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内蒙古民族大学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内蒙古民族大学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内蒙古民族大学艺术学院学生会(简称:艺术学院学生会)是全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在学院的具体指导下,依靠全院学生开展工作。

第二条

艺术学院学生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在政治上要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条 学生会宗旨:全心全意为全院学生服务.。

第二章

第四条

全面贯彻校党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培育”四有新人”为中心,为营造纪律、讲文明、讲科学的良好校园风气,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配合校学生会,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各民族学生的团结,培养他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引导他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问题,思考问题,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六条

在学生管理科的指导下,积极倡导广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更新,内创佳绩,外树形象,开拓艺术学院学生会工作的新局面。

第七条

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开展适合学生特点、专业特点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高文化活动的科技含量,促进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第八条

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师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环境。

第九条

本着”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工作原则,积极向学生传达学院有关部门的工作精神,同时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第十条

艺术学院学生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部长、委员若干。分设办公室、编辑部、学习部、纪律部、宣传部、社团部、文艺部、生活部、体育部。

第十一条

艺术学院学生会各部部长一般由主席通过招聘产生,部员由部长招聘,在特别情况下,可由院领导任命。任期为一年,对工作有热情和能力的可延期聘用。

第十二条

在综合测评中,学生会成员和班委会成员同等对待。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凡本院在籍学生,承认本会章程,本会纪律,均可提出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艺术学院学生会成员的产生是有本人书面申请,参加公开应聘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有以下权利:(一)学生会工作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二)在学生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有以下基本义务;(一)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各种活动,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四)维护本会荣誉和利益.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会员和学生会组织的利益.第五章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职责::(一)负责召集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二)主持学生会的全面工作.(三)主席要对部长、委员负责,指导和监督部长、委员工作.(四)负责向学院汇报学生会的工作情况,并经常校学生会取得联系,以求得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第十八条

学生会副主席职责:(一)协助主席完成其职责.(二)领导分管部门开展工作.(三)负责学生会会员的考核、选拔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提交分工建议方案.(四)负责学生会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第十九条

办公室(副)主任职责:(一)负责学生会的日常联络工作.(二)协调各部之间的关系,并负责新、北区的工作联系.(三)负责起草学生会的有关文件.(四)负责学生会文件的传递、存档工作.(五)负责办公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六)协助主席做好活动经费的预算和申请.(七)制定学生会全年工作策划和总结.第二十条

宣传部(副)部长职责:配合组织部围绕积极组织开展学生的思想教育活动.如: 出好校院两极板报;利用板报、墙报等宣传工具,宣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第二十一条

文体部(副)部长职责:(一)负责组织安排各类健康有益的文艺活动.(二)配合宣传部抓好宣传工作,用文艺的形式把艺术学院的好人好事、在工作中取得的好成绩宣传出来(三)迎接和配合学校大型文艺汇演.(四)以院为单位做好迎接新生和欢送老生的文艺演出.第二十二条

学习部(副部长职责:(一)抓好学生的学习秩序、休息时间.(二)抓好上课、自习出勤率,并对其进行检查和抽查.(三)根据学生学习兴趣,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如: 知识竞赛等.第二十三条

生活部(副)部长职责:(一)抓好学生的个人,宿舍环境卫生的检查.(二)开展有健康教育意义的活动.(三)搞好宿舍的评比工作.(四)做好大型比赛、活动的服务性工作.(五)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义务性劳动.第二十四条

编辑部(副)部长职责:(一)出好院刊《写意》.(二)做好对学院的报道和对学校的联系工作.第二十五条 纪律部(副)部长职责:(一)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全院学生的组织纪律的监察工作,引导他们与不文明、不礼貌、不健康行为做斗争,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二)检查本院各年级学生干部对学院各项计划、任务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六条 社团部(副)部长职责:(一)抓好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活动工作.(二)抓好院级社团的组建和活动.(三)做好大型比赛、活动的服务性工作.第二十七条 体育部(副)部长职责:(一)配合纪检部抓好早操出勤率(要达到97%以上).(二)开展一些有意义的体育活动.如:篮球赛、排球赛、足球赛、拔河赛等.(三)做好迎接新生和欢送老生的体育比赛.(四)做好迎接校级运动会和比赛的准备和组织活动,为运动员提供后勤保障.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艺术学院学生会。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艺术学院学生会

第二篇: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全称“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全校学生自愿结成的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全校性非盈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协会是通过指导和组织全校青年志愿者活动,为学校和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大学生道德品质建设,提高我校志愿者的整体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第四条接受学校团委指导与管理,负责全校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和志愿服务工作的统一协调,对各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领导和监督。第五条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内蒙古民族大学各项规章制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内容

第六条 弘扬奉献友爱精神,树立互助进步理念,建立温馨和谐的新型人际关系,为学校的发展和进步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第七条倡导志愿者精神,全面提高我校学生的整体素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八条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学生整体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第九条在校内外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带领全校青年志愿者进行服务,力所能及的为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同学以及贫困地区、群众提供志愿服务,为城市发展、社区建设、企业帮扶、抢险救灾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加强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第十一条开展和加强与其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和合作。第十二条面向全校青年公开招募志愿者,培养青年志愿者及协会的管理者,建立一批由协会组织管理的专项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更好的开展志愿服务行动。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参加我校青年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优先获得学校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其他青年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就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对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及对其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有自觉帮助他人排忧解难,不求回报,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有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组织团结和维护协会荣誉的义务;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各项任务的义务。第十七条 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学校形象的活动。

第四章人事制度 第十八条于每学年新学期开始期间,进行青协招新工作,招募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九条招新工作结束后第一个月为干事试用期,在此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决定是否继续留用。

第二十条调动、离职、辞退等人事变动须由负责人监督,审核。第二十一条如出现职务空缺,可按相关程序,进行任免工作。备注:“离职”、“辞退”均属“退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主要分为理事会、文秘组、培训组和信息组,并分别由相关负责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在会长,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自己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和对象以及本团部实际情况各自计划开展自己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协助其他部门做好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补充必须经过协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会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会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根本目标,规范学生的各

项活动,保障广大学生社团成员的权益和义务,促进各学生社团合理有效的运转,使我校学生社团沿着健康方向发展,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会社团部在内蒙古民族大学团委的指导下,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本源包括:校团委专项经费、社团活

动统筹基金、校学生会社团部用于学生社团建设的自筹经费,校内外各项赞助费,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看站活动或服务收入。

第二章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会费是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四条:会费的收取:

(一)会费每学年收一次,每次不得超过10元。

(二)如学生社团有特殊情况,须增收会员费,应报请校团委

和社团部批准,但每学年会费收取总额不得超过20元。

(三)若一年级新生在第一次社团活动后,要求退出社团退回

会费,学生社团应予准许。

(四)收取会费的社团,必须在收费前向社团部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学生社团在完成招收新成员后一周内,由财务主管(财

务干事)向社团部提交全体会员名单以及会费的收取报告。

(六)学生社团不得有隐瞒社团成员人数、会费数量等舞弊行

为。

(七)学生社团收取会费为该学生社团专用。学生社团应设立

专门帐簿,同时接受校团委、社团部和本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五条:学生社团销帐注意事项

(一)学生社团销帐应实事求是。

(二)学生社团销帐必须使用正规发票:

1、发票户名栏必须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社团”字样,不得以个人名义填写,填写字迹应清晰可辩;

2、使用统一的正规税务发票,同时应有经手人,财务主管(财务干事)和社团会长的签名。

3、发票应加盖有关单位的专用章。

(三)原则上不允许学生社团对餐饮类发票销帐。

第六条:被注销学生社团所留下的会费,应反还给社团成员。无法反还的部分,由校团委、社团部统一管理,用于学生社团的集体活动。

第三章 社团活动统筹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社团统筹基金在校团委和社团部的监督下使用和管理,主要作为学生社团大型或专项活动经费。

第八条:对于在一学年内设有开展大型活动的学生社团,统筹基

金将如数返回该学生,并根据该学生社团活动的质量、规模等,经团委、学生会社团部研究决定后,社团部将转给一定数量的经费。这部分经费来源是一学年内没有展开任何活动的学生社团提交的统筹基金。

第四章 赞助费的管理

第九条:对于在一学年内没有开展的任何活动(除有特殊原因外)的学生社团,提交的统筹基金,将不返还该社团,由学生会社团部统一管理。

第十条:社团活动有赞助时,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如实向校团委、社团部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赞助方的情况,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活动前向社

团部上交书面介绍并附赞助议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获取校内外赞助,应

在社团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在赞助商要求下,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

未经批准的商业性营利活动。

第十四条:赞助费应充分用于被赞助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挪作他用。如有剩余部分,算入学生社团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对于联系到赞助商的学生社团成员,可给予适当的物

质奖励,但奖励额不得超过赞助金额的20%。

第十六条:赞助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学生社团应开裂详细的财务

清单,并附各种发票、收据,交社团部备案。

第五章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应有专门的财务管理(财务干事)和系统完

备的帐簿纪录。

第十八条:涉及到收取费用的学生社团非营利性活动,应由收取

费用的时间、项目、数目。

第十九条:学期初,学生社团进行注册时,财务主管(财务干事)

要交上一学期财务总结和本学期的财务预算。

第二十条:除申请赞助以外,其他可能涉及到经费问题的外联活

动,学生社团仍须报社团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应保留的帐簿纪录,在社团部检查账目时,应按照要求提供一年内的所有账本。

第六章处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社团部在对学生社团预留经费及其他经费进行核查

过程中,如发现账目与实际支出不符(即存在差额)

时,将按差额的大小分别对学生社团进行处罚:

4、差额在5%-10%时,在社团内部对该学生社团进行

警告并通知其他挂靠单位及校团委。

5、差额在10%-15%时,通知该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上报校团委,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严重警告,同时将

其账目予以暴光。

6、差额在15%以上时,校团委、社团部责令学生社团

停止活动,予以整顿。

第二十三条:账目核查过程中,出现账目与实际不符时,社团部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内蒙古民大学社团部制定,由校团委

审定。社团部对本管理办法有解释权和最终修改

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合唱团章程

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合唱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内蒙古民族大学合唱团隶属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艺术团,合唱团以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展示民大人风采为宗旨。通过对校内外的各种演出与交流活动,发挥当代大学生音乐潜质,提高歌唱水平及音乐素养,弘扬高雅艺术,传播真情友谊,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促进校内外合唱事业的发展,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和谐校园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本合唱团的全称是“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合唱团”(以下简称本合唱团),英文名称是“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for the Nationalities Student Choir”; 本团宗旨为“团结、进取、奉献、和谐”。

第三条本团的基本构成是青年合唱团、新生团、院合唱团组成:

(一)青年合唱团由合唱团全体团员组成(其中包括新生团),规模为100至120人。新生合唱团均为应届新生组成,规模为40至50人,由团长组织单独训练。院合唱团是由各学院选拔组成,人数和排练时间自行决定。

(二)合唱团均由具备较强演唱与听辨能力的学生组成,我校凡在籍学生通过申请与入团考核均可成为本团团员。(其中音乐学院只限10人,器乐及作曲专业除外)

(三)青年合唱团和新生团两团同等地位,互为补充,在演出与比赛等活动中,两团成员根据要求进行人员调配与组合。

第四条本团的组织机构本着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领队和常任指挥实行双重管理;常任指挥与领队是本团的最高领导者,分别负责管理本团的艺术事务和行政事务;团委会由团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领队与常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团内具体事务,对全体团员负责,受常任指挥和全体团员的监督。

第二章 团员

第五条凡具有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籍的本科生或研究生,承认本团各项规章,愿意参加本团活动,参加并通过入团考试的,可以成为本团团员;本团团员在团籍存续期间必须具有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籍。

第六条凡是通过合唱团入团考试的同学,均可成为青年合唱团及新生团成员,团员将进行定期考核,定期更新。原则上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一米七,女生身高不低于一米五八。

第七条团员在团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合唱团安排适合所有团员出席的排练、演出和其他活动,享受团员待遇。

(二)在不影响本合唱团大团排练的前提下自愿组成小组排练、演出特定曲

目或组织其他活动。

(三)对本合唱团的艺术发展、行政安排提出建议,监督组织机构的运行。

(四)成为本团团员在奖学金、三好学生等奖项评选中可适当作为加分

条件。

(五)对参加各项比赛或晚会获奖的团员,可根据成绩酌情考虑颁发获奖证

书。

(六)享有团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团员在合唱团期间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团章和本合唱团其他规定。

(二)按时、认真地参加本团要求的排练和演出,维护排练和演出的秩序,服从主管教师和团委会的安排。

(三)努力提高自身的音乐素养和业务水平,虚心求教,做合格的合唱者。

第九条团员五人以上以本团团员身份参加校内公开演出,须报团委会批准;团员八人以上以本团团员身份参加校内公开演出,须报指挥批准;合唱团参加校外演出须由领队、指挥上报院领导批准。

第十条团员接受外界赠予本团的财物的,须上报主管教师并将所得财物交归学校;若该财物系团员演出或工作所得,应由学校议定给付团员的酬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团的主管教师

第十一条本团领队与指挥由内蒙古民族大学校团委领导指定,对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合唱团负责,统管团内的合唱艺术和行政事务,领导并监督本团的组织机构和全体团员,决定团内事务。

第十二条领队与指挥根据校青年合唱团的要求及团内具体情况,与校方共同确定伴奏、艺术指导的人选。

第十三条指挥教师有权罢免本团的团委会委员、声部长和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指挥教师有权取消合唱团团员的团籍。

第二节团员大会

第十四条团员大会是主管教师领导下的团内权力机构,由具有本团团籍且加入本团一个学期以上的所有团员组成。

第十五条团员大会每学期举行两次,由团员大会主席召集;如果主管教师或团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1/3以上的团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团员大会。

第十六条团员大会在主管教师的许可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团章和团内其他规定。

(二)监督团章的实施及组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内蒙古民族大学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篇:内蒙古民族大学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内蒙古民族大学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内蒙古民族大学艺术学院学生会(简称:艺术学院…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