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
第一篇:论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
论新时期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
“一个国家如果推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政策,它就是民主的。”民主作为一种理念,其基本含义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而作为一种制度,则被解释为“以自由为宗旨”,“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即多数人执政的政体。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劳动人民和无产阶级通过社会主义革命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形态,是保证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政治权利得到广泛、真实、平等实现的政治形式。而要真正实现民主,我认为巴伯的强势民主思想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巴伯认为,真正的民主政治就是公民广泛参与的强势民主,即将有责任的公民推到一种为了公共与公民事务决策者与管理者的位置上去。这种政治生活就是一个全民参与的民主。
在我国,代议制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直接参与国家权力运作的人永远是少数,虽然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数量有280多万,但与13亿庞大的人口数相比,可谓万里挑一。与此相对应的,在社会物质财富不断丰富的同时,普通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越发高涨。而这股政治参与热情是在社会由义务观向权利观转变的基础上引发的,公民参政不是一种被动的、强迫的、盲目的行为,而是一种主动的、自愿的、理性的行为。人大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如何扩大公民在其中的政治参与,成为一个现实的课题。因而,在根据国情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无法广泛直接参与政治的中国,要想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把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作为重中之重而给与足够重视。
要谈基层民主,我们必须要明白“基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涵义。中山大学的王乐夫教授给我们做了一个比较恰当的解释:“基层”的涵义,归纳起来无非是广义与狭义的两种表述,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从行政区划角度来说,基层应是指包括农村乡(民族乡)、镇和城市街道。这是狭义的基层观。以上述表述为限,向上扩大到县(含县级市)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向下延伸到行政村,这种上浮下低的基层范畴,则是广义的基层观。本文所指的基层是特指乡(民族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属下的行政村范围;而对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民主制度”。无疑,这些正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最主要内容。当然,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大农村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村民不仅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和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而且,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增强,越来越要求有知事、议事和决事的权利,要求直接参与村里大事的决策和财务的管理。1982年,根据我国农村的这种变化情况,《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办理本地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这成为农民参与政治的法律依据,使农村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推动了以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发展。
现如今,我国基层组织民主的发展现状总体上呈良好的发展势头,在我国的有些地区,基层的直接选举已经普遍发展,更为公民所接受。群众的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的深度与广度不断扩大,利益的表达与诉求直接体现在了公民自治组织的日常政策制定与实施。一种全民参与制的政治理念正在深入人心。广西的大部分社区都实行了直接选举,实施公民自治,公民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自治组织管理社会的日常事务,办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公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分体现了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愿望。
从基层民主的发展进程中我们能很明显的看到这其中所带来的众多有利之处,这些益处对发展社会主义同样具有巨大价值。扩大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促进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制约机制。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永远无法仅仅依靠立法者,主观的实践比客观的观察更能准确、直接的发现法律的缺陷和漏洞,要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再者,要防止政治权力的异化,则需要完善制约机制,加强群众监督,这些都必须依靠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形成和发展的公民主体性所发挥的作用,立法、执法、守法、护法,如果离开基层群众的配合与支持都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而得不到具体实施。
界定政府公权力,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实现形式是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因而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界定政府公权力的范围,避免公权力的滥用和不作为,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扩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活动的参与和知情权,使公众能够更为直接、全面地了解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情况,“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保证行政效率,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如果说政治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那么政治和谐的基础和重心又在于基层。这是因为,基层是社会的细胞,各种社会现象都通过基层反映出来,各种社会问题都在基层最先表现出来,各种冲突也可能最先在这里酝酿、爆发。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在基层,重在基础。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应当是能够有效疏解社会矛盾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基层既是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同时也是疏导各种矛盾的“茬口”。有效地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更多地有赖于基层。只有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才能切实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也只有把化解基层矛盾的机制、开展群众工作的方法以及调节群众利益关系的措施想得更周到一些,理顺情绪,把握舆论,才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实行基层自治,公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将逐渐消除了人民对政权的依赖,锻炼了公民的民主管理能力,培养了人们的政治素质,提高了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使公民逐步熟悉和习惯于民主的操作规程,造成基于基层民主所训练出来的宽容与协商精神,培育了公民独立的政治品格,才能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维护和保障人民更多的切实的民主权利。党的十七大提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这一想法让人精神振奋,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十七大报告引人注目地提出,基层民主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进一步凸显了基层民主的重要性,让人们对未来基层民主发展充满了期待。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并要求推进厂务公开,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
美国著名开国元勋之一的杰斐逊曾经说过:“我知道,除了由民众自己来保管社会最基本的权力之外,没有任何方法是安全的,如果我们认为他们不具有足够的智慧和健全的判断力来进行管理的话,那么我们的补救办法不是去剥夺他们的权力,而是告诉他们如何进行自由的行动。”强势民主思想的出现正是映衬了杰斐逊的话,全民参与的政治才是最民主的政
治。然而,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空想的乌托邦般的强势民主的社会只能是一个构想,但是它的思想在对我国基层组织的民主建设上却有一定的启示和参照作用。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主体的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的提高,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加快,也必将使我们更加稳健的、大踏步的迈向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
第二篇:浅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浅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赫山街道办事处杨朝霞
党的十六的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解“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对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化村务民主管理,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性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有效措施。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石,是贯彻依法治国方针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强大动力,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诸多矛盾和问题、密切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坚持群众路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形式。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宣传不到位,基层干部和群众的理性民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从五四运动算起,民主启蒙在中国已有80多年的历史,但由于商品经济的落后、封建专制遗毒的存在,中国人民的理性民主意识不强,专制、非理性和无政府主义等观念仍阻碍着民主的传播和建立。从干部的角度讲,有的人没有认清民主是对中华民族几千年专制史的彻底否 1
定,需要作出巨大的、艰辛的、长期的努力。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时代,创新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民主是创新的机制和动力,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的民主进程决定着中华民族的生存和振兴。有的基层干部把民主作为自己集权统治的一种策略,摆脱不了专制意识的影响,控制甚至歪曲民意,把神圣的民主看作是可随意篡改甚至是实现集权的工具。从群众的角度讲,既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又有无政府主义的意识存在,缺乏理性民主观念和系统的民主理论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给予民主权力,会带来三个问题,一是受集权影响,漠视民主。不相信真正民主的存在,认为一切都是集权者骗人的把戏,不看重自己的民主权力,人云亦云,或者滥用权力,致使宝贵的民主权力失去意义甚至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别人赚取权利的工具。二是非理性民主。鉴于有些人缺乏理性民主观念,宗族意识、集团意识、利己主义观念的存在,一旦给予民主权力,往往把这种权力作为宗族、集团或个人获取利益的手段,不顾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在选举中为达到自己的私利而抱成一团,民主权利成为集团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的工具,使民主遭到扭曲甚至倒退。三是无政府主义抬头。由于缺乏对民主的理性意识和系统的民主理论的教育,一旦给予民主权力,小私有者的无政府主义意识就会抬头,表现为一盘散沙,严重缺乏组织纪律观念和自律意识,主张不要政府和村委,各家顾各家,无为而治,拒绝民主权利或者滥用权力。民众的以上行为会造成一种严重的假象,似乎在农村实行民主没有条件,甚至把在农村实行民主看作是农村不稳定的原因,更迎合了一部分有意或无意地习惯于专制的人的观点,否定民主在中国的巨大进步意义,歪曲控制民主,把民主作为实现集权的工具。
第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程序需要进一步健全。民主是一种进步的思想理论,是人类在政治制度的长期探索中取得的重大文明成果,但他更是一种严格完整的政治制度和运行程序,换句话说,民主的进步性正体现于民主制度的安排及这种制度安排给大多数人带来的巨大利益。因为在人民主权达到共识后,通过怎样的政权组织和程序安排使民主落到实处是一个重要课题。单以政权来源和目的来界定民主是理想主义和乌托邦化的概念,只有经验的、描述的和程序的民主概念才能够提供分析上的准确性和操作上的可行性,使之成为有用的概念。因此,严格完善的民主制度和运行程序比民主理论进步性本身更为重要和关键,也是历来民主实践的重点。在我国的民主实践中,人民当家作主已得到普遍认同,重要的是怎样把宪法的规定变为现实。这就需要有一整套可操作的严密的制度和程序,确保民主的正确贯彻执行。目前,基层民主在制度上还不十分严密,程序上还存在漏洞,更重要的是如果人们对制度与程序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执行中的混乱就容易发生。
第三,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高。从民主发展的规律看,作为人类文明史的重大进步,民主的启蒙、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曲折过程,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民主政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是一种实践中的制度安排,必须也只有付诸实践,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作为民主实践的主体也只有在民主的实践中才能不断加深对民主的理解和认同,理性民主观念和民主经验才能得到不断地提高。这就表明在民主实践的初期,由于民主理念和实践经验的缺乏,民主操作的不规范甚至某种程度的混乱是一种正常现象,是民主逐渐走向正轨的必然表现。如第一次选举,可能出现群众不选、乱选和其他非理性的选举问题,但一旦他受到了非理性选举结果带来的损害,第二次选举就会更庄重和谨慎一些,依此类推,选举就会逐渐走向正轨。问题的关键是要明确民主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它的规律性,牢牢把握民主发展的正确方向,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倒退。当前一些基层干部对民主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认识上存在误区,容易使民主进程停滞、扭曲甚至倒退,影响党和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因此要加大教育、引导和规范的力度,在正确的民主思想的指导下,发挥党的坚强领导作用,尽可能减少民主实践初期的不规范现象,注重用严格科学的程序和制度来保证民主实践尽快走上正轨。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一,加强党的领导,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序进行。我们的党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国家各项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唯物辩证法是其根本的哲学指导思想,坚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主权是党奋斗牺牲的出发点和宗旨,也是党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的根本原因,更应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程,落实、健全和完善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党坚强有力的领导是基层民主建设有序进行的前提和保障,否则就会出现混乱,一事无成。
第二,加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教育,端正态度,提高认识。要大力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理性民主教育,明确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认识民主进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民主政治建设的一般规律和应注意的问题,提高干部群众的理性民主观念。尤其要加强对广大基层干部的民主
理性教育,保证党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实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制度、法规和章程,抓好四个环节,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民主的关键在于落实,落实的关键在于严密的可操作的程序,因此要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环节的各项制度、法规和章程。选举中应建立健全选举组织办法、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竞选规定、秘密选举规定、公开选举结果规定等制度,确保候选人和选民的合法权利,确保选举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决策时应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护少数人的正当权益,严防歪曲控制民意和家长制、一言堂等现象。民主管理中要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制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具体规定各项村务必须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越权代管无效。民主监督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村民理财小组和其他村级组织的工作规程,落实村民的知情权、创制权、罢免权和否决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是一个互相渗透、互相衔接的统一整体,各项制度要环环紧扣,严格建立,狠抓落实,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给稚嫩的民主带来严重的损害。
第四,在实践中完善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其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措施和制度,使干部和群众在民主实践中逐渐成熟起来,提高理性民主观念,养成良好的民主行为习惯,保障基层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
第五,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一是民主与
法制的关系。民主和法制是统一的范畴,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没有民主的法制是专制,没有法制的民主不可能巩固和健全。应及时地把民主成果以法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新的基础上推进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二是,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与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党与村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的冲突和矛盾应协商解决。具体说来,村党支部的任务是领导农村的各项工作,这种领导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而村委会作为民选组织,也应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当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工作遇到矛盾和冲突时,应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作为评判的尺度,以人民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工作的标准,而不应出于个人和集团的私利而损害全体人民的利益,应本着人民利益为重的原则依法协商解决矛盾。三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乡镇政府是一级政府组织,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两者没有隶属关系,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的工作,而不是领导和直接命令,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都应严格依法开展自己的工作,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依法保障自己的各项权利。四是村镇民主与整个民主进程的关系。村级民主是中国整个民主进程的开端和基础,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完善,必然要求民主范围的扩大和层次的提高,各级民主都应有序地健全和完善,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使农村基层民主得到巩固和提高。
第三篇: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培训材料)
《村民委员会组织》解读
(2011年村干部培训)
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在农村,这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我区57万人口,有50万在农村。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目前农村逐渐形成了以“三个自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体系。农村工作也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开展工作。今天在座的各位都是新当选的村主任和书记,担负着新农村建设的重任。所以,我们对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要了解,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严格依法办事。下面我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四个民主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和大家一起学习和探讨。
一、村委会组织法修改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组织法增加了目录部分,从原来共30条增加为41条。主要修改内容:(15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条)
二是明确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第四条)
三是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退出递补程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
退出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二条)
新旧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二十条)
四是增加了选民登记内容。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三条)
规定了对选民名单的申诉程序。(第十四条)五是规范了选举程序。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第十五条)
六是修改了另行选举的条件。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秘密写票、委托投票。(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十九条)
七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第十六条)
八是新增了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和终止条款。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三十三)
九是新设了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二条)
十是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组成和议事程序。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规定了村民代表的推选和任期。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二十六条)
十一是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规定了村民小组组长如何推选和任期。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第二十八条)
十二是健全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纳入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六方面事项。(第三十五条)
十三是提出了法律救济和行政救济途径。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
十四是确定政府的经济支持责任。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七条)
十五是首次在法律中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第九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第三十八条)
没有将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也没有具体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条件。
二、村务公开制度(三十条至三十一条)
1、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拔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2、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 村务公开的形式: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一个原则:就是实际、实用、实效。
其它形式: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 村务公开的时间: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的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第二步,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步,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
第四步,村“两委”成员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
3、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资格条件: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回避原则)。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信赖诚信原则),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力条件),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能力条件)。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处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4、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
一个路径是: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
另一个路径是: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三、民主决策制度(21、22、24、25、26条)
1、村级民主决策的原则 村级事务必须进行民主决策。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级民主决策的底线: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一般一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有效的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3、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第一步: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召开村民会议要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主体)
第二步: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受理议案的组织)
第三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四步: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决策意见的组织实施)
4、村级民主决策责任追究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臵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民主管理制度
1、村委会换届选举后的工作移交制度(20条)
移交的内容: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
移交时间:10日内。
移交主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不移交处臵: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对拒不移交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移交过程中发现问题处臵: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2、民主理财制度(32条)
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村民民主理财是一种有组织、有规矩的活动,不是说,什么人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也就是说村民把权利共同委托给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去行使。
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
村民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对民主理财小组否决意见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给当事人一个救济的渠道、申辩的机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如果出现民主理财小组被收买,与村干部一起坑害群众等情况,也容易及早发现和处理。基层政府对农村财务审计、群众可以向政府举报等权利)。
县乡政府在村级财务管理上的责任:一是帮助村里搞好财务清理整顿,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三是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第一步,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
第二步,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第三步,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 第四步,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对财务收
论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
本文2025-01-10 00:44:29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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