调解□ 理由: 所领导意见:同意□ 不同意□

第五篇:治安案件案例

治安案件案例(执法资格题库)

案例一: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常在夜间被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2005年6月,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2006年4月某晚,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村民赵某被击倒,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赵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赵某短暂休克之后,即苏醒过来,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在向赵某调查取证时,赵某称去年五一曾在此偷过鱼,到市场上卖了200元钱,经查证属实。

【问题】

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财物应如何认定、处理?(10分)【答案要点】 1.方某、汪某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1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1分)2.汪某帮助方某在鱼塘周围私设电网,与方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分),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分清责任,分别处罚。(1分)

3.方某、汪某对电伤赵某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分)

4.赵某的盗窃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不再处罚。(1分)

5.赵某盗窃行为的200元非法所得,(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缴退还。(1分)

案例二:南某与曾某素来不和。一天中午,南某与曾某因公用水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邻居拉开。南某丈夫孙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曾某吵架,拉起妻子找到曾某骂架,并捡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南某乘曾某不备,举起菜刀往曾某背上、头上砍去,造成曾某头部损伤,经鉴定系轻微伤。派出所民警经调查,认定上述情况属实,但如何处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南某、孙某与曾某系邻居关系,只能调解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且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请问两种意见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调解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所谓“可以”,并非“应当”,而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两人治安管理处罚是正确的,但认为:“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是不准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南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行为,而其用刀砍曾某的行为是在孙某的唆使下实施的,孙某的行为构成教唆,因此,孙某的教唆行为与南某的实施行为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孙某同样应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被定性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案例三:2011年6月,某市A区某中学学生甲(13岁)在放学路上连续四次被同校学生丙(15岁)敲诈去现金共200元。甲告诉了自己的表哥乙(17岁,某企业职工),并要乙教训丙为自己出气。在甲被丙第三次敲诈后的次日下午,甲、乙一起将放学回家的丙拦下,乙对丙拳打脚踢,丙求饶,归还了甲200元现金,并主动拿出200元钱表示补偿,称以后绝不敢再欺负甲。丙

回家后,被父母发现其伤情,其父母报警。经鉴定,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A区公安分局B派出所指派民警老王、小李负责此案。民警老王系丙父亲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故接受此案后,老王便主动要求回避,并同时停止了对案件的调查。

问题:

(1)对于甲、乙、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2)老王主动申请回避、停止案件调查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回避应由谁来决定?

1.甲、乙殴打丙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轻微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甲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时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丙敲诈甲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老王主动要求回避符合规定,因为老王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老王停止案件调查的做法违反规定,因为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老王是否应当回避应当由所属公安机关即A区公安分局决定。

案例四:朱某饲养了一条狗,因该狗经常夜晚长吠,周围邻居多次找朱某要求采取措施,一直未有结果。某日邻居吴某遂打电话报警。

问题

1、朱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构成何种行为? 朱某养狗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朱某的行为构成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

案情续一:

朱某因此对吴某怀恨在心,某日早上7:30左右,朱某在小区遛狗,见吴某女儿(13岁)上学,便驱使其狗将其咬伤(轻微伤)。

问题

2、朱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依法是否应予处罚?

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轻微伤)的行为。对朱某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狗是朱某实施故意伤害的工具。

案情续二:

吴某女儿回家告诉吴某被咬之事。吴某立即报警,民警赵某、刘某于8:30到达小区后,将朱某从家里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由于当时朱某家中无其他

人,民警就未将传唤情况告知朱某的家属。赵某、刘某同时让吴某及其女儿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由于担心询问吴某女儿时吴某对其暗示,便要求吴某在询问其女儿时在外面等候。由于朱某拒不承认驱使狗咬人,又没有其他证人,赵某、刘某便反复询问朱某和吴某女儿,直到晚上21:00,双方仍各执一词,赵某、刘某只好结束询问,制作了《讯问笔录》,并对朱某说:“这都是你说的,不用看了,快点签名吧”。朱某只得签名。询问期间,朱某多次要求将他在派出所的事跟他家属说一下,均被拒绝。

问题

3、民警的做法存在哪些错误? 请简述理由。

口头传唤朱某的做法错误。口头传唤适用于在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的情形。本案应当适用书面传唤。

询问吴某女儿时要求吴某在外面等候的做法错误。因为吴某女儿未满16周岁,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到场。

询问查证时间超过8小时。

制作《讯问笔录》是错误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未经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的做法错误。《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拒绝通知被传后人家属的做法错误。传唤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案情续三:

签完名后,民警赵某提出调解。朱某不同意调解,并称自己没有驱使动物咬人。民警赵某认为即使朱某没有驱使动物咬人,也应当赔偿其狗咬伤吴某女儿。于是,赵某对朱某说:“人是你家的狗咬的,你要不调解,到时候拘留你几天。”又担心吴某不同意调解,在调解时,让吴某到外面等候。赵某于是制作了一份调解协议书,让朱某、吴某女儿签字。

问题

4、赵某的做法是否正确?请简述理由。

赵某的做法错误。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赵某使用威胁方式进行调解违反规定。

案例五:2011年8月2日晚,张某(20岁)和王某(15岁)在某市滨江公园撬盗自行车2辆(价值600元),后被巡逻民警抓获。民警甲看王某是个小孩,认为好对付,就独自一人对其进行了讯问,因其不说话,民警甲就吓唬他说:“你再不说就把你关监狱里,一辈子别想出来”,王某听了害怕,便交代了自己的行为。经查,张某曾于6月15日乘人不备抢走他人手机一部

(价值300元),王某于1年前因琐事争执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朱某未报案。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一

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处理?如果对张某的两个行为分别裁决行政拘留15日和行政拘留7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2日,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1.张某盗窃自行车的行为,构成盗窃。张某乘人不备抢走手机一部的行为,构成抢夺。对张某实施的两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2日,违反法律规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最长不超过20日。

问题二

对王某撬盗自行车的行为裁决行政拘留并送拘留所执行的做法是否正确?对王某殴打朱某的行为能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撬盗自行车的行为,属于盗窃,但王某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应当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裁决行政拘留并送拘留所执行的做法不正确。一年前,王某将朱某达成轻微伤,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为王某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未满14周岁。

问题三

对本案的涉案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3.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退还被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问题四

本案中还存在哪些执法错误?请说明正确做法。

4.民警甲单人询问违反嫌疑人,违反规定。进行询问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民警甲使用威胁方式取得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违反规定。

案例六:某工厂一水泵(价值200元)被盗,工厂负责人怀疑是李某所为,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后,确定李某具有重大嫌疑。为防止李某转移赃物,民警张某、刘某经所长同意,立即对李某的住所进行了检查。因李某不在,便让李某的妻子王某为见证人,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在检查中,在李某的床下发现了工厂丢失的水泵,遂依法进行了扣押。王某要求民警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民警刘某认为李某违法事实清楚,即便不开扣押物品清单,水泵也不会返还给李某。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第二

天,民警刘某和张某前往李某的住所,口头将李某传唤到派出所。王某问为什么传唤我丈夫,传唤我丈夫到什么地方去,民警以案件属于调查阶段,工作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回答。李某到达该所时间为当日上午10时10分,但直到次日下午16时50分李某才被派出所允许离开。

请指出本案中民警办案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0分)1.经所长同意决定对李某的住所进行检查,违反规定。决定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未持《检查证》检查公民住所违反规定。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未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违反规定。扣押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4.使用口头传唤违反规定。口头传唤适用于在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场合。本案中,民警前往李某住所进行传唤不能使用口头传唤,应当使用书面传唤。

5.传唤后未将传唤的原因和住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违反规定。传唤李某时,王某在现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王某。

6.询问查证时间超过8个小时,违反规定。

案例七:2011年5月8日下午,李某(男,1995年10月生)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郑某(女,已怀有七个月身孕)发生争吵,李某殴打了郑某。郑某报案后,民警甲带一名协警前往调查处理。民警甲于当晚19时口头将李某传唤到派出所后,期间未询问李某,也未对口头传唤情况作记录。李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直至9日晚22时,民警甲才对李某进行了询问,李某对自己殴打郑某的行为供认不讳,此外,李某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邻居杨某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后经调查,认定李某的揭发属实,并根据李某所提供线索成功侦破了杨某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案。)同时,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民警将2名证人召集在一起进行了询问。事后,被侵害人郑某到医院看病后虽无大碍,但郑某坚持要求进行伤情鉴定,民警甲以“一点小伤都到医院看过了,不用鉴定”为由予以拒绝。最后,公安机关综合李某的行为表现,认为对李某应减轻处罚,就以殴打他人为由对李某处以5日行政拘留并执行。请结合上述案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一 李某具有哪些量罚情节?

问题二 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

1.李某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

2.错误有:不应当使用口头传唤,口头传唤适用于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场合,应使用书面传唤;传唤后未及时询问;口头传唤情况未记录;未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传唤询问查证时间超过8个小时;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拒绝被侵害人伤情鉴定要求;应当不执行行政拘留而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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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调解治安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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